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团体意外险险无证没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能培付吗

去保险公司应聘,面试完让我交100元说是考保险资格证,无证不能上岗,是保监局收的,不知道可信不_百度知道
去保险公司应聘,面试完让我交100元说是考保险资格证,无证不能上岗,是保监局收的,不知道可信不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证是必须考的,收费可能各地有差别,但差不太多,可以查下当地保监局的电话问一下
是这样的,是考试费,都有收取,可信
做保险确实需要持证上岗,不过考试报名费和工本费不是保监局收的,而是保险行业协会收的。另外据我所知也用不了100块钱,我考的时候报名费是60,工本费10块,总共70。当时也跟我收了100,后来才知道剩下那30被公司“黑”掉了。 关键是你去干什么啊?做业务员?
悠着点儿,保险公司招内勤的广告水分非常大,别被忽悠
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为65元。无证不能上岗,
考试费60,其他费用各公司不同,有的公司考场就在当地,可以直接去考,有的公司当地没考场,要组织乘车去,远的话涉及住宿,你的100元就肯定不够了,而且公司靠前还会给你组织培训
非完全正确,作为应征保险业务员来说,是必须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没有的话必须考,考试费用为60元国家收取,剩余部分为书本费!并非说进入保险公司所有岗位都必须持证!
不请自来的招聘,要么是保险要么是中介,要么是皮包要么是传削。
你不信这么多的前车之鉴,要我怎么形容你的iq和eq?
以前总结过保险公司的伎俩:
长期大量在招聘网站,报纸,车载屏幕,甚至路边电线杆上做广告;
通过各种途径到处搜集你的联系方式,挨个给你打电话,或者直接发短信通知面试;
——千万千万不要把简历到处扔,联系方式到处贴,省得被骚扰——
不敢报上真名实姓,自称xx金融公司,xx投资公司,xx股份公司,xx集团,500强,用拼音——比如TAIKANG,TK,或者英文缩写——比如AIA,PICC,PRU等等等等来隐姓埋名;
不敢实话实说“我们就是要招业务员去卖保险”,
自称招聘文员、助理、兼职、内勤、售后、财务、行政、人事、主管、经理、组训、司机(汗)、营销精英、招聘专员、保障专员、辅导专...
千万别交,这都是忽悠人的。
这个世界上最困难的事情,1是改变别人的观念,2是让他们掏钱。你是一介凡夫,有什么能耐做到这两点?改变全社会对保险忽悠深恶痛绝根深蒂固的印象,你当你是那些众所周知的时代里的谁啊?凭借你的能力魅力口才心态,甚至搭上肉体和灵魂,你能让多少人乖乖的掏兜买你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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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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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乙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投有交强险,甲属于无证驾驶,甲赔偿后能否起诉保险公司?如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18条,保险公司追偿权
一、首先,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交强险条例》、相关法律等确定;
&二、应当由被保险人起诉;
& 我以后一定得注意这一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驾驶人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并未囊括。其应有之义是该规定并未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并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交强险条例》亦无相关规定。对第三者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功能。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合乎法理。
  驾驶人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当阳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灿。
  日,向灿为其所有的鄂ERC619号新大洲二轮摩托车在人保当阳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24时。日8时10分,向灿驾驶鄂ERC619号摩托车,与行人熊圣武发生碰撞,熊圣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阳市公安局于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向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熊圣武之子熊朝元与向灿达成调解协议,由向灿向熊朝元赔偿熊圣武医药费1500元、安葬费758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费15000元。向灿已经支付上述费用合计24080元。
  同时查明,向灿系无证驾驶。
  另查明,对于双方成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向灿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盖有人保当阳支公司印章的“强制保险标志”卡,卡上载明保险单号、保险期间、服务电话,无其他内容。向灿称,在其为买的新车办理有关手续时,交警部门要求其买的强制保险,当时只给了此卡。人保当阳支公司称,投保人为摩托车购买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只给此卡。
  向灿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保当阳支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熊圣武之子熊朝元的死亡赔偿金15000元、安葬费7580元、医疗费1500元。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灿在人保当阳支公司投保,人保当阳支公司为其签发了强制保险标志,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有效,人保当阳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灿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故人保当阳支公司以向灿无证驾驶为由辩称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向灿系无证驾驶,根据前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支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抢救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致害人。向灿要求人保当阳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医疗费15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根据该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向灿要求人保当阳支公司赔偿丧葬费7580元,予以支持。受害人死亡时82岁,其死亡赔偿金计算为49015元。该标准高于向灿与受害人之子熊朝元达成的协议数额15000元。向灿要求人保当阳支公司赔偿已支付给熊朝元的死亡赔偿金15000元,予以支持。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灿已支付给受害人熊圣武之子熊朝元的安葬费7580元、死亡赔偿金15000元,合计22580元。二、驳回向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通过《交强险条例》与《交强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确定,这是法定内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协商余地。即在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人身损害,也没有规定不赔,根据此条并不能得出在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的结论。原审认为“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缺乏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除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外,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厅也多次以“复函”形式明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因无证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保险公司没有终极赔偿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向灿的诉讼请求。
  向灿答辩服从原判。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当阳支公司上诉主张免责的主要理由是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认为该两条规定均有法律规定性质,且意思表达明确,即在投保人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驾驶人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并未囊括人身损害。其应有之义是该规定并未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并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交强险条例》亦无相关规定。对第三者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功能。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合乎法理。因此,人保当阳支公司以《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中“其他损失和费用”,实指财产损失,而并不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且《交强险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不如人保当阳支公司所称系法律规定。向灿与人保当阳支公司成立保险关系,仅有一张“强制保险标志”卡。向灿购买了交强险,并交纳了保费,在保险公司不出具保单,不提供格式保险条款,对何种情况下其免责又不作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向灿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保险赔付有所预期,对其保险赔偿预期应予保护。
  至于人保当阳支公司称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厅曾多次以“复函”明确,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该委员会办公厅的答复规范层次较低,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
  综上,在向灿无证驾驶情形下,人保当阳支公司以《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处理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人有权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上海二中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与朗聚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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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
&&2008年3月,上海朗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聚物流公司)就其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半挂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日至日。日,案外人仇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扬溧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停在紧急停车道内的朗聚物流公司驾驶员曹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致仇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仇某的母亲及女儿要求朗聚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仇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为503614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仇某亲属赔偿22万元,不足部分,由朗聚物流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即85084.20元。该判决生效后,平安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朗聚物流公司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其有权行使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朗聚物流公司赔偿交强险赔款22万元。
&&崇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已向受害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经法院判决,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现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应当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文意应当蕴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故平安保险公司有权就已支付的费用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应在致害人的责任限额内。鉴于法院判决朗聚物流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该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6000元。现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追偿有失公允,故对其诉请予以部分支持。遂判决: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66000元;二、对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朗聚物流公司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益,平安保险公司有权全额追偿保险赔偿金,否则有失公平。朗聚物流公司亦提起上诉称: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具有不同的保险法则,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前提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伤害事故,本案中不存在这一情形,故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均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情形下对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不论从整体上分析该条例和条款,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考虑,致害人理应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第一,《交强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已不存在,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受害人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追偿,而抢救费用亦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待的原理,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追偿。第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赔偿之责。结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显然可以看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它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一般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第三,根据侵权法原理及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9条所列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体现过错方的终局性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朗聚物流公司出险机动车与其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有关法院判决朗聚物流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为30%,原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按此比例享有死亡赔偿金的追偿权是公平合理的。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459号,(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59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俞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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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团体意外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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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本公司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级十一
  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级十六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级三十
  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三三
  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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