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后融资租赁企业税务处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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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融资
&&& 是指企业在相关机构的协助下,通过证监会、金融办以及其他部门的审核,以达到其股份在新三板或各地股交中心(如上海股交中心Q板、E板)挂牌交易的目的,从而实现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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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板(报价版)挂牌条件:
Q板全称: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
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形态多样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组织或机构;
经济成分不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对企业的挂牌条件设定如下6个否定项:
也就是说企业不存在&五个否定项&中的任何一条所属情况即可挂牌。
(1)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2)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5)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情况。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以起步期、创业期企业为主,兼顾其他阶段企业。
(6)认缴公司需提供最低50万元验资报告,实到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20%。
企业Q/E板上市的优势: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E板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E板挂牌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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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 正文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其中不少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成立。
  法人的依法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企业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资格同样归于消灭[1].由此可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相比较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其执照是导致企业法人终止原因之一[2].而且在现实中有许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立即或者根本不去进行注销登记,如仍将这些企业视为继续存在,对市场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必须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终止,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要通过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在目前审判实践中,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以及追加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等为被告,向被吊销的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显得不够规范、严肃。而且原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不上交印章,以原企业法人名义参加诉讼会造成许多不利后果,如放弃债权、夸大债务、收取债权后违法分配使用等,严重损害了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和债权人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原自然人已不存在,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只能由其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尽管法人与自然人有所区别,不享有继承权,但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已终止、失去法人资格,不再存在,也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根据被吊销企业法人性质不同,清算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体。
  2、集体企业,由其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
  4、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作为诉讼主体。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取得,其债务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接受的遗产为限偿还。
  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当然如存在投资不足、或造成损失等情况则应另行再承担相应的补偿、清偿或赔偿等责任。
  因此,清算主体(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具体法律责任分为:
  1、清理、清算责任
  不仅可以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净资产进行分配,即使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的情况,也可以减少补足投资的数额。
  2、投资不足,包括抽逃资金的补偿责任
  在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3、清偿责任
  如果投资不足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则原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清算主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赔偿责任
  长期不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贬值,或者无偿转移、私分资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除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外,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处分原企业法人的财产(如变卖、转移),这些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处分财产一律予以追回。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往往处于混乱状态,原企业工作人员擅自处分、转移资产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也存在企业工作人员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失去法人资格,原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原法定代表人均不得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处分、变卖、转移财产,继续订立合同,恶意诉讼(夸大债务、放弃债权)等损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权益。否则除应认定这些行为无效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如赔偿)、行政责任(如取消专业职称等)及刑事责任。原企业工作人员,只应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等规定享有工资福利、股权分配等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部门、出资单位或股东汇报情况,保护好财产,作为清算组织成员或清算主体的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这也要求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主管部门、出资单位、股东等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网上查询等手段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理、减少损失。
  另外,其他法人及公民在进行交易等行为前也可以通过上网查询等手段及时了解对方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情况,及时发现其是否已被吊销,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原、被告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止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以原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收取债权后违法分配,在被诉后不应诉,致使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放弃债权等损害清算主体和债权人的权益。或被诉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应诉,夸大债务等损害清算主体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起诉、审理中发现被吊销则应及时要求变更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不应追加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共同参加诉讼,如不同意变更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在清算主体为个人股东且下落不明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从而做规范审理,防止错案和问题的产生。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涉及到企业法人被吊销的情况,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有些案件中原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而原审未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仍将原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作出裁判,是不正确的,在复查时发现该种情况应决定进入再审,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重新作出裁判;有些案件在原审时企业法人未被吊销,企业法人在原裁判生效后被吊销,再审过程中也应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作出正确裁判。在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时应要求申请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发现已被吊销,则应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申请人,否则即终结该复查。
  另外,企业被吊销后,其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仍为原企业名称,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加以明确,从而保证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到位。
  注释:
  [1]余圣勇、周刚主编:《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0版,第352页。
  [2]吴合振主编:《企业出售、资产评估、侵权诉讼及终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第194、195页。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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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融资贷款合同格式
发布人:&&发布日期: 11:39&&共2339人浏览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项目投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四)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具体而言:
  阶段1:自   至    ,贷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阶段2:自   至    ,贷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五)其他约定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若为浮动利率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若为浮动利率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与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7.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
  8.单笔支付(支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1)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即   万元人民币);
  (2)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
  (4)                   。
  上述任一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                      ;
  (2)                      ;
  (3)                      ;
  (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单笔支付(支用)金额不符合本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与拟发放借款相对应的使用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
  (3)                      ;
  (4)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1.乙方如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要求甲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出具共同签证单的,共同签证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12.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二)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6.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三)按项目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拆分或取消用款。
  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承诺费:
  贷款承诺费计算公式为:
  贷款承诺费按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支付,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初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贷款承诺费。
  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五、乙方受托支付
  1.只要单笔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甲方不得将上述借款资金自行支付给交易对手。
  2.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账户,然后将借款资金由贷款发放账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的账户。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借款资金。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乙方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4.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6.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六、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账户使用与监管
  贷款发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账号:           )。
  还款准备金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还款准备金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或甲方的收入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                  ),应按照以下比例进入该账户:                      。
  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3)                      ;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还款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
  项目收入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项目收入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应进入该账户,并按照以下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1)                      ;
  (2)                      ;
  (3)                      。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项目收入账户内的资金。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以下账户进行监控:
  (1)账号:                    ;
  (2)账号:                    ;
  (3)账号:                    。
  乙方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上述任一账户内的资金。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还本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二)                         。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八)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应确保与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
  (九)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救济措施的权利;
  (十)甲方应以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为周期,定期向乙方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初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借款支付情况。
  (十一)甲方应协调并配合乙方对项目发起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要求项目发起人对乙方的上述检查、监督予以配合。
  (十二)甲方应将乙方作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乙方能够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要求的其他措施。
  (十三)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采取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各种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甲方也应要求项目相关方履行上述义务;
  (十四)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采取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各种方式,有效分散项目经营期风险。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甲方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出具共同签证单。甲方应予以协调和配合。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七、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甲方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甲方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等乙方监控账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者
  (八)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  %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六)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符合国家对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甲方已按规定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六、甲方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八、甲方声明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或情形,并且承诺本合同订立后亦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若甲方上述声明虚假或者上述承诺未被履行,或者甲方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发放贷款、提供融资、开立保函或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或者宣布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垫款等)本息提前到期,或者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总投资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除非甲方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过乙方认可,否则甲方不得主张项目总投资额增加。
  3.项目地点:
  4.项目建设和运营期: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来源: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来源为:             ;
  (2)甲方应按以下约定(时间、频率、方式等)将上述还款来源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甲方应确保还款来源真实,还款现金流稳定、充足。
  7.其他:
  财务指标约束条款
  甲方的财务指标,应持续满足以下限制: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在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对上述限制进行修改。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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