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试行的政策写毕业论文的时候还要可行性研究毕业论文吗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市场经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毕业参照论文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市场经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毕业参照论文,市场经济对项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
上传日期: 04:38:2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市场经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毕业参照论文.PDF
官方公共微信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绿色供应链运作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毕业论文+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doc42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35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毕业论文(设计)
绿色供应链运作方式的可行性研究
专 业 工商管理
我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设计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原件,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设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对论文设计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授权对论文(设计)进行任意处置。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绿色供应链运作方式的可行性研究
---以嘉兴市禾众汽车为例
随着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其已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不顺应绿色时代的潮流,企业将会被淘汰出局。绿色供应链管理能使整个供应链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副作用最小,并能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绿色消费需求,从而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实力。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应从绿色物流、绿色制造、绿色销售等诸多方面着手,综合考虑,积极推进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现。论文以嘉兴市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现有的供应链体系分析,找出其不足,并从理论结合实际角度分析其实施绿色供应链的可行性。
关键词:绿色供应链,可行性,运作方式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现在要写论文的开题报告,因为时间仓促,所以准备的不够充分,请问大虾们,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与可行性分析该怎么写,具体是哪几个方面的内容。比如我要写,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析_作业帮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
现在要写论文的开题报告,因为时间仓促,所以准备的不够充分,请问大虾们,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与可行性分析该怎么写,具体是哪几个方面的内容。比如我要写,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析
现在要写论文的开题报告,因为时间仓促,所以准备的不够充分,请问大虾们,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与可行性分析该怎么写,具体是哪几个方面的内容。比如我要写,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析这个课题,那么研究现状与可行性分析该从哪几个方面去写比较全面,简洁。字数300字就够了,如果我满意的话,可以追加分数!
  相关参考范文: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及原因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症结在于融资渠道不畅。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理论,实践上应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以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落脚点,弄清和找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关键所在,进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融资渠道  我国的改革开放为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平台,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吸纳就业人员、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要求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现实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理论,实践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并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问题,就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融资渠道狭窄,银行借款在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  (二)长期负债呈下降趋势,自有资金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获得长期融资更为困难,融资渠道少而不是资金少  (四)我国银企对中小企业融资,银行普遍存在“惜贷”、“慎贷”甚至“恐贷”现象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安定性较差以及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加大  (二)银行体系不健全和金融服务单一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变得更为困难  (三)宏观金融环境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融资缺乏制度支持和扶持  由此可见,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表面上看是融资渠道狭窄,深层原因则是制度障碍。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的同时也将出现新情况、新特点。因此,需要系统化的对策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治标更要治本。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随时欢迎您的咨询。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毕业设计论文-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doc48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1.1 选题的意义
研究是决策科学在项目领域的应用。所谓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包括技术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及系统工程等)对一项建设工程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综合科学,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实用和可靠,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越来越大,2008年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房地产业增加值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5%,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贡献。,,。,,。,,。,,。,。,,,。,,,,,。, 然而,本应作为投资决策重要依据的可行性研究至今却仍然未能获得其应有的地位。笔者认为, 造成当前可行性研究普及不够、规范不够、受重视程度不够的原因是复杂的,而可行性研究本身误差较大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1)当前可行性研究的误差有多大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投资决策前, 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它一般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项目的评估和决策四个阶段。根据国际经验,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随其工作的开展, 有一定的精度要求。一般是: 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耗时1-3 个月, 研究费用占总投资0.2%~ 0.8%), 误差在±30%~ 20% 以内;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耗时6 个月左右, 研究费用占总投(0.25%~ 1. 5%),误差在±20~ 10% 以内;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耗时8~ 10个月,研究费用占总投资(0.2~ 1.0%),误差在±10% 以内。
当前国内房地产可行性研究远远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是法学的 中介支付宝名称:贺亮  完全是找人修改原创论文来糊弄人  在这里爆一下这个无良中介 他的qq  论行政合同的行政诉讼  专业:法学
姓名:杨文娟
指导老师:郑钧老师  【内容摘要】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渐开始发生变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被行政机关运用。但行政合同的救济途径却缺少必要的立法规定,本文将从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结合中外行政政合同的诉讼救济制度,分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存在的问题,进而也相应的提出充和完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合同的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职权行为,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行政活动方式,而是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作出,是一种双方行为。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故行政合同一般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行政主体可以基于一定的民事目的从事民事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即为民事合同;还可以处于优越地位并通过契约行使行使行政权,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  2.行政主体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目标。行政主体通过制定行政合同来实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故签订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行政机关的利益,而是为更好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高度的公益性。  3. 在履行行政合同时,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这种优益权表现如下三方面:第一,合同期限内,行政主体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第二, 如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体享有单方自行更改合同权利的权力,但行政主体因变更合同而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需酌情给予以相应的补偿;第三, 行政主体拥有对相对人违规违约行为的制裁权。   4.行政合同纠纷适用行政法律规则。由于行政合同是建立在以行政法律关系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同时,实现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有时也依靠签订行政合同的方法来完成,因此只能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方式来解决行政合同争议。  5.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不同目的,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行政合同的订立具有协商性,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行政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等的受行政合同的约束。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特征,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二者的一种结合,具体表现在:第一,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 行政合同具有公益性的内容。第三,行政合同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取决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行政合同的种类  在现今社会,行政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委托合同。是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一事务交另一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办理的合同,如公安机关的委托调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方签订,目的是将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相对人,相对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法对受让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就是行政合同中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并进行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创设,同时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  3.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相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类合同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此都有清晰的规定。在该类合同中征用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用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而补偿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即采用何种方式补偿以及补偿多少的确定等,行政主体须与相对人平等协商且达成共识。  4.国家订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   二、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法律滞后性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合同相关的内容还不被大众所了解以及认同,由于行政合同属于新型的法律理念,但是由于这一理念的不成熟性导致到目前为止,行政合同救济在法律上还未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因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以及情事变更等原因而引起争议,这种争议,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行政合同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或者一行政合同无效等为由拒绝履行;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合同的义务,但是后来以行政合同无效等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给付;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理解行政合同条款上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形等。   因此,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合同纠纷救济制度,才能充分发挥行政合同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包括行政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对合同的异议、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受到的制裁及其对相对方的补偿、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  行政政府合同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指行政合同的救济通过合同途径或者管道予以解决。“从西方国家的法律救济模式看,对政府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具体制度表现为协商、仲裁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司法外解决方法或者诉诸司法途径”协商、仲裁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裁决是程序较为宽松的救济方式,但出于这种对权力被滥用的担心和行政法功能论,西方国家在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设计上基本上都坚持司法救济最终原则。与其他救济途径相比,司法救济是最主要也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但是,因各国司法制度和行政法制度之不同,司法救济所采取的诉讼方式都有所不同。  行政合同具有的双重性使得行政合同无论是在行政救济程序上还是在民事救济程序上都不足以解决行政合同救济问题,因此在现今,行政合同救济存在的十分客观的问题是有待我们司法完善的。  (二)行政合同救济存在的问题  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双重性质,行政合同在实践中运用的时间不长,行政法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再加上立法上的疏漏及人们在合同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相关的法律制度未能成型,使得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找不到何种救济途径。目前,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都是按照民法规则、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 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在适用民事规则或者行政规则上的态度也是模糊不清,因此反映到具体的救济措施方面也显得凌乱和缺乏效率。一方面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合同效力或制裁违法行为这种措施几乎没有使用;另一方面对于行政主体因行使优益权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却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加上对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优益权作出的变更、解除合同等行为,有时候又被作为行政侵权案件来处理。所以在我国来说,我国行政合同的种类仍不明确,再加上一些的救济方式的不规范性,导致多数的行政合同纠纷得不到最合理的解决,这是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合同救济方面所处的一种尴尬混乱的局面,也这是未来我国司法发展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三、行政合同救济的完善  (一)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及其评析  行政合同是凭借私法方面的合同办法达到保护公共权益的目的。因此它同时具备行政执法的行政性和民事合同行为的合意性两种特性。作为行政合同的两个基本特性,行政性和合意性影响和决定了一个国家将采取何种行政合同制度。“纵观全球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方面:一、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二、法国的以行政为基础的行政合同;三、德国的以合同为基础的行政合同。”某个国家采用的任何一种行政合同的类型,又对该国行政合同救济的价值方向和目标以及所适用的整体法律框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即明确了其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由此,可将西方少数重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合同救济模式分成:公法救济模式、普通法救济模式和公私法混同救济模式共三种模式。  1.普通法救济模式  在英国和美国国内,实际上不存在所谓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合同”概念,上述国家对任何关系到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统称为“采购合同”或“政府合同”,且这些合同大多涉及商业活动。个中原因,与其法律体系的一元化不无关系,普通法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每个公民受相同的法院管辖,受相同的法律制度制约,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体系,普通法也适用于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即使遇到国家政府合同纠纷,往往也只有求助于普通法院的裁决,所以,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采用普通法救济模式。美国和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基于普通法的政府合同通常适用于政策性和计划性比较强的资源保护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用于推行行政政策和执行行政计划。  英国不存在行政法院,司法审查由普通法院承担,英国区分行政合同和私法合同的标准是: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为承担公共职责的机关,合同所涉及事项与公法有关。 对行政合同诉讼中,不涉及行政机关“特权”的部分,一律适用契约规则。美国行政合同被称为公共合同或征购合同,规范行政合同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公共合同联邦征购条例,美国行政合同引发的争议由法院审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行政合同制度设计上普遍坚持司法救济最终原则,这些模式和制度规定对我国制定行政合同法律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2.行政合同的公法救济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更为明确的划分了公私法,采用了相异于英美法系下的普通法合同的规则,并且因国情而异各具特色,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作为使用行政法的鼻祖,其行政法的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显得非常完善成熟,在保证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通过有关法律建立起了一套以行政权力为中心,完善成熟的、极具特色的、由行政法协调的行政合同制度。为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法国的行政主体享有多种行政优益权:例如强令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权、对合同的监督权、变更取消权、制裁权等。法国的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划归行政法院受理,但“法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了行政合同的内容和意义”,大多依靠行政法院的判例来明确行政合同的基本规则。 其认为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标准:第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第二,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第三,超越私法规则的合同。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建立起了一整非常完整的适用于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体系。判例规则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建立的判例规则;二是权限争议法庭在裁决合同性质的归属问题时,针对行政合同而建立的判例规则。除此之外,法国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条例也是行政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3.行政合同的公私法混合救济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公私法混同模式有着不同于公法救济模式与普通法救济模式的特点,就是同时兼顾行政性与合同性。德国立法机构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面临“规避或化解对公共利益的重大不利情况”的情况时,享有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特权。但这是特殊例子而非常见情况,而且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只有在遭遇或面临中大危机事件或急需化解对国家利益的重大不利因素时才能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且行政主体还须严格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酌情对合同相对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还特别强调,除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行政主体单方解除行政合同前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对人,其中详细说明解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具有的公、私法不分的传统和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小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很难借鉴和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以判例为基础,普通法院管辖的政府合同救济模式的立法经验,因此我国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时,也不可能效仿这些国家采用私法救济的方式。我国国情似乎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各自都重视公法至上,将行政合同视为落实行政政策、开展有效行政管理活动的中要手段,给予了行政主题足够的行政优益权。但是抗斥私法救济,单纯援用公法救济的模式不能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这些行政合同救济模式对我国是个很大的启迪。有选择的借鉴才应是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完善的应有之意。  (二)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救济方法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合同总体上属于行政职权行为,因而应采用行政救济方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而且,在我国,救济途径的选择往往是很据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作出的,刑事法律关系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合同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按照逻辑顺序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采用行政救济方式可赋予行政主体提起行政合同诉讼的权利及反诉权,使行政机关的起诉权得到保障。   1.明确行政合同受案范围标准  这主要涉及对行政合同的判断,在西方国家,主要采用实质性标准,即以是否具有公法性质来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我国多采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即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认为采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可能会缩小受案范围,因为近年来的研究显示,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公务员,相对人--相对人之间都可能订立行政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保护受损方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采用实质标准比较适宜,但此实质标准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其二,能够引起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确立行政合同诉讼当事人资格  第一,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由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基于对行政权控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单向性救济机制,即仅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这就限制了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利益。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一旦行政相对人出现违约事项,可直接制裁或为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故行政机关不须作原告。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因为在行政合同中,合同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除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优益权,对于其他有关行政合同纠纷,如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纠纷等份行政机关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行政相对人,因而需要诉诸法院,因此法律应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行政合同第三人原告资格。行政合同所涉及的第三方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在订立行政合同过程中的第三人;二是履行行政合同的第三人。  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第三人,我们认为应当给予其原告资格。因为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够提供有效救助时,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订立行政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虽然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规定,其入罪的标准要到达一定数额和一定严重程度,若未到达  上述标准则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因此为防止那些未构成刑法入罪标准又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逃脱法律的制裁的,应当赋予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诉讼的权利。   行政合同履行中涉及的第三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行政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后,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行政合同相对方不提起诉讼,其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赋予行政合同第三人原告资格,可以使社会公众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进而促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3.完善行政合同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就诉讼上无法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负举证责任。行政合同诉讼是否适用上述举证规则,我们认为应该具体分析。行政合同和合同的双重属性,对于因行政机关优益权的行使而引发的诉讼,如行政主体单方解除变更合同。行使制裁权等,通常是相对人提起诉讼,由其提供证据显然强人所难,因此为了公平公正应由行政机关进行举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或未举证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未涉及优益权的通常是违约行为,基于行政合同的民事性,可以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4.建立行政合同诉讼的归责原则  归则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由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因此它的归则原则是多元的。通常认为行政合同违约行为一般包括两类:一是行政特权违约行为,二是履行不能违约行为。笔者认为,前者应采用无过错归则原则即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其原因如下:第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进行缔约时,是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任而为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对相对人的这种信任予以保护,但由于行政主体滥用优益权,使相对人缔约目的落空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既然行政主体选择了利用优益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是基于其优益权考虑的,既然其拥有优益权,也就应该承担严格的责任,这样才能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二,行政主体有国家这一后盾,而相对人则是依靠自己的实力,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导致相对人无法维持经营或破产等,因此我们认为采用无过错原则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慎的行使优益权。  后者可采用过错归则原则。行政合同中除了法律为保障公共利益实现规定的义务外,还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这种约定的义务与民事合同中约定义务没有本质的区别,对行政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该可以适用民事合同违约的归则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归则原则是过错原则,因此,对履行不能的违约行为可才用过错归则原则。  结束语  目前,我国相关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仍不完善,为适应现代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断从实践过程中总结得到经验,进而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现今社会不断的发展,行政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也时刻提醒我们必须要找到一种正确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救济的制度,尽管对于目前我国相关的不完善性要根本地解决这一课题还是具有难度,但是我相信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一定会找到真正根本解决这一课题的方法,更好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健全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对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3.2全面造价管理的实施对策  3.2.1决策阶段的对策  1. 积极做好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对项目作出准确的投资预测,所需资料很多,如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水电路状况、当地建筑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大宗材料的原产地以及目前已建相似工程资料,对需做经济评价的工程项目要求准备更多材料信息。工程造价人员要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客观,保证投资预测和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2、严谨仔细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分析,是对工程项目在施工上、施工技术上、成本上是否合理可行开展全方位的分析、验证、并提出结论;它是确定工程项目和设计施工图纸的重要依据。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准确性、广度、科学性,对工程项目造价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明文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造价的成本预算,差距必须小于10%,否则必须重新再作决策。要提高可行性研究的可信度和准确度,提高投资估算的精度,可以从两方面努力:  (1)采取外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工作,成立估算投资的责任机制。  相关单位在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客观实际的估算投资,不得人为隐瞒任何实际情况,有意“大题小作”,制造虚假项目造价。要有效避免这个去缺陷,可将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工作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投资估算,并在可行性报告中体现。施工单位承担一旦支出超预算的风险。采取更换可行性报告编制主体的办法,可以有效规避虚假预算,提高工程造价工作效率。  (2)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引入简易初测,提升可行性研究估算投资的精度。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是建立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测文件、数据材料以及现场查勘基础之上的,缺乏深度和广度,且效果不明显。要将简易初测的方法应用到各比选方案的重点工程的估算上,以此提高对大型工程的估算投资精度。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来说这种办法十分有用。  3.全面准确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结合现有文件资料和正确方法,对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度开展估算工作,它贯穿整个投资决策过程,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在投资决策制定阶段,需预测项目工程总造价,以此决定是否投资项目,因此投资估算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才能支持正确决策,否则必将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项目工程的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工作中的关键工作环节。  4.成立健全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所谓的财务评价,是指根据现行国家财税政策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工程项目发型的财务费用和效益,计算评价指标,编制财务报表,评估项目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等财务现状,以此判断工程项目财务健康度,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评价结果是决定项目是否上马的重要依据。  可根据不同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财务指标评价系统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可分为动态评价指标和静态评价指标。  5.科学遴选最优方案  工程项目获批后,在尊重可行性研究结果前提下,对多个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全方位的技术经济验证、评估和择优选择。当前,采用最多的是专家验证和招投标的形式,准确客观的收集项目相关的数据材料,在规定的条件下,请专业人才对不同方案开展验证评估,提出正反意见,为项目工程决策者提供全面详细的意见和建议。  6. 加强人力资源工作和完善信息网络  充分发挥出人力资源工作的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共享信息系统的效率,为项目工程造价提供人力和物力上的支持。  3.2.2设计阶段的有效措施  设计阶段总造价目标被科学合理确定后,就需要使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对其控制管理。控制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途径和手段有:引入竞争机制,对设计方案开展价值估算,采用限额设计、标准化设计等办法。这些方法能有效控制设计阶段造价。  1. 合理运用竞争机制  (1)将招投标的方法应用到全面造价管理设计阶段中。所谓设计招投标,是指发包方对外公告将要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内容,接受设计单位的投标报名,经有关部门核实各设计单位具备招投标资质后,报名单位再向招标单位递交招标文件,发包方通过招标文件选定设计单位,将工程设计任务移交其负责完成的过程。  招投标制度的合理运行,能提高建设方在工程设计阶段的设计质量,能更好地开展投资控制工作。设计是项目工程的蓝图,一份设计图的完成并最终采用,就意味着已决定了工程未来框架和总造价。当前,“重设计、轻造价”的现象在设计单位中较常见。设计人员在开展设计工作时过度倾向技术忽视经济成本。因此必须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只有设计人员设计出技术可行、工程总造价合理的最优设计方案,才能被最终采用,这就能更好的激励和鞭策设计人员帮助建设单位控制好造价,扭转“重设计、轻造价”的现象。建设单位有权在设计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对比。在达到设计任务要求的前提下,要将经济性作为评估设计的重要指标。目前设计评估工作大多依赖工程专家,而建筑类的经济师却很少参与,导致评估结果容易出现误差。因此,必须重视建筑经济师的作用,合理利用他们的建议优化投标方案,不断改善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优化设计招投标制度。  第一,要培育出一批合格的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第二,政府主管部门要明令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第三,工程业主要明确拟建工程的功能及预算要求,要编制全面完整的招标书;第四,要对参与投标的法人进行必要的资质信用调查;第五,要规范评标单位所用的评标指标和方法,保证公平的开展工程竞标,并限制业主随意改动项目要求;第六,招标结束后,业主需组织开发、管理、预算和营销人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中标方案的优化措施,促使设计更加经济性和合理性。  工程设计招标是通过在技术实力、设计水平、设计项目经济性、设计成本等方面综合考核,在多种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挑选最合适的任务设计实施者。设计单位通过工程设计投标承接设计任务,因此必须从设计质量到经济性等各个环节都达到最优化,才能使设计作品在同行竞争中脱颖而出。对工程业务来说,既节省了设计成本,有大大提高了设计质量和经济效率。  (3)在设计单位内部,要提高团队总体竞争能力,就需将设计人员个人绩效与设计工作挂钩,由主管领导、总工程师与造价师层层把关,强化设计人员的成本意识,更加注重设计工作的经济性和质量,彻底扭转设计过程中忽视工程造
  价的传统做法。  2.构建工程造价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沟通机制对设计人员和工程造价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工程造价从业者不仅要扎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知识理论,还要广泛涉猎其他专业学科诸如工艺程序、机电机械、建设材料、施工技术、运输物流等相关专业的知识,要具备把握市场信息变化的能力,熟悉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广泛收集和获取关于工程造价的全方位信息,并输入到信息数据系统,给限额工程设计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与设计人员紧密协作,及时交换和反馈工作信息,为设计人员提供有关设计方案的定额指标、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更有力的支撑和指导设计工作。  3.以设计质量奖罚制度取代设计取费模式  当前普遍通行的设计取费方法是按工程总投资成本的百分比计算费用,工程造价越高,费用也相应提高。在这样的计费模式下,设计者缺乏主动降低工程造价、控制投资成本的动力。更不利于业主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若能使设计部门在设计限额内,充分运用工程价值原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完整前提下,凭借先进管理技术、使用创新技术、新结构材料、新设计方法所节省的费用,按固定比例提取其中一部分奖励给设计部门,能大大提高设计工作者的积极性,也是最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成本的方法。  4.发挥监理机制作用,吸引施工单位参与设计  我国建设领域中实行的工程施工监理制,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大多数建筑设计院业务能力和水平都达到了较高程度,但对建筑经济重视不足,设计人员往往在工作中重设计轻成本,忽视工程总成本。要强化设计人员的经济成本意识,促使在设计工作中经济与技术紧密结合,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可在初步设计阶段引入监理机制,由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与设计人员一同挑选设计方案,保证施工图造价符合预算要求。业主可授权监理师通过采用国家、省、市级各专业部门的标准通用设计进行标准化设计,不断加强设计管理,强化动态管理观念。通过采用标准化设计,可对拟建工程项目实施技术和经济上的安排,也是项目规划的过程。  5.实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就是根据既定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预算管控工程初步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总概算规范管理技术、施工图设计,同时各部门在保证达到预定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已定的投资限额控制工程设计,严格杜绝非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符合预算要求的项目设计过程。限额设计需将设计全过程中的经济与技术有机结合,特别是要加强可行性研究力度,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削减投资额。  3.2.3招标阶段的措施建议  1.以市场竞争机制控制招投标行为  国家1984年底颁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了要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是不管是业主的标底还是承建商的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在定额规定的范围内。这种以定额为基础、施工图预算为条件、标底为重心的传统计价方式和招标模式,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成熟,监管缺位,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束缚,使得通过招投标方式导入的竞争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自主权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自身产品竞争力对产品定价,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传统工程预算定价由政府控制,投标过程中往往体现的是预算人员的竞争,容易诱发投标单位采用非法手段获去标的信息,影响了招投标市场正常运转。摆脱定额的束缚,把重新恢复企业和市场的定价权,在招投标阶段增加询标程序,使得投标人能详细介绍其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根据、怎样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等必要内容。询价环节还可增大发现错、漏、重等报价问题的概率,将不合理报价、超低成本报价从中标范围内剔除,有利于促进公平健康市场秩序的形成,摒弃了“只重视投标总价,不考虑价格构成”传统陋习。  2. 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保证中标价的合理性  现阶段的项目预算定额及相关管理制度,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协调双方利益和反映市场实际供求变化方面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旦市场供求脱节,部分业主凭借市场优势有意压低工程报价,导致标底价格与真实价格严重背离,严重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和工程质量;还有许多业主在招投标时,因各种原因如贿赂、关系面子等主观上倾向某些投标方,通过灰色操作手段让其中标,产生许多
  不良甚至违法行为。  “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指业主只对项目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计算工程量的风险;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工资、设备、原材料价格和管理费、利润,标人只承担价的风险责任。由于成本是价格的底线,投标人降低了投标报价的随意性技术差错,就有足够的空间选择正常标价的浮动区间,确定一个报价最低又能保证利润的最佳临界点。此外,由于确定了合理衡量投标报价的基本尺度,并且工程量清单是作为招标材料的关键部分存在,既有效规范了投标企业的报价行为,又杜绝了招标阶段的违法行为发生。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有投标人中选择最低报价又高于最低成本的报价,保证工程价格更加接近实际价值。在评标过程中引入询标程序,通过综合单价、工料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开展全面的造价评估,以鉴定中标价是科学合理的低价。  3.提高招标透明度,增加评标科学性  目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之处,有些业主虽然表面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完成了一些列招标法定程序,暗地里却大搞泄露标底,相互串标,彼此陪标等不良行为;为了夺标,许多竞标人不惜收买行贿评分人和业主;或者伪造投标材料,提供虚假证件和标书;有的甚至为招标就内定好承包商。  要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评标工作是重点。目前,国内还缺乏一套公平合理、科学可行、操作性强的评标机制,许多工程业主在招标过程中,过分看重低标价,倾向选择最低标价。而在评标过程中,评分人主观性强、偶然性大、随机性高、规范不严格;评标决策中定性因素过多,定量因素偏少,客观公平性不够;开标后依然存在议标现象,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灰色的议标行为。  公开工程量清单能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透明度,能为竞标人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把标底仅仅视为评标的参考依据,设与不设都可,不再作为中标的重要决定因素,大大淡化了其作用,杜绝了标底编制活动给招标工作带来的副作用,有效规避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促使招标程序更加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要求。承包商“报价权”的恢复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工作原则,彻底杜绝了招投标市场可能的暗箱操作现象,减少了工程市场恶性的竞争,净化了工程市场环境,保证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大力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表中可看出,影响社区环境最重要原因之一,是个人文明素质水平。实际上,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明素质的高低。人文环境能深刻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结果,而居民的行为习惯又对环境具有反作用力。中国传统文化包涵尊崇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世界观、价值观,但普通民众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后果,比如随处可见的乱扔垃圾果皮、随意踩踏绿地、乱采花朵等恶习,都会对周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和手段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居民的环境保护观念和意识,努力提高居民维护身边健康环境的自主性,是社区居委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  4. 社区安全  在所有调查项目中,新景楼社区居民对小区安全状况最为满意,有超过75%的受访居民认为自己的生活环境很有安全感。下面内容取自于一张社区内公布的《治安巡逻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治安巡逻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规定:  (1) 对社区生活区、居民安保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全天候全覆盖对社区执行巡逻任务,要询查任何形迹可疑人员。  (3) 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法行为。  (4) 彻底清查每位出租屋居住人员和其他暂住人员个人情况。  (5) 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按相关要求提高安保巡逻工作标准。   从上述摘抄的部分材料内容中可以看出,严格的社区安保工作条例和贯彻执行的工作态度,有效保证了社区内的居民安全,提升了小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安全感,加强了整个社区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5. 社区管理  社区的总体管理和运作水平决定了居民对社区管理者的满意度高低。新景楼社区自建成后,就通过全面规范的管理条例明确了社区居委和党委的工作责任。全部社区党委居委人员,一律严格按管理条例办事,以搞好社区服务为出发点,以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和维护社区居民权益为己任,尽职尽责,紧密团结所有社区群众、锐意进取、全力拼搏,在社区开展三个文明的建设活动中多次获得上级领导部门的赞扬和表彰,连续多年夺得“模范居委会”等光荣称号。从社区获得的奖励荣誉和调查结果中小区居民的高度满意度可以看出,新景楼社区管理者能很好的胜任和出色的完成社区管理工作。  6. 社区文明情况  关于社区文明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感到非常满意的占3.9%,比较满意的为16.49%,基本满意的占48.39%,不太满意的占24.13%,表示很不满意的居民占6.76%。在新景楼社区的各个居民小区内的公共信息栏上,随处可看到张贴的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各规定或条约,包括《社区环境绿化公约》,《小区消防安全公约》,《居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基础设施共享公约》等。  虽然社区内建立了相对全面和完善的管理条例和公约约束居民,但是由于居民间的文明素质程度不同,制度公约有时会失效。例如虽然《居民文明公约》明文规定禁止乱丢垃圾,但是小区内还是会经常发现居民随意丢掉的垃圾物,严重影响了社区卫生环境。因此,要真正发挥出各种公约制度的约束作用,还需时日。  7. 社区教育情况  在针对社区文化教育情况的调查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区教育逐渐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区教育在这样的形势下取得了很大进步,即使如此,还有接近三成的受访居民认为社区教育功能还有待改善提高。这也说明了当前社区教育无法很好的服务居民,要继续在教育方式、质量水平、基础设施等方面充实社区教育力量。  8. 社区体育设施条件  体育设施是社区开展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居民对体育设施需求呈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对体育设施条件的调查结果显示,非常满意的民众只占6.13%,比较满意的有15.12%,基本满意的达到36.76%,有42%的居民表达了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的意见。体育设施配套无法满足居民需求,与多方面原因有关:比如物业对此重视不足;社区体育设施规划不合理;居民对体育基础设施的利用缺乏正确操作指引;民众对社区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不强等。
  9. 社区文娱活动  居民对社区开展的文娱活动表示非常满意的有7%,比较满意的有16%,基本满意的最多达到33%,不太满意也有31.02%,很不满意的占12.98%。社区文娱活动效果不尽理想,主要与两方面原因有关:一方面是目前社区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比较单一,缺乏新意和吸引力;二是文娱节目没有突出特色,没有体现出对不同年龄层、不同文化水平、不同风俗习惯的差异化。总之,社区文娱活动与体育基础设施都是社区文化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应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提升。  (三)对社区文化建设改变情况的评价分析  这几年来,我国社区文化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进步和很大成就。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见下图2.3),依然有近50%的受访者表示本社区的文化建设水平没有明显的改变,甚至有超过7%的居民认为社区文化建设工作反而倒退了,这也说明,社区环境、社区教育水平、社区文娱活动设施等方面的短板与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文化的发展,社区管理方必须加以重视起来,稳步推进,尽快弥补工作上的空白之处。
  1 倾销与反倾销理论概述  1.1 倾销的含义  通俗地理解WTO作出的定义就是:当出口的货物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从一个国家进入到其他国家的市场,并且该价格对该国国内某产业带来了实质性的危害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威胁,或者说严重影响了该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就可视为倾销。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许多国家把倾销看作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具体表现,即某一商品在生产地市场以高价出售,而在国际市场却采用低价抛售。根据WTO的基本原则之公平交易原则,倾销是一种伤害贸易公平的行为[1],因此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以此来规范控制这种违规贸易行为。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手段,严重扭曲了由自由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水平,有违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原则。  1.2 反倾销的含义   反倾销,是指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为防止本国或本地区产业和企业遭受来自国际市场上违规竞争的危害,限制进口产品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抛售,通过法律手段避免其损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制定的《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市场上倾销进口商品,并对现有的国内产业带来了实质性危害,或造成实质性危害威胁,或者对扶植国内产业成长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开展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2]。国内上述规定同世贸组织对反倾销的定义是完全相同的。  2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1 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歧视性  根据倾销的判断主旨,某国出口产品是否涉嫌倾销的关键在于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国内定价或低于生产成本出口到进口国,且进口国的产业确实遭受了实质性损害。但是,欠发达中国家模仿和学习发达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作法,认为只要对华商品开展反倾销行动,就能避免与中国商品的不利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因此,许多欠发达中国家在开展反倾销的过程中,不是搞突然性动作,就是任意选择作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行业和商品。例如,1993年墨西哥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涉及到十大类共四千多种商品,达到了中国对墨西哥出口总产品数量的四分之三。在年间,墨西哥总共发起了217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且每年的申诉案件数量间存在较大差别。年间,是墨西哥对华反倾销的高潮期,主要原因是墨西哥仿效欧美国家针对中国商品开展了高频率的反倾销活动;随后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不过,墨西哥决定自2005年3月起继续对中国生产的各种蜡烛及相关商品课以反倾销税,同年7月墨西哥又对中国生产的塑料卷笔刀开展反倾销调查活动,掀起了墨西哥史上罕见的反倾销高潮[3]。  2.2 对华反倾销指控正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全球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大致相当,产业发展格局也趋同。因此,当某国或地区对中国某种商品开展反倾销活动时,其他一些国家会采取跟随作法发起同样的反倾销调查,从而造成对华反倾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后果就是使中国商品同时被许多发展中国家拒之千里之外。在对华反倾销方面,拉美国家行动保持了高度一致,如果某个国家发起了对华商品反倾销的调查,其他国家会紧随其后,致使中国商品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的占有率急剧下跌,对我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产生严重影响。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拉美国家开始对中国开展反倾销活动,截止到2004年底共发生138起,占拉美国家同期对外反倾销案总数的16%。另外,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拉美国家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仅为39件,平均每年7.8件,占拉美国家同期对外反倾销案总数的13.9%;世贸组织成立后,拉美国家对中国反倾销案为99件,平均每年9.9件,占拉美国家同期对外反倾销案总数的18.2%。对中国开展反倾销调查较频繁的拉美国家有:墨西哥、秘鲁、巴西、阿根廷和委内瑞拉等国。总体来看,在年间,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对中国反倾销案分别占拉美各国同期对外反倾销案的比例分别为16.5%、20.8%、12.9%和29%[4]。上述数据说明中国已成为上述国家反倾销的主要指控对象。另外还可得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秘鲁、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
  2.3 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  一般来说,许多欠发达国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非常之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不等。例如,墨西哥在1993年时,对中国鞋服类贸易商品征收下至165%、上至1105%的反倾销关税;又如美国外贸部门在1997年的时候,对我国少数经营龙虾出口的企业征收税率高达122%的反倾销税 [5]。在奇高无比高的反倾销税率面前,任何一家企业都难以承受其所带来的成本代价,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企业就会被迫主动交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2.4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的商品范围非常广,涉及到机械化工类、生物医药类、冶金轻工类、橡胶类和生活用品类。在年间,在印度对外国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所有涉及商品中,化学化工产品、生物药品、纤维产品、钢铁金属制品、日常消费品和其他产品等六大类商品中,其中四大类与中国有关,且遭调查次数也最多。其中,化学化工产品3l起,生物医药制品15起,钢铁金属制品类6起,日常消费品9起,其他类5起。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主要以纺织品为主,2006年则主要围绕化学化工产品 [6]。墨西哥对我国十个大类涉及4千多种商品同时发起反倾销诉讼,几乎涵盖了所有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商品,主要有纺织鞋服、单车、手工工艺品、家电电器、氟石、玩具、化学化工、管胶头等。其中,五金产品、矿石资源、化学化工产品历来都是被反倾销的贸易商品。相关资料显示,在过去十多年里,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案件中有超过30%的商品是矿石、化工类产品,皆为第二产业[7]。  2.5 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  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是中国出口贸易的两种主要类型,许多国家对中国开展反倾销的商品则主要是钢铁类金属制品、化学化工产品、电机音像设备、纺织工艺品、玻璃器皿和陶瓷品。上述产品案件数合计约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在发达国家看来,虽然中国所拥有的成本比较优势对其他欠发达国家来说并不突出,但中国企业的生产率却要独胜一筹。比如,同一件纯棉T恤,一名中国工人需要13分钟,而在越南或印度,需要23分钟,墨西哥的工人则需要30分钟8]。正因为这个原因,一些欠发达中国家至今都在坚持推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而中国所有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出口商品则往往成为这些国家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3 发展中国家对华发倾销的动因分析  3.1 反倾销成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初,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低迷期,国际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中国经过长达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一直保持高速稳定的增长。中国出口贸易保持年平均13%的强劲增长势头,这个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增幅的两倍[9]。一直以来,我国同欧美国家的双边贸易持续多年保持顺差,在国际贸易排名行榜中名次不断靠前,今天我国已是当之无愧的世界贸易大国,在令世界瞩目的同时,也在极大地刺激了西方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纷纷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反倾销规则来加强贸易保护,各国据此给反倾销披上了“合法”的贸易保护外衣,直接产生了一个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近二年来,我国贸易出口额持续稳定增长,也同时进入了一个国际贸易冲突高发期,这也是解释我国为什么遭遇的反倾销案呈逐渐上升趋势的深刻原因。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指出,2005年,我国商品贸易口总额将会攀升至6800亿美元,相比2000年的增长43%。世行估测,到2020年,“中国商品对外贸易占世界贸易的总量将会超过百分之十” [10],并仅次于美国的12%,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国。可以想象,随着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必定会对进口国市场和产业带来严峻的挑战,进而引发更多数量的对华反倾销诉讼案。此外,随着近年来欧美国家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电子信息、化学化工、衣服鞋帽等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日趋衰弱,各国家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顿时死灰复燃。同中国相比,这些国家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败于下风,利润不断下滑,迫使各国的行业组织和公司对政府施加压力。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政府会倾向于采取更频繁的对华企业反倾销诉讼。  3.2 歧视性的政策是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一直以来,不少国家以中国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11]为由,借此对我国施以更为苛刻的反倾销政策。在中美两国关于我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以及我国加入WTO的协议书中已明确:在中国入世后的十五年内,同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可以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目前国际上的通行惯例,一般采用 “替代国”的定价方法,即挑选一个经济发展层次相当的完善的具备市场经济体制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许多经济学家一致认为,非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定价机制有违经济规律,不能如实反映出实际价格水平,因此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倾销的参考依据。这种价格鉴定方法,外表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其不合理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在如何划分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方面,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没有细致全面的考虑非市场经济国的实际情况。其次,在选择替代国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最后,用第三国的商品价格作为参考依据缺乏科学合理性。尽管在选择标准上,挑选第三国是具有经济可比性的,但在实践中难以保证公平合理。其原因是全球各地生产要素的禀赋差别会对产品定价带来明显差异,即便是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似的国家之间,在一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都会有存在很大差别的可能性。因此,以第三国商品的价格水平来判断非市场经济国相同商品是否涉嫌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大小,是不尽科学合理的,有失公平的。从综合欧美地区对中国所有的反倾销案件看,被视为第三国的除了巴基斯坦、印度、墨西哥等国外,像日本、奥地利、瑞士等经济发达国家也常被选择。这样一来,可以明显看出即使不存在倾销,一旦被第三国替代后,马上就是倾销而且倾销幅度还很大,例如1998年,巴西在对中国的水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就选择了西班牙水表作为参考商品并得出了284%的倾销幅度。  3.3 我国目前对转口贸易缺乏有效管理  转口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贸易。例如大陆对香港出口的70%产品都被转销到全球各地。由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外贸统计沿用的是原产地规则,有部分港澳台地区商家就利用中国大陆的原产地证明逃避国外的反倾销,却给大陆商品增大了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风险。  3.4 国际营销策略的落后直接导致反倾销  中国频遭反倾销调查,也与落后的国际营销策略有很大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量中国企业快速成长起来,部分较为成功的企业不仅采纳了现代市场营销策略作为企业发展纲要,而且还学会了整套的营销策略,销售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大多企业还是偏重产品技术、设备等硬件,忽视了营销方式、经营管理等软件。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的商品大多是销售产品,考虑短期利益,缺乏长远战略规划,这就更容易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  3.5 涉案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很积极  据调查统计,在过去发生的四百多起对中国反倾销诉讼案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采取应诉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口国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以获得最有利的资料做出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判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有专门的规定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 “可获得的最佳资料”指:如果负责裁决的部门向被调查方发出询问且得不到正式答复,无法获取可靠的辩解资料,或调查人员在搜集有效证据时得不到对方支持,那么裁决部门在“缺席审判”时,可倾向于相信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可获得的最佳资料”作出判决结果。出口
  企业采取不应诉作法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迫退出某国市场,从而严重损害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销售业绩与竞争力。在钨矿石反倾销案中,由于中国企业没有向美国调查部门提供详细资料,于是美国商务部只承认所提供的资料,并裁定对中国钨矿石征收150%的反倾销税,直接导致中国企业在短短六个月内流失了两千万美元的市场份额,也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除此之外,其他地区与行业也会因为中国企业疲于应诉,而倾向于提出反倾销指控,从而导致多米若骨牌效应形成恶性循环,带来更加巨大的损失。1994年初,美国当局在调查中国“大蒜”时,由于中国企业没有采取应诉措施,美国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资料”规则,采用申诉方呈交的资料作出判决,裁定中国大蒜出口对美国大蒜业造成反倾销,并决定征收高达376%的反倾销税。这个裁决严重打击了中国对美国的大蒜出口贸易,也助长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嚣张气焰。此外,此次代理美国企业提出诉讼案的事务所,见有利可图,又受理了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业务,裁决结果就是高达两千万美元的蜂蜜产品被迫退出美国市场。紧接着,该律师事务所又游说并接手了美国自行车行业对从中国自行车企业的反倾销申诉业务,涉案商品出口金额高达1.8亿美元。此案一办结,该律师事务所又代理了对中国的靛蓝和蘑菇罐头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区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就掀起了对中国反倾销的狂风暴雨,导致中国对美出口贸易额减少了3亿美金。紧随其后的是美方对中国硅锰出口的反倾销,其后果就是中国企业又流失了近两千万美金的市场份额。  我国会出现应诉不力的状况是因为应诉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有些企业因为没有预计到失去市场的隐性损失,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此外,由于没有相关的强行规定,大家都报以侥幸心理,消极观望,期望坐享其成。其次,部分企业积极应诉,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区别待遇,相反不应诉者却可以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继续低价倾销,这样无疑严重打击了应诉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其他出口商的蜂拥而至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的低价销售行为,将诱发新一轮的反倾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恶性循环,心力交瘁的应诉企业自然不会再次做出无谓的牺牲。  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对策  4.1
政府应对策略  4.1.1 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定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对于如何确定倾销幅度规定得比较简单、概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关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现行法规对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仅规定了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然后按照公平、合理方式比较,而对于具体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什么才是公平合理的方式却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因此,需要借鉴他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对此部分进行如下细化:第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同一时期的销售进行。第二,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下列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不同的贸易水平、税收差异、销售数量差异、销售条件和条款差异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并对这些因素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4.1.2 培养专业诉讼人才  我国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专门应对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政府要培养通晓反倾销法律和国际贸易并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还要培养一批发展中国家问题专家,包括政治、经济、法律问题专家,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持。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胜任律师的反倾销工作。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学习,充分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人才是反倾销业务发展的核心力量,针对反倾销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强,工作量大的特点,为保证及时立案、裁决和调查的公正性,同时处理好多边、双边磋商谈判,必须做好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反倾销工作队伍。  4.2
企业应对策略  4.2.1 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  对于任何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我们都应该积极应诉,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亦是如此。这是确保我们现有出口市场,为我国进一步开拓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前提。实践中,我国出口企业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积极应诉,通过单独税率测试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商务部所持观点是全民所有并不一定是政府对出口活动的控制,只要国有企业是独立自主的、能够自行定价,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  只要没有构成倾销就应该做到胸有成竹,在配合当地政府调查的同时,积极寻求我国政府和反倾销诉讼法律专家的帮助。积极寻找熟悉当地法律政策、语言和风俗习惯,同时又与当地反倾销当局关系较密切的律师至关重要。并且当地进口商和我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进口商对当地的法律、政策更为熟悉,对其国内市场的消息也较灵通,可以帮助我国企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举证材料。即使是确实存在倾销的事实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将损失降到最低。即便是应诉最终失败,应诉的过程本身是一个让当地最终用户了解自己的机会。并且,征收反倾销税将引起该产品下游企业成本上升,通过调查程序及庭审抗辩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自我宣传,为再次进入市场打下伏笔。
  4.2.2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制  中国加入WTO后,拥有了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应当在建立公正的国际反倾销秩序、抑制有关国家滥用反倾销上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裁决往往缺乏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尽可能地利用世贸规则来解决反倾销问题,往往可以增加我国企业应诉的成功率。  在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对应诉企业较为不利的情形下,要灵活运用反倾销  法赋予的申请复审权及提起司法审查请求权等救济措施,争取早日或在五年期满  后终止对自身反倾销税的征收。我国将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的身份参与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我们注意到,反倾销问题尤其是反倾销的执行程序问题,仍将是这次谈判的一个焦点,我们应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反倾销规则的修改和制定,这将有利于改变原有的不平等规则,摆脱我国在进行国际反倾销事务中的被动局面。  4.2.3 抵制低价出口  从国外反倾销情况看,中国出口的资源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其具有资源和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科技附加值低,更容易发生低价竞销和被国外反倾销,如,鬃刷、钨砂、塑料编织袋,某些手工艺品等。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优化产业结构,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二是进入市场之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发展为技术贸易领域。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技术含量。唯有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我国企业才能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产品、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我国企业要转换现有的竞争策略,以质取胜,运用包装、公关、商标、广告等多种高级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上下功夫,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我国企业应力争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4.2.4 开拓境外加工业  通过海外投资改变原产地规则,或者实行本土化生产,就地销售,这是应对反倾销行为的重要措施。与输出的对外直接投资相比,我国更注重对内引资。中国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与世界水平相差甚远,一个国家引进外资金额与对外投资金额比例一般为1:1.1,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1:1.4,在发展中国家为1:0.13[12]。由于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国内市场购买力较低,它们对直接扩大商品进口持谨慎态度,而对于直接投资却很欢迎,各国都采取了对外资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劳动工资率水平增长过快,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正在下降。转移产品的原产地,到发展中国家去投资设厂或入股当地公司,发展联合经营可以绕过反倾销壁垒,还可以使我国企业受其本国反倾销法的保护,又可以直接利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优惠投资政策和当地的优势资源,确保了现有的市场,又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  4.3 行业应对策略  4.3.1 发挥行业协调作用  一个组织有效、运转良好的行业协会,在组织对外反倾销诉讼的过程中起着收集资料、传递信息、降低诉讼成本的作用,并能有效解决反倾销诉讼中企业搭便车问题。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比较滞后,行政功能强于服务功能。因此,应积极实行行业协会职能的转变,强调其服务性。行业协会的存在避免了政府的行政色彩和权力行使中的腐败,也不妨碍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应当说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行业组织要积极收集本行业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和资料,宣传对外开展本行业市场经济运作,积极为行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沟通、磋商和避免过度竞争的作用。  4.3.2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如何准确、迅速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他经济体的反倾销调查,是预防遭遇他们反倾销的有效措施。对出口商品的预警,不应只是根据大致估计,或某些人的经验,而应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希望能够根据进口反倾销预警机制建模原理,建立与此相对应的出口商品反倾销预警系统。通过对重点行业的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预警模型,快速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速度和效率。对涉及政治、经贸关系以及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等敏感案件,要密切联系我国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以及外交和国别政策,酌情考虑立案、调查和裁定工作。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发挥出口预警机制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出口监测,防止不公平竞争。  对我国产业缺乏竞争优势和已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及时掌握其出口数量、价格波动,适时提醒企业启动复审。研究已有的反倾销案例,找出不同国别、行业中有代表性的数据,参考这些数据建立反倾销诉讼预警指标体系。  4.3.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及价格形势,及时通报给国内企业。我们要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信息传递的桥梁,以便有效地应对反倾销行为。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出口市场一直是美、欧、日三大发达市场,对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研究不够到位。随着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日趋壮大,就需要加强对其市场特别是其法律环境一一包括反倾销法律和市场运行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在不违反进口国法律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我国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国外市场中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厂商的有关产品成本、价格、生产能力、市场销量等情况,用来参考制定我国企业的产品价格,确定出口数量。要密切注意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经济增长情况,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经济衰退或复苏乏力、市场滞胀时,应审慎地制定出口销售方案,避免在短时期内大量集中地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同类商品,以防止倾销指控的发生。
  4.3.4 统一反倾销应诉口径  在开始反倾销调查之后,行业协会应组织出口企业及时、一致填写调查问卷,积极应诉。以1997年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为例,由于中国几家应诉企业没有彼此沟通,提供给印度反倾销调查局的信息中,尽管生产程序和使用的技术基本相同,但是各个企业的构成比例之间却相差很大,使得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该信息不可信,不予采用,造成了很大的损失[13]。对于行业商会来说,要帮助企业提高应诉技巧,如让所有的被诉企业以统一的口径应对反倾销申诉,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结束语  反倾销作为抵制国际贸易不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之一,具有着很强的法律性和实践性。虽然WTO有一系列关于反倾销的系统规定,WTO各成员国也纷纷参与世贸组织谈判,然而,在不与WTO反倾销协议冲突且一些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各国都制定了有利于本国的反倾销政策。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来势汹涌,是我国当前对外经贸活动中面临的比较实际的问题。通过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问题进行研究,改变我们的应诉心态,在应诉之前作好必要、充分的准备,聘请专业律师针锋相对地应诉、答辩,我国企业胜诉率会有所提高。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论文可行性分析范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