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包装物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进行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中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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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对于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二是出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租金;三是出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因 ...
  企业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对于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二是出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租金;三是出借给购买方使用并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选择恰当的包装物处理方式,以降低税收成本。  一、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入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对于被包装产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即使在经过一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税款一年的免费使用权。所以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 & 例1:某焰火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销售焰火100000箱,每件价值234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23.4元/件,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设企业包装物自身的成本为14元/件。焰火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7%、15%,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  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人=.4÷(1 17%)=2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4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1 17%)×17%=34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4÷(1 17%)×15%=3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30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这里需要考虑包装物自身的成本问题。众所周知,即使包装物可以循环使用,但最终是要报废的,自身的成本损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4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14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减少了170万元的利润。 & &2、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年后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4÷(1 17%)=2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140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1 17%)×17%=34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4÷(1 17%)×15%=3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3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利润都是30万元,但是,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64万元)是在一年以后补缴的,延缓了企业的纳税时间,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一些条款(如包装物如有损坏则没收全部押金),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这样就可以缓缴税金。  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规定,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采用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并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一些条款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的方式更有利于节税。  例2:甲公司2008年1月销售汽车轮胎20000个,每个价值2340元(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234元/个。假设企业包装物的自身成本为140元/个。轮胎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7%、3%,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 & 方案一: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由于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租金收入=2÷(1 17%)=4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成本=2=28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 17%)×17%=68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2÷(1 17%)×3%=12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108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企业对每个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如前所述,包装物自身的成本损耗是不可避免的。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收入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成本=2=28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2800000=-28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减少了388万元的利润。  2、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一年以后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收入=2÷(1 17%)=400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费用=2=280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 17%)×17%=680000(元),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2÷(1 17%)×3%=120000(元),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0=108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与方案一相比,企业利润都是108万元,但是,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80万元)是在一年以后补缴的,延缓了企业的纳税时间,相当于企业获得了80万元的一年无息贷款。  可见,企业对包装物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被退回比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更能节税。  综上所述,对包装物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包装物既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也不收取包装物租金,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并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条款,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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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Liuyaru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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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处理方式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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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装物上税收筹划可节省消费税
重庆乐泰会计学校
在包装物上税收筹划可节省消费税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
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
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
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
,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
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
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
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
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
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
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
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
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
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 1.&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
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
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举例说明:
&&&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
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
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
&30%=31.5(元)。
&&&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
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
=59.05元。
&&& 2、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
&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
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
。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
费税税额为:(&500)&10%=251000(元)。
&&&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250000(元)。
&&&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
应纳消费税为:%+20&500&(1+17%)&10%=(元)。
&&&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
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 3. 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
&&&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
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
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
&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
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
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1993]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
支出&(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
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按目前
会计准则,应为&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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