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实施细则的调整因素有哪些

第五章练习题及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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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条款_2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条款;第二节商品的价格;CDY?2015; 商品的价格;?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单价(UnitPrice)和总值(TotalA;?单价条款举例:每公吨200美元CIF纽约;CDY?20152; ?1计价货币的选择;一、原则:出口商品应尽量选用硬货币,而进口商品应;-硬货币:币值比较稳定且呈上浮趋势-软货币:币值;CDY?20153; 外汇风险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条款第二节 商品的价格CDY?20151 商品的价格? 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 - 单价的作价方法 - 佣金与折扣的规定? 单价条款举例: 每公吨 200 美元 CIF纽约CDY?2015 2 ? 1 计价货币的选择一、原则:出口商品应尽量选用硬货币,而 进口商品应尽量选用软货币- 硬货币:币值比较稳定且呈上浮趋势 - 软货币:币值比较疲软且呈下浮趋势 二、实际情况:出口不得不使用软货币,进 口不得不使用硬货币,面临外汇风险 ―― ? ――CDY?2015 3 外汇风险规避? 说说你认为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的办法 - 加强谈判力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货币结 算 - 合同中预先约定结算汇率 - 在外汇市场利用外汇远期交易等进行套期 保值交易,抵消风险 - 尽量提前或推迟结算CDY?2015 4 利用外汇远期交易等进行套期保值例:美国进口商5月8日与德国出口商签订 合同,从德国进口机器,价值100万欧元, 3个月后以欧元付款。5月8日美元兑欧元 现汇价格1.1100(1欧元=1.1100美元) ? 美国进口商的担心:预计3个月后欧元汇 率上涨,其进口成本会增加 ? 如何规避或降低因潜在的外汇风险?CDY?2015 5 利用外汇远期交易等进行套期保值? 利用远期外汇交易避险可行 ? 什么是“远期外汇交易”?――交易双 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 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 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 交易 ? 本案中美商应如何操作?CDY?2015 6 利用外汇远期交易等进行套期保值? 5月8日和银行做一笔远期外汇交易,约 定以1欧元兑1.1150美元(略高于现汇价 格?)买入3个月的远期外汇100万欧元 (成交) ? 8月8日用美元以1.1150的价格买入100万 欧元向德国商人支付,成本1. 万=111.5万美元(交割) ? 锁定进口成本,规避欧元上升风险CDY?2015 7 利用外汇远期交易等进行套期保值? 如果美国进口商预期正确,3个月后欧元汇率上 升,1欧元=1.1330美元,则 ? 如果不做套期保值交易,只能在8月8日现汇市 场用1.万=113.3万美元买入100万欧元 向德商支付 ? 利用套期保值交易减少成本支出 113.3万-111.5万=1.8万美元 (仅多支付111.5-111.0=0.5万美元换来减少1.8 万美元损失)CDY?2015 8 案例延伸? 一个问题:如果汇率变动是与预期相反呢? ? 如果7月8日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至1欧元 =1.1013美元,并有继续下跌趋势,美国进口 商面临何问题 ? 如果8月8日汇率跌至1欧元=1.1000美元,则 现汇市场只用100万*1.万美元买入 100万欧元 ? 比履行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多支付100万* (1.0)=1500美元 (抉择?)CDY?2015 9 案例延伸? 前提:①远期外汇合约是一定要履行 的;②外汇市场变幻难测 ? 进出口商更关注外汇收入或支出的稳 定预期,并不想通过外汇汇率变动获 得额外外汇收益,这更多是外汇投机 者的选择 ? 所以本案美国进口商一般选择到8月8 日交割这3个月的远期外汇合约CDY?2015 10 提前结算? 案例同上,5月8日现汇1欧元=1.1100美元; 预期欧元远期汇率上涨? 7月8日汇率上升到1欧元=1.1250美元,并 有继续上升趋势,在现汇市场买入欧元提 前向德商支付? 8月8日汇率1欧元=1.1330美元,则提前结 算减少换汇成本100万*(1.)=0.8万美元CDY?2015 11 ? 2 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一、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 ?商品在国际集散中心的市场价格 (一般是商品期货交易中心)- 纽约市场的玉米价格、石油、小麦 等价格 - 伦敦市场的茶叶、有色金属CDY?2015 12 ? 2 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某商品的进口价格 (中国:铁矿石、铜、天然橡胶和大豆的最大 进口国;原油的第二大进口国。无定价权, 推动价格上涨力量大)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某商品的出口价格 - 世界大米基准价:泰国大米出口价格CDY?201513 ? 2 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格二、贯彻国别(地区)政策 - 与外交政策挂钩三、结合购销意图 - 滞销商品和畅销商品:? - 为控制市场,与对手竞争;以及为开拓市场、 打开销路需低价CDY?201514 ? 3 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一、品质因素: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二、季节因素:抓鲜(月饼,鲜花,圣诞节商品 )三、地区因素:运输距离,交货地点,物价水平四、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因素:贸易术语五、成交数量因素:量大价优六、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因素:有利的支付条件如信 用证,硬币结算可适当降价七、其它 ( 市场垄断与操纵……CDY?2015)15 ? 4 商品作价方法一、固定价格――成交价格订立合同时即明确 下来,作为结算依据 - 优点: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 - 缺点:价格波动风险过大二、非固定价格 - 待定价格 - 暂定价格 -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CDY?2015 16 ? 4 商品作价方法? 待定价格――货物价格暂不固定,买卖双 方约定未来确定价格的时间、依据和方法? 如:以某月某日某地的商品交易所的该商品的收 盘价为基础加或减若干美元 ? 如:在装船月份前45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 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 规避价格变动过大的风险CDY?2015 17 ? 4 商品作价方法? 暂定价格――合同中先约定一个初步价格,作 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依据,待双方确定最 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 ?如:单价暂定CIP神户,每公吨1000美元,定 价方法:以××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 份月平均价加5美元计算 - 优点:使用某些价格瞬息万变的商品 - 缺点:在最后定价协商时容易有分歧,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CDY?2015 18 ? 4 商品作价方法?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一般采用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 定下来,其余货品价格在交货期前一定 期限内定价? 目的为兼顾双方利益,避免纯非固定价 格带来的分歧CDY?201519 ? 4 商品作价方法四、价格调整条款? 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 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指数做 相应调整作为最后结算价格- 适用:生产周期长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商品 - 如:“以上价格将按下列调整公式根据某机构公布的 某年某月的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予以调整” - 规避价格长期有变动的风险CDY?2015 20 价格调整公式P:商品交货时的最终价格 P0:订约时的初步价格 M:计算最终价格时引用的有关原料的平均价格或指数 M0:订约时引用的有关原料的价格或指数 W:计算最终价格时引用的有关工资的平均数或指数 W0:订约时引用的工资数或指数 A: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B:原料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C:工资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CDY?2015 21 价格调整公式? A、B、C所分别代表的比例,在签合同时 确定后不变? 调整价格与初步价格差额在一定范围 (如百分之若干)内,则不予调整 ? 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的 选择,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如CPI等)CDY?201522 ? 5 佣金和折扣一、佣金(Commission)――因中间商介绍达 成的交易或由其代买代卖而向其支付的酬金 2、分为: - 明佣 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比例 - 暗佣 不在价格中明示佣金及含量3、佣金规定办法 - 比例表示(一般在1% - 5% ) - 绝对数量表示CDY?2015 23 佣金(Commission)3、佣金规定办法 比例表示- D每公吨200美元CIFC2%旧金山” - “U.S.$2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 commission‖和绝对数量表示- D每公吨付佣金25美元”CDY?2015 24 佣金(Commission)4、计算方法 ①按成交金额约定的百分比计算 - 以发票总额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 - 以FOB总值作为佣金计算基数 - 公式:单位佣金 = 含佣价 * 佣金率 净价 = 含佣价 C 单位佣金额 = 含佣价(1 C 佣金率)②按成交商品的数量来计算CDY?2015 25 佣金(Commission)5、支付方式 - 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 - 在委托人收清货款后,在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 佣金比率另行向中间商支付 一个国际惯例: 独家代理中,委托人同代理区域的其他客户达 成的交易即使未经过代理商,也要向其支付约 定佣金CDY?2015 26 ? 5 佣金和折扣二、折扣(Discount)1、含义: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优惠2、分类 - 一般折扣,特殊折扣和年终折扣、季节性折 扣、地区折扣、质量折扣等 - 直线折扣和折线折扣 - 明扣和暗扣CDY?2015 27 ? 5 佣金和折扣二、折扣 (Discount)3、折扣的规定方法按国际贸易惯例,要求使用明扣 如: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折扣3%; U.S. $200 per M/T CIFD3% London 每公吨折扣6美元CDY?201528 ? 5 佣金和折扣二、折扣(Discount) 4、折扣的计算与支付 折扣通常以成交金额或发票金额为计算基础 计算方法: 单位货物折扣额 = 原价 * 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 = 原价 C 单位货物折扣额 = 原价(1 C 折扣率)CDY?2015 29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74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条款_2等内容。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72页 1财富值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价格 26页 2财富值...导入新课: 商品的价格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 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必 ...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习题与答案)_经济学_高等...下列价格条款的写法正确的是( ) 、下列价格条款的...。) C、计价货币 、 D、贸易术语 、 2、国际...  第5章 进出口商品价格核算 36页 1财富值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3页 免费 第5...的价格换算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5.1.1 作价原则 5.1.2 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 ...  (2)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越商来电 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 交价格的40%...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教案 第五篇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2、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 品...  外贸商品数量质量条款练习题_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第五章商品的数量、包装练习...7. ( )凡在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或“大约”之类...  第五章――网上采购管理及答案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B.满足企业物料需求 C.不...(2)锐丽公司以采购商身份登录?进入产品采购区?选择...  26页 2财富值 第五章 出口商品的价格与核... 5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5.合理运用佣金折扣 6.结合品质和数量机动辐度条款调价 7.包装费用另计时规定...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条款_2 19页 2财富值 第2章 商品的价格 30页 5财富值 ...性质:抽象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属性,是商品生产所特有的范畴,商品生产的历史性,决定...报关员问题:完税价格和成交价格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报关员问题:完税价格和成交价格有什么区别?
以及有什么关系?
提问者采纳
完税价格是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调整并经过换算得出的。二一、联系,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成交价格经过必要的调整后乘以适用的汇率后得出的人民币价格构成完税价格、区别:成交价格不是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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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各国已不使用,也很少使用。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日起,中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1]征收对象和性&&&&质关税类型
进口关税下调各种名目的也都是,例如,、、关税、保护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进口关税一、进口关税的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进口关税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的买卖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
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
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条件,确定: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100美元=(847.26+857.18)/ 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125 000×8.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
举例如下: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为0.25%,
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11.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英镑=11.577人民币元
=(FOB价+)/(1-)=(2.5+0.5)/(1-0.25%)
=3.0075英镑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为10%。
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0075英镑×11.577×200 000公斤×10%=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10 000 000日元,运费200 000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8%。100 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为8 500元。
:(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奢侈品
10 251 256.2÷100 000=871 356.1357人民币元
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0%,关税税额为871 357人民币元×80%=697 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币元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RMB42 240,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为SFR100=RMB387.055。
: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 429×15%=136 414.35元。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 045 843×17%=177 793.32元根据《》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奢侈品税率下降第一类: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酒、、鞭炮、。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
(一)征收的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
根据《》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价格(即)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
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1吨=1 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10 000 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 040=60 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29人民币元。(一)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石油进口税下调2.自来水、、、、煤气、石油、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农药、、;
5.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锻造金,它们为零);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及税额计算
按照《》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征进口关税下调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进口的;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的货物;
10.;进口关税计算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三)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agent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5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进口关税下调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进促进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确定以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进口关税,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日,财政部宣布,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自日起,对784种进口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对其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特殊配方婴儿奶粉的特殊配方婴儿奶粉关税2013年降75%进口关税税率下降幅度相当大,由原来的最惠国税率20%降至5%,下调了75%;进口酱油的关税由28%降至15%,篮球、足球、排球和跑步机的关税由12%降至6%,也下调了50%左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日起,中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在本次调整中,西装、毛皮服装等的进口关税将由14-23%降低到7-10%,短统靴、运动鞋等的进口关税由22-24%降低到12%,纸尿裤的进口关税由7.5%降低到2%,护肤品的进口关税由5%降低到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92号
《》已经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现《》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发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凭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发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效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处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效价格;
(二)与核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效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 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有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以租凭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笔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不定期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 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征服、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局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局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局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关税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守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 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和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时间性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其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产品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的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 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入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收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办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内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需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企业的名义办理报送纳税手续,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阶段立前,应当和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章,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X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 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同时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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