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其中对“技术转让收入”有哪些规定?

您好: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10年有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并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按照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究开发50%加计扣除),今年我们将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技术转让,对于技术转让的营业税免征税务机关认可,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所得不超过500万免征的不认可,他们认为去年享受50%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不行。问下应该这种说法对吗,去年享受50%加计扣除后今年形成无形资产可以吗(按100%摊销),然后再转让,这样可以享受两种优惠吗?还是有税法规定只能享受一种,如果是的话,享受那种合适。谢谢。
问题类型: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可以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通常都应当形成无形资产。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还明确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同时明确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其中强调了“无形资产”因而我们有理由认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必须是构成无形资产的技术。如果未构成无形资产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至于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范围的技术,那么转嗔为喜扣除与技术转让优惠是可以同时享受的。但是由于作为无形资产的技术已经转让,因而加计扣除的时间段是有限的,即只有技术转让前的这段时间是可以加计扣除的,技术转让后,由于已经没有无形资产了,因而不存在再加计扣除的问题。欢迎您再次咨询。&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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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况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纪宏奎 丁雪&   |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2008年开始实施的《》进一步加大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力度,但是,以下十种情况的技术转让所得,仍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引起征纳双方的注意:   一、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主要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税收协定享受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   二、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属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论是境内技术转让所得,还是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从2008 年1 月1 日起,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 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对未经规定的部门认定登记或审批或审查的,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 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技术转让,从而规避国家税收。例如:2010年A 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 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 300万元。A 公司与B、C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 公司持有B 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100%股份,C公司持有B 公司55% 股份。A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B 公司股权之和=45% +100% &55% =100%。因A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达到100%,所以,A 公司从B 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居民企业取得的非指定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 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可见,非上述指定范围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居民企业取得的5年以下的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 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对转让5年以下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谓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七、居民企业随技术一并转让的设备等非技术性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也就是说,在转让技术时,对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而取得的所得中,属于转让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性服务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适用于技术转让收入外,还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将其限定为技术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也就是说,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这部分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反之,对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九、居民企业未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国税函[号文件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技术转让所得资料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案手续。根据国税函[号文件,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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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引用文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
来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字号:大 中 小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业务概述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三)办理地点
所在辖区地方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间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申报之前提出。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7.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8.向境外转让技术的企业方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七)办事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编辑: 莫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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