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5退休养老金调整怎么调正?

主要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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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2015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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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9号
      
保护视力色: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调动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对临近退休年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手续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作不满三年并于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调入后未增加过工资的,退休时其养老金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文件规定计发;调入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增加过工资并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其养老金可按本人调入前本市对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与调入后以新增工资为基数按本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之和计发。
  二、上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住房公积金
国际劳工组织
上海市总工会
中国劳动保障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长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黄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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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4 &匿名提问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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