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管理主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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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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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官方公共微信甘政办发〔2012〕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发〔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推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近期发展目标  (一)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兰州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兰州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二)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三)逐步做到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  (四)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气体燃料、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五)限制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省商务厅,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下同)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七)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八)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九)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十)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十一)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十二)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工信委)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十三)抓紧编制全省“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十四)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十五)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十六)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十七)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  (十八)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十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十)各城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四、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一)各城市要认真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省建设厅)  (二十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  (二十三)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二十四)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十五)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十六)切实加强各地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二十七)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十八)督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排放情况待环境保护部二噁英监测中心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十)改善环卫作业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  (三十一)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二)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十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四)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省环保厅)  (三十七)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新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八)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开展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三十九)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四十)对各城市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  (四十一)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广电局、甘肃日报社、省广电总台、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  (四十二)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对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本方案中涉及部门)  (四十三)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省建设厅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牵头部门)  (四十四)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共同把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题词:环保 生活垃圾△ 方案 通知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甘肃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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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私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违法行为,促进公众生活环境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美化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申请在长沙市雨花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2、未提出申请,在长沙市雨花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私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前向雨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到期未申请延期的行为;
(6)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
(2)重点巡查:在批准的地点、批准的施工期内不少于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进行日常及重点巡查;
2、协助监督检查:区环卫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规范;
2、发现超过批准期限,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应要求停工、补办续批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将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2、区环卫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是否履行其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违规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对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被检查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府及国家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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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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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质量,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厅组织4个专家组,于11月24日至12月5日对全省15座垃圾处理设施进行了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对3座处理设施开展等级评定或者预评定。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顺利做好此次等级评定复核、评定、预评工作,保障工作质量,我厅邀请了省内、外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DBJ19-2011)、《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DBJ22-2012),对各市县开展了复核、评定工作。复核、评定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座谈交流、沟通反馈等形式进行。结果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方面。儋州市、三亚市、保亭县、定安县、乐东主城区等5个市县填埋场保留I级,乐东沿海地区填埋场初评为I级,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屯昌县、白沙县、昌江县等6个市县填埋场保留Ⅱ级;临高、陵水垃圾填埋场较此前无害化等级评定有所退步,需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琼中县在2012年省级评定时未达到Ⅲ级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等级标准,此次复核依旧不达标,需整改后重新评定。
  (二)焚烧厂方面,海口市保留AA级标准,琼海市保留B级标准。文昌市在2012年无害化等级评定时运营期未满1年,未参与评级,此次预评定不达标,需整改后重新评定。
  二、主要成绩
  总体上看,各市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运营稳定,能有效完成垃圾处理任务。
  (一)城乡垃圾归集进场量大幅度提高。随着我省实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推进,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进厂(场)量均有大幅度提高。文昌市、琼海市由2012年的间歇性生产运行,到目前的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海口市、儋州市、屯昌县、保亭县等市县均在积极筹备垃圾处理设施二期扩建项目。
  (二)部分市县领导重视,工作突出。儋州市填埋场自运营以来,管理严格,舍得投入,作业规范。填埋区严格分区、分单元作业,雨污分流控制好,导排气体得到集中处理。乐东县是我省唯一一个建有两个垃圾填埋场的县城。两个填埋场管理比较规范,均被评为I级。
  (三)场容场貌整洁有序。儋州市、五指山市、保亭县、定安县填埋场注重场容场貌管理,打造花园式场区,场区较为整洁。
  (四)部分市县基础资料收集、整理规范。海口市垃圾焚烧厂运行资料和记录较齐全,分类归档,专人管理。保亭县、琼中县等县按照省里监管标准要求,逐项准备资料并进行自评。
  三、存在问题
  (一)填埋场管理粗放。大部分市县缺少填埋库区作业规划,无法达到分区、分单元填埋的要求,作业随意,管理粗放,没有实施有效地雨污分流作业,渗滤液产生量大与处理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陵水县、临高县、屯昌县等市县与2012年等级评定相比,工作水平存在较大幅度的下滑。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等市县填埋场场区环境较差,库区覆盖不及时,垃圾暴露面积大,直接造成渗滤液产生量和处理成本的增加;大部分市县场区作业面控制不到位,臭味较重;万宁市、陵水县填埋库区作业平台、道路的搭建不利于生产作业;白沙县、陵水县等市县存在拾荒现象;五指山市、琼中县、临高县、保亭县、昌江县等填埋场库区存在渗滤液积存问题。
  (二)不重视资料归档。除海口市、保亭县等少数市县外,绝大多数市县的资料管理不完善,未按照年份或分门别类归档,且缺失大量重要的生产运行、环境监测资料。
  (三)大部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行不稳定。目前大部分市县的渗滤液系统处理能力总体下滑,无法按设计规模全量处理渗滤液。另外,调节池容量已接近饱和,库存渗滤液过多,且有的表面浮盖已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四)环境监测不够完善。多数填埋场对地下水、大气等指标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监测。万宁市、乐东县(沿海地区)等市县填埋场环境监测数据不合常理;琼海市垃圾焚烧厂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失准,部分烟气指标监测数据异常且在线系统中缺失对烟气中氯化氢指标的监测;文昌市垃圾焚烧厂未进行炉渣热酌减率的监测。
  (五)监管人员业务知识不足。整体看,多数填埋场现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填埋作业无序,随意性较大,没有按运行管理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填埋作业。焚烧厂监管水平亟待加强,琼海、文昌两市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
  (六)缺乏配套垃圾填埋场。琼海市、文昌市垃圾焚烧厂缺乏配套垃圾填埋场,只能将每天无法入炉处理的垃圾露天堆放。此外,文昌市尚未按国家规定安全填埋飞灰。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为更有效的推进工作,尽快解决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厅将对垃圾处理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请有关市县环卫部门对挂牌事项进展情况每月向我厅汇报督办工作进展。整改后达到要求,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详见附件)。文昌、琼中、临高、陵水等市县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核或重新评定。
  (二)制定库区作业规划,合理规范填埋作业,消除渗滤液安全隐患。各垃圾填埋场应合理做好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最大限度减少作业面,使用膜覆盖,规范填埋作业,有效防止雨水进入垃圾堆体。对于存在新旧库区的市县,要增设挡堤,形成明显阻隔。同时要防止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减少蚊蝇消杀作业面。特别是调节池接近饱和的填埋场,应加大存量渗滤液处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富余一定调节库容,满足雨季渗透液储量要求。
  (三)加大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改造力度。对现有运行效果不佳的渗滤液处理厂要督促运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运行。对确实不能达标运行的,在按合同约定追责的同时,要尽早考虑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规模合理、运行稳定、质量可靠、出水达标。同时,在原液进水、膜系统进水、反渗透进水、处理系统回调节池的管路上增装流量计,以加强各阶段水量数据监测。
  (四)做好环境监测及数据核实。除了委托第三方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以外,各垃圾填埋场运行单位还应按规定完成自测,各市县环卫部门应配备基本的环境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环保监测部门对自测数据进行抽查,以确保数据准确。
  (五)加强现场作业及监管人员培训。通过复核情况看,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对实现填埋场高效管理尤为迫切。各垃圾填埋场要对现场作业及监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禁止拾荒人员进入垃圾场。各市县要在垃圾场外设置警示牌,严禁拾荒人员进入。对已进入填埋场内的拾荒者采取劝说、疏导的方式,控制拾荒人员进场捡破烂,确保垃圾安全处理,减少病菌传播。
  (七)加快焚烧厂配套设施建设。琼海市及文昌市应尽快开展配套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征地工作,彻底解决飞灰、炉渣无害化处理和进场垃圾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海口市尽快开展飞灰固化的密封生产工作,避免空气扬尘。
  (八)加强资料管理归档。各垃圾填埋场要对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DBJ19-2011)》,补充完善所欠缺的资料,确保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填埋作业每日覆盖、环境影响及监测、安全制度及检查、设备检修及保养、消杀药剂购买及使用等运营工作报表及台账齐全备查,各项工作资料要注明人员及日期,确保及时、准确、有效。
  (九)加强焚烧全过程监管。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垃圾焚烧厂的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DBJ22-2012)要求,加强对焚烧全过程的监管,要定期对焚烧工况、烟气在线监控指标、投药情况等内容管理到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各市县挂牌督办清单(分市县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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