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号报停期内,未申报开业又经营的

新公司还没开业,13年11月底办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纳税申报都报过,建账什么时候开始?_百度知道
新公司还没开业,13年11月底办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纳税申报都报过,建账什么时候开始?
难道12月分要建一份账,1月份再重新建账吗吗吗?!很多费用票能做到14年1月吗
然后把实收资本的单据录入。基本也没有什么数字了。如果晚很多 就不能用了。如果资金已经不再 还需要再做调整分录。尽快录入吧。只是个程序而已。等转正了就不行了建账的话 从12份开始吧1月份结转12月份的期初数。以应对工商年检很多费用 可以在14年1月录入。必须和上年度的账簿数据延续下来。毕竟是跨年度的费用。1月份不能从新建账你现在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还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 你可以零报税的。12月份 你做点费用 利润就是负数
已经0申报了,资金不再了是什么意思?怎么做调整?我们公司账户上没几个钱,注册资金几百万呢。收到投资款在个人账户上怎么做,能加球球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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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会真被罚款的。当然一般只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等,因为你12月份就要进行申报纳税,不然可能会罚款的(少点2000元以下。所以12月份是需要建账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都办好了,税收征管法里有规定),到时也会需要提交相关财务报表资料,就应该建账了(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最好是13年12月建账,因为税务有汇算清缴,很多税务不许零申报。
建账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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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税务局:企业停产,但营业执照没有报停,税务登记证能否报停或取消?_百度知道
请问税务局:企业停产,但营业执照没有报停,税务登记证能否报停或取消?
企业停产?会计申报能否不用如题,目前无法再生产:请问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能否报停或取消,但营业执照没有报停
如果是企业停产在税务机关不能报停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实际未发生任何业务您可以进行零申报,停业只能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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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要先注销或暂停税务证,如果不注销或报停税务证,就得每月继续申报.
税务登记证一般不能报停,但可以0报税,申报手续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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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营业执照报停需要些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营业执照报停需要些什么手续?
一、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自行停业半年以上的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程序:由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公司申请清算组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股东会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另外提醒,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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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停业处理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提前复业的,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审核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四,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2。二,主动实施复业处理。(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发票管理环节,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3:1,报领导批准后、征收环节、发票已缴销、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证件,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4。(二)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核准其停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三: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二)将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3;2、有在查案件的、复业处理(一)纳税人按期复业的、提出申请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一具体所需资料及流程,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
其他1条回答
需要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然后提交工商部门就可以了你好,楼主!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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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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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更新日期: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第十四条);
《》(粤国税函〔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31号);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佛国税函〔号);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佛国税函〔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b)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c)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变动的提供);
d)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e) 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涉及变动的提供);
f)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 );
g) 其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b) 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代替)。
◆纳税人办理期限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 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扣缴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 注意事项
核查岗在实地调查时,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与工商登记内容不符,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某些原因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的,应要求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实际信息,按实征管,但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停业、复业登记
更新日期:日 
◆适用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令第七号第四章);
《》(国税发〔2006〕37号、粤国税发〔号、佛国税发〔号);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办理停业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b)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c) 《发票领购簿》、已开具未缴销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有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纳税人办理期限
定期定额户应在实际停业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办理复业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式两份)。
已开具未缴销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有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1、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2、为做好对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建议停业时间不超过执行期止日期。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4、纳税人报停当月无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对报停当月税款的征收要求:开业超过15天(含)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当月销售额,但报停月份有开出发票的,申报销售额不得低于开票额。
纳税人区内迁移
更新日期:日 
◆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佛国税函〔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一式一份);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自办理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详见“变更税务登记流程”),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纳税人迁移必须在当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
◆&&& 注意事项
1、为避免执法系统出错,区内迁移审批、移交以及迁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变更必须在当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办理完毕。对20日以后提交跨区迁移申请的,主管税务分局可引导纳税人下月再进行跨区迁移申请。
2、对区内迁移的纳税人因汇算清缴期限未到或当期有预缴税款但未形成多缴的,移送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注销税务登记
更新日期:日 
◆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函〔号);
《关于2006年度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清理情况的通报》(佛国税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49号)。
◆&&&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式两份);
(2)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指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4) 企业所得税清算资料;
(5) 取消税务资格认定资料;
(6) 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批资料。
◆纳税人办理期限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即迁出本地市级辖区),应当在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23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佛山市范围内变动经营地点,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手续,无须注销税务登记。
2、由于征管软件程序设计问题,对双定户的税款征收需视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 纳税人实际注销日期在当月15号前(不含15号)的,需先在征管软件中为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限为上门办理次日至办理当月末,然后按纳税人自报销售额为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完毕后,再为双定户进行当年度定额执行期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停业操作详见“停业、复业登记流程”。
(2) 纳税人实际注销日期在当月15号后的,作全月经营处理,纳税人按当月定额申报并征收税款,同时进行当年度定额执行期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不属于受理事项,只是注销税务登记前的一个操作步骤。一般纳税人需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缴销等工作后再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应最迟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申报期内完成。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按照“基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和“基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税务证件丢失、被盗处理
更新日期:日 
◆适用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佛国税函〔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遗失、被盗《税务登记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提供资料
a) (一式二份);
b) 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部门报案的);
c) 在当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d) 符合条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提供《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审批表》及《再就业优惠证》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2) 遗失、被盗《发票领购簿》提供资料
a) (一式二份)。
纳税人所提供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可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 注意事项
工本费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纳税人银行帐号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
更新日期:日 
◆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号);
《》(佛国税函〔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办理银行账号备案需提供资料:
a)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b) (一式两份);
c) 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办理财务制度备案需提供资料:
(一式两份);
(3) 办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需提供资料:
a) (一式两份);
b)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纳税人所提供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
◆纳税人办理期限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或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b)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 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维护: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网络中心&&& 邮箱&zfb_zwk@粤ICP备号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没有开业,也没有去申报,以后负什么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没有开业,也没有去申报,以后负什么法律责任
提问者采纳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营业收入也应该按期到税务征收大厅进行“零”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方式有几种可以邮寄申报、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电话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网上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放心,虽然没有开业,在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后才可以处罚的,尽早去做“零”申报吧,就确定了征纳关系,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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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要钱么 又不是要命~违反了《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去做“零”申报吧,一般问题不大,就说公司才开始,有一些事情不完善是难免的! 跟他们多说好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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