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权证的非农业户口可以办理失地养老金保险吗

国家有什么失地农民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_百度知道
国家有什么失地农民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  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两者差距为.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  成都市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性功能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  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  政策建议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  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台完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  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  政府应针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同时要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自办实业而资金有困难者,提供专项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此外,还应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同对城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结合起来,让潜在的失地农民先提高素质,逐步脱离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农村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规范明确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管理。同时,按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别切出一块,支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  看看我几点回答的问题哦  ?真诚的祝福你在?生活路上:一帆风顺,开心快乐,永远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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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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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新政策: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土地三权
来源:观察者&&&&发布时间:
摘要: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户籍改革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
  农户“三权”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要求退权
  《意见》原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民权益易受侵害
  事实上,对农民进城是否要以放弃“三权”为前提,已在业界争论多时。
  农业部一位规划设计研究员说,“农民的产权不明晰、收益分配权缺位、参与权不足,往往使得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被上楼’却无法承担城市生活成本,陷入贫困”。
  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其产权的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违规违法占地事件中,都有农民权益遭受侵害。”一位地方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违规违法占地的形式有以租代征、违规扩大或设立各种工业园区以及未批先用先占”。而其中最常见的以租代征手段,貌似是村级组织出租、农民自愿,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出面做工作的结果,某些地区在新建小城镇中甚至采取强征强拆的方式强迫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害”。
  另一方面,农民收益分配权的缺位,致使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化进程的利益分割。
  “农产品收益、出卖劳力所得、集体资产经营分红,是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取收入的来源,尤其是集体土地经城乡土地统筹后,可分配给集体中农民的增值收益,是其进城后的重要保障。”上述地方官员对记者表示,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且透明度不高,无法调动农民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解读:要让农民进退有路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强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所以文件提出来,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城镇化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赵阳表示,之所以讲“现阶段”,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熟程度作出的科学判断。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村宏观经济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劳动就业 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提供补贴
  《意见》原文: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解读:可大力发展服务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目前我国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农民工人群,还存在劳动力素质偏低的问题,这对于流动人群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其实是一个障碍。不过好在这次新政也明确提出,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他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部门落实新政的细则,明确加大这方面财政补贴的额度和力度。
  预计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将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幅,竹立家提出,为了消化这些求职的人员,各地应该加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例如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以便尽可能多吸纳相关人群的求职需求。
  此外竹立家提出,为了应对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除了创造岗位满足其就业需求,各城市还要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各方面综合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多方面要求。而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新政在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条件,竹立家也表示赞同,他认为这种温和放水的方式不会冲垮水渠,可避免某些城市因无法短时间吸纳过多求职人群,导致就业局势出现恶化的可能。
  受教育权 随迁子女升学将出实施办法
  《意见》原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解读:下一步推四项工作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教育,近些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且参加升学考试。
  据他介绍,国家在2010年启动实施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专门设立“城市学前教育的综合奖补”项目,支持地方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目前已有逾300万人次幼儿受益;近年来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保持年均百万以上的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约有1200万人,其中逾八成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国家政策带动下,今年有19个省市把免学费政策扩大到全部在校的中职学生,在多数省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不收费;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已有28个省市开始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有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
  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事关教育公平,此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使其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刘利民表示下一步还要推进四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二是要求各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四是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这项服务更好地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工作。据新华社电
  社会保障 农村参加保险接入城镇体系
  《意见》原文: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解读: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须统一
  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与户籍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中在职职工涉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目前基本已经与户籍无关。在同一家单位,无论职工是否本地户籍,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并享受相关待遇。而对于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在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时,其中不少都涉及户籍问题,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同时如新农合与居民医保还涉及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必须依户籍类型不同而参保的情况。
  对于新政的规定,褚福灵认为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一体化。此前虽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应该合并,但实际上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实现了合并,大量地区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依然各自为政。在国家层面,整合后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卫生计生部门主管,也还没有定论。而作为涉及广大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不统一将产生缴费不统一、待遇不统一等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农民失地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失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金投小编介绍,失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各地的农民失地是不一样的,可以向当地的局详细咨询!
参保的具体办法
(一)截止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缴纳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二)截止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此次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三)截止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四)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参保登记缴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连续计算。在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已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此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有重叠的,本次缴费年限可从2000年12月底向前缴纳直至1996年1月止。
(一)在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不含邗江)。
被征地农民有征地个人账户资金的,用于冲抵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应用于个人补缴或续缴。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书面申请承诺对土地回征时,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组土地,由所在地区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二)在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
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考虑年龄因素,以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烧伤: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残疾、烧伤。
意外保障/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诊、住院费用。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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