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农村重庆农村户口养老保险险随户口一起转走

户口在农村养老保险从北京转天津_百度知道
户口在农村养老保险从北京转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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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按标准支付丧葬费。 1,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清算 (一)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退职费的人员,最长延期缴费5年。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集体补助。 2;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3。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 一。 (二)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施行,由本人提出申请,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转移等情况,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九。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事业单位退休费,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银行一份,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确认是否延期缴费。 三。 2、事业单位退休费。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五,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2,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由财政资金拨补,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1,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四,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男已年满45周岁。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 八,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标准全市统一,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按照本人意愿。 七。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标准支付丧葬费。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实行分段计息、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参保人一份、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 十二,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只转移保险关系,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办理参保手续,可以延期缴费,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清算、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机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 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达到退休年龄时,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同时,及时修改错误信息,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调剂金支付完时。 1,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4,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延期缴费,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持专用存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个人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身份证,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区县经办机构一份。达到领取年龄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最长延期缴费5年。 参保人员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延期缴费。 十一。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调剂金,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最长延期缴费5年、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 1: 1,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拘役,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街道、退职费。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项规定的,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自男年满60周岁,为每人每月280元,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户口本,本人自愿,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制定本实施细则,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其他收入及利息,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 3,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六看看这个建议你还是别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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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农户目前是不能异地转移的
现在都是城镇养老保险,对农民户口的还是不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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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社保局同志:
你好,本人在雨花区购房落户,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想具体了解下流程问题。
1、本人没有工作单位,非农村户口,如何参加保险?(户口已经转过来,身份证还是以前老家的二代身份证)
2、我老婆是农村户口,也在长沙工作,是否可以参加保险?还是只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3、我母亲没有工作单位,非农村户口,今年53岁,是老家企业内退人员,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转过来?可以参加那些保险,该什么流程?
问题多,谢谢!-金斧子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后,农村的房子及养老保险该怎么办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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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永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
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后,农村的房子及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我是永川区仙龙镇大牌坊村的村民,已在永川区买房居住多年,丈夫和儿子的户口都已转到永川区。属城镇户口,农村就只有我和一个女儿有户口,女儿已经结婚,我现在想把户口也转成城镇户口,请问怎么我该转,有些什么补贴,农村的房子国家是否要收购,有四个人的承包地,承包地是按四个人算钱吗?在城里买房有没有补贴,养老保险又该怎样计算,等等。然后转户的流程有是怎样办?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陈同志,你好!来信收悉,经仙龙镇调查,现回复如下:
现在农转城政策:
1、全户转到城镇或城区,在城镇或城区有稳定住所。
2、宅基地符合退出政策(不能是连体房或夹心房),农村房产证和土地证要齐全。
3、补偿政策:退出宅基地按12万元/亩计算。宅基地退出时只计算农村房产证上的用地面积,其他的均暂时不能退,也没有其他补偿项目。
4、转户在重庆范围内,退出宅基地后可以购买农转城养老保险。
5、转户流程:按永川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办理程序办理。办理程序为:按户籍改革制度整户转为非农户口的退地农户自愿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国土所提交退地申请材料;镇(街道)国土所接收申请后立即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立即报镇(街道),初审不合格出具书面说明。镇(街道)组织对退地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填报《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现场核查登记表》和《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审批表》;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组织由退地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镇(街道)将退地协议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向转户居民支付补偿费用。转户居民再凭区国土房管局出具的退地确认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办理农转城养老保险。
有关咨询电话:
永川区户改办:023-
永川社保局:
仙龙派出所联系电话:
仙龙国土所联系电话:
仙龙社保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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