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租房限制女性国家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1、企业资金拆借的主要特点其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其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2、企业资金拆借的作用长期资金紧缺、短期资金积压,是中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在银行紧缩信贷,采取存贷挂钩的办法后,企业资金分布不均的矛盾愈趋扩大。有些企业资金紧缺,告贷无门,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暂无用场。在此情况下,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好方法。3、企业资金拆借的条件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以上就是本次365小编带给大家的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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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江苏经济报
第B03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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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周&健  审判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其主要依据为:&一是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二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合同法》的实施,只要企业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企业间的借贷有效。理由如下: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与1999年之后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存在法律冲突,应当不再予以执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贷款通则》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规章,故不能成为法院认定企业间借贷行为无效的参考依据。基于《贷款通则》相关管理性的规定而出台的认定“企业间借贷行为一律无效”的司法解释,显然已与《合同法》的精神发生冲突,应当不再予以执行。  从《公司法》立法规范分析,该法也未禁止企业间发生借贷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的“他人”根据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显然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审判也应当根据现实,适时对目前企业间借贷明确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发挥企业之间在资金方面的互助功能,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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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之间不可以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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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师讲现金流量表时 在讲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 借款流入的现金时,我问老师这个包括向企业借的吗?老师说不能,但是我想知道为什么不能?那那些什么长期应付款的 应收应付款得 不都是借款吗??
希望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们帮帮忙 解释下!!
本帖最后由 xiangminhh 于
14:01 编辑
企业之间当然可以借款,只是不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的借款特指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贷方科目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企业间借款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贷方科目为“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你就不能允许老师犯点小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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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审委通用原则,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借款应列示在筹资活动里
老师又不是神嘛,老师也是人嘛:lol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但是,因为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开口同意,所以,也有这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不能借款,本质上是银行在垄断贷款业务。
高手啊 大家都是高手 以后还望多多指教&&我还是个很菜很菜的新手!!
在此&&我就全部谢过啦 谢谢各位哥哥姐姐们的无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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