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生育险报销标准期的营养品费单位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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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的营养药品的药费可以由单位报销吗
案例: 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
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元为看护费,2200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骆某认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应予100%报销,起码看护费和营养药品不应由个人负担,但单位不接受她的意见,因此发生了争议。?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点不可置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工生育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可全额报销,具体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执行,即:&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由于骆某住院期间的看护费属于医疗服务费,超出了可报销范围;营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范围,故此两项费用只能由职工个人负担了。其他生育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公费药费等则应予报销。如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费用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就由单位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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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的营养药品的药费可以由单位报销吗
案例: 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 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
  案例:  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 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元为看护费,2200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骆某认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应予100%报销,起码看护费和营养药品不应由个人负担,但单位不接受她的意见,因此发生了争议。?  专家评析:  根据《》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有权依法享受待遇,这点不可置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工生育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可全额报销,具体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执行,即:&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由于骆某住院期间的看护费属于医疗服务费,超出了可报销范围;营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范围,故此两项费用只能由职工个人负担了。其他生育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公费药费等则应予报销。如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费用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就由单位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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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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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保险作为职工社保五险一金中的一项单列,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生育保障的重视。2012年4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大了对女职工生育保障的特别保护力度,一是实现了保护范围的全覆盖,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对女职工生育保障相关权益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市妇联受理多起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来信、来电和来访案件,其中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问题受关注程度较高,普遍存在一定的维权障碍。为此,市妇联就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参公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对生育保险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境内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由此明确,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女职工虽未明确被列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但相关规定指出了这一女性群体,即便未能参加生育保险,也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3、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湖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与生育保险制度配套的措施,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报销生育费用。
4、相关地方政策
《社保法》出台至今,我省尚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省政府于2011年2月在法制网上发布了《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虽然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但可以看出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是大势所趋。
2011年,襄阳市出台了《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政府统筹实施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列入参保范围,对于女公务员生育费用的报销,人社部门给予的答复是参照2007年颁布的《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公务员作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规定中生育费用报销的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费300元/人,顺产1000元,人工干预分娩1500元(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产25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人增加定额200元。随着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2007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已远远达不到如今的生育费用需求,报销的比例也远低于正常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
二、全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解决的现状及问题
(一)生育费用解决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2007年,我市出台了《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范围,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或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截止2009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33.2万人。
我市绝大多数城镇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仍有部分群体未纳入参保对象――主要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全市此类单位均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目前尚没有统一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少部分条件较好的单位给予了全额报销,部分单位参照《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给予生育女职工2000元左右的生育费用补助,还有一部分单位的女职工自行承担了全额的生育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1、省、市出台的生育保障制度与国家出台的制度不相配套。《》出台后,省、市均未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并明确规定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2011年市里出台的《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政府统筹实施办法》,不仅未将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也没有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群体做任何特殊规定。
2、未参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生育费用解决力度远低于社会生育保险。因无明确政策规定和单位财政预算项目中无生育费用专项经费,多数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只能酌情解决女职工的生育经费,即使给予2000元左右生育补助的,也远低于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
3、自行承担生育费用的女职工不仅承受着经济上负担,在感情上也是极大的挫伤。据调查,目前,一名女性从怀孕开始的孕检、产检到住院分娩各项费用累计一般在1万元左右。我市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仅居于中等水平,由生育女职工家庭全额承担生育费用对其家庭来讲不仅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对重视和保障女性生育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也伤害了这一女性群体的感情。&&&
三、省内其他市州的先进做法
经调查显示,湖北省各地包含省直机关在内的公务员,均未统一购买生育保险。省直机关采用的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80%-90%的比例报销职工生育费用,费用由单位福利经费支出,除宜昌外的其他地市州均未对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经费报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宜昌的做法打破了由单位出资报销生育经费的随意性和局限性。宜昌市制定了《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工伤、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对其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7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60%;(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9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80%;(三)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至20万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0%,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5%。
四、建议和对策
1、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建议市政府及时修改《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政府统筹实施办法》,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统一纳入参保范围,为全市此类单位职工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金,将女职工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2、在未出台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前,可参照宜昌办法,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协调财政、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或者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由市人社、财政、计生、工会出台相关文件,统一规定女职工的生育经费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万俐)
&&襄阳市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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