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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基准利率]&&
1年(含1年)基准:6.00%|1-3年(含3年)基准:6.15%|3-5年(含5年)基准:6.40%|5-30年(含30年)基准:6.55%
[外汇牌价]&&
美元/加元:1.1199
[国际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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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15.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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钯金:696.00美元
[外汇牌价]&&
美元/加元: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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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优惠关于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要求,现将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年报时间
日至8月31日。
二、外汇年报对象
截至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且未注销、吊销或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三、外汇年报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
(三)2013年度利润表;
(四)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附件1);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汇局不再要求出具对应年度的外汇年检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应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可暂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外汇年报方式
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asone/)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无需参加现场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为提高报送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外汇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具体报送方法可参考《外汇年报操作指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版)》(附件2)、《外汇年报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版)》(附件3)、《外汇年报操作指引(企业版)》(附件4)。外汇局将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的质量核查力度,提高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其它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报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先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提交外汇年报信息。
2、未按时参加外汇年报的企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被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企业无法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逾期申请补报的,将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后方可办理补报手续,补报通过后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3、外商投资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网站(http://safe.)查询、下载最新年报信息。受理窗口:东莞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3号、4号窗口。咨询电话:110329。
4、其他未尽事宜,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及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外汇年报操作指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版)
3、外汇年报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版)
4、外汇年报操作指引(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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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号: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 二、 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 三、 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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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时间:日&星期四&&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时间、工作要求、违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做好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于日前,将辖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注销、吊销和转内资程序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该部分企业不纳入应申报企业底数。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二、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以及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三、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见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2014年外汇年报将继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外汇年报要求。各分局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实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名录(重点企业的实到注册资本总额占应申报企业实到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六、各分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外汇年报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炼;应通过强化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项目事后核查与监管工作。
七、2014年外汇年报时间为日至8月31日。在日前,各分局可通过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进行催报,以提高申报比率。各分局应在催报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
业务管控状态。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
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八、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外汇年报总结工作,并于日前上报外汇年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对各分局外汇年报数据质量控制、分析调研、事后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年度考核。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
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2.1资本公积
2.2盈余公积
2.3未分配利润
三、应付外方股利
附注(以下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未分配利润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未分配利润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应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部分。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3.“应付外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4.“附注”:“应付股利”、“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期末数”仅投资性
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5.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6.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7.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8.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9.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自日起,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银行和外汇局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年报信息。日至5月11日期间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外汇局、境内银行角色(即功能权限)添加和操作要求
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管理员(zbxmba)应为本机构业务操作员分配“外汇年报操作员角色”;银行业务管理员(ba)为业务操作员分配“外汇年报银行操作员”角色。外汇局、银行业务人员系统使用操作手册分别详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常用下载栏目)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资料下载栏目)。
二、境内企业和事务所浏览器设置、业务开通、用户创建、角色添加和操作要求
(一)浏览器设置。系统使用前,境内企业和事务所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企业版和事务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常用下载栏目)的要求,做好浏览器设置工作。境内企业和事务所访问地址为:http://asone./asone。已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和事务所无需进行浏览器设置。
(二)业务开通和用户创建。境内企业和事务所使用系统前,原则上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便于开展外汇年报报送工作,系统已自动为境内企业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ba),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已经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和事务所,其业务管理员和密码已经存在;对于未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系统自动为其创建业务管理员(ba)和初始密码(默认为组织机构代码)。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遗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密码重置。
(三)用户创建、角色添加和操作要求。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ba)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三、外汇局科技人员应指导和配合业务人员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对银行和企业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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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于2015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汇发13号文”),自日起实施。汇发13号文重点关注境内直投和境外直投外汇管理的简化和改进,具体做法是取消外汇登记审批流程,将登记业务和监管一定程度下放至非行政机构(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境内企业以小红筹架构进行境外融资项目属于“大直投”范畴,在此次汇发13号文中也一并进行了调整。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以下简称“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的相关法规,纲领性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即10号文),专门性规定是国家外汇局去年7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即37号文。相比37号文,此次汇发13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调整主要为了是响应国家对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简化重构。
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管理权由外汇局下放至银行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因此,37号文下外汇登记的受理主体为外汇局,性质为行政机构。而汇发13号文实施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将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机构受理,根据汇发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汇发13号文操作指引”),对于:(1)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受理机构改为银行。具体来说,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的为“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为境内居民个人“户籍所在地银行”;(2)补登记的受理机构仍为外汇局,补登记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特殊目的外汇登记之前,已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完毕并完成了向特殊目的公司的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的情况(实践中指,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完成前已通过VIE架构完成返程投资)。补登记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并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之所以做上述例外规定,是考虑到补登记情况下可能存在企业违法违规事项,而银行作为非行政机构没有查处权,也缺乏相应的辨识能力。
另外,我们了解到目前实践中,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将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时,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亦需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汇发13号文实施之前,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表上“返程投资情况”一栏勾选“非返程投资”或“返程投资”。若为返程投资,外汇局将要求出示境内居民个人已取得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证明。虽然汇发13号文实施后,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改由银行办理,但汇发13号文在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下称“汇发13号文操作指引”)中仍保留了上述区分。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纳入年度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13号文实施之前,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以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32号)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情形下,境内投资主体应当进行年检。而境内居民个人返程投资的情况无年检要求。汇发13号文实施后,取消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年度存量权益登记制度,同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亦被纳入存量权益登记主体范围之中。根据汇发13号文操作指引,“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未进行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局将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将暂停办理外汇业务。未如实进行存量权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如在外汇局抽查中被发现,外汇局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内居民个人的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多个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集中办理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集中办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个人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集中办理登记(以下简称“主要资产权益集中登记”);二是,多个境内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可委托其中一人在受托人境内资产权益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集中办理(以下简称“委托集中登记”)[尾注 1]。此次汇发13号文操作指引针对上述两种情况作如下变动:保留主要资产权益集中登记的做法,但集中登记改为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银行办理;删去了委托集中登记的内容,因此境内居民个人是否能委托他人向银行集中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尚不明确,有待实践予以解答。
除此之外,汇发13号文在境内居民个人范围界定、境外再投资登记以及提交审核材料要求等方面于37号文相比没有更新。(完)
郁雷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的合伙人。(E-mail: .cn)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实习生张玉瑾(复旦大学法学院)对本文亦有贡献。
尾注1:见37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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