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重大疾病病有哪十一种

关于做好2013年度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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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总工会
关于做好2013年度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管委)、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工会: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总和市总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推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三提三创”和“双联”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13年度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层次的保障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职工的保障水平,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职工互助保障是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在职职工一次性缴纳10元的保障互助会会费,再按年度缴纳所参加保障计划规定的互助费,当出现患病或意外灾害等情况时,即可获得高额互助保障金,从而大大减轻职工的负担。我县自2011年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以来,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县参保单位累计达到54个,参保职工达到1559人,累计为24名患病的职工支付保障金3.5万元。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利于解决职工因病致困的问题,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各乡镇、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现实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给干部职工创办的一件实事,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互助保障计划,使本单位干部职工及早受益。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我县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县总工会设立的代办点承办。目前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共有5项(详见附件2、3、4、5、6),重点推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凡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相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条件的,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保。
各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要用好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多渠道筹措互助保障资金,可通过行政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条渠道筹资,为单位干部职工集体投保。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中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精神,为本企业职工支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三、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多方筹措参保资金,集中发动干部职工参保,力争实现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全覆盖,已建工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企业全部参保的目标。
(二)各级工会要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要把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当作为职工排忧解难、构建抵御各种风险屏障的德政工程,基层工会主席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增强工会凝聚力的高度,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努力实现职工互助保险全覆盖。
(三)已参加保障计划的单位(见附件1),要按时做好续保工作,避免脱保。有关业务和具体事项请与县总工会联系。
联系人:&&张建华&&&&张香玲&&&&&
联系电话:4429562&
附件&&1、2013年到期续保单位
2、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3、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4、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5、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6、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2012年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单位
民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司法局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开源农机修造厂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农业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种子管理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财政局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畜牧兽医局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残疾人联合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甘肃万向德农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新天镇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农机监理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团县委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科协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统计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环保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机关事业保险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政府招待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民政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人民医院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供热中心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妇幼保健院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六坝林场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国营民乐县苗圃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天然植被保护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大河口林场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林业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扁都口木材检查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湿地保护管理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林业技术推广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林业调查规划队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开发区林业工作站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永固镇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南丰乡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审计局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总工会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直机关工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顺化乡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南古镇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丰乐乡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国土资源局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妇女联合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六坝镇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三堡镇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民联乡人民政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民乐县城市绿化大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5.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计划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限制。
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8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本计划生效后,中途不得退出。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重复参加或变相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其中一份有效,其它份数均无效。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个人自负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照职工个人自付费用4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金;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金;  在同一互助计划有效期内,本会只承担对参加本计划职工两次住院支付互助金的责任,对超过两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承担支付互助金的责任。  住院次数的计算以医疗机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  6.自参加本计划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支付医疗互助金申请。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代办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参加单位、会员本人承担。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正本);&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4.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会员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必须由所在单位代表会员本人向办事处统一办理手续。本会不直接对会员本人办理互助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其它规定事项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身故,保障责任终止。
2.本计划认定发生约定保障事件的具体时间,根据会员最初接受符合本计划第五条规定的治疗时间确定。  3.互助保障期满,会员继续参加时,如本计划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3.参保会员参保前二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两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起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②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30天),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③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八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
第九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上述8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三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三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叁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30天后60天内(含本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因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3)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连续休养超过30天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金。
在三年的互助保障期限内,患病会员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十一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活络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首次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5.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
第九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11类重大疾病依据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身体伤残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1.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2.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3.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伤残会员的抚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符合上款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4.其它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第八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六条中规定的(1)、(2)、(3)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第2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九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界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
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单位:元)
&&&&&&&&&&&&&&&&互助费互助金领取标准
伤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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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1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1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2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
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96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28 colSpan=2 height=42 x:num="1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3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4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6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96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28 colSpan=2 height=42 x:num="2
<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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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et5 style="BORDER-RIGHT: #.5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WIDTH: 108 COLOR: #000000; BORDER-BOTTOM: #.5 FONT-STYLE: WHITE-SPACE: HEIGHT: 31.5 TEXT-ALIGN: TEXT-DECORATION: mso-protection: locked visible" width=144 colSpan=2 height=42 x:num="8附件6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和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进一步提高职工互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医疗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凡已参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且在保障期限内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会员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2元。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在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本会只按一份承担保障责任,超出份数视为无效。&&&&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3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的,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最高可享受住院津贴54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住院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终止。&&&&会员自交费参加本计划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3天住院天数。&&&&住院津贴计算公式=每日住院津贴3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住院津贴互助金责任:&&&&1、在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2、在参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3、在参保前因疾病住院;&&&&4、在参保后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5、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或二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会员无需住院治疗,但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天数(住院期间只产生床位费,无其它治疗费用的天数);&&&&1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会员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正本)复印件;&&&&3、二级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本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4、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其它规定事项
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会员和其近亲属应在其住院治疗结束前通知本会,否则,造成伤害事实、有效住院天数无法核实的,本会有权拒付住院津贴。&&&&2、参保单位或会员在住院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未向本会提供材料提出给付住院津贴申请,过期视同放弃。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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