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后股票怎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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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站6000万股悬疑 法官质疑国企欠债可不还
  这场6000万元股权变更纷争的背后,是行政与司法的一次权力博弈,这场博弈也再次表明了新的公司法想要得到真正执行仍然举步维艰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法院正准备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一份30万元的‘罚款通知单’,目前正等待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1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告诉《法人》记者。
  该罚款的理由是山东省工商局拒不配合法院判决,多次拒绝将法院依法拍卖的烟台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站股份”)27%的股权做工商登记变更。
  一家区级法院因案件执行问题拟给省级行政部门开罚单,这在全国都是极其罕见的。芝罘区法院为何如此做?山东省工商局又为何不配合执行?
  围绕三站股份股权拍卖一案产生的“民营企业拍下国有控股权,产权变更却矛盾重重;尽管有法院两级判决,省工商局依然未配合执行”等争议,不仅凸显了新旧公司法的矛盾,有关国有股拍卖后股权交接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值得深思。
  三站公司股权拍卖
  在烟台,提起“三站”,没有人不知道,作为烟威地区最大的批发市场,这家占地200余亩,经营范围涵盖家用电器、IT产品、服装及小商品的大型批发市场,一直是烟台人购物的主要去处之一。
  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烟台三站批发市场已形成服装、小商品、家具、家电、五金等19个专业批发市场,年商品成交额达到50亿元。市场辐射整个胶东半岛,并与韩国、日本常年有大量贸易往来,2001年跨入全国过亿元市场前百强,2004年跨入全国工业品综合市场20强。
  由于市场位于烟台市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火车站的交汇之处,俗称“三站”,人流、物流两旺,是商家必争之地。
  最早的三站市场,由烟台一家省属企业――烟台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下称“烟钢集团”)投资兴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烟钢集团便在下属一家轧钢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的地皮上,建起了一家批发市场,以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并由烟钢集团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一家股份制企业――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三站市场的经营主体。其中烟钢集团持股37.18%,社会公众持股62.82%。
  后来,三站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烟台市另外几家企业陆续在临近三站市场的地方也建起了批发市场,以期利用市区优势地段的地皮获益,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市场逐渐连接到一起,形成了现在的“大三站”。
  但是各个片区仍由原来的管理方经营,烟钢集团下属子公司三站股份是其中最大的一家,其经营面积达到一百多亩,占整个市场的近一半,年租金收益保守估达3500万元以上。
  正是这家公司由于债务问题导致的股权拍卖,改变了自身的股权结构,烟钢集团失去了对三站股份的控股权,也引发了“有法院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戏剧一幕。
  原来,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烟钢集团曾分三次向自然人王先生借款2200万元,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烟钢集团需在收到借款后三个月内还款,并按照年利率7.34%支付利息。烟钢集团以自己所持的三站股份1000万股国家股权为质押物,双方并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王先生有权处理质押股权。
  然而,烟钢集团并未按照合约期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被王先生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钢集团在2日内支付借款本息,并确认王先生对于被质押的三站股份1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此笔债务烟钢集团长期未能偿还。
  近2年之后的2006年8月,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拍卖烟钢集团质押的部份股权。据后来的买受方烟台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表示,法院委托了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山东省国资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以每股3.79元的价格拍卖烟钢集团所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以抵偿债务。
  新主人基业石化
  在法院执行期间,王先生又将自己的这笔债权转让给了烟台一家民营企业――烟台基业石化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基业石化”),随后书面通知了烟钢集团,并向法院申请变更基业石化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获法院批准。至此,基业石化成为烟钢集团被质押的那部分股权的优先受偿方。
  按照拍卖程序,芝罘区法院委托烟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烟钢集团所持部分三站股份的股权。在历经了两次流拍后,在日举行的第三次拍卖中,这笔起拍价2.43元每股的股权被基业石化以每股4.01元的价格拍得,总成交价6015万元。基业石化也因此持有了三站股份27%的股权,成为最大股东。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基业石化便按照拍卖协议,在30日内将拍卖款及相关佣金汇入了拍卖行指定账户。
  按照拍卖成交价格计算,已经比起拍价高出近一倍,除偿还债务本息之外,烟钢集团还能获得因拍卖溢价而返还的资金2000多万元,应该算是一场合算的买卖。但是,自从基业石化拍得股权后,烟钢集团和三站股份就一直没有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拒绝交出市场经营权。
  2007年12月,芝罘区法院分别向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国资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烟钢集团所持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办理转让手续,但该通知未得到协助执行。
  日,芝罘区法院又向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烟钢持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登记到基业石化名下。当日,山东省产权登记公司便为基业石化办理了法人股托管登记手续。
  获得股权确认后,基业石化多次向三站股份董事会及董事长发出提议,建议分别召开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但均遭拒绝。烟钢集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质押担保等原因,国有股股东需发生变动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但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认为,该拍卖已报请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基业石化参加由法院主持的拍卖会、通过合法程序购得的股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三站股份应尽快配合股权交接,并移交三站批发市场的管理权。
  但三站股份始终拒绝履行拍卖结果,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要件也拒绝交出,并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基业石化始终无法进驻三站股份。
  临时股东大会
  日,基业石化在《烟台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表示通过股权拍卖取得三站股份27%的股权,并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成了有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成为第一大股东,因三站股份董事会未响应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按照新公司法中有关“连续持股90天以上、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将于日,在烟台东山宾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月17日当天,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举行,据熟悉此事的一位三站股份小股民对《法人》记者介绍,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烟钢集团发起定向募集起,大批购买了股票的中小股民就从未参加过股东大会,此次由基业石化召集的股东大会是自己持股十余年来首次见到的股东大会,当时场面可谓“轰轰烈烈”。
  一大批来自各地的中小股民早早便赶到会场,基业石化邀请了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和两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并公证了此次大会。由于资格审查非常严格,当天赶到的约200位股民中,因身份证不匹配、未带股权证等原因,最终90多人获准参加了临时股东大会。
  “对这些中小股民来说,可以说是心急如焚,他们中的大多数已持股十几年,期间从未参与过股东大会,也从未分过红,很多人一直盼望自己所持的股票能有实质性权益。”那位小股民对《法人》记者表示。
  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第一大股东基业石化的董事长马生国被选举为三站股份董事长,并选举产生了7位董事和2位监事。烟台鲁东公证处全程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据我所知,这次临时股东大会可能是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次由持股超10%的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其规模超过了很多大型企业集团的股东大会。”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然而,这场以新公司法为依据的股东大会并未被三站股份原董事会承认,他们不认为基业化工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一场由新、旧公司法所引发的矛盾徒然而生。
  两级法院的判决
  召集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基业石化,虽然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和董事长,但是由于原董事会的抵制,新董事会始终无法获得股份公司移交的管理权。期间,基业石化多次要求三站股份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均未获回应。
  基业石化认为,三站股份此举影响了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损害了其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权益,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基业石化将三站股份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履行交接义务。
   日,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三站股份在判决生效10日内配合基业石化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法人》记者看到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票进行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进行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此外,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院冻结、拍卖国有股权没有需经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三站股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烟台中院二审,于日终审宣判,判决三站股份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烟台中院的二审虽然未维持芝罘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但仍认为三站股份须配合基业石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均显示,该股权拍卖在竞拍前办理了合法手续,拍卖过程及拍卖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三站股份理应配合基业石化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国有企业就可以欠债不还吗?”芝罘区法院一位知情法官对《法人》记者表示,法院拍卖股权程序是合法的。
  工商登记难变更
  由于三站股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芝罘区法院按照执行程序于日向三站股份的工商注册地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山东省工商总局以法院终审判决为依据,协助“将被执行人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
  “本以为人民法院依据判决请求工商部门强制变更工商登记,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维护了,谁曾想省工商局并没有配合法院的通知。”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对《法人》记者表示。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下发后,三站股份的法人代表依然没有变更。日,芝罘区法院又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一份“公函”,表示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你局至今仍未执行,现致函你局,望接到此函后立即办理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逾期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次,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没有变更。但是作为回应,山东省工商局于日给基业石化发出了一份“登记驳回通知书”,表示已经对变更材料审查核实,因以下原因,决定目前不能办理登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有关联的自然人王先生与烟钢集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抗诉,在此案再审期间,不宜变更;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对于案件执行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强制措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自烟台中院对该案再审之后,芝罘法院未再要求省工商局协助执行。
  但随后的日,芝罘区法院第三次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公函”,再次请其协助变更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未得到响应,案件执行始终未果。
  日,芝罘区法院第四次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山东省工商局“立即办理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芝罘区法院先后发出的这四份法律公函,并未起到案件执行的督促作用。截至目前,三站股份的工商登记依旧没有变更,而花费6000多万元巨额资金拍得股权的基业石化,始终无法进驻三站股份。此外,拍卖已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批发市场的租金收益及相关利润仍由三站股份享有,基业石化无法享受。
  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烟钢十几年前就谋求上市,并且发行过股票,当时烟钢内部职工人人都购买了原始股,社会人士购买原始股的也不少。”一位前三站市场管理层告诉《法人》记者,但后来烟钢上市计划未能成行。
  烟钢集团发起成立三站股份后,又谋求三站股份上市集资并发行股票,三站股份先是在山东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又与一家位于新疆的上市公司协议按1:1.05的比例吸引合并上市,期间,受此利好消息影响,三站股份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股票发行初期价格仅为1元左右,而许多在这个时候购入股票的股民,购买价已达到7、8元。
  但国务院于1998年3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下称“股票”)的交易活动一律被叫停,三站股份上市计划又遭搁浅。
  《法人》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内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为牟取利益,将企业整体产权分割成一个个“产权单位”,并建立报价系统,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拆细交易,即所谓的“地方板块”。
  由于这些产权交易绕开了证券监督机构,价格认定机制不完备,公开机制也缺乏透明度,监管难度大,国务院于1998年发文全面禁止。
  在《法人》记者查到的山东产权交易所原挂牌公司名单中,确实有“山东三站”的名字,所属行业标明为“冶金”,总股本5572万股,交易代码“012638”。其中国家股2072万股,流通股3500万股,这与烟钢集团所持股份比例相符。
  “由于持股十多年未等来公司上市,且从未获得分红,众多中小股民都比较拥护新控股股东基业石化。”那位前三站市场管理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损失谁来买单
  在此案中,股权拍卖结果及法院相关判决一直未能执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涉及变更的部分股权属于国有法人股。
  三站股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山东省国资委有关“国有股权变更需报请国资管理部门申请”的文件,同时也认为,基业石化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属于违法。
  “我们通过法院合法的拍卖手续购得的股权是因为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的,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为什么就不能买?”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认为,基业石化花费6015万元拍得的股权是合法的,不应因为是国有法人股就可以拒绝转让。
  其实,在关于三站股份工商登记变更的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颇为耐人寻味的小插曲:《法人》记者接触的多位当事人和知情人均表示,实际上山东省工商局在某段时间曾经已经将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基业石化的董事长马生国,并且该变更结果一度可以在省工商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变更仅持续了一段时间,很快又变更为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有关省工商局始终未配合法院执行的原因,《法人》记者联系了山东省工商局负责经办此事的一位处长。该处长表示,省工商局一直未配合法院执行的原因是当事双方的诉讼还没有结案,并且烟台中院已就此案进行再审。
  “而国家工商总局也就此事做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已经下发,内容记不大清了,不过是支持工商登记暂不变更的。”该处长对《法人》记者表示。
  对于芝罘区法院发出的四封法律公函,该处长表示,省工商局收到法院公函后已经回函,之后也未收到新的申请。关于曾经在网上变更过登记一事,该处长予以否认。不过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对《法人》记者表示,三站股份曾于那段时间到一家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查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上不一致,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变更了的。
  而至于烟台中院何时做出再审决定,省工商局回函给芝罘区法院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的内容等,该处长均表示“记不大清了”。
  关于烟台政府部门对此事态度,《法人》记者辗转见到了烟台市政法委一位副书记,但无论怎样沟通,他始终以“我只负责稳定,法律问题请找法院”为由婉拒采访。
  截至2010年初,距基业石化拍下三站股份相关股权已过去近3年的时间,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仍旧搁浅,花费6000多万元的基业石化仍无法参与三站批发市场的经营。
  按照相关程序,股权被拍卖后,三站股份已无权自行处置公司名下资产,芝罘区法院也于2007年8月向烟钢集团和三站市场下发了“通知”,明确表明自拍卖之日起,应停止处置三站股份的资产和相关权益。
  但在拍卖之后,三站股份又在市场区块上大兴土木,拆除了一大片市场门店,并准备修建一座新的市场大楼,后经有关方面出面协调,该工程中途停工,但建筑工地内已挖出一个打地基用的大坑,到现在还能看到用围墙圈起来的该工地,起重机、推土机等建筑设备还停放在工地内。
  “我们已经是最大股东了,私自拆除的门店都属于公司资产,还包括挖地基耗费的1000多万元,这是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告诉《法人》记者。
  现在,基业石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如何让自己花费6000多万元拍得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由于自己始终无法行使大股东职权,如何尽早让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董事长参与公司的运营也是首要议题。
  此外,从股权拍卖的2007年起到现在,近三年时间,仅三站批发市场的租金收益就已经达到近亿元,即使将来工商登记得以变更,这部分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已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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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擅自划扣4.8万存款顶客户欠款 法院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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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资料图)
  王女士的建行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6年后,银行擅自从她的一张建行储蓄卡上划扣了4.8万余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召开的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建行北京分行终审被认定无权擅自扣款,要将4.8万余元返还王女士。&&客户
  追讨不应恶意欺诈
  据法院介绍,日,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未能清偿。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的要求下,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内容为,王女士承认因透支欠建行北京分行款项共计17260.88元,并承诺于当日偿还。如果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或在还款期间建行北京分行无法联系王女士,同意建行北京分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还款承诺书签订后,王女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欠款。日,王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办了一张储蓄卡。日,建行北京分行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从其储蓄卡上扣划了48733.82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
  王女士随后起诉,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擅自扣除的款项。她认为,银行不应用恶意欺诈的行为进行追讨,并在没有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扣款。
  银行:未守承诺扣钱合理
  建行北京分行辩称,其划扣存款是由于王女士信用卡透支逾期造成的,扣款的数额为信用卡截至日的实际欠款额。并称其有权扣除王女士个人银行储蓄卡上款项的理由是:王女士曾书面承诺如果未按约定还款,同意银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银监会批复的《贷记卡章程》,在债务人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银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存款用于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有《贷记卡章程》的规定和王女士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但建行北京分行采取追索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使抵销权应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或约定抵销的成就条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
  于法无据银行还钱
  法院指出,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之债。
  王女士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储蓄卡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她有权随时要求提取存款,在其申请提取存款前,该账户存款不属清偿期已届满的债权,双方亦不符合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故建行北京分行划扣存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而《申领协议》《领用合约》《还款承诺书》中均未对抵销权进行约定,故建行北京分行无权行使约定抵销权。
  综上,建行北京分行擅自扣划王女士储蓄卡存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一审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王女士返还全部划扣款项。宣判后,建行北京分行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编辑:孙朋浩
高清图集赏析绿大地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
  何学葵要连带赔偿 不考虑系统风险
  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的绿大地(现名(,) 代码002200)案,终于有了初步的诉讼结果。《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近期有部分一审股民的案件已经有了一审结果,这一次,不少投资者获得了胜诉,赔付率在70%-100%之间。
迅速了解个股压力支撑位,买卖点…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由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卢某等七位绿大地股民诉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宋律师表示,此次他代理的七位投资者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涉及股数31267股,起诉金额为元。经过设立,法院一审的判决金额合计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其赔付率为68.05%。
  此外,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也同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投资快报》记者浏览其代理的一位投资者的判决书复印件看到,这位投资者的刘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几乎得到了法院100%的支持,诉讼费用也判决由被告方承担。
  据悉,这是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中的第一次胜诉。对此,云投生态公司已作出公告。至于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何学葵承担连带责任 不考虑系统风险
  昆明中院认定,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定,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近日(,)维权案件不同的是,此次昆明中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并没有将系统风险加入赔偿考虑。法院认为,从宏观上看,大盘风险对股票的影响客观存在,但是大盘风险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上涨的影响,也有下跌的影响,不能单方面只扣除下跌造成的损失。从个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盘风险以何种方式和来认定和计算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何学葵堤提交了证据证明深成指存在下跌,但深成指变动所反映的并不单纯是大盘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反映大盘风险具体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大盘风险直接对绿大地股价造成了影响。因此,被告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大盘风险的影响存在。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索赔区间
  因此,对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两个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着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不少投资者的赔偿比率也是和这个数据休戚相关。
  昆明中院认定,绿大地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日。 而日,该公司发布的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行,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最后,法院认定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基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王智斌律师表示,日前买入绿大地且在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最终全面获赔的概率非常大。
  诉讼时效未到期还可以索赔
  事实上,目前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尚可起诉,其诉讼时效为日到期,在此之前对案件进行起诉,获赔几率非常大。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及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日绿大地公司上市之日至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日至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全体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责任编辑:郭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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