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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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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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轄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监管分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
  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1.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3.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4.反洗钱监管记录
  (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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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试题答案;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年月在第十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于日正式实施;2、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3、典型洗钱交易过程通常需要经过放置、离析和归并;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是合法审慎原则,;5、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年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 2007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2、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3、典型洗钱交易过程通常需要经过放置、离析和归并(或者融合)三个阶段。对于反洗钱当局来说,在放置阶段堵住黑钱流入金融系统的入口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是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5、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 客户身份识别
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报告交易
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7、 根据现行规定,国务院主管反洗钱的行政部门是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8、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填写是还是不是) 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9、国务院反洗钱主管行政部门设立,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交易的接收和、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主管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责。10部门通报。11、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12、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据兑付 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按照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对。1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身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人
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14、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 等部门核对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15、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16、在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该把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交给的机构。17、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金额或者 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18、反洗钱反洗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19、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活动调查时,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最后应当有被询问人员 签字。20、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 侦查机关
报告。客户要求将调查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
。21、临时冻结不得超过。22、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 五十 万元的罚款。23、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五十万元的罚款。24、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五十万元的罚款。25、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名账户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五十
万元的罚款。26、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 五十 万元的罚款。27、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 五十 万元的罚款。28、金融机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着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于 五十 万元的罚款。29、金融机构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结果发生的,处于五十万以上 五佰万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于
五万至五十
万元罚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31、3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个工作日内补正。33、金融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34、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开立账户的银行或者发卡行还是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35、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报告(境外银行还是收单行)。3637、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有总部制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
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39、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0 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41、现场检查意见书包括
、 检查评价
、改进意见及措施 。42、反洗钱现场调查中的查阅和复制的相关资料(是、不是)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43、中国首次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谈判在年。44、《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 管副行长
。4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和核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电话询问、书面询问
、走访金融机构 、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4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应自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4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 目的 、 需核实的事项。48、反洗钱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FATF。4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短期”是指小于等于10个工作日、长期是指1年以上 。5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大量”是指交易金额接近大额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 ,错误的划×): 1、单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比或者单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款,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单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币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单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5、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的另一账户,应该视是否达到大额交易的规定而定是否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6、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应该视是否达到大额交易的规定而决定是否报告。(√)7、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应该视是否达到大额交易的规定而定是否作为大额交易上报。(×)8、符合大额交易的规定标准的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9、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远远超过大额交易的规定标准的,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0、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超过大额交易规定标准的黄金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项下的交易,但超过大额标准,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2、对符合大额交易的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内部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3、对符合大额交易的规定标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4、对符合大额交易的规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应作为大额交易上报。(×)15、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16、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应作为可疑交易报告上报。(√)1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不属于可疑交易的范畴。(×)18、因企业倒闭而销户,销户时因清算资金而造成资金大量收付,属于可疑交易。(×)19金融机构千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拨属于可疑交易。(×)20、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解外汇资金,属于可疑交易。(对)21、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属于可疑交易。(√)2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属于可疑交易。(√)23、无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属于可疑交易。(√)24、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支付,属于可疑交易。(√)25、客户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属可疑交易。(√)26、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属于可疑交易。(√)27、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属于可疑交易。(√)28、证券客户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应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29、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且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标准,应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30、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合并为一份大额交易报告进行报送。(×)31、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32、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无合理理由,属于可疑交易。(√)33、频繁投保、退保、变更险种,属于可疑交易。(√)3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属于可疑交易。(√)35、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属于可疑交易。(√)36、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只有资金足够大时才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报告。(×)37、人民银行可以将反洗钱信息用于征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38、财险和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但财险的洗钱成本较寿险来说更高一些。(√)3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可疑交易活动涉嫌洗钱为名而向侦查机关报案必须经过反洗钱调查。(√)40、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临时冻结的资金,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冻结。(√)41、身份证件明显属于伪造、篡改等情形下,金融机构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的核心内容。(√)43、报案是反洗钱调查终结的方式之一。(√)44、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4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46、在《反洗钱法》中,“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包括其分支机构。(√)47、报案是反洗钱调查向洗钱案件侦查进行过渡的法定程序。(√)48、与洗钱活动有关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其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49、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对冻结的资金并无任何惩处目的。(√)50、关于洗钱犯罪,我国最早是1990年12月《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做出的相关规定。(√)51、反洗钱义务主体仅指金融机构。(×)52、全球第一个反洗钱公约是《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53、在《反洗钱法》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5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与判断可疑交易有关的信息,这种信息的流向是单向的、无条件的。(√)55、金融机构的临柜人员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56、处于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制度的基础地位的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57、客户的交易记录包括原始交易单证及会计传票,但不包括资金交易明细清单。(×)58、所有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均可以被调查人员查阅和复制。(√)59、《反洗钱法》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6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中“频繁”仅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61.我国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 √
)62.日前,我国反洗钱已正式实现本外币交易信息合并监测。
)63.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
) 64.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65.金融机构违反外汇反洗钱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
)66.金融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
)67.我国是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创始成员国。(
√ )68.我省有商业银行应向人行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 √
)69.日后,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人行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应按《人民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处罚。( √
)70.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四十项建议和九项特别建议已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认可,作为打击洗钱和恐怖筹资的国际标准。( √
)71.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反洗钱法》。(×
)7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可依法行使检查权(
)。73.反洗钱管理工作的主要宗旨是防止金融机构及其他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的行业或机构被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对已经发生的洗钱行为及时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74.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洗钱犯罪行为,有关工作人员一般要承担法律责任。(
)75.我国具有FIU(金融情报中心)职能的机构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76.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4种。(
)77.当前,我国银行只需对个人的结算账户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不必对个人储蓄账户履行反洗钱义务。( ×
)78.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九条特别建议》是针对制止恐怖分子筹资而单独制定的特别建议。(
)79.至2004年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开通开通了与15家商业银行总行的担子数据报送渠道。(
)80.国际上第一个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是《禁毒公约》。( √ )81.美国的金融情报中心是由美联储管理的。( ×
)82.金融机构为了反洗钱可以不遵守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
)83.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主要是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4、、并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有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权,但其所有分支机构都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85、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所有的分支机构都有处罚权。(×)86、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的资料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反洗钱试题和答案8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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