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排污量怎么工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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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走近位于省平山县境内的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还没进厂就能看到一个巨大的,现场直播着厂内各机组的排放指标。  “目前,300兆瓦的一号组上安装了一套,进行监测。将来,我们6台将按照、氮、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总量,实行总量控制,一旦超过卡内设定的总量排放指标,生产就自动停止。”作为河北省IC卡排污总量监控系统的试点企业,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工程师王战波说。  为了堵住污染物排放的源头,河北省今年将拿出近3亿元,为287家企业的521台(套)安装排污总量监控IC卡,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
相关研究报告
  哪些行业实行刷卡排污?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马永贤说,过去河北省只监测企业的排放浓度,实行刷卡排污后,不仅监测浓度,还监测一年的排放总量。企业想排污,卡里必须有余额。  “2014年,河北省要在、、、四大行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和刷卡(IC卡)排污总量监控设备,建成全省统一的IC卡总量管理系统。”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葆说。  李葆说,之所以在四大行业推行刷卡排污,是因为四大行业是河北省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据统计,2012年,河北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1.67亿吨,占全省3.16亿吨总量的5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省总排放量的65.4%、60.2%和61%。  刷卡排污进展如何?  据介绍,河北省去年年底在全省选择了9家企业的13台(套)设备进行刷卡排污试点。今年1月20日前,完成了试点企业端的设备安装,2月10日前实现了联网,排放情况可查、可看。  “实现刷卡排污的前提是核算出每家企业的排污量。”马永贤说,6月底前,按照企业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报告,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预审,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技术审核,河北省环保厅研究、审定,结果公示,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的程序,河北省将完成四大行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下一步,河北省将依据第一批安装刷卡(IC卡)排污总量监控系统的企业情况,确定刷卡排污的招投标方式,开展设备安装、平台建设等的招投标。同时严格建设标准,实施督导检查和建设监理,加快设备安装进度,对每批招标和建设情况进行审计。11月底前,河北省将研究制定《刷卡(IC卡)排污总量监控运维管理办法》,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稳定传输,监控数据真实有效。  排污量有剩余怎么办?  河北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李志勇向记者解释说,实行刷卡排污后,就会与排污权交易紧密结合。比如,核定某家企业一年的排污量是100吨,仪器可以通过流量实时计算出排污总量,一旦排污量即将用完,仪器会提醒企业。如果排污量出现剩余,则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将排污权进行出售。  据介绍,为了启动四大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河北省编制完成了钢铁、水泥、电力行业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以河北省环保厅文件形式印发,用于指导各行业企业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初始排污权最终将写入IC卡。  据了解,为企业安装IC卡总量监控设备的费用由政府出资,河北省目前正在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据初步估算,企业端设施建设资金为2.66亿元,省级IC卡总量监控中心平台建设资金2565万元,整个系统约2.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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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征收行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以及国家和省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一)正常申报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需认真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工作,监督排污者依法履行排污申报义务。
  l、一般排污者
  一般排污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如实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认真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新、扩、改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变更申报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15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排放水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污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实际情况,要求辖区内排污者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和排污情况,在月末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如实报告上月或上个季度的生产经营天数、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燃料和能源消耗、用水和排水情况、废气排放情况以及其他与排污费征收相关的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排污申报审核
  (一)审核注意事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根据排污者的实际生产状况、生产工艺,结合排污者以往排污情况、现场环境监察工作中掌握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认真审核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同时,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对排污者各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排污者排污行为变更后的申报资料进行重点审核。
  (二)审核主要内容
  1、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内容是否齐全、支持材料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
  3、供排水量是否平衡。
  4、能源、物料消耗与产成品是否平衡。
  5、实际生产状况、企业管理水平与排污情况是否平衡。
  6、产污、治污和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
  7、全年生产、排污情况与月生产、排污情况是否平衡等。
  (三)审核结果处理
  1、审核后确认申报情况真实有效的,作为核定排污费的重要依据。
  2、审核后认为排污者存在谎报、瞒报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排污者限期重新申报。对逾期仍不如实申报的排污者,应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依法给予元处罚。
  三、排污量核定
  (一)基本原则
  1、排污量核定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逐步使用国家颁发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提高核定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应按照下列规定顺序进行: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二)核定方法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根据不同排污者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或污染排放特征值来核定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
  1、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应当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施传输的各个参数要相互对应,并剔除不正常数据。
  2、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排放口安装有合法有效的计量装置的,采用计量装置提供的数据;没有计量装置的,可要求排污者提供生产工艺、生产经营中的用水情况、生产天数等有关资料,核定污水、废气的排放量,再根据合法有效月份或季度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该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量。
  3、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环境监察机构应掌握排污者的生产工艺、生产经营中的用水情况、生产天数、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能源和燃料消耗、有关分析化验报告等有关资料,采用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
  4、使用污染排放特征值核定小型、三产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时,要充分利用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依法准确确定其特征值。
  (三)核定结果
  排污核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建立排污核定工作集体审核制度,核定结果经集体研究,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排污费计算
  (一)污水排污费计算
  1、计算原则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逐一计算其污染当量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将前3项作为征收因子。
  (2)对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计算方法
  水污染物排污费=水污染物当量数&水污染物征收标准。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陆地油田落地油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上述水污染当量值查阅国家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参数表。
  (二)废气排污费计算&&&&&
  1、计算原则
  (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逐一进行计算。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作为征收因子;
  (2)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2、计算方法
  废气污染物排污费=废气污染物当量数&废气污染物征收标准,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方法如下:
  (1)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 (2)碎石加工业、煤场扬尘污染当量数计算
&&&&& 上述大气污染当量值查阅国家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参数表。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计算
  1、对无专用储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储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保标准(既无防渗漏、防扬尘、放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计算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超标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表
超标分贝数
超标分贝数
16及16以上
  核定超标噪声排污费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则加一倍征收;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升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超标噪声排污费,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五)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小型三产抽样测算办法时,要确保排污者的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排污核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集体审核制度,排污核定结果要经过环境监察机构集体研究,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五、排污费征收
  (一)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每月或每季终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费核算原则、方法和标准,正确确定应征的污染因子,并计算出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等收费因子的排污费。计算结果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并及时邮寄或直接送达排污者。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并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二)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环境监察机构应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最终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并通过互联网站、报纸、公示栏及其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告,向排污者邮寄或直接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告知排污者公告发布地点或方式。
  (三)缴纳入库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及时将应缴纳的排污费如数缴纳到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各级国库,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对账制度,确保排污费按规定缴入国库,严禁开设和使用过渡账户等形式截留排污费。
  (四)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处理
  排污者逾期未足额交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须自逾期未交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按排污费总额每迟延1天加收2&滞纳金。限期到期后排污者仍未按规定交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环境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对排污者的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排污者不依法交纳排污费的情况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项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活动中对其进行制裁。
  2、省辖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季度将经限期缴纳、催缴仍未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排污者的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对其进行稽查。
  3、对拒不交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须提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应缴排污费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4、排污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的,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请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排污费减免缓
  (一)减免排污费
  排污者按照规定提出减、免排污费申请的,环境监察机构应报请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的规定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会同有批准权限的发改、财政部门审定。
  (二)缓缴排污费
  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后7日内,对排污者缓缴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缓缴排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批准缓缴后,排污者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减免缓排污费公示
  环境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形式和内容,将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进行公示。
  七、排污费稽查
  (一)省、市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42号)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环保部门或排污者如出现以下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予以立案稽查:
  1、辖区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2、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
  3、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
  4、违反国家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政策的;
  5、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7、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8、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
  9、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三)省环境监察机构每年至少要对二至四个省辖市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所属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面应不少于40%。
  八、汇总上报&&&&
  (一)上报时限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季度、年度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省环境监察总队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5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5日前,上报国家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4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快报、季报和年度报告的上报时限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确定。
  (二)上报要求
  1、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向上级报告排污费征收情况报告时,除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进行数据上报外,还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文字报告。
  2、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上报的排污费征收情况报表、报告,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
  九、整理归档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需将征收排污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备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申报表;
  2、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报告;
  3、核定排污量的其他依据材料;
  4、《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回执;
  5、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
  6、《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强制执行中形成的材料;
  7、排污费减免缓缴手续;
  8、排污费征收台帐、票据;
  9、其他排污费征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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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排污收费制度
也就是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鉴于老制度的很多不足,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200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改革的原则基本上遵循了环境经济学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控制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其实也就是“可持续发展”。(什么叫可持续发展呢?就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根据这个方针,跟着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排污收费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02年,国务院第54次常委会原则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1月以国务院369号令公布。03年7月1日实施。
同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公布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特别详细。为我们征收排污费提供了操作手段,简便易行。
它包括了水、气、声、渣各种污染物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水和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表。污水中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气中每一污染当量0.6元。SO2分三年到位,从03年的每一污染当量0.2起征,逐年弟增,0.2到0.4到0.6,05年以后按0.6进行征收。
这个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还公布了小型排污者各项污染物的当量值表,比如:禽畜养殖业、小型三产当量值表,规定了医院床位大于20张床为起征点、养殖业中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为起征点。
噪声从超标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直到16及16分贝以上11200元。
并且,在这个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第4条规定:“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核定征收排污费。
另外还有《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的减免缓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等。这几部主要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们新的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体系。
河南省也出台了一些排污收费的法规和办法。比如:《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78号令),还有《关于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及油田落地油、碎石加工、煤场扬尘抽样办法的公告》等。
这个公告对我们征收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等小型三产的排污费起了很大的作用,降低了收费成本,更简便易行。我们省至今都在使用这个操作方法对三产征收排污费。
比如:餐馆每平方按污染当量数为5计算,每个当量收费0.7元,那就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排污费3.5元。起征点是餐馆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美容美发每张椅、床每月24.5元等等,且这个测算办法只适用于月排水量小于600吨的排污者。如果排水量大于600吨,则要抽样监测,按监测数据征收。
但是,随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测算办法目前面临着是否继续执行的两难境地,为什么呢?
咱们看所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排污者,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咱们来看一个案例:郑州市排污收费事件。
文章题目:《排污费征收“口水战”升级》
说的是郑州市一个餐馆的老板,与另一个与他餐馆的规模相当的老板聊天时,谈到排污费的事,他每个月交排污费2000元,而那个老板每季度才交300元,一听之下,他心理相当地不平衡:环保局收费为啥没有统一的标准?他们收费的依据是什么?他找来排污收费的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有的法规都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他说:他已交过污水处理费,环保局再收取他的排污费,是重复收费。他便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向媒体投诉。针对媒体的质疑,郑州市物价部门查证发现,郑州市环保局收取的排污费,存在价格违法问题。且查出04年1月至05年6月期间共违规征收排污费1900万元。
这一情况被报导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河南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上长李强告诉记者:“相关法规的解释权不在省环保局,这需要国家环保总局来作出裁决。”
郑州市环保局已经就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依据、今后是否收取等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正等待答复。
报纸的导读里这篇文章的导语是:“法律、法规在落地过程中,无论是遭遇无意误读,还是有意筛选,受到伤害的都不仅仅是其本身”
我认为,郑州事件波及作省,伤害的不仅仅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定者,它的劣质效应波及到排污者和环保执法者自身。它引发的是民众对我们的疑问、不理解甚至歪曲,我们自己的茫然与无所适从。
这一段时间,12369环保热线关于排污收费的投诉和咨询明显增多。前天,一个确山县的美发店老板来到市监察支队,手里拿着国务院369号令。说他按条例第2条的规定,不该再交排污费。我说:你是否排入污水处理厂?你们污水处理厂是否运行?历为我知道,九个县,污水处理厂都没有正式运营。然后我打电话给确山监察大队,他们说:污水处理厂正在试运行,是抽取的河沟里的水搞试运行的,因为县城里的排水管网还没有铺设好。
即使排入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比如郑州市的企业,进入污水处理厂按国家规定也有个标准,COD或1000或500。否则,都超标排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处理质量都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一点在收费的法规中却找不到与之相关的依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排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执行三级标准。如果超标,我们可以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我认为。但是,对于征收小型三产来说,每一家都要监测,收费成本过高,不利于操作。
去年,到南阳市学习他们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经验,了解到南阳市内企业的污水也排入污水处理厂,且处理厂运行正常。但他们也对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每次征收,抽样监测,附监测报告。
但郑州事件后,前天我和南阳陈书记交流时,他说他们也准备停止征收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的超标排污费了。
郑州市对三产的收费,采用的是河南省抽样测算的办法每平方米3.5元等,没有监测报告,又存在协商收费,相同的排污企业不同等对待的情况,所以激起民众强烈不满。
我认为,咱们大部分县污水处理厂都没有正式投入运营,但却按05年省政府94号令中“建成区内的企业排放的污水,缴纳过污水处理费,排入城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所有企业都以此作为拒交排污费的依据。
尽管各县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再一个是为了筹措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运营资金,有些县已明确规定不能对餐馆、娱乐服务行业征收排污费。但我认为,如果你征收了,打官司,环保部门一定胜诉。因为企业污水进入城市管网后,是直接排入环境的,符合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接着讲新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后,实现了排污收费的四个转变:
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
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也就是,只要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征收。加倍主要指的是水加倍。噪声如果不超标,不扰民,还不能收费。但噪声民有加倍。比如:一个企业沿边界长度100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噪声超标,加1倍征收。另外一个加倍是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
2、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
就是由只收取浓度超标的一种污染物的超标排污费,现在改为排污即收费,超标加倍,总排污量叠加征收。
3、由单因为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
这与上面的一条类似。
以前收超标浓度最高的一项污染物。现在规定,每一排污口收取当量数最高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征收。
(注意,是当量数,不是当量值。当量值越大,计算的排污费会越少)
4、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这一条,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环境管理状况下,很难一步到位。
06年,我在国家局培训班上与浙江一个区级的监察队长交流,他说他们06年到10月,10个月排污费征收了800万元,处罚500万元。在学习班上,他强烈建议国家局把处罚额度提高,他说:企业根本就不怕交排污费,他们那儿排污费征收中协商收费就很少,几十万,上百万,通知单一开就交。处罚也不怕,你不是最高额度10万元吗?我们企业一天的治理费用运行下来可能就要几十万上百万元,而一天不处理,抓住一次也就处罚十万元。何况还有抓不住的时候呢?
可见,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都是需要不断地改进和逐步地完善的。
新的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总量控制的管理。按污染当量收费,简化了排污费的计算。
全国02年(条例颁布实施前)排污费征收63亿元;而05年(条例实施3年后)排污费达到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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