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查询个人账户企业子账户部分

103号文下的企业年金领取:新钱新政策 老钱老政策
  在的发展及管理服务中,税收处理是起决定性作用、至关重要的要素。
  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下称103号文),该文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EET模式,开启了企业年金发展的新时代。
  10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惠养老周刊曾刊登《103号文下的企业年金缴费》详细阐述了如何正确理解103号文,并准确进行年金缴费等问题,本文将重点从年金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
  103号文的不同税收规则
  要认识企业年金的纳税处理,我们首先要了解企业年金的账户设置。一般的企业年金计划,至少分为两个一级账户,即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又称公共账户);而个人账户下又细分为单位缴费子账户与个人缴费子账户。
  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缴费,除主要分配给职工(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子账户)外,余下部分则计入企业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最终,职工领取时,其领取的资金只能是其个人账户下的资产。而企业账户,则主要用于存放临时性、激励性的资金,最终须按年金方案的规定分配至个人账户之中。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其他条件后,即可从个人账户积累的资产中领取企业年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分期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从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的根本属性看,还是以分期领取为宜。
  所以,103号文对于分期领取与一次性领取规定了不同的税收规则。相对于分期领取而言,一次性领取的税赋高。这可理解为国家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分期领取,而增加一次性领取者的税赋。同时,无论是分期领取还是一次性领取,都视为一次性工资薪酬所得,且不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103号文实施前,即日前,企业年金领取依据的是国税函2009694号文的规定,是TEE模式,领取的年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地,人社监督司便函201385号对于日前参加年金,在日以后没有新增缴费的职工,在退休领取时也仍按694号文的规定领取。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日前的单位缴费在进入个人账户时都已经按694号文的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单位缴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客户端“2014年前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模块进行申报补缴,补缴税款后,可在领取年金时并入已缴税部分减计扣除。
  因此,现在,受托管理人在接受企业职工的领取申请时,都要求企业出具日前缴费均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依此,我们可知,对于103号文实施之前已经领取或已经完成缴费、并且在单位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按规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在103号文实施之后仍可按原694号文的规定继续领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职工发生从企业(公共)账户向个人账户“追记”“中人补偿”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时,则需对“追记”部分资金视同新增缴费,按103号文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03号文实施之后,符合规定的缴费税前列支(E),资金进入年金计划后取得投资收益时也免税(E),而职工退休后领取时则需全额交纳个人所得税(T),即所谓的EET模式。“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年、按季、按月领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对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纳税。如果是一次性领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进行纳税外,其余情况都应将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所谓“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对于日后才开始缴费的职工,需按EET原则,按一次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钱新政策、老钱老政策”
  从前面的103号文以及江苏、深圳两地税局的规定,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目前受103号文影响最大的群体主要是缴费跨越日的职工,分歧也主要在于缴费跨越职工领取时的税收处理。
  对于“缴费跨越”的职工,因其前段缴费是税后的,而后段缴费是税前的。对这类年金的领取,在103号文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同时,对分期领取的情况给出了“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记后的余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推荐方法。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各年金管理机构与企业对于这段内容的理解却存在差异。时至今日,市场上年金管理机构对年金的账户设计与领取计税处理也未能统一,大部分管理机构的年金计税办法都是按照自己对103号文的主观理解而设定,对一次性领取与分期领取均形成了不同的甚至是复杂的算法,并已编成电脑系统。
  对不同需求的企业委托人,管理机构经常因人而异,没有监督部门认可的权威规范,有时难以让客户满意,甚至有些地方或单位,因税收政策不明而处于停顿状态,影响企业年金计划的及时建立与职工的正常领取。
  为解决这些问题,6月份以来,江苏、深圳等地税部门陆续出台了细化的操作性指引。江苏三部门通知的规定是“其日前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在领取时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余额按规定缴税”。深圳地税的《指引》要求是“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账户余额中的新增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待遇中属于1月1日前留存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均不属于免税范围”。江苏与深圳的规定,和103文相比,看起来是清晰了些。但是,据了解,即便在江苏与深圳范围内,不同的管理机构与人员的理解还有差异,执行中也未能统一;再者,毕竟这是两个省级地税部门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具备效力。所以,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还需我们结合实际进行认真研究。
  为此,笔者对历年来我国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及103号文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研究,并直接和江苏、深圳两地税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专家进行探讨,他们均明确认同笔者对这类“缴费跨越”年金领取的税收处理的理解,称这确实是他们的本意—“新钱新政策、老钱老政策”是最公平的处理办法,既合乎政策,又直观清晰,且最低税赋、两不相欠、公平合理。对于目前部分年金管理机构使用的源于103号文的各种按缴费比例分割的方法,两地税务部门专家的观点是:如果管理机构无法清分“老钱”与“新钱”,那么,用缴费比例分割也可以—因为这样缴税还多些。
  基于以上理解与研究,笔者对“缴费跨越”年金领取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老钱老政策:领取的年金中属于符合规定的日前缴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继续适用TEE模式,领取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钱新政策:领取的年金中属于日后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适用EET模式,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费跨越日前后的领取分段处理。
  综上所述,按“新钱新政策、老钱老政策”的原则分段年金领取的税收处理,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有许多种灵活的领取方式选择,其税收处理规则都是相同的,即只针对“新钱”征税。当然,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能将职工个人账户中“老钱”与“新钱”分开来记账。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只有少部分账户管理人能做到如此。对做不到“新钱”与“老钱”分账管理的年金,则只能采取缴费比例分割等其他办法,而一旦采取其他办法,职工的税赋都会增高。基于此,对这样的账户管理人,其实就没有“充分保护纳税人利益”,也就没有尽到一个合格的年金受托(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因此,建议这些机构应尽快改造其账户管理系统,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参加年金的企业与职工利益,才是尽职的管理人应有的态度与能力的表现。(作者 张绍白 供职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此文专供《21世纪经济报道》惠养老周刊“年金十年”专栏,版面所限略有删节)【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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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经济新闻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商报头版
第A02 : 要闻·综合
第A03 : 要闻·视点
第A04 : 要闻·综合
第A05 : 要闻·聚焦
第A06 : 要闻·国内
第A07 : 要闻·国际
第A08 : 商报眼
第A09 : 都市新闻
第A10 : 都市·关注
第A11 : 都市·热线
第A12 : 数码现场
第B01 : 财经新闻
第B02 : 经济新闻
第B03 : 证券·综合
第B04 : 财经·对话
第C01 : 文化广场
第C02 : 文化广角
第C03 : 文化视野
第C04 : 阅读周刊
第C05 : 阅读周刊
第C06 : 万象·特辑
第C07 : 体育新闻
第C08 : 体育观察
第D01 : 旅游周刊
第D02 : 旅游
第D03 : 旅游
第D04 : 旅游
第D05 : 旅游
第D06 : 旅游
第D07 : 广告专版
第D08 : 旅游
招行推出“金色人生”
全面提升企业年金体系
陈 曦 朱丽华
通讯员&陈 曦 深圳商报记者&朱丽华&&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业内人士称,企业年金在账户模式和投资运营方式上具备更大的优势,因而也成为企业进行员工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手段。与此同时,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推出也为中小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供了可能。&&据悉,作为国内开展养老金业务最早、资格最全、服务最专业、经验最丰富的机构,招商银行已经形成了以企业年金为主,以留才计划、恒康计划为辅的覆盖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全部需求的养老金产品体系。 &&年金市场孕育巨大潜力&&2006年6月,001号企业年金计划——联想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正式获批,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真正开始。&&目前,随着企业年金市场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企业年金作为有效的员工长期激励机制。记者了解到,经过5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已经有37583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加员工1475万人,基金余额达到了3270亿元。 &&招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士介绍,与社保养老金相比,企业年金在账户模式和投资管理方式上具备突出的优势。如在账户模式上,社保养老金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账户,企业年金则是产权清晰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采用缴费确定模式,不存在亏空,可携带性强,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社保养老金中的统筹部分则采取“年轻人缴费用于老年人支出”的现收现付模式,目前还不能实现全国统筹。此外在投资运营模式上,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实行私营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因此,企业年金不仅成为员工激励的有效手段,“基础养老金+补充养老金+自身养老储备”也有望成为未来退休养老收入来源的主流模式。 &&中小企青睐年金集合计划&&据悉,中小企业青睐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两类,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主要采用单一计划的模式;集合计划则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具有门槛低、费用薄和流程简化等特点,逐渐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招行相关人士介绍,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思路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作为标准化产品,集合计划的加入程序十分便捷,委托人只需进行产品选择,无需再对其他管理人进行招标,减少了账户设立的复杂程序,也降低了开设账户及账户管理中的成本。同时资金规模的增加可以拓宽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投资管理人实现分散化投资,从而降低风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引入在不同投资细分领域的外部优秀投资管理人,各年金管理人的管理优势在集合计划平台上得到了更有效的整合,为企业带来更多选择和更好收益。 &&“对于参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企业来说,在集合账户中开设一个‘子账户’,通过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投资和组合管理,为年金获得保值、增值的手段,同时也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加员工激励效能。”招行相关人士称。&&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各家年金管理机构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的设立、运行和监督。可以预见,随着更多规范的集合计划产品推向市场,集合计划将逐渐成为国内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金色人生”扶企惠民&&据悉,早在2001年,招商银行就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唯一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试点银行;2005年,首批获得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及托管人资格并成为001号企业年金计划的账管人和托管人;2007年,率先获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与此同时,招商银行还参与了我国几乎所有企业年金法规制度的编写。近年来,招商银行持续拓展养老金服务领域,相继推出留才计划、恒康计划等新产品,目前托管资产近280亿元,受托资产近69亿元,在股份制银行中综合排名第一。 &&招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士介绍,近期招行全新推出“金色人生”系列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辅企业享政策优惠,助员工享美好生活”,这一计划依托于业内一流的投资决策团队,采用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分离的国际通行模式,确保资金长期保值增值的同时,维护了投资评价和监督的公平客观性,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计划包括荣享、尊享、乐享三个产品,并在业内率先推出了自主投资选择和离职转保留功能,能够充分满足企业和员工的资金管理需求。&&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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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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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释义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4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9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9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1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 13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5
第十章 附则 .................................. 16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 17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8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
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
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
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
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
分配给职工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
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长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
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
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
工共同发展。
(二)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
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
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运作,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
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
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企业年金的总体规模应与的经济效益
挂钩,并与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如实际情况发生变
化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的缴费水平。
第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由统一制定并实施,企业
缴费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称、司龄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度等因
素作适当的差异化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条
件,使企业年金待遇与原有的相关制度平稳衔接、
有序过渡。企业年金应坚持“统一管理、适度差异、公平普惠、
分步实施”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企业年金;
(三)单位上年度盈利并实现预期的利润指标。
第六条 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及其下属各单位(包括长
江传媒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企业)。
(二)本方案由统一制定并建立统一的企业年
金计划进行实施,下属各单位分别在该企业年金整体方案的
框架下制定方案实施细则,在符合参加条件后进行企业年金
缴费,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七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所在单位有正式的劳
动合同关系,且在或其下属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
上的员工,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本人自愿参加并接受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八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
表》(见附件①),经本单位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
案实施后加入本单位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
次月起参加本方案。
第九条 职工不参加或退出本方案的情况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对于符合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本人不愿意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可由员工向本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
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参加或退出企业
年金方案。
第十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单位停止其
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二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
照本方案第三十四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
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
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特殊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
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重新申请恢复缴费。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长江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
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
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6.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
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
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按照职工
个人缴费基数的4.2%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其他部分记入企
如单位年缴费比例不足6%的,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和记
入企业账户的比例进行等比调整。
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年金计划企业账户主要用于奖励表
现优秀的职工及长期服务贡献突出的职工,具体分配办法由
公司内部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
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五条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十六条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
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
务时,可暂停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因单位原因暂
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可以视单位经济情况予以补缴。补缴
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职工由于个人特殊原因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
费,但应填写《职工暂停(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见
附件②),并经过本单位确认。个人暂停缴费期间,单位缴
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保留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
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断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从次月起停止办理年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退休前身故。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
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
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
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
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
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
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转
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臵的保留账户统
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职工在内部调动,如新单位未实行企业
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
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
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
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
5年≤N< 6年
6年≤N< 7 年
7年≤N< 8 年
8年≤N< 10 年
退休或在职身故
1. 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组织内部调动和军转也视作工作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该
职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产生的权益全部收回至企业公
第二十六条 因组织调动离开本单位,单位缴费及其产生
的权益仍归属职工个人。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
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
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
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
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工作
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
领导、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
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金计划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二)选择、监督、评估、更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并监督管理受托人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监督、评估和更换工作;
(三)审核和批准受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四)审核和监督受托人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
会计报告;
(五)根据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各项投诉和监控;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企业年金
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
管理费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
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
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
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
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三十二条款规定企业年金待遇领取
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
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的领取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
——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余额的领取
(一)员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相关标准每月领
取企业年金待遇;
(二)员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
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退休后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
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未达到本方案约定支付条件的员工不得提前支取企业年
第三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
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
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将作为企业年金方案参加
人死亡后其个人已归属企业年金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
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
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调整;
(三)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四)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等相关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
(二)调整方案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本单位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情况;
(二)本方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关判定为无效;
(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
法继续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单位提出终止本方案申请,制定终止企业年金
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处理办法等;
(二)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
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
加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
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四十条 方案终止止后应作如下处理:
(一)本方案终止后,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也同时
(二)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导致方案中止的,职工个人
账户中单位缴费及产生权益全部归属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
所有。公共账户中的权益,按有关办法分配到企业年金方案
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离职并已经处于保留状态的个人账户
无权参与本项权益分配。
(三)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导致方案中止外,职工个人
账户中已归属权益归属参加人所有,未归属权益收回至公共
账户,并另行协商处理。
(四)企业年金方案中止后,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的个
人账户将自动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
时予以转移,但个人必须自行承担账户保留后各项管理费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
单位的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
内部监督,并接受员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自日起开始实施,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
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不能协商一
致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单位及职工同意
接受仲裁机构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
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方案》;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不加入)长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
本人承诺遵守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
有关规定,并授权长江股份有限公司: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有关文件。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
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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