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找一下育林交银蓝筹基金净值怎么交

什么是育林基金?_百度知道
什么是育林基金?
林业税费状况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1、农业特产税政策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2、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3、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号)。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植物检疫条例》。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野生动物保护法》。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证书工本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号)。(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号)。(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1)育林基金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2)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砍伐树木的罚款单上,能写育林基金吗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育林基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木材加工许可证办了还需要交纳育林基金吗
 问题来自:四川 - 乐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34 咨询人:f411z5h13ip14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建议咨询林业局
回复时间: 12:4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VIP+版主]
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2: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2: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继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帮我找一下人在哪里_百度知道
帮我找一下人在哪里
帮我找一下人在哪里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
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3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因为什么要找呢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育林基金用途应公开 商品林采伐由市场定
11月29日,在广州召开的"《森林法》民间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林业专家学者、律师、林业企业和林农代表等,各抒己见,对《森林法》的修改提出意见。
& 《森林法》民间修改意见座谈会在广州召开,各方代表各抒己见
&&& 南方农村报讯(见习记者 段凤桂 记者 李丁丁)&&& "农业税免了,那森林这一块,能不能有一些减免税费的具体思路,鼓励大家经营林业。" "育林费用收可以,但用途要透明,真正用于造林。" "公益林管好,商品林放开。林业不走向市场,大家富不了。" "必须尽快给桉树人工林'正名',扭转地方政府和人们的认识误区。"&&
&&& 11月29日,在广州召开的"《森林法》民间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林业专家学者、律师、林业企业和林农代表等,各抒己见,对《森林法》的修改提出意见。
&&& 《森林法》修改去年10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和2014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如今进入征求各地意见阶段。
&&& 林业经营者期盼"名分"
&&& 现行的《森林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第二章林权管理中也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所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总监兰樟仁认为,现在很多林业经营和培育主体不仅仅是国家、个人和集体那么简单,林业公司为林业的发展做了很多事,但有时候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他认为应该在《森林法》总则中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利。
&&& 兰樟仁的观点获得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杨桂红的认同。在杨桂红看来,《森林法》应该把林业所牵涉到的主体都纳入其中,并明确每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她说,现在很多林业企业的林地都是流转过来的,流转过来的林地应进行规范的备案登记,这样可以稳定流转关系,林地上的林木也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等,解决企业很多后顾之忧。
&&&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发华认为,很有必要将《森林法》总则里面的森林经营主体由三个变成四个,也就是在国家、集体、个人之外再添加一个"其他的森林经营者",以囊括我国现有的所有林业经营主体。
&&&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钧提议,《森林法》应对林权的三大要素&&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边界进一步厘清,"如果连这些权利的边界都不清楚,保护根本谈不上。"
&&& 育林费应返还育林者
&& 《森林法》规定育林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10%这一标准计征。但对于此项制度,各方看法不一。
&&& "征收育林费是专门用于造林的,没有用于造林就是违法。"在中国林科院首席科学家白嘉雨看来,《森林法》中所规定的育林费用是合理存在,但他认为,应该补充"育林费应适当返还给造林、育林的经营主体"这一条款。
&&& 同样,中国热带林业研究所研究员徐建民也赞成收取育林费用。他说,征收育林基金就是为了防止林业经营者砍完树就走,使山林成为荒山这一问题的出现。他提出,育林费用的收取,可采取林业经营者在采伐前交付育林基金作抵押,等恢复植被并达到《森林法》要求之后再适当返还的方式。
&&& "育林费用收可以,但用途要公开透明,真正用于造林,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兰樟仁说。厦门大学林权政策研究专家贺东航教授持同样观点,认为育林基金的用途必须合法且公开透明。
&&& "当前的育林费用肯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要马上取消是很难做到的,当务之急是严格监管。"广东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副站长侯长谋作进一步补充道。
&&& "育林费我觉得不应该收,尤其是商品林。"华南农业大学教授莫晓勇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商品林都是由林业经营者自主更新的,育林费的收取显得勉强。
&&& 广西理文林业总裁董汉民指出,搭车收费的行为大大挫伤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除去成本和上缴的税费,林业公司的利润是很微薄的。"董汉民称,他在广西部分县市所搜集到的数据显示,很大一部分林业经营者期望废除育林基金这一制度。
&&& "农业税免了,那森林这一块,能不能有一些减免税费的具体思路,鼓励大家去经营林业。"南方民间智库专家委员会副主席彭澎在会上说。
&&& 在座谈会上,被誉为"中国桉树之父"的齐述雄表示,《森林法》中的育林基金本应是有利于森林种植者培育人工林,但实际上仅有一两个省将育林基金免除或者征收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种植者。因此他认为,修改或删除育林基金制度迫在眉睫,"要明文规定,收多少返多少,什么时间必须返还给种植者。"
&& 商品林采伐应市场化
&&& 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就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森林采伐量限制在一定数量范围之内。对此,莫晓勇认为,公益林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应由政府主导,限额采伐。但商品林不应该限额采伐,应将其推向市场,"商品林应该以面积作为备案". "商品林就要赋予它商品的属性,让它流通。"徐建民说,商品林的采伐应赋予林业企业和林农更多的自主权,由他们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采伐的数量。
&&& "商品林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黄永平在会上说,"公益林管好,商品林放开。林业不走向市场,大家富不了。" "我非常赞同限额采伐按面积划定,因为按立方来算,对我们经营者来说是很烦的,把我们的经营期拉长了。"广东丰绿林业总经理温建科认为,按立方划定指标,还有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政府的可操作空间太大,寻租、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
&&& 另外,年过八旬的齐述雄还在会上呼吁为桉树"正名".他说,近年来有些地方禁止种植桉树,甚至不科学地宣传桉树有毒、破坏生态、"天上无鸟飞、地上不长草"等错误观念,给整个人工林行业带来很大的伤害。"必须尽快给桉树人工林'正名',扭转地方政府和人们的认识误区。"
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编辑1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国家发改委学者肖金成:体制障碍令进城
●体制障碍造成农民工的报酬不足以让全家在城市落户,教育、福利、住房等等都是问题。
作为2013年第十二届广东种博会主服务商,南方农村报再次以最高分数中标第十三届广东种博会主服务商。本届种博会将于12月12-14日在柯木塱举办,各项工作已同
农财宝典农化版
农财宝典水产版
农财宝典种业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