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因公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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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最关心保险、合同、加班费
来源:中国普法网 时间:日 10:52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http://www.law110.net
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今年10月份12333维权热线共接到咨询投诉电话12759个,其中超过400个是咨询社会保险的征缴,其次为医疗保险的咨询,缴费门槛费,可以报销哪些费用,排行第三的则是劳动关系。至于劳动维权类的投诉,记者粗算下来大概有200余起。投诉主要是合同、保险、加班费等等,其中不缴保险的最多。
  【热点1】企业社保费缴不全
  前些年,社保缴费一度被许多员工当包袱,劳动者宁愿企业当期多发工资也不愿缴纳社保费,现在,不严格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则变成了激化劳资矛盾的导火索。
  根据维权热线接听电话统计,在劳动争议的投诉中,不缴保险依旧是&头号热点&,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劳动者说得最多的是&企业什么保险都不缴&,不过随着劳动监察力度的加大,不缴保险的企业越来越少,不过还是有企业为了省钱,只为劳动者交养老和医疗两种保险,这让劳动者非常纠结,企业坚称缴了,但没有缴全五险,劳动者想维权都有些不知所措。
  解析:让职工自行缴纳也算违法
  &企业不愿缴社保费,主要是为了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企业与职工私自达成协议,每月给予一定补贴,让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其实这种做法已严重侵权。
  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投诉。
  【热点2】加班费只给一半
  加班常有,但加班费却不常有,劳动者时常为这样的事所困扰,以前公司是一分钱加班费都不给,不过也有企业&学聪明&了,开始支付一部分的加班费。
  市民胡先生的单位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他每周至少加班三天,本该6点下班的他常常要忙到8点回家,可到了月初发工资时候,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加班费,并在工资表中列明已支付加班费的加班时间。前不久,胡先生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胡先生想向公司索要尚未计算的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
  解析:加班费计算基数有讲究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换休和调休名义拒绝支付。若在公休日加班,应为劳动者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加班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算,也是劳动者和企业经常&扯皮&的事情,对此,劳动部门特别提醒说,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执行;若无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热点3】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从投诉看,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福利等关键的地方是空白的。有的推说是计件工资,做多少拿多少,休息休假不用写,具体计件标准企业有清单。有的单位干脆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了以后,合同全部由企业保管,劳动者手头没有。
  小韩在一家培训中心当顾问,入职之初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待次月转正后再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韩积极工作,多次受表扬,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小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小韩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签约,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却再次被拒绝。
  解析:签空白合同维权易受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常常给劳动者空白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由企业保管。对此,专家提醒,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草率地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会不慎中招。另外,手头没有合同,维权起来也会增加难度。(通讯员 田文荟 记者 王槐艾)法律热线:400-0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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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职工因公受伤可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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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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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知,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只是用人单位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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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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