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业场所要害岗位员工关系专员岗位职责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银行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复习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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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复习题
银​行​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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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主 体 词:
目录编号: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 平、袁鹤、顾 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熊自力、徐志伟、邓慕琼、滕云海。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656 防盗安全门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 银行金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 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透明防护板& transparency bulletproof fl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安全柜员系统(简称STS)& Security Teller System
柜员和客户之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数字录像设备 (简称DVR)& 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4 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场所;
(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 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风险部位:
(a)离行式ATM、CDM、CRS等;
(b)离行式自助银行。 5 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或封至离地35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 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 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 11 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 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安全技术规范》(GB)、《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规定,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 附件: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 第三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 第二章& 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 第六条& 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 第七条& 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 第八条& 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 4、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5米为宜,室外以3?5~10米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 5、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不宜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以确保对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情况的实时监控。
&&& 6、金库库内图像显示应进行屏蔽,监控图像应加密保存,只有授权才能查看。
&&& 第九条& 营业场所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营业场所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路(含)以上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一般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
&&& 2、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并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
&&& 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报警探测区域应能有效地覆盖上述区域。
&&& 5、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 6、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秒。
&&& 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 8、营业场所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16小时正常工作。
&&& 9、金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 10、进入金库的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 11、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二种通讯联络方式。
&&& 12、枪弹库、计算机房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 第十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开。现金业务区内部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确需设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的窗户时,窗户(外)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网的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6毫米,固定条扁铁的厚度不小于4毫米,钢筋间距不大于110毫米,固定条间距不大于250毫米。钢筋与固定条以及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螺帽应焊接固定。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与非现金业务区等内部区域用玻璃相隔的,应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安装方式可参照现金柜台,其防护能力应与现金柜台同等。
&&&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因消防要求确需另设置安全出口的,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现金业务区设置与金库区域相通的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该门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00毫米,通道直径应不大于200毫米,并加装金属网罩。
&&&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毫米、台面宽度应不小于500毫米。柜台基座用砖石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300毫米,用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200毫米。
&&&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x63x5毫米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毫米,二相邻螺丝应小于500毫米。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毫米,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毫米(长)×200毫米(宽)×150毫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可安装能移动的盖板。收银槽未嵌入柜台实体部分靠里侧应安
装厚度为4毫米以上的钢板,以达到防弹要求。
&&& 3、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防弹(复合)玻璃的安装应符合GA38标准相关的要求。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毫米,宽度应不大于1800毫米,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复合)玻璃采用一块或二块水平安装法。
&&& 单块防弹(复合)玻璃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毫米,下沿与柜台面紧贴并用胶水固定,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
&&& 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防弹(复合)玻璃高度离现金柜台台面应不小于1500毫米,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上,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下,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50毫米±50毫米,交接部位长度大于100毫米,交接部位间隙不大于20毫米,下部嵌入柜台面深度15-20毫米。防弹(复合)玻璃框架的制作应符合GA518标准的要求。
&&& 防弹(复合)玻璃上不得开孔。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实施密封。
&&& 防弹(复合)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毫米处。
&&& 4、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应符合GA576标准要求。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信息并保存30天以上。
&&& 5、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或防弹玻璃。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 营业场所一层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卷帘。因建筑结构等原因确无法安装防弹玻璃或金属卷帘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 6、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金属防护门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安装金属
卷闸门的,锁具在现无达到GA/T73标准要求产品的情况下,应安装质量可靠的锁具,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 7、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 8、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 9、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相连有相通出入门的,其防范要求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
&&& 10、监控中心不宜设在底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设在底层的,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栅栏。有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玻璃幕墙的,应安装防弹玻璃或采用金属栅栏等方式进行实体防护。监控中心因消防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该出口的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一级风险金融机构的监控中心应设卫生设施。
&&& 11、枪弹库、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 第十二条& 金库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 金库防护应符合JR/T0003—2000标准相关要求。
&&& 1、金库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150毫米。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
&&& 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 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改建的非双墙回廊式地下库房在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适当加固后,可不设回廊。
&&& 2、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与库房相邻的本单位内部建筑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有窗的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 3、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库门外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作为隔离门,建立纵深防护体系。
&&& 4、库房应符合安全、适用原则,建筑面积、层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 5、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守库室设置应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一级风险单位的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 6、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金库建设标准执行。
&&& 7、金库门应符合JR/T0001、GA/T143等标准。
&&&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 (一)报警入侵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 1、每半月进行一次入侵报警装置防范效果测试(报警入侵装置不设防情况下进行)。检查探测器是否探测灵敏;布防是否满足入侵探测覆盖要求。
&&& 测试方式:对被动红外、双鉴报警探测器,分别以1米/秒、0?3米/秒和3米/秒的速度在防范目标边界上(离防护目标五米外),相对于探测器视场轴线横向运动(其中双鉴在任意处作横向运动),步行不到3米,报警入侵探测器应产生报警状态(报警入侵探测器的报警灯亮)。
&&& 2、每月进行一次紧急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与公安110报警联网测试(入侵报警装置测试方法可依据下条)。在进行测试前应通知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也可委托安装单位进行此项工作。在进行该项测试时同时对灯光联动等进行测试。灯光联动报警后(入侵报警装置的报警灯亮)4秒内联动的灯光应打开。
&&& 3、报警系统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保卫力量,以确保营业场所安全。
&&& (二)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 1、每星期对图像进行检查,图像是否清晰可辨。
&&& 2、每月对室外摄像机的镜头、透明防护罩等进行清洁,对线路进行检查。
&&& 3、每季度对室内摄像机的镜头、透明防护罩等进行清洁,对接线进行检查。
&&& 4、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摄像机角度发生变化,应即时进行调整。
&&& 5、摄像机出现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保卫力量。
&&& (三)硬盘录像机维护管理:
&&& 1、每天检查硬盘录像机,工作是否正常,重放前一天录像是否正常。
&&& 2、每星期检查录像机记录时间是否准确,如出现误差应及时进行调整。
&&& 3、每月检查硬盘录像机的图像存储时间是否满足规定的30天以上期限。并随机抽三个时间段录像进行回放,检查图像是否清晰。
&&& 4、硬盘录像机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
&&& (四)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系统维护管理:
&&& 1、每天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安装的控制器是否完好。
&&& 2、每月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是否正常。检查在一扇门开启状态时,另一扇门是否能开启。内、外门未关闭时间超过10秒后,系统是否发出音响警示声。
? 3、每月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是否有出入信息记录日志,记录时间是否准确,信息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
&&& 4、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对现金业务区出入口的管理。
&&&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上班时,应首先观察营业场所周边治安情况,检查门窗、摄像机、ATM机等是否正常。检查无疑后,2人以上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
&&& 第十五条& 进入营业场所后,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 1、营业场所内有无异常迹象。
&&& 2、撤防防盗报警系统。
&&& 3、报警、监控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4、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 5、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 6、通信线路是否畅通。
&&& 7、有无存放有违安全的物品。
&&& 检查情况应有登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 第十六条& 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着装和携带防卫器具,在运钞车未到达前,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应立即查明情况并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必要时,营业场所负责人应报告上级行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运钞车到达后,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要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工作。
&&&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在营业大厅内等候运钞车到来。运钞车到达时,在确认是本行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后办理相关交接款箱手续。交接款手续必须在视频监控下办理。
&&&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接款箱,并随时做好报警工作。款箱进入现金业务区内后,应及时关闭联动门。
&&& 第十九条& 设有金库的营业场所在款箱出、入库时,守库人员要核对进库人员身份,加强守卫,款箱运至现金业务区或金库途中,要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安全。
&&& 第二十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现金业务区。备用金或大宗现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入箱,不得放置在柜面和其它不安全部位。不得在现金业务区内接受任何人赠送或要求存放的任何物品。
&&&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门锁钥匙要由当班负责人掌管。营业人员确需离开柜台时,必须报告当班负责人同意,将现金、印签、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箱加锁,退出业务系统应用程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离开现金区。
&&& 第二十二条& 进出现金业务区,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在确认安全时,方可开启联动门。并在确认第一道门锁闭后,才能开启第二道门,即开即关。
&&& 第二十三条& 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的现金业务区要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和出入时间等信息。
&&& 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临柜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要密切注意观察客户的神态、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并妥善处置。客户提取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时,柜台工作人员应提醒其注意安全防范。
&&&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设立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 1、协助营业场所负责人做好员工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组织开展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和业务操作规章制度的落实。
&&& 2、负责营业场所监控、报警、消防、防抢、防盗、供水、供电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 3、负责营业开始前、营业终了时对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
&&& 4、负责对营业场所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5、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抓好整改工作。
&&& 6、负责营业场所设置的《日常安全检查登记簿》的填写登记,包括安防规章制度和安防知识的学习、安全检查、预案的演练、安全信息的传递等内容。
&&& 7、接受安全保卫部门安全业务培训、日常工作指导和安全信息的传递;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营业场所各要害部位人员的安全调查。
&&&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负责维护营业期间营业大厅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值勤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精神集中,按规定携带防卫器具,巡视防护区域,注意观察营业场所进出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上前询问。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要护送至营业大厅门口,防止不法分子侵害。
&&&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遇有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上级管辖行实施的安全检查,要在核对介绍信、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后,方可回答有关提问。检查现金业务区、金库和监控室的还须有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 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营业场所进行设备维修时,须查明维修事宜和核对其介绍信、身份证,并由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 对安全检查人员或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包括检查或维修的部门、工作事宜、检查人员或维修人员的证件号码,并由检查人员或设备维修人员签名。
&&& 第二十八条& 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清查无误后装入款箱上锁,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 第二十九条& 运钞车未到达前,营业场所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清场,劝无关人员离开,并对营业场所周边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
&&& 第三十条& 运钞车到达后,在确认是本行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后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相关交接款箱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款箱接走后,营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安全及门窗、水电关闭情况,经安全员复查登记后,关闭联动门,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锁闭营业厅大门。
&&&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期间,遇有抢劫、盗窃、诈骗或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沉着冷静,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报警和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第四章& 守库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 第三十三条& 守库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饮酒。
&&& 第三十四条& 守库值班人员上岗进入守库室前,应观察外围,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敲门。守库当班人员听到敲门声后,须随身携带防卫武器,从可视/对讲装置观看、查问,确认无异常情况和值班人员身份后,开启守库室门。
&&& 第三十五条& 接班人员进入守库室后,与当班人员同时检查各种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好,技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通信设施是否正常,通信是否通畅,对守库区域进行巡查,然后进行枪弹或防卫器械、物品和钥匙交接,在值班登记本中逐项填写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在枪弹交接中,必须进行验枪和清点子弹,确保帐物一致。交班人员交接完毕后即离开库区。
&&& 第三十六条& 交接时,如发现枪弹或防卫器械、监控设备、通信器材缺损或故障,应立即报告,等妥善处置完毕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 第三十七条& 守库应实行双人守护,按规定携带枪弹或防卫器械。
&&& 第三十八条& 守库员上岗后,要密切监视库区内及周界的治安动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遇有紧急情况要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守库期间,严禁玩弄武器、饮酒和进行有碍执行守库任务的活动,锁好守库室防盗门,禁止外来人员和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 第三十九条& 守库人员应负责出入库人员的审核及警戒工作。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进入金库的,守库人员必须核实其身份、任务并逐项登记后,方可开门放入。非工作时间,未经保卫部门、金库管理部门主管行长批准,严禁进入库房。
&&& 第四十条& 遇有上级行或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检查库区时,值班人员必须先通过可视/对讲装置查明情况,再电话请示报告,在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后,查实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后,方可开门实施检查,并做好逐项登记工作。
&&& 第四十一条& 守库期间,发生抢劫等暴力事件或灾害事故时,守库人员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报警和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第五章& 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 第四十二条& 运钞须使用专用运钞车和执行双人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卫车。
&&& 第四十三条& 押运时,必须明确押运安全负责人。押运安全负责人应了解押运任务、部署押运工作。运送大宗现金或跨地区长途押运,应成立指挥小组,制定押运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指挥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担任。
&&& 第四十四条& 押运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 1、押运员上岗前,按规定着装,穿、戴好防弹衣、防弹头盔。
&&& 2、领取枪支、子弹。由枪弹管理人员开启枪柜,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子弹、枪证、持枪证和通信器材、防卫器械等。押运人员按有关规定验枪、验弹、验证和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佩带枪支、子弹。保卫部门负责人或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枪弹领取全过程。
&&& 3、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通信是否畅通。
&&& 4、运钞车驾驶员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油量是否充足,报警、灭火器材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带齐有关证件。
&&& 5、长途押运要准备食品和饮用水等必备物品。
&&& 第四十五条& 执行押运任务人员必须对运钞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押运情况严格保密。
&&& 第四十六条& 运钞车出发时,在检查运钞车运钞舱门锁闭后,押运安全负责人应在驾驶室副驾驶位置上就坐,另一名押运员待全部人员上车后,上车就坐于后排靠窗位置,锁闭所有车门。
&&& 第四十七条& 押运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押运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指挥、调动押运、出纳、驾驶人员的行动。同车的押运、出纳、驾驶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确保押运安全。
&&& 第四十八条& 运钞车严禁捎载无关人员及物品,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 第四十九条& 运钞途中,押运安全负责人要负责观察运钞车前方及左右的情况。驾驶员在安全开车的同时,注意前方路面的安全情况,配合押运员处置突发事件。押运员必须做到枪不离身,精神集中,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的其它事宜。通过复杂地形路段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加强警戒。
&&& 押运员要随时与本单位保持联系。
&&& 第五十条& 押运途中,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岗。长途押运中途需加油、加水或随车人员就餐、方便时,应由押运人员分别在车上守护和下车警戒。
&&& 第五十一条& 运钞车到达营业场所或库房时,应就近停靠在指定的视频监控区域。有院落的,运钞车应直接开到院内,关好大门,在视频监控下装卸。
&&& 第五十二条& 运钞车停妥后,一名押运员先下车观察情况,当确认安全时,另一名押运员下车。两名押运员分别站在运钞车后门(运钞舱)两侧负责警戒,款箱下(上)车后,迅速锁闭车门,一名押运员站在车门一侧继续警戒,另一名押运员护送取(送)款箱人员至现金业务区或库房第一道门边,待联动门或库房门锁闭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后,迅速上车,继续下一个营业场所的押运工作。
&&& 第五十三条& 装卸款箱过程中,运钞车驾驶员要锁闭车门,不准离开驾驶位置,运钞车不得熄火。押运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进行警戒。
&&& 第五十四条& 严禁押运人员在营业场所接送款中提拿款箱和代替办理随车出纳人员相关业务。
&&& 第五十五条& 押运途中遇有抢劫、爆炸、尾随、交通事故、交通受阻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按预案妥善处置,确保资金安全。
&&&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 第五十六条& 完成押运任务后,押运员应验枪、验弹,交回枪支、子弹、枪证、持枪证和通信器材等,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枪弹由管理人员入库保管。押运安全负责人向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领导汇报押运情况。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湖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及省厅《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湖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金融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
       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许可工作,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湖州市辖区内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意见所称金融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意见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管箱库和社会化押运公司的自建金库。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意见。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各地一、二级防护级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县、区公安机关配合;本轮达标活动基本结束或县(区)专家组成立后,三级防护级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市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承担审批验收工作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由公安机关治安、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原则上在公安机关治安、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中挑选,但应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人员参加,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公安机关治安民警科技干部和金融机构保卫人员担任专家的,应具有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专业知识,熟知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业务,责任心强,并保持相对稳定。各金融机构保卫人员担任专家的,原则上不参与本系统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等标准,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必要时,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有权决定市、县(区)级专家组参与全市范围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
  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的人员担任专家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熟知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业务,责任心强。市、县(区)公安机关确定专家组人选后,由市局治安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实施审批、验收工作的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提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并提供与公安110报警联网布置图,出具防盗报警与紧急报警设备使用年限证明(其中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含离行式、附行式)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在申报时,必须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6项的防护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必须对装填现金区进行物理隔离,现金装填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在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左右两侧中央水平线高度应分别安装振动入侵探测器,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现金装填区域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现金装填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对该区域内的金融机构人员加钞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视、记录,回放图像清晰。
  2、自动柜员机的客户操作区,应在显要位置安装统一格式的金属制安全防范提示牌。同时应安装外挂式安全防护装置,装置外观允许使用金融单位各自统一的标志标识,但不得落地,更不得封闭。同时装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能对附近安装的无线摄像器进行有效干扰,达到视屏障效果,防止客户密码被窃取。设备必须经公安部相关机构检测达标;(2)在客户进行存取款操作时,当两侧50CM有人员靠近时能触发热红外系统,发出强光,强制形成一米线效果,并同步进行语音提醒;(3)增强区域光照度,使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和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自动柜员机的操作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清晰显示客户的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并能对相应区域内的车辆、人员活动情况进行有效监视、记录,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和其他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4、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应实施24小时远程监控。远程监控中心应能任意切换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回放,有人员进入时应具有声光提示信号。要在醒目位置安装与金融单位监控中心联通的双向语言通话系统,设置紧急呼救按钮,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辩。
  第九条。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柜台对客户一侧,应配置统一格式的金属提醒标志牌,一柜一牌。
  第十条 金融营业场所凡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5.5.3所规定的一级防护的现金业务区,其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读装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十一条 金融营业场所安装柜员监控设备时,应与点钞机进行串联,能同步将点钞机采集的数字字符叠加于监控画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尽快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书面意见,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并附第七条规定报送的材料后,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本实施意见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各级公安机关应考虑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急事急办,高效率地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离行式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需单独申报,独立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中的附行式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应一并申报,合并审核验收,但不单独发证。对后期增设的离行式、附行式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单体自动柜员机的安全防范工程均应申报审核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意见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意见报批,同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意见报批,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市公安局按照《实施办法》中的式样统一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须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单位保存,一份交银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要求。是开展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其他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银行自助设备 bank self-service equipment
银行提供,由客户自行完成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的专用设备,如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货币兑换设施、自助存储保险柜、安全柜员系统等。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等),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应用模式& application mode
根据自助设备、建筑实体、银行营业场所间位置关系的不同而形成的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不同设置模式。
在行式 in-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离行式 off-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非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大堂式 in-h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室内的应用模式。
穿墙式 through-the-w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建筑实体内,设备操作面穿出墙体,客户在建筑实体外操作使用的应用模式。
银亭& kiosk bank
安装在室外,不依附于任何建筑实体的自助银行的一种应用模式。具有封闭的设备防护区和客户操作区,对自助设备有一定的防护能力。
自助存储保险柜 self-service deposit safe
金融机构设置的,用于签约客户24h自助存储现金、支票等物件,具有特殊投入口的特种保险柜。也称之为“夜间金库”。
4& 应用模式分类
4.1& 银行自助设备应用模式
按自助设备与银行营业场所的位置关系,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按自助设备与建筑实体的构成关系,可分为大堂式和穿墙式。
实际应用中可形成4种基本模式:在行大堂式、离行大堂式、在行穿墙式和离行穿墙式。
4.2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
&&&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可分为在行式、离行式和银亭3种。
5&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系统除应符合GB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5.1.2& 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
5.1.3& 图像数据的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不应低于352×288像素数。
5.1.4& 事件触发的实时图像应按25帧/s存储,并应具有事件触发前的预录功能,预录时间不低于5s。
5.1.5& 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5.1.6&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
5.1.7& 各种外接线缆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刚性防护体内。
5.1.8& 应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h服务电话,不应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5.1.9& 视频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宜与自助设备的时钟同步。联网系统宜具有系统校时功能。
5.1.10&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摄像机、记录设备的存储介质(硬盘)出现故障时能主动报警。
5.2& 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2.1& 除应符合5.1的要求外,还应针对银行自助设备加装具有防窥视功能的装置,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如设置1米线,或加装挡板,或设置独立、封闭的操作间等措施)。
5.2.2& 应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和记录。
5.3& 离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3.1& 除应符合5.2.1的要求外,还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5.3.2& 宜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记录。
5.3.3&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远程联网功能,能将故障信息和报警图像上传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能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并能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5.3.4& 宜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3.5& 对安装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环境条件较为复杂场所的自助设备,宜根据实际环境条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5.4 穿墙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穿墙式自助设备(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5.4.2& 宜在银行自助设备操作面前方设置实体防护装置,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当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该空间不应同时向其他客户开放。
5.4.3& 实体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暴力破坏能力,使用透明材料的部分,应采取遮挡措施,以保证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其他人员不应看到其操作过程。
5.4.4& 宜采取措施对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安装或粘贴附加物品的行为进行识别、报警。
5.4.5& 离行穿墙式宜有独立现金装填间,并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现金装填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宜具有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5.5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自助银行(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2、5.3.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自助银行宜选用后装填式的银行自助设备,并宜设置独立的现金装填区。
5.5.2&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5.5.3& 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装填式时,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填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
5.5.4&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紧急报警应与所在地区的接处警中心联网。
5.5.5&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5.6& 应能实现报警、图像、声音、对讲广播等信息的远程传输和监控功能。
5.5.7& 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
5.5.8& 应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5.9& 宜符合本标准5.4.2、5.4.3的要求。 5.6& 银亭安全防范要求
银亭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5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 应保证其整体与地面牢固连接,并隐藏连接装置。
5.6.2& 安装地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厚度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其占地面积的1.2倍。连接件埋入深度不低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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