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中国保险公司排名?

【哪家保险公司好】→ 保险公司排名,哪个保险公司好,中国保险公司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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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保险公司好,中国十大保险公司榜中榜,保险公司排名(2015)
( 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之一,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 成立于1988年,股份制保险企业,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总部设在上海,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于1949年,综合性保险公司,世界500强企业,有深远影响力的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于1996年,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领先的、具有较大品牌影响力的寿险公司之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全球最大的亚太区上市人寿保险集团之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十大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创于1929年上海,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
( 国内数家大型集团公司合资组建,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国内资本实力最强的寿险公司之一,最具成长性的保险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知名(著名)保险公司品牌(2015)
((成立于1949年,综合性保险公司,世界500强企业,有深远影响力的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之一,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之一,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成立于1988年,股份制保险企业,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1986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分支机构最全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总部北京,以雄厚的资金规模享誉财险业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设在上海,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数家大型集团公司合资组建,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直保财险公司,国内最具成长性保险品牌,上海企业100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于1996年,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优秀金融保险集团,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全国性合资财产保险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市场竟争力,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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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VIP优惠顾客保险保障明细表: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意外保障
40000人民币元/人/年
40000人民币元/人/年
普通意外保障(含烧伤)
20000人民币元/人/年
20000人民币元/人/年
二、VIP优惠顾客保险保障要点、保险险种和注意事项
完美公司为优惠顾客投保的险种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7年5月至12月,完美公司为当月购买完美产品满400PV且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的新老优惠顾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有效期自购买产品后的次月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优惠顾客均只获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公司不重复购买。
符合条件的优惠顾客副卡不享受此保障;
普通意外保障(含烧伤)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万元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任何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万元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烧伤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烧伤,保险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计划所载的保险金额计算,最高给付以2万元为限。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计划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理赔指引、理赔注意事项及所需文件
理 赔 指 引
◇ 理赔流程指引
◇事故报案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020-95519或者。
报案时应将出险人的完美优惠顾客卡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险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结果、就诊医院、以及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等重要信息告知接案人。
理赔申请人自行在下载保险公司指定的理赔单证《理赔申请书》、《理赔粘贴用纸》,在《理赔申请书》左下方申请人处签名,将理赔所需单据粘贴至《理赔粘贴用纸》上,并整理好所有索赔资料后,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到完美公司总公司客户服务部保险组,完美公司收到资料后,通知保险公司服务人员上门收取资料,并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由索赔申请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索赔文件的准备:
1.申请伤残保险金须提供哪些资料?
被保险人申请伤残保险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与导致伤残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医生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保险金划帐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帐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申请身故保险金须提供哪些资料
受益人或继承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理赔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公证书(未指定受益人时)、死亡证、火化证、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与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生证明、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公安部门证明等)、保险金划帐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帐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索赔须提供哪些资料
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时,申请人在提出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赔付时,须提供的资料除了申请伤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所需的一般资料外,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在事故中被保险人也是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提供其驾驶证、行驶证的正、副页(复印件)。
4.若事故涉及以下情况,应向警方报案,
并提供以下文件: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机动车辆行驶证及驾驶执照;
被抢劫、故意伤害、谋杀等事件,需提供公安报警回执及公安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理赔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 申明:上述索赔注意事项和所需文件指引是为了方便客户索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保险合同上所有的权利。如有任何争议和未尽事项,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优惠顾客在什么时候可以获得这项保险保障?这项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优惠顾客在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一月购买完美产品满400PV,即可在次月首日零时零分起享有该保险保障,该保险保障的有效期为一年。
举例说明:
优惠顾客张三于日购买完美产品共400PV,张三将会在日零时零分起享有“优惠顾客计划”所对应的保险保障,保障期限为一年,满期日为:日二十四时终止。
二、如果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吗?
答:不会。保险保障所提供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人遭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所直接导致的伤残,烧伤或身故。如果导致残疾或烧伤,赔偿的保险金额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比例赔偿。
三、如果被保险人自驾车时不幸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并导致伤残,会获得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保障的赔付吗?
答:不会。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残疾、烧伤或身故,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四、谁可以提出理赔申请?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伤残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不得受理其他任何人的该类申请。对于身故保险金,按照保险法规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五、如何确定保险金申请人资格?
答:当被保险人身故后,申请身故保险金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须包含以下内容:哪些人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须公证哪些人是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委托谁来办理索赔手续,保险金如何分配。公证书中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委托的某一人或某几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六、家庭成员间的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答:按我国《继承法》,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七、如何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答: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肢体或器官明显缺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在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肢体或器官功能障碍(而无明显缺失的),被保险人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方可申请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该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报告。
被保险人申请伤残鉴定时,须向鉴定部门提供医生证明、医院病历、医疗检查报告及鉴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按照什么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答:伤残鉴定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标准进行。
九、在理赔申请书上填写转帐帐户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申请书上填写理赔金转帐帐户时,须注意如下问题:
1、帐户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转入非申请人帐户的委托;
2、所提供帐户必须是个人结算帐户;
3、对广东省内开户的帐户,开户行必须是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对广东省外开户的帐户,开户行必须是工商银行。
附表九《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
附表十《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区域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最高给付比例
大于等于2%但小于5%
大于等于5%但小于8%
大于等于8%
身体(不包括头)
大于等于10%但小于15%
大于等于15%但小于20%
大于等于20%
分级明细: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小肠切除90%以上;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度);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cm;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有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8kPa或PaCO27.9~6kPa;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CM;
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CM;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截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3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利侧);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尘肺Ⅲ期;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粒细胞缺乏症;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膀胱全切除;
中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CM;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CM;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舌缺损&全舌的2/3;
双侧完全性面瘫;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单肢瘫肌力2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利手前臂缺失;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瓣膜置换术后;
心功能不全二级;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全肺切除术后;
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尘肺Ⅱ期;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白血病;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膀胱造瘘;
重度排尿障碍;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50ml;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双侧肾上腺缺损;
未肓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面部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一侧眼球摘除者;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10平方CM;
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10平方CM;
上或下唇缺损&1/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CM;
舌缺损&2/3、&1/3;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四肢瘫肌力4级;
单肢瘫肌力3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非利手前臂缺失;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病态窦房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瓣膜置换术后;
双肺叶切除;
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肝切除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青年脾摘除;
胰切除2/3;
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 /L);
胃切除3/4;
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慢性中毒性肾病;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膀胱部分切除;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缺损;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闭锁;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轻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癫痫中度;
不完全性失语;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的只能进半流食;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CM;伴发涎瘘;
鼻缺损&1/3,&1/5;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三肢瘫肌力4级;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拇指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尘肺1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肺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胰切除1/2;
白血病完全缓解;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胃切除2/3;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肾损伤性高血压;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全身瘢痕面积50%--5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双眼矫正视力≥56dBHL;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肺叶切除;
肺功能轻度损害;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尘肺一期,肺功能正常;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1/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成人脾摘取;
胰切除1/3;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白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血小板减少;
胃切除1/2;
小肠切除1/2;
结肠大部分切除;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度排尿障碍;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边缘智能;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颅骨外露;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全身瘢痕面积40%--49%;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完全;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发声及言语困难;
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舌缺损小于舌的1/3;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务4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太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心功能不全一级;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肺段节除;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后;
脾部分切除;
胰部分切除;
腹壁缺损10cm左右;
胃部分切除;
小肠部分切除;
一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
尿道修补术后;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性功能障碍;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癫痫轻度;
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颈部瘢痕畸形;
全身瘢痕面积30%--39%;
鼻再造术后;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发声及言语不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大于1/5,小于1/3;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牙糟骨损伤长大于4cm,牙脱落4个以上;
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小于1/2者;
一拇指未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一足拇趾未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肺修补术;
支气管在形术;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乳腺成形术后;
膈肌修补术后;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子宫修补术后;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身瘢痕面积<30%;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晶体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大于56 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发声障碍;
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2平方厘米;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铬鼻病(无症状者);
嗅觉丧失;
切牙脱落一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一度;?????????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鼻中隔穿孔;
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CM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CM,并有明显瘢痕;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CM;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胸壁异物滞留;
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肝修补术后;
脾修补术后;
胰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肾修补术后;
膀胱修补术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乳腺修补术后;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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