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和创业基金补贴可以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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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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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中标的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12]17号)要求,为规范就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规范报帐程序,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现将《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月
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业务流程指南》、《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鉴定补贴”)管理,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市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中标的培训机构,承担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状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给予补贴或自行缴纳就业培训费的个人给予培训补贴。
  第三条&四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者,经审核合格后,每人可享受一次不超过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技术支持、证书制作、材料、设备消耗、考场租赁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企业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跟踪服务补贴。
同时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当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次培训补贴,两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四类人员参加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应到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凭《登记证》享受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承担本市四类人员免费就业培训,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操作办法暂按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2年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的通知》(安人社发【2012】6号)执行。
  第七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除企业岗前培训由企业申报外其他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负责申请,个人补贴由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第八条&我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培训学员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四类人员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SYB模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显示为失业状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培训资格审查证明;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持《登记证》(显示为失业状态)和户口本原件并留存1份复印件;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登记证》和高校出具的培训资格审查证明或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原件,并留存1份复印件;
  4、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持《登记证》和《初高中毕业证》原件,并留存1份复印件。
  办理《登记证》是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的必须凭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申请培训人员应填写《培训人员登记表》,培训资格审查信息由审查单位经办人员审核签名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培训机构不得代填。
  第十一条&四类人员中当年未享受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的,每人可以免费参加一次企业岗前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IYB模式):
  1、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本市区域内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企业岗前培训。新录用四类人员的身份认定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附劳动合同。
  2、处于创业初期(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起一年内)的四类人员,可参加一次免费的创业提升培训(IYB模式)。
  &&&&&&&&&&&&&&&第三章&就业培训监管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开展教学。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5人。确有大量学员要求培训的,应按标准人数分班培训并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严禁超过标准人数开展培训,超人数培训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培训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在开班前3个法定工作日向就业(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岗前培训由申请培训的企业提出申请,由通过招投标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其管理办法按照同类就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要严格控制培训规模,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培训定点机构申报的开班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收到开班申请后2日内将审查结果正式批复培训定点机构,开班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2份(附件1);
  2、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1份,附电子版(附件2);
  3、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1份(附件3);
  4、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1份(应包括每个学员的理论、实操培训课时安排,理论课时不超过培训学时的40%,技能实训课时不低于培训学时的60%,培训人员正常上班时间不得算作实训课学时),附电子版;
  5、培训教材样本1份;
 &&6、培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1份(须与所培训专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7、安康市就业培训巡查记录表的电子版,并在巡查记录栏中将本次培训人员姓名按照汇总表顺序录入;
  8、本次参加培训人员照片的电子版,并按照汇总表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开班,专业教师资质参照该专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最低职业等级培训教师资质要求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必须使用国家人社部正版教材,对于国家教材目录中无相应专业统编教材的,方可使用其他教材但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和时间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主管部门同意。中标单位不能组织开展培训的,培训指标自行作废,由项目主管部门调整到其他培训机构。严禁中标培训机构转让培训指标,自行转让培训指标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下年度职业培训招投标。
  第十七条&培训定点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于培训开班后3日内在办学点进行培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定点机构名称、培训专业、授课教师、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名单、批准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十八条&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培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
第十九条&在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要对每个班进行不少于3次的随机视频点名,不少于3次的视频抽查培训过程或现场抽查,培训机构响应联通设备时间不超过20分钟,逾期视为放弃。自动放弃3次(含3次)以上的,此培训班人员不得纳入报账范围。随机点名和随即抽查后在《巡查记录表》签字确认,认定培训效果和培训人数。随机点名人数和随即抽查人数将作为核定培训补贴人数的主要依据。培训定点机构应积极配合视频点名和随即抽查,并拍摄2-3张当天抽查的培训情况照片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在其办学许可证注册的办学地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增设培训点的,须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归口管理的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申请,经考察批准后方可临时增设。每个定点机构在本部外增设的培训点不得超过2个,且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校本部外增设的培训点主要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状态)的职业培训,其他三类人员培训应在定点学校校本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未经批准在定点机构注册地址以外开展的职业(创业)培训,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10个法定工作日,向就业(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申请,申请应包括鉴定(考核)人数、专业(工种)、鉴定(考核)地点、鉴定(考核)设备、鉴定(考核)方案。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鉴定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盖章确认的鉴定(考核)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收到鉴定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鉴定(考核)申请予以批复,并安排相关鉴定(考核)事宜。
第二十二条&四类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鉴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不符合免费条件者,按照《陕西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考核)费用。
第二十三条&开展企业岗前培训前,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初审。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课程安排随机抽查培训效果,完成培训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培训补贴申报
  第二十四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A、B、C、D四类标准申报就业培训补贴:A类专业培训时间80课时按600元标准补贴;B类专业培训时间120课时按800元标准补贴;C类专业培训时间240课时按1000元标准补贴;D类专业培训时间360课时按1200元标准补贴(附件4)。
  第二十五条&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培训补贴。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实行“一班一批”制度,即每个培训班的报账资料要按照培训补贴的申报要求独立装订成册申报,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并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由培训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学校加盖公章,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需复核的由人社部门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创业培训补贴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且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8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后续跟踪指导服务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报后续跟踪指导服务补贴的,需提供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培训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参加创业培训后未开业或未开展跟踪指导服务的不得申报跟踪服务补贴。
  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参加创业提升培训(IYB模式)仅享受培训部分补贴,不再享受后续跟踪指导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劳动预备制培训仅适用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300元,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学校由具备学制班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承担,培训时间限定在72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或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不符合时限要求的不得纳入报帐范围。职业培训必须在校本部完成。必须使用人社部相关专业的《劳动预备制教材》和《教学大纲》,培训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就业培训监管”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开班后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就业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
  2、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5);
  3、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
  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培训人员《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6、培训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鉴定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申报就业安置补贴的应提供《安康市就业培训人员就业汇总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
  9、职业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的应提供除上述第7、8项之外的所有资料,申报跟踪指导服务补贴还应提供《安康市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安康市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和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参训人员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企业岗前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培训补贴。申报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参训个人出具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证明等凭证材料。
第三十条&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人社部门一次性审核确定,财政部门按学期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按月发放给学员。
  1、职业培训机构应于开学1个月内,完成新学员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的受理、预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
  2、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1个学期的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财政部门应于第二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将第二学期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应提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初(高)中毕业证、户口本(仅限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计划表,公示情况说明(应有不少于5名当期学员签字证明)。
  3、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每位享受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的学员各办理1张银行储蓄卡,按月将补贴发放给学员,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为学员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员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员享受的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中抵扣。学员中途退学、辍学的,培训机构应停止发放生活费补贴,并将剩余生活费补贴退回原拨款单位。
4、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个人缴费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在开始培训前,应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培训的管理。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的,不予受理。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等凭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每次审核培训补贴资料后应向社会公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社部门于前三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受理当年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并转报财政部门。职业培训补贴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逾期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鉴定补贴的申报
第三十四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技能鉴定前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申请,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鉴定,未经批准开展的技能鉴定不得享受鉴定补贴。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严格按照鉴定许可的工种、等级及鉴定范围对四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要严格坚持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流程,提高鉴定质量。各县建立的专项考核基地应协助鉴定所(站)开展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做好鉴定考核的基础工作,从鉴定补贴中列支相关费用。
鉴定补贴由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鉴定实施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鉴定补贴。申请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二)安康市职业能力鉴定考核补贴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6);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附电子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鉴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经鉴定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考核证明材料;
&&&&(八)四类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附如下资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取得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长训、短训)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或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报材料每100人装订一册,装订顺序按照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5―8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1―4项内容单独装订一册;复印资料时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复印在同一页面上;装订成册的资料封面上须注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本次鉴定考核时间、批次号、本次申请鉴定补贴人数、本次申报材料册数、申报时间,并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第三十六条&各鉴定机构应在银行开设职业技能补贴资金账户,用于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各鉴定单位应于每季度末的10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补贴资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后,由鉴定实施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鉴定补贴。
&&&&第三十七条&鉴定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各鉴定所(站)对补贴资金往来要进行核对和核算,并按要求向市中心报送鉴定补贴年度决算报表和说明。鉴定补贴决算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三十八条&各鉴定机构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要建立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鉴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说明原因。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鉴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鉴定补贴。
  &&&&&&&&&&&第六章&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三十九条&就业(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定点机构按照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核定的培训和就业(创业)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的人数,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按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培训补贴。对培训不合格、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支付培训补贴。
&&&&第四十条&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当期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要求负责申报鉴定补贴,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复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名称、补贴人数和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待公示结束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定拨付到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账户上(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鉴定所站,须提供主办单位账户)。
&&&&第四十二条&&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后成绩不合格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鉴定考核费用(以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由考生本人承担。因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同,收费标准超过鉴定补贴150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原则上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四十四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鉴定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培训补贴资料审核台账,建立报账资料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就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十六条&市人社部门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及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七条&&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截留及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等违规问题的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原下发的《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安人社发[2011]37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
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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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杜玲通讯员王彦涛)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了解到,我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已开始,办理时间截止到12月10日。对符合补贴条件并按规定由银行代扣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该局将按季度通过指定银行将社会保险补贴发给申请者本人;逾期不申报的将不再补办。
据了解,去年市直已有7754名就业困难人员领到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2014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我市市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凡档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保存,持国家统一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已由银行代扣且社保补贴享受不满3年,并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555”(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不受享受3年的限制,可继续享受政策至退休。
“社保补贴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该局工作人员介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同时领取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是: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70元,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5元。2014年度社保补贴的期限是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群体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档案托管手册、商业银行卡、社区加盖印章的焦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省级代理申请补贴还需提供社保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此外,申领人根据自己实现就业的类型(自谋职业人员、运输业服务人员、无营业执照摊贩、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据悉,符合补贴条件并按规定由银行代扣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经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核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后,将根据灵活就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分别于2015年1月、4月和7月通过银行向申领人养老保险商业银行代扣卡拨付。因此,2015年1月、4月和7月前,申领人千万不要解除委托银行扣款协议,否则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将无法正常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如果发现社保补贴未能按规定时间划入银行卡,请持相关证件及时到焦东路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南大厅18号窗口咨询办理,截止日期为日。
该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方可享受社保补贴。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河南省统一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须按规定更换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后,方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另外,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合同期内不能再享受公益性岗位、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如果本年度缴费中断几个月,需要扣除中断月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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