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保险代理人合同合同官司的话应到哪里打?

保单不是自己签名的,现在当事人出事了,但是免责条款有免责,如果要打官司胜算高不高
保单不是自己签名的,现在当事人出事了,但是免责条款有免责,如果要打官司胜算高不高 5
能解决问题的加分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来说都是由保险公司印制各种保险险种的投保单,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并签名后,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公司,这是要约;保险人对投保单审核并签章后,便构成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随后会出具正式的保险单,此时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笔签名,一般来说这不能够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保险公司也就无从承诺,保险合同当然也就不能成立。但后来往往投保人会因为其实际履行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主要义务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及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为如果投保人履行了主要义务-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的,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打官司的胜算很高!
钱是老板给的,这是知道的,这样合同成立吗?那保险公司又会以哪个点来打官司呢?
虽然钱是老板给的但是保险合同只认保费是投保人缴纳的。况且保险法上也没有规定不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两年前我公司发生过类似的案子,法院就是根据上述所讲的依据判投保人胜诉的。
那胜诉之后是怎么个赔法啊,这份保单最高是赔20万得,能拿到几成呢
胜诉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上注明的保险金额20万给付给保单受益人。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投保人发生车祸是没有赔偿的,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才能获得赔付。当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为同一人则同样获得赔付;还有就是你并没有说明发生风险事故的结果到底是身故、全残还是住院治疗,针对这两种情况的赔付也是不一样。只有身故和全残才能获得20万的赔付。如果只是住院治疗也要看有没有买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买了这个附加险才有医疗费用的补偿。没买这个附加险同样没有赔付。
是车祸身故
嗯 现在大致知道是这样的情况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因车祸意外身故,那么像这种情况是能获得20万的赔付的。虽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但是法院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已缴纳保险费),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判投保人一方胜诉!既然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付责任。
现在问题是无牌无证驾驶,与一辆货车有轻微的碰撞,免责条款里写着无牌无证没得赔的
嗯,无牌无证驾驶肯定不能获得赔偿。而且还负全责。
但是签名不是被保人签的,免责条款当然是被保人没看过,不知道保单上的内容
不管是谁签的名字现在已经不重要了;任何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里都指明无照无证驾驶皆属于不赔付范围。
但签名不是自己签的,那不是欺骗吗
保单不是本人签名的是无效合同。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不会赔的。但你可以同保险公司打官司,因为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补偿,不保赢,只是赢面大一些。需要有个好律师,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现实就是如此。
签名是那个卖保险的,是她拿身份证去写的,如果赢了官司怎么赔,最高是赔20W的,现在投保人出车祸了,胜算有多高呢
从道理上讲,保险公司应该为此承担责任的(超过两年)。就怕保险公司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代理人的身上,那就不好办了。再说,投保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出事与保险合同没关系的。
投保人是被保人,如果保险公司将责任推到办理保险的人身上,这样能赔多少,是不是要关系,这样的官司一般要打多少堂
这个不好说,因为我也没有经历过。但看到过两个实例(电视新闻),最后好像是协商解决的。真得找人,最好的也就是庭外和解吧。
现在保险公司不肯赔,没办法,一定要打官司的
输赢难料(咬住不是自己签名这一点,认定保险公司欺诈)。精神上支持你。也希望保险公司以后能更加规范的经营。
现在问题是无牌无证驾驶,这样有的赔吗?我们打官司就以保险公司欺诈这点打吗
如果是你无牌无证驾驶,那还是放弃的好。是对方的话,可以试试。
没的打吗?
如果你是全责或是主要责任,那对方的保险公司只会赔你很少一部分:身故和伤残11000,医疗1000,车损100。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险,本方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你的,只会赔对方的。
全责或是主要责任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受害人,肇事司机逃跑了
强险事故分有责和无责两种。你的情况应该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有责(对方)佩服的最高限额:身故11万,医疗10000,车损2000.(每次事故)。无责(对方)赔偿最高限额:身故1.1万,医疗1000,车损100.。你的情况自然对方没理,需要全额赔付。不怕打官司的。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牌没证,保险公司肯定用这个来打的,还有就是,本来是三个人一齐买的,其他两人都是自己签名,而我妈妈的就不是,这样有影响吗?因为其中还有很多东西不清楚的,比如我妈妈到底有没有叫那卖保险的人帮忙签名,如果真的叫了她签名,那卖保险的到底有没有跟我妈妈说免责条款的内容
强险是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你,与你的保险没什么关系。至于赔对方的,己方保险公司不管,可以自己出钱的,也没几个。只是以后再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要弄懂条款,不然吃亏上当的是自己。
险种是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金额200000,保险费240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0000,保险费100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4400,保险费60。 险种的组合名称:国寿吉祥卡意外保障计划09版
意外赔付是特指身故或是重度残疾而言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当事人身体没有大问题,依照合同不会赔付的。但意外医疗和住院定额,如果发生费用,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的。因为我是平安的,对国寿的险种不熟悉,等我去中国保险网看看吧。
这几个保险是一齐买的,现在被保人已身故
如你所说,国寿应该赔付的。但现在他们拿住当事人违章驾车,这个是免责条款的。你还真不好办。多半输。你最好找资深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我总觉得这个官司有的打。但太耗时耗力了。
其他回答 (2)
就算长了个教训吧
打官司就消费不少见,都够急用的了
那要看签字的是否是自己指定的人签字的,如果不是的话胜算的几率为0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保险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律师免费为你打官司,官司打赢追回欠款再收费(按比例提成)_济宁律师|济宁律师事务所|济宁律师咨询|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
认证:&VIP:
所在地区:山东- 济宁(济宁律师)
执业证号:75547
执业机构: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济宁市任城路8号(南门口南100米路东)
专业济宁律师为中外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律师免费为你打官司,官司打赢追回欠款再收费(按比例提成)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事务所|济宁律师咨询|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
简评: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或预先支付小部分代理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 风险代
&&&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或预先支付小部分代理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
  风险代理一般在大额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中适用。
  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结果,根据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这是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担费用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从而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更是明显。
大凡做过手术的人都有在医院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画押的经历,签字画押表明病人或其家属必须承担手术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医学的能力是有限的,手术是会有风险的。诉讼和手术一样,具
  有不可预测性。诉讼是由法官、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参与的系列法定程序,其中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很多。比如:法律本身的缺陷问题;法官、律师专业和道德水准;案件本身在程序上和实体方面的缺陷等各种各样的因素。诉讼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与病人或(其家属)在手术前与医院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在特定意义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而时下流行的&风险代理&,却要求律师也承担诉讼风险。那么,&风险代理&的&风险&指的是什么?
  依笔者来看,&风险&就是诉讼败诉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必须承担诉讼所带来的&风险&。要律师共同承担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律师的代理活动必须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这种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但无论何种,都表示委托人同意接受和承担因为律师的诉讼方案和策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而,诉讼风险应当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了合同,为什么输了官司律师不用退还律师费呢?这似乎不大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将委托代理协议看作是买卖合同的话,那么律师出售的和当事人购买的是同一种&商品&&&&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弄清楚这个基本概念,就不难明白,律师提供给当事人的只是专业法律意见。在这里,要特别注意,诉讼的决策权在当事人手中。律师是按照当事人事先授权的诉讼方案推进诉讼进程并完成诉讼工作。任何诉讼都是有成本和风险的,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必需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成本和风险,律师费则是诉讼成本、风险的一部分。
  律师不对诉讼结果承担风险,那么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儿呢?律师的价值体现在通过他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上少走弯路,在实体问题上寻找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尽可能地为当事人减少或避免损失。
  如果推广&风险代理&模式,将会带来什么?
  现在支持&风险代理&模式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风险代理&能够激发律师的工作效率、热情和责任感,更努力的为当事人服务。而不可回避的是,&风险代理&是以诉讼结果评价律师工作,这是&惟结果论&。笔者认为:&风险代理&是以胜负论英雄。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是绝对的输赢关系,更多的是为被代理方争取到相对多的利益。因此,很难用&风险代理&界定诉讼结果。弄得不好还会引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走向新一轮诉讼。这与人们当初设计&风险代理&是为了降低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
  许多案件本身就有法律缺陷,比如: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干脆就违法;一审时认可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到二审时就不能否认等等。而&风险代理&使律师的从业风险急剧上升,从人的本性角度考虑,为了生存,很多律师就会通过非法手段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而法官不公正的判决,无疑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风险代理&模式从客观上有可能促使司法腐败的蔓延,最终损害的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职业者的信任。
  &风险代理&就像潘多拉手中的盒子,现在已经被人打开了一条细缝&&
  如何扣死已经开启的魔盒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律师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水平,规范其执业行为;第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律师工作的流程;第三是通过律师的日常工作和媒体宣传,提高民众对法律深层次的理解,特别是对诉讼的了解;第四是建立针对律师服务的赔偿制度,同时为律师事务所设计第三方责任保险体系。中国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
&&&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级地方、地(市)级和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中央和省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地(市)级和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包括解答咨询、调解、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以及办理公证等。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接到指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 Powered by 济宁开启律师事务所| 网站设计:地址:济宁市任城路8号开启律师大厦二层依法治国,还要注重时效顾及民生!1依法治国还要政企分开朋友和单位打劳动仲裁的官司,单位是劳务代理制,签订合同的劳务代理公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7:05:27&)
( 15:21:18)
276字(1/0)
( 15:17:56)
274字(3/0)
( 15:14:59)
272字(5/0)
( 15:14:18)
269字(0/0)
( 06:48:37)
141字(3/0)
( 06:26:00)
141字(0/0)
( 06:25:17)
141字(6/0)
( 06:17:10)
145字(2/0)
( 06:15:12)
141字(7/0)
( 06:14:31)
140字(0/0)
( 06:13:56)
141字(0/0)
( 06:12:05)
167字(2/0)
( 06:10:12)
141字(4/0)
( 16:44:06)
152字(0/0)
( 16:43:13)
141字(1/0)
( 16:42:52)
140字(0/0)
( 16:42:29)
140字(1/0)
( 16:42:13)
141字(0/0)
( 16:41:53)
147字(10/0)
( 16:40:55)
141字(0/0)
( 16:40:16)
141字(0/0)
( 16:39:52)
141字(0/0)
( 16:39:14)
136字(0/0)
( 16:38:55)
140字(0/0)
( 16:38:27)
136字(0/0)
( 16:37:41)
140字(0/0)
( 16:36:52)
141字(0/0)
( 16:36:32)
141字(8/0)
( 16:35:50)
136字(0/0)
( 16:35:11)
135字(0/0)
( 16:34:19)
136字(0/0)
( 16:33:35)
136字(2/0)
( 16:33:01)
141字(0/0)
( 16:32:33)
141字(0/0)
( 16:32:06)
141字(3/0)
( 16:31:32)
141字(3/0)
( 16:31:03)
141字(0/0)
( 16:30:32)
141字(6/0)
( 16:30:02)
141字(0/0)
( 16:27:43)
136字(0/0)
( 16:26:27)
190字(0/0)
( 16:23:42)
173字(2/0)
( 16:21:20)
141字(3/0)
( 16:20:51)
141字(0/0)
( 16:20:15)
141字(2/0)
( 16:19:38)
141字(0/0)
( 16:19:08)
141字(1/0)
( 16:18:36)
135字(14/0)
( 16:17:25)
137字(1/0)
( 16:16:26)
141字(0/0)
( 16:15:15)
141字(0/0)
( 16:12:54)
141字(2/0)
( 16:12:21)
141字(3/0)
( 16:11:46)
141字(0/0)
( 16:11:24)
141字(0/0)
( 16:10:51)
137字(0/0)
( 16:10:27)
136字(0/0)
( 16:09:24)
141字(2/0)
( 16:08:27)
141字(6/0)
( 16:05:04)
138字(2/0)
( 15:56:02)
140字(0/0)
( 15:54:30)
137字(2/0)
( 15:53:46)
141字(0/0)
( 15:52:51)
141字(0/0)
( 15:51:41)
141字(0/0)
( 15:49:25)
141字(1/0)
( 15:41:50)
141字(0/0)
( 15:40:38)
141字(0/0)
( 15:39:58)
141字(0/0)
( 15:39:10)
139字(0/0)
( 15:37:00)
150字(0/0)
( 15:34:23)
138字(0/0)
( 15:33:30)
141字(0/0)
( 15:32:43)
141字(3/0)
( 15:31:17)
140字(0/0)
( 15:29:21)
141字(4/0)
( 15:26:57)
138字(0/0)
( 15:26:14)
138字(0/0)
( 15:25:16)
138字(0/0)
( 10:31:45)
141字(1/0)
( 10:31:05)
141字(0/0)
( 10:30:09)
141字(2/0)
( 10:28:39)
140字(4/0)
( 10:26:51)
136字(0/0)
( 10:25:57)
136字(0/0)
( 10:23:59)
136字(0/0)
( 10:22:23)
136字(0/0)
( 10:21:32)
136字(6/0)
( 10:20:23)
136字(1/0)
( 10:19:35)
137字(0/0)
( 10:15:29)
136字(0/0)
( 10:12:48)
129字(0/0)
( 10:11:55)
135字(3/0)
( 10:09:17)
132字(0/0)
( 10:07:51)
136字(2/0)
( 10:07:04)
134字(3/0)
( 10:06:01)
133字(0/0)
( 10:04:21)
( 10:03:16)
141字(0/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经历打官司
向他们“敲竹杠”,视双方的合约为儿戏。
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获得赔偿。由于案件诉求的赔偿金额巨大,私企在律师和证据上下足了功夫。
0万美元扩大10倍,得出一年“应至少购买7000万美元的设备”的谎言;拿出一份电讯杂志上有关通讯行业亏本的文章,作为证据,企图证明外企违约签订的合同是没有利润的,无钱可赔偿;抵赖外企有合同专用章,诬蔑我方证据造假;在法庭上威胁我方是“不劳而获”,“破坏和谐社会”,造谣说上海媒体和香港报刊要曝我方的光;诉状中称“被上诉人的这种无理先告状的无赖之举,竟然屡屡得到中国大陆某些法官和人民法院的支持”,这种境外敌对势力惯用的词语,怎么能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
看来律师不能请兼职业余的,这种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无论其名望有多大也不值得请。
2005秀律师称号的。新律师一反前任的强势策略,搁置在项目利润上做文章,炮制了一份《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将项目的营业收入分成材料成本、服务成本和毛利三部分,故意夸大服务成本,4.25%
该审计报告4.25%工程服务5.8我方利用这份审计报告中的材料成本价格作42.36%
造假3224.7
的赔偿要求不为过。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一系列的。
通常给人假象,itiPaditit
40%25.3%诉求。对方赔付之后还有利润空间。
法院退下来的律师,扬言给几百万再难的案子都能搞定,要在北京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万无一失,几年来我们始终没有主动向媒体透露案情,闷声勿响发财。
2006712007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查看: 4194|回复: 4
做保险的进来看看吧,不要做傻瓜了(教你如何根保险公司打官司——适当时候上传判决书)
本帖最后由 做保险的傻瓜 于
17:50 编辑
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字体:
】【E-mail推荐&&】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 二、规范增员制度& &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 && && && && && && && && && && && && && &&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阅读权限200
哈哈哈,还好我好多考勤没去,还好我一单都没做,他们扣不到钱。
本帖最后由 做保险的傻瓜 于
17:17 编辑
教你如何应对保险公司不法管理制度—司法程序篇
& && &辗转奔波一年多来,对于保险公司早夕会扣款一事终于有了权威的答复,深感欣慰。在此分享如下,以供各位同是代理制的保险营销员维权参考之用。
& && &本次诉讼一波三折,喜忧参半,最终于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并民(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早夕会考勤扣款770元。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钱不在多,明理则行。作者旨在通过诉讼,为后来者维权提供一些经验,也想通过公众监督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让保险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让客户的利益间接得到保护。废话不说,详见下文。
起诉前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的仗嘛。要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 && &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证据。正如大家所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空口无凭是不行的。起诉保险公司早夕会考勤扣款,举证责任在我方。所以起诉前一定保留好扣款的证据,可以是行销系统的扣款明细,也可以是营业部公告,照片、录像都可以,越详尽越好。总的说来难度不算高。还一个重要证据是代理合同书,这个也不算难,一式两份,相信都有,没有的也没关系,和公司要。到这里有关事实依据的说明工作就准备好了。
& && &&&接下来是法律依据,这个就更简单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号)文件的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款,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好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都齐备了,但是别冲动,还有一些关于诉讼程序的东西需要准备。
& && &&&在立案时,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被告工商信息,这个可以在国家工商总局行政网站上查询打印,如果没有找到匹配结果,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什么?不知道哪里有组织机构代码?发票上面找。然后记得复印一下证据,并且编写证据目录,目录重点在于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对应的诉讼请求。例如:
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保险代理合同
证明内容:1、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
证据二:原告佣金查询情况
证据来源:******官网行销支持系统
证明内容:被告扣除原告应发佣金875.6元。
证据三:原告用以领取佣金的银行存折
证明内容:****网上查询的佣金发放情况打印不显示姓名,因此与原告银行存折对照,证明证据二确实为原告佣金查询情况。
证据四:被扣佣金明细及滞纳金计算方式。
证明内容:被扣佣金明细,及计算滞纳金的方法和数额。因无法确定判决生效时间,先行计算到日。
以上证据证明第一项诉讼请求。
证据五:保单及交费证明
证明内容:原告作为代理人期间所签保单,并且该保单投保人已经支付了第二年保费,并产生续期佣金。
证据六:续期佣金明细。
证据内容:原告应得续期佣金详细情况,因被告未书面告知原告续期佣金计算方法,原告只得咨询其他已取得续期佣金代理人处得知各险种续佣金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第二项诉讼请求
其实有个律师很多工作就轻松很多,实在不想请律师可以找亲戚朋友以代理人身份出庭。要是有诉讼代理人的请提前准备好授权委托书。搞定这个以后,就可以着手制作起诉书了。起诉书的格式不多罗嗦了,我把原文奉上,自己按需取材好了。关于续期佣金的问题暂不讨论,容后再议。注意一点,被告地址应为被告公司的总公司地址。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 男& &&&年龄:**&&民族:**& &&&电话:************
地址:**********& &邮编:******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扣佣金770元和违约金379.3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取得续期代理费,并支付已产生的续期代理费525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事实理由:
原告于日与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同年12月1日原告正式入司,成为被告的保险业务员。
日被告依据自行制定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业务人员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即早夕会差勤扣款制度。所扣金额在其内部行销系统中以“早夕会代扣款”为名从原告合法所得佣金内扣除。
日被告因原告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注销原告工号,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代理合同。此后被告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第十八条内容剥夺了原告领取续期佣金的请求权。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奉行的早夕会差勤扣款制度严重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号)》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款所述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述情形。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后原告无权请求续期代理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继续率奖金)的条款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符合第四十条所述情形。
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人:******
& && && && && && && && && && && && && && && && && && &日
附:诉状副本2份
代理合同书复印件1份
保监发〔号)文件1份
好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诉讼费、邮寄费(给总公司邮寄起诉书)、起诉书(注意份数)、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去辖区法院立案庭立案了。有什么问题司法人员也会热心告诉你的。注意保管好所有的单据,每张纸最好都仔细看看,特别是传票上开庭的时间。
应诉准备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双方举证期间记得和主审法官联系,第一时间取得对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信息,以判断对方有可能提出的观点,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一方面自然是围绕诉讼请求展开论述,同时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并对对方有可能提出的论据做好答辩准备。以下为本案的代理词草稿,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被告提供的基本管理办法,在效力上存在瑕疵。
1、原被告之间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是在原告参加被告举办的新人培训班之后。****有着中国保险业内最好的培训,经过二十天左右的培训,每一个签订合同的新人都对保险行业及****公司无比认同,并且激情澎湃的急于开始展业。同时原告从见到合同到在被告员工指导下完成签署,整个过程也就十几分钟。原告及其他所有****的新人一样,在当时那种心态和过程中,根本不可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同时原告签字的其他保证或承诺(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四、五)都是被强制签字的,原告想要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就必须签,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和签订合同的优势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原告及其他众多代理人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2、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二条、第十条等条款可以看出,****公司单方制定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管理办法)是约束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且在合同中并没有基本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因此该基本管理办法应当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让原告充分了解其内容,并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给原告。但原告直到本案开庭前都没有见到过基本管理办法,更无法知道其中的内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要求原告遵守由被告单方制定并且其根本不知道的规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同时被告依据人该基本管理办法对原告所做出的任何不利于原告决定也都应当是无效的。
3、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被告单方制定的基本管理办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尤其是基本管理办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是不合理的加重原告义务,排除原告权利的(详细内容后面论述),例如早夕会差勤扣款、考核制度、终止代理权后不支付续期佣金等。这些条款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这些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二、被告在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时存在严重违法及违约情形,并利用“霸王条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给予赔偿。
1、被告以原告未按时参加早夕会为由,先后数次从原告应得佣金中扣除770元。
在原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十条中约定了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参加各类培训及早夕会,但在合同中并未说明如何要求。反而被告依据其单方制定,未经原告认可,原告也不知其内容的基本管理办法做出扣款决定。首先中国保监会早在2007年发布的保监发〔号文件上《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被告在基本管理办法中要求原告及所有代理人参加早夕会要打指纹记录考勤,迟到、早退、不到就从佣金中扣款的行为本质上与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并无差别。同时保险代理合同中并未约定要扣款及扣款数额,甚至连那个无效的基本管理办法中都没有规定扣款数额,而是由原告所在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自行制定。原告与营业部无任何合同关系,营业部也无任何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也承认营业部并非被告的一个部门,并且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给营业部有任何管理上的授权,因此营业部无权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则对原告进行管理。被告对于业务员早夕会的管理也许是必要是,但管理方法必须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就好像老师在学校里有权管理学生,但不能进行体罚。所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通知》中的上述规定。其次,被告以一个无效且违反保监会禁止性规定的理由扣除原告应得佣金,也违反了保险代理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除返还非法所扣佣金外,还应每日按代理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被告以原告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于日单方终止了原告的代理权,且未书面告知原告。
首先被告在基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告知原告,原告根本不知道该考核条件的存在,该规定理应无效。其次,在太原市****公司与原告有同样代理权的业务员约有四千人左右,原告的代理权并不具有排他性,原告的业务量对于被告的经营状况并无任何影响,同时也不需要被告多支付成本。被告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单方面加重原告的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应认定无效。
其次原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以代理权的存在为基础的,被告单方面终止原告的代理权,实质上也就终止了与原告的代理合同。依据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对方营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方,本《保险代理合同书》效力即终止。”而且直到现在为止,原告都未收到被告任何书面通知。而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发出过书面通知。
3、被告单方终止原告代理权后,拒发续期佣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寿险合同与其它绝大多数商业不同,其它商业合同都是短期的,每一份合同的佣金代理人可以按笔或在短期内即时获得,而寿险交费期往往长达十年甚至几十年。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利益。代理人的佣金来源与保费中的初始费用部分,即使不给原告续期佣金,初始费用也不会减少,同时作为后续服务人员,每个客户交纳保费只能获得十元服务津贴,客户缴纳续期保费是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合同的约束,同时也应归功于原告前期的代理服务及后续代理人的代理服务,而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被告不付出任何成本就可获得大量续期利益。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其支付续期佣金的责任,同时排除了原告作为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被告所因此获得的利益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及后续服务人员。鉴于被告给后续服务人员发放十元服务津贴,原告同意每笔续期佣金少要十元,用于被告支付给后续服务人员。
& &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原告委托代理人:***
& && && && && && && && && && && && && &
庭审按照法官的提示履行程序就好,只要准备工作做的充分,并不复杂。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对事实都不质疑,法律依据也很明确,重点在于观点的阐述和辩论。当然,辩论么,注意对方说什么才好驳论。
当庭宣判极其渺茫,庭审结束就只能静候佳音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三月内结案。一审判决书摘录如下: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初字第352号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保险代理合同、原告佣金查询情况、原告用以领取佣金的银行存折、第一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成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第4条第3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和第5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原文少“合同”)意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的规定,其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的早夕议(又多了个字)会制度,迟到早退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以外的事由,因此被告不应按照原告进公司时签署的《早夕会纪律守则》及《承诺书》中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扣款处罚。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扣除原告的佣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并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七百零五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此,一审结束。但是请不要掉以轻心,700多元是小事,N个700多也是小事,缺乏低廉有效的管理手段就伤筋动骨了。所以公司上诉依然在意料之中。
一审诉权交代的很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书是针对一审判决书而写,而不是针对被告而写。
民 事 上 诉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男,*******出生,**族& && & 电话:**********
地址:******************& && &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出生,**族,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董事长& && && && && && &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法院日做出的(2011)初字第35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因违法扣款须给付的金额为770元及违约金379.36元。
2.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权取得续期佣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已产生续期佣金5250元。
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关于认定事实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判决被上诉人返还违法所得,我方认可。但是,认定返还的金额我方不认可。原审认定的返还金额与我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差异。我方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清楚表明被告扣发原告佣金实为875元,该证据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双方均无异议,应当予以认定。虽然我方在提起诉讼时误算为770元,一审法院也应当对该数额予以认定,而不是判决中的705元。并且一审所判金额没有给出详尽计算方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违法扣除我方应得佣金,业已构成违约责任,同时在一审时我方也提交了详细的违约金算法,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针对违约、违约金未做出明确判决,属于明显漏判。
(二)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工作态度消极,业绩不达标。事实上,业绩考核标准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我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完全了解该业绩考核标准,因此该业绩考核标准依法不应当对我方产生约束力。并且我方保险业务代理权并无排他性,在太原范围内,与我方有同样代理权的有数千人之多,我方个人的业绩情况对被上诉人根本无任何实质影响,且无论业绩如何,都不需要被上诉人支付更多成本,所谓的业绩考核只是被上诉人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单方面加重于我方的责任,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该考核标准于法于理,都不应对我方产生效力。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进行了解除合同关系的公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我方也没有认可。一审判决只凭被上诉人一面之词,就将无任何证据证明的事情加以认定,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我方,就单方终止代理权,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在被上诉人违约单方面终止代理权后,并不会主动退回保证金。我方为保障自身权益,防止被上诉人继续利用保证金不当得利,才向被上诉人要求退回,并在不交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就不退保证金的情况下,不得已交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因此,该情况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认可该合同的终止。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也未否认,应当予以认定。
而正是被上诉方无视平等的代理关系,依靠业务上没有排他性的业绩压力和违法的管理体制,才极大的打击了我方工作积极性。继而以业绩不达标为借口,单方解除代理关系。然后通过剥夺我方续佣请求权这一霸王条款获得大量不当得利。由此可见,一审判决中的描述明显违背实事。
二、关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涉及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在合同有效性上,原审仅对合同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就草率判定合同有效,并未根据合同法遵循的原则对合同部分条款的平等性、公平性、诚信性进行审查。
寿险合同有其特殊性,交费期往往长达几十年。续期佣金会源源不断的产生,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因不支付续期佣金而减少投保人的交费,由此产生的利益都由保险公司取得。的确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但事实是被上诉人单方违约,却因此获利。任何人不得以违法或违约的行为而获利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没能应用法律原则,简单的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是有失公允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我方可以在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续期收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是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但两者之间未结算的续期佣金依旧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原审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认为我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都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存在重大过失。对事实因果本末倒置,缺判漏判,违反相关法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院全面审查,深入调查,依法改判,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上诉人:
& && && && && && && && && && && && && && && && &&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同样,在二审开庭前仍然要做好准备工作,有一点比较特殊的是在我方提出上诉后对方也提出了上诉,以下提供一些我方参加庭审的材料。
针对对方上诉状
一、事实认定部分
1、****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基本管理办法是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但在代理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公司并未向上诉人出示该管理办法,事实上直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也没有见过该管理办法,****公司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事前或事后了解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公司强迫上诉人遵守其并不知晓,且由****公司单方制定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之规定。基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单方制定,并反复使用。如果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属于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应当采取合同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事实上是****公司根本连曾经了解过该管理办法都无法证明,更不用说履行上述法律责任。因此基本管理办法依法不应对上诉人产生效力。
2、代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早、夕会参加时间、方式及相关管理规定,既然没有约定,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基本管理办法中就算有规定,上诉人也不知道其中的内容,根本没有违约认识的可能性,不知道什么行为会违反基本管理办法,而且基本管理办法对上诉人根本无效,因此上诉人不存在违约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违约,代理合同中也未约定对第十三条的违约责任。根据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约定,只有上诉人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才有权扣款,而上诉人的行为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一审诉讼中****公司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因此****公司的扣款行为才是违约,并且违反了保监会第123号文件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部分
1、《保险法》第112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同上诉人没有关系。《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29条虽然规定了代理人应自觉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但上诉人与****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对上诉人的管理内容和方法,都就经上诉人同意才对上诉人产生效力。****公司无权将其单方制定的管理办法强加于上诉人,并要求上诉人遵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代理活动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参加早、夕会并不属于代理活动,****公司不能依据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对上诉人参加早、夕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而合同其它条款也未约定****公司有权对上诉人参加早、夕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三、营业部的问题
1、在一审中,****公司承认营业部并非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营业部的设立没有经过核准(或审批)登记手续,没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性的外在标志,因此营业部不是一个合法的民事主体。
2、上诉人与营业部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3、基于以上两点,营业部无权对上诉人进行管理,和《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对上诉人也不产生效力。
4、纪律守则中关于受权的规定:1、上诉人从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2、纪律守则只是内部约定,对外无效,有约定也不说明其曾无授权公司进行扣款,****公司在一审中也未提供任何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合同;3、营业部本就无权管理,且无主体资格,根本不能对外授权;4、****公司称全体营业员授权,但无法证明其有授权,上诉人作为营销员的一员,也从未授权****公司可以扣其差勤款。
5、所谓授权本质上是****公司为了掩饰其违约违法扣款的事实,而自导自演的一出自己授权给自己的闹剧。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答& &辩&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原告,现针对此案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一、关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勤扣款一事。
本人认为,这一问题重点在于理清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答案就很清晰了。
首先是我方作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至于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这个问题业内一直颇有争议,尚无定论。鉴于双方都认可代理关系,以下基于代理关系进行论述。
由于双方是代理关系,在法律上是对等的民事主体,无隶属关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因此作为保险公司无权对我方进行业绩考核和管理,考勤扣款更是无稽之谈。合同订立时,对方采用格式条款,应当依据合同法,遵循公平原则制定。而事实上,不管是合同书还是毫无任何监督、私设公堂的“基本法”(保险公司所称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基本法”)都含有部分管理考核色彩的条款,显失公平,理应部分无效。至于对方所称我方自愿接受管理,事实上合同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做任何明确解释说明。为取得不法管理权,公司不敢说明,也不可能说明,如此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仅如此,还利用监管漏洞,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条款。因此,合同书虽有本人亲笔签字,并不能视为“自愿”接受管理,应该是“被自愿”才准确。
一审中对方曾辩称“按照保监局相关规定”对代理人管理。由此可见,对方明知,也承认,公司本身对代理人并无管理权。之所以敢对本无管理权的代理人进行本质上与劳动关系无异的管理,权利来自于保监局。
那么这里就有必要弄清保监局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 &假设为行政授权关系
保险局本身都无权对代理人进行业绩考核、考勤扣款,保险公司作为被授权组织自然也不能超越权限。同时,业绩考核、考勤扣款也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保监局2007年下发的123号文件却明确规定不许对代理人考勤管理及处罚。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存在越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 &假设为行政委托关系
& && &&&同样保险公司的权利不能超越保监局此为其一;其二,保险公司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保监局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就算是行政委托也不能合理合法解释其管理上的越权行为。
以上所述,基于平等代理关系下,不管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对方均无法律依据,无权对我方进行业绩考核和考勤扣款。对方所称营业部、营业区委托扣款更是无资质、无证据、无依据,妄图自己赋予自己权利的闹剧。
问题二、续期佣金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见上诉书,不赘述。
一审对方提出,由于我方代理权因合同解除而终止,无法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因此不能享有续期佣金。乍一听貌似有理,但仔细推敲并不公平。
事实上,对方所称“续期佣金”与“售后服务”毫无因果关系,名不副实。
这里有必要先澄清一下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按照公司意思,我方除收取续期保费以外还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但是公司并不会因我方为客户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多少和满意度给予相应报酬。续期佣金的发放均以是否能收取续期保费为唯一标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公司方所称的“售后服务”除收取续期保费外不应有其他内容。也就是说事实上公司并没有支付我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报酬,因此要求我方提供其它相关服务也是霸王条款。
事实上目前公司所称“售后服务”的内容应当仅为收取续期保费。那么前述对方的观点就等同于由于我方因代理合同解除,不能收取续期保费,所以不支付续期佣金。接下来需要理清的是究竟对方所称“续期佣金”是不是真的就是因收取续期保费而产生。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如下:
首先,收取续期保费或称“售后服务”的期限、代理权期限、佣金请求权期限不一致。
假设签订一份20年缴费的保单,我方三年代理合同期限仅能收取两年的续期保费(不含第一年首期)提供两年的“售后服务”,第三年末,如果因故我方与公司代理合同不再续签,那么我方则无权代表公司服务。而业内“续期佣金”的计提则是分五年进行。由此,矛盾在第四保单年度开始产生:公司要我方收取续期保费不给代理权,不收又不支付“续期佣金”。再加上公司非法的业绩考核,我方不可能在无一单业绩的情况下仍享有六年的代理权,收满五年的续期保费,拿到全部所谓的“续期佣金”。换句话说,无论从业多少年,总有一部分“续期佣金”永远无法实现。
再有,假设对方观点成立,那么我方因无法提供服务而不能取得的“续期佣金”,理应由客户的后续服务人员取得。而事实上,公司负责孤儿单后续服务的区域拓展部代理人收回一单续期保费仅有10元的“服务费”。也就是说,如果我方失去代理权,不管是后续服务人员还是我方都不会拿到这笔所谓的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续期佣金。因此产生的不当得利均被公司侵吞。
由此可以看出,对方所称“续期佣金”因“售后服务”而产生的观点破绽百出,毫无因果关系,不成立。
非此即彼,这笔“续期佣金”应当仅仅是我方促成投保人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销售佣金。只不过是分为多年付清而已。其险恶之处之在于要将投保人有可能不再续保或者退保的风险转嫁与我方。因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按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而我方又不是担保人,所以,无论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公司都必须支付所谓的“续期佣金”。
综上所述,作为保险公司的典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引入类似传销的营销模式后,利用监管漏洞,滥用霸王条款造成天量不当得利。明明是代理关系,却非要处心积虑赋予自己和劳动关系无异的管理权。用人以劳动关系苛责,待遇却按代理关系给予。代理人面对随时都可能加压加码的业绩压力和扣款,却没有社保和底薪;将销售佣金伪装成“续期佣金”,理应一次付清却分五年支付(含首期佣金),还有一部分永远拿不到!如此一来,不仅可获得不当得利,还能转嫁自身风险,可谓百利而无一害。唯利是图、嗜血贪婪的本性被环环相扣的霸王条款表现的淋漓尽致,毫无公平可言。
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理清各个主体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上诉人:
& && && && && && && && && && && && && && && && && & 2011 年 8 月 8 日
二审终审,此案目前已审理完毕,并于日终审判决生效,判决结果见文章开头,总的来说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故事并没有完全结束。我会在适当的时候送上下一篇,敬请期待。
阅读权限150
这位兄弟真好啊!~谢谢,学习了
现在没人敢跟保险公司干,助涨了这种嚣张气势,小弟已经打官司了,已经试水成功了,过来给大家分享下
你是BT流还是YY流?这里可以很水,但是不能是纯水,你所发表的每一贴,都会被BS.
版主:暂无版主
总帖子数21614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