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论文经营下滑的情况怎样营利

非营利社会团体,账务处理如何做
非营利社会团体,账务处理如何做
10-03-13 &匿名提问 发布
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最好让专业人员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 (94)财法字第00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条例第七条(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七条(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条例第七条(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   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税额扣除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第五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第   五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7-1 基本法规   ● 7-2?一般规定   ○ 7-3 行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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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消费贷怎么成了“灰色房贷”
多地房贷现收紧迹象
  自4月“国五条”实施以来,多地房贷收紧,多地部分银行已将首套房利率从八五折上调至九折,而在二套房贷方面则有提高首付比例迹象。据伟嘉安捷与各大银行统计发现,有部分银行已将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从八五折调升至九折。例如,北京地区已有1/3的银行,把首套房贷利率优惠提高到九折。
  “国五条”执行已两个月有余,在调控趋严背景下,虽然部分银行收紧住房贷款,降低贷款利率优惠,但房地产市场却未能平静,在土地市场焦灼的背景下,住宅交易量回暖态势明显。
  伟嘉安捷企划经理吴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随着“国五条”政策的从严,住房贷款业务不免受到影响,银行收紧房贷转而指向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也是意料之中。另一方面,作为年中分水岭的6月,根据往年交易惯例,银行从进入6月开始会逐渐收紧利率,放慢贷款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贷收紧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也显示出收紧迹象。日前,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并降低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
  《通知》显示,厦门公积金贷款二套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五成提升至六成,个人购房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30万元,夫妻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至60万元。此外,在房屋套数认定方面,由此前的“认房认公积金贷款记录”改为“认房认贷”,商贷记录亦将算入房屋套数,这使得二套房贷收紧的政策影响人群大为增加。
  而在此之前,北京率先提高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至七成,并强化申请人资格审查。之后,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发布公告,将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账户余额的10倍,对大部分申请者而言贷款额度收紧。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在贷款额度、贷款条件、提取条件等方面都作出调整。
  “灰色房贷”暗流涌动
  随着限购、限贷政策的严格执行,北京二套房首付从六成升至七成,部分其他地区,也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门槛。因此,为了规避监管层监管,降低购房成本,一些两套房以上的购房者开始通过住房抵押申请消费贷款,曲线变身房款。部分银行信贷资金以消费贷款名义曲线进入房贷市场。流入“灰色地带”的贷款暗藏风险,更成为楼市调控政策背后一股涌动的暗流。
  央行数据显示,一季度,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增加7103亿元,同比多增4667亿元,增量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27%。这一季度增量几乎是去年四季度新增贷款的两倍,房地产类贷款增速迅猛。
  具体来看,个人购房贷款1季度新增4662亿元,同比多增3088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66%。
  “虽然房地产成交有所下滑,但是随着调控政策影响变淡,房地产成交也呈现出回暖态势。”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表示,成交回暖,但调控却未放松,钱从哪来?
  据“伟嘉安捷”数据统计显示,新政实施近两个月以来,北京房贷交易量环比同期下降了50%,而在整体交易量下跌的环境下,市场中蕴藏的各元素也是“有升有降”。
  例如北京个贷市场交易量则上涨14%。抵押消费类贷款的上升是造成5月北京个贷市场交易量上浮的主要原因,3月疯长的二手房交易量使得市场消化这部分人群后,使用抵押贷款用于装修的用途较多,助力非交易类贷款市场。与此同时,企业经营类贷款的增多也是交易量上升的一大“功臣”。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部分新购房者抵押装修贷款增多,但另一方面,借道消费贷款作为“房贷”现象又有回头之势。
  的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数据显示,一季度上海市新增本外币个人消费贷款238.6亿元,同比多增179.5亿元。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其中有部分贷款变相流入了房产交易市场。
  消费贷,顾名思义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消费性个人贷款,这其中并不包含房贷。虽然此前,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然而,不少购房者与装修公司、中介机构等相互配合,加之个别银行审批不严等因素,屡禁不止。
  记者致电广州、上海多家担保公司,大多表示可以从事上述业务。据业务员介绍,2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一般以“房屋装修”名义申请,找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即可;200万元以上的以“艺术品投资”名义申请,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的对手方一般为珠宝公司或典当行。
  银率网分析师闫博锴表示,央行对于消费贷款用途有严格规定,不能用于购买住房、股票、基金和理财产品,不能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资本市场及用于股本权益类投资,只可用于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和教育、旅游等用途。
  从这个角度而言,通过“消费贷款”方式流入购房人手中的银行信贷,实际上是进入了一个“灰色地带”。&
各方利益驱动房贷“变身”
  “客户能顺利拿到购房资金,中介公司能做成交易赚取佣金,担保公司有手续费可赚,银行也能完成业绩指标,各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上海某房产中介的业务员余先生对记者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种“灰色房贷”是典型的贷款挪用。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认可“灰色房贷”存在违规之处,但无论是购房者、担保公司、中介机构,甚至银行本身,都十分乐意从事此类业务。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上海银行业人士表示,此类“灰色房贷”现象其实一直都存在。“一般而言,只有手续、材料合规的情况下,银行才会发放消费贷款。至于材料背后是否存在假合同或资金挪作他用等问题,银行方面受限于人力、成本等因素,虽然会有检查,但难以全面覆盖。”
  广州一家银行的个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放款后银行会定期对申请人的还款和资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曾经有贷款人以装修的名义获得30万元的五年期贷款,用于购买二套房,但银行放款后一周内,客户就直接把钱从第三方账户从银行转账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这笔贷款存在明显作假行为后,银行方面立即启动追讨,并要求一年内还清。但这位负责人也坦言,若对于此类情况进行逐笔调查,银行既没有动力,也缺乏足够的资源。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意识到部分消费类贷款可能流向房贷,银行也大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与按揭贷款相比,消费类贷款不仅期限较短,而且根据贷款人的资信情况,其利率还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有所上浮,对银行而言收益更高。
  另外,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的放贷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五成,对于银行而言有较高的安全边际。在当下房价稳中有升的背景下,此类贷款与普通房贷相比并未增加额外的风险。
  上海一位典当行业资深人士也表示,包括一些购房者在内,用“艺术品投资”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再转作他用,在业内并非秘密,甚至已经成了“约定俗成”。
  “用这个名义不仅贷款额度大,而且好操作。比如贷款申请下来之后,万一遇到银行核查,客户完全可以说没能买到或拍到看中的艺术品。”这位典当业内人士说。
  以短还长&“灰色房贷”隐性风险凸显
  在楼市回暖,调控政策趋严的背景下,房贷收紧趋势明显,因而“灰色房贷”越来越受购房者的青睐。所谓“灰色房贷”说明其并不是正规贷款。尤其,在监管层面收紧的背景下,“灰色房贷”的隐性风险逐渐凸显。
  “房地产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但消费贷款期限只有10年,这就存在‘以短还长’的问题,一旦政策出现调整,就会出现供不上房贷的风险,所以不论是消费者还是银行,只要在违规边缘游走,就有很大风险。”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林耘说。
  林耘认为,“灰色房贷”一事双方都有动机,买房者是为买房打擦边球;而银行是主动配合打了擦边球,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增速减缓,银行想要找到能承受高利率贷款的客户不太容易。
  因此,从表面看,担保公司“牵线”客户获得了急需的贷款资金,银行多了一笔生意,担保公司本身也有手续费进账。“灰色房贷”看似取得了“多赢”的效果。但这种“过桥”贷款本质上是担保公司的垫资行为,垫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而消费性贷款的期限通常为数年,最高可达十年。这意味着一旦“过桥”完成,贷款的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了银行。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等多位专家认为,在保证每一笔贷款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同时,银行方面应加大对贷款流向的检查力度,监管部门也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违规贷款进行追讨和处罚,防止信贷资金通过消费贷款等途径违规流入房贷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但由于这种贷款期限短、风险较小,且需求旺盛,而银行对消费类贷款的用途审核、监督并不严格,只要能提供消费合同,大都可以顺利地贷到款。
  此外,对于作为“过桥”掮客的担保行业却由于入门门槛较低,监管不严,出现诸多乱象。
  自2010年开始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来,担保公司数量持续增加。截至去年6月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超过8500家。
  据了解,政府部门曾经对融资性担保进行过整治。但从整体来看,担保行业在行业定位、金融定性等方面比较模糊,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行业监管也过于宽松,这给一些担保公司从事“灰色房贷”等违规违法业务提供了空间。而担保行业资质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银行的信贷安全。
  针对担保行业乱相的整治,多位专家建议,首先应从中央到地方完成对担保行业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形成专门的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进行垂直管理。同时,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改变其只能管牌照、管不了人和财的现状。
  其次,应在《担保法》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文件,对担保行业的职能范围、监管办法进行明晰规划,改变目前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给监管带来难度的现状。
  另外,提高行业尤其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也是保障这一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不过,一些专家也呼吁,担保行业在现代金融体系构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为这一行业提供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促使其充分发挥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的功能,从而拥有更加“阳光”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除在钱财上可能受损失外,‘灰色房贷’或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伟嘉安捷企划经理吴昊指出,如果通过利用消费贷款用于房贷,虽然银行并不监督消费类贷款的后续使用情况,不过,一旦贷款人被发现挪用消费类贷款购房,银行会给出停贷、要求立即偿还贷款的处理,而且贷款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骗贷,会进入个人信用记录。
  除此之外,对于路边张贴的提取公积金的小广告,吴昊指出,由于公积金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申请较慢,因此一些购房者购房时只能选择商贷,而在此背景下,希望提出已缴公积金作为首付款部分资金。“由于一些个人提取公积金机构并不正规,因此,出现虽缴纳中介费,却未能提取出现金;甚至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贷款形式取出,造成部分购房者失去享受公积金首套房信贷优惠政策的机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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