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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声琨在人民日报发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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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方方面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意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形势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所在。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同民主法治建设进步和人民群众期待要求相比,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执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行政执法机关履职的基本方式是执法,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在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准确把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决定》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要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创新打击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执法合力。要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处藏身。要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使群众打开电脑就能查询有关事项、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公共服务。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解决“没有指标不干活,有了指标乱干活”的问题,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准确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决定》的部署要求,从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等方面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全过程。  (一)创新执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就不可能有行动上的高度自觉。要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决纠正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传统做法,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侵蚀和干扰,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始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完善执法制度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在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机制上下功夫,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要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加强对与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制度缺失、规范冲突、要求不当的,要及时推进“立、改、废”,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确保各项执法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坚持把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结合起来,把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与注重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结合起来,注重突出重点,加强建章立制,科学设置每一项执法制度和程序,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三)改进执法方式  衡量和判断执法工作的成效,既要看法律效果,更要看社会效果。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期待要求,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系,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改进执法方式,理性文明执法,强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积极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四)提升执法素养  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关键有赖于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进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是否遵守法律、能否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专题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和倒逼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学法、规范执法,努力使广大执法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习惯,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高度自觉。(原标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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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热点: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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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表示,人民期盼有更可靠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十二五”期间6个方面任务。一是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二是加快城乡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第三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第五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这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保底层”更加牢固。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这将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安全稳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更好保障。日,人社部近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6日。《办法》提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标准表述】[深入分析]维护社会公平、恪守分配正义并让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是文明社会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当不同阶层的福利诉求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时,应通过对话、协商来增进福利共识,并由立法机关来决定。我国已确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保制度框架,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担责任,既非劫富济贫式的制度安排,亦非滋生懒惰型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激励劳动、合理分享、互助共济的条件下,让低收入或困难群体也能有尊严地生活下去,同时又让富人感到没有被剥夺。公平的社保制度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普惠性。不是某一群体的专利,而是全民的福利,是共享式的制度安排。二是统一性。愈是统一的社保制度愈是能公平地惠及全民。三是可持续性。即能够持续地让人民感到一年比一年好而不是起伏波折甚至遭遇危机。在三要素中,前两个解决的是当代人的横向公平问题,后一个解决的是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问题。[存在不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还不完善,突出的表现在: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地区明显滞后。二是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三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加强城乡相关制度整合、衔接和推进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日趋紧迫,难度不断加大;四是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矛盾比较突出;五是人口老龄化加快,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六是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七是管理服务基础薄弱、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措施]一方面,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到:一是强调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平等,即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因素均应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保证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机会公平的保障。二是社会保障要通过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社会成员克服先天不足或生活困难,有条件参与社会竞争,保障社会发展的起点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消除转型过程中不同成员在占有公有资产上的不平等,减少强势成员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行为,创造一个规则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三是社会保障应为国民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意外灾祸、失业和疾病等状况提供保障,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为社会成员的疾病和工伤提供保险和救助,使得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为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具体来说:一是须牢固确立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可选过渡办法的改革原则。二是继续加大公共投入,尽快弥补相关福利制度缺失,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三是积极推进同类制度的整合,通过统一制度来实现公平。如医保制度从“三元分割”到“二元并行”再到“一元覆盖”,社会救助、老年服务走向城乡一体化,等等。总之,社保制度走向公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目标不能更改,方向不容紊乱,步骤要有理性,措施更要合理。
Powered by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是
A.为少数人制定的B.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人制定的 C.为执法的人制定的D.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
制度是以公开宣布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系统。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和规则是
A.由少数人制定的B.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 C.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制定的D.永恒不变的
制度的正义性在于
A.它的程序与规则是为多数人制定的 B.它的程序与规则是为少数人制定的 C.它的程序与规则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 D.它的程序与规则是为人民的利益制定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正的对待,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障B.制度是以隐秘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系统C.制度和规则只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D.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与规则是为少数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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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2014年第20期《红旗文稿》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署名文章: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要义是实现国家治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就是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制度化。而古今中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将优良的制度文而化之,才能最终实现治理目标。因此,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
一、制度现代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1.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建设是人类进步的根本标志。国际竞争表面上是技术和力量的竞争,实质则是制度的竞争。通过制度现代化形成制度优势,是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根本保证。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集中体现。软实力对内表现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对外表现为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发展模式、民族文化、外交方针等方面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程度。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被认为具有软实力,真正得到认可,从根本上是因为其制度具有优势。
2.实现中国梦需要制度层面的文明振兴。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有个近乎“诅咒”的论说,名曰“中国无历史论”。其大意为,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对此,已有不少批评和驳斥。但若反躬自省,封建中国绵延近两千年,国家治理体系在根本上未有大的革新,国家制度模式实质上没有大的变化,所谓的进步又从何而来呢?正所谓不进则退,中国在过去的几百年中渐从世界舞台中心走到边缘。中国梦的提出,正是让中国重回世界舞台中心的努力,没有制度支撑,中国梦将难以实现。
3.有优越性的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这是我们保持制度自信的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优越性表现在鲜明的方向性、制度的独创性和体系的全面性。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发展与完善,需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以提高治理能力,需要不断使中国特色制度模式更加完善,优势更加明显。与时俱进是使制度优势得以持久的根本保证。
4.不能将制度的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与资本主义化。现代化是否注定只有“西方化”一条道路?这个问题已经让人类社会纠结了半个多世纪。客观来看,不少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也有不少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确实取得了让人称赞的成就,但这种模式的可持续性仍待观察。中国的现代化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果偏离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南辕北辙了。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都不能改。
二、实现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1.以成熟化定型化为目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八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基础上,适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试图回答“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是在试图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在试图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阔、越走越自信,也是在试图通过制度的升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的规律,更加契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于不败之地并永葆青春,永续发展。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灵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因此,在中国推进制度现代化,一定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灵魂,通过制度现代化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要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主要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主要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3.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三个层面。经过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现代化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促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4.以解决现存制度问题和弊端为导向。必须看到,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长治久安,我国的制度建设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有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还必须看到,中国共产党既要建设完全不同于旧中国的制度体系,又要治理一个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的大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任务必然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艰辛探索和艰苦努力。因此,我们要对制度本身的缺陷和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党中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就在于通过改革和制度构建克服这些缺陷和不足,为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5.以法治思维为指导。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概而言之,是指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路径与过程。现代国家治理必然要求规则治理、依法进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的,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权判、官吏便宜行事的人治方式不仅与近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以法治思维推进制度现代化,就是在制度现代化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制度设计、创新和执行。
三、实现制度现代化的若干建议
1.要全面准确理性评价现有制度的利弊得失。所谓全面准确理性评价现有制度的利弊得失,就是要对中国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时空坐标中给予精准的定位,对现有制度的特质、优劣进行理性的技术解构,对现有制度的能力、效益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给予客观评价,对现有制度的路径依赖和路径创新进行系统总结。一方面,要看到现有制度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我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因循守旧,也不简单照搬,更不是主观臆测,而是源于实践和历史的教训,是党和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自主创造、自主创新的结果,它拓展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路径选择,是中国对世界的独创性贡献。它以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和世界影响力,证明了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合理性、优越性,为我们坚定自信奠定了豪壮的实践底气。另一方面,要看到现有制度的不足。我们之所以要推进制度的现代化,就是因为现有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够现代化,因此我们一定不能讳疾忌医,而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握制度建设规律,把现有制度的弊端和不足消除掉,把其优越性不断发扬光大。邓小平对此曾要求,每年领导层都要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这个规训对今日之中国仍然不过时。
2. 要尽可能地凝聚改革共识。改革是中国的出路,也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如今,改革已入“深水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对于硬骨头怎么处理,最不容易形成共识,改革的阻力也最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充分发挥制度在凝聚改革共识方面的作用,以制度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保障。虽然制度是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约束条件,但制度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在事实上具有引导和教化功能;虽然制度是刚性的和不可随意变通的,但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博弈、协商能够尽可能吸收各方面意见、权衡不同群体利益从而消解分歧;虽然制度是静默的和中性的,但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激励和惩戒功能会对人们关于公平正义、善恶是非、好坏对错等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等产生积极影响和导向作用;虽然制度可能是滞后的、有漏洞的,但制度的可预期性、可重复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可持续性等优势可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通过制度现代化过程凝聚改革共识也是可能的。
3. 要正确处理现代与传统的关系。制度现代化的过程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吸取古代、近代治理精华,摒弃古代和近代国家治理糟粕,尤其是克服近代国家治理局限,实现向现代国家治理的超越。要使国家治理更具有现代性特色,至少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真实民主。古代实行专制,无民主可言;近代追求形式民主,有民主之名而无民主之实;现代民主之精意在于“真实”。二是实质法治。古代君主权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无法治可言;近代法治为形式法治,重其行而不重其果,法与公平正义渐行渐远;现代法治,要求法与公平正义高度契合,强调实质法治。三是人本文明。古代的国家治理以镇压为能,专制而血腥;近代的国家治理,标榜自由平等,实乃张扬有产者与权贵之特权;现代文明治理则要求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人性尊严,将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治理目标,并以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治理。四是治道科学。古代国家治理以强制服从为要;近代国家治理凭借民意和法律之名义行偏私之实;现代国家治理则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鹄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以取得高效益、低成本且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治理效果。
4. 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建构。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因此,制度建设必须整体谋划、系统思考、统筹推进,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过去所提出的制度建设目标,大多是经济领域的。制度现代化则包括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制度概莫能外。制度体系是一个位阶型体系,组成体系的诸要素在结合方式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异,这些要素性差异充斥着系统组织,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呈现等级秩序性,进而形成了系统等级的整体差异。这一体系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实施机制构成。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有系统思维,零敲碎打不行,东修西补也不行,必须进行全面系统地改革和改进,必须着眼于整体效应和效果,必须贯穿于多个领域和环节,必须形成整体的“制度群”。
5. 要注意“反向制度预设”。通过制度来治理国家,需要考量大量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于创制新制度,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因此,要注意“反向制度预设”,注重整体效应,实现制度体系合规范性、合正义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制度文明性和执行力、可实施性的统一,程序性、可操作性、可核查性和可追究性的统一,针对性、相对性、整体性、协调性和与时俱进性的统一。总体来看,制度的创设难能可贵,制度的优化任重道远。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我国目前的制度存在自我完善的空间,深刻认识制度自我完善的规律,积极探索制度自我完善的机制。
6. 要力求“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在制度现代化过程中力求帕累托最优,就是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地高效发展,从而使一个经济体中的所有人都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状态。用这个标准衡量,我国在很多方面都远远没有达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状态,有些群体在改革中受益不多,甚至有的群体为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牺牲,而这些不均衡的状态在根源上是制度设计所造成的。在当前和接下来的改革中,要坚持帕累托改进原则,尽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7. 要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要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现在身处的是一个建设的时代而非革命的时代,万不可只知“破”之道,不知“立”之道;万不可毁道变法,导致最终无道可守。中国现代化的过程绝不是西方化,要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道”。不少人还固执地认为,资本主义道路在上个世纪的中国走不通,不代表在新世纪也走不通,进而主张全盘西化。但是,客观来看,冷战结束后,全面照搬了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国家有几个是繁荣稳定的?受到“阿拉伯之春”影响的国家,有哪个政局稳定下来了?我们承认我们当前的制度本身还有缺陷和不足,这正是我们努力改进和完善这个制度模式的原因,但如果试图另起炉灶,其中的代价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中国社会难以承受的。
8. 要注意制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缺乏定势、翻云覆雨、飘忽不定是人治的特征。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不仅国民因缺乏可预见性而全无自由,官吏也会因治国无常而滥用权力,整个国家和社会也会因为治无常制而动摇不已。古今中外的开国之君或领袖都希望立万世之法、定不易之制,然而,多则两三百年,少则几年、几十年,要么人亡政息,要么国亡制崩,而恰恰是那些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改革完善的制度体系反而具有可持续性,反而能够存留久远。这是因为,时世变动不居、人性物境不断变化,治国理政之制度如不与时俱进,无异于守株待兔、刻舟求剑。在制度建设上同其他事物一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体系只有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开放性,才能具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及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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