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闭的股票几点开盘收盘实达股份什么时间开盘

所属行业:
总市值:--亿
流通市值:--亿
市盈率(动):--
市净率:--
流入(万)流出(万)
时间成交价现手性质
公司名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福建省 — 福州市
涉及概念举牌
所属行业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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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合计
主营业务收入
最近1个月内该股未能登上龙虎榜。
最近1个月该股未发生大宗交易行为。
该股暂未列入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因此没有融资融券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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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每股收益(元)
摊薄每股收益
十大流通股东
更新时间:
持股数(万)
占流通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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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福建星云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日期:
主营业务: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仪器仪表及电传、办公...
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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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股诊断、点评:实达集团涨4.62%报7.48元 换手9.33%
个股诊断、点评:实达集团涨4.62%报7.48元 换手9.33%
发布者:chenbopp
来源:网络转载
  3月24日讯&今日实达集团开盘报7.14元,截止收盘,该股涨4.62%报7.48元,当日振幅为9.79%,换手9.33%,成交金额为2.44亿元。5日内涨幅为9.0%。  3月24日该股净流入金额1943.77万元,主力净流入1942.22万元,中单净流入86.65万元,散户净流出85.1万元。(查看实时资金流向请点击)   最近一个月内,实达集团共计登上龙虎榜0次,表明实达集团股性不活跃。 (更多龙虎榜查询请点击)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仪器仪表及电传、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家用电器及视频产品、音响设备的制造、批发、零售;电子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租赁业务;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经营和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止日,实达集团营业收入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较去年同比减少33.4958%,基本每股收益0.1015元。 (更多个股业绩查询请点击)   实达集团隶属于房地产业,近三个月内,没有机构对其发表评级分析,关注度较低,请投资者谨慎处理。该股票受机构关注度很低,没有足够的研报支持评级,请投资者谨慎处理,可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更多个股问诊请点击)   风险提示:个股诊断结果通过运算模型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绝对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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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范】10张加息劵已经抵达您的账户 也许和您一样,作为小编的我自从昨天开始,早餐中已然默默少了一个“茶叶蛋”,遥想数天之前的兴奋和现在的落寞,我突然发现,还真的只有在“理财范”的投资能抚慰我受伤的心灵了。 一、加息劵有限期:日0:00-日24:00,逾期使用加息劵不可生效。
你好,要分析两个公司哪个更有投资价值应该要看是否具有可比性,首先从行业的角度看,京东是属于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过多年的资金投入后,积累了较多的客户,但是行业中仍不乏较强的竞争对手如苏宁云商等,行业蛋糕很大,未来京东在这个蛋糕中的占比能否持续提高,行业横向整合能力等都会影响到京东的投资价值,从目前这个时点看,京东还没有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回收阶段,建议可以继续观察,少量逐步建仓;而百度是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搜索引擎这个细分已经相对饱和,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中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未来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多元化发展的实力较强,未来还是比较看好的。两家公司处于不同的细分领域,没有直接比较的基础,只能说根据个人对于行业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会更加合理。欢迎在线咨询
4月至11月初采用夏令时,北京时间:21:30至 次日凌晨4:00;(周一到周五)11月至4月初采用冬令时,北京时间:22:30至 次日凌晨5:00。(周一到周五)美国的公众假期休市
投资者你好,可以做多可以做空,当天可买卖。
你好,开户资金是没有限制的。 实际上,最少100美金。如果你想操作美股的话。
你好,美股的交易单位是以股为单位的,不像A股跟港股是以手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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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集团:201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17:18:12来源:编辑:
摘要: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9 月 16 日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 68 号招标大厦 A 座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邹金仁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5,952,37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4.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0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出席 2 人,董事长景百孚先生、董事李春雨先生、臧小涵女士、朱?霖女士、独立董事李建辉先生、雷波涛先生、叶明珠女士因出差在外请假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出席 1 人,通过视频出席 2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通过视频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 85,952,
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 373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
四、律师出具的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江成、黄发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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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600734:实达集团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_股票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600734:实达集团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暨继续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日和2月25日,公司又发布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暨股票继续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铝土矿资产并追加投资,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第号公告),并公开披露了经首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公司第号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公司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按照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日复牌。  &&&&&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日以电子邮件加短信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日(星期五)上午10点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8名(含委托出席1人)。其中在公司福州招标大厦六楼会议室参加会议2人,在公司北京乐成中心19楼会议室参加会议2人,两个会议室之间通过视频连线,3人分别在香港、深圳、上海通过视频连线参加会议,李春雨董事因出差在外委托汪清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由景百孚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逐项核对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北京百善仁和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中色科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名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4.2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5、发行数量&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0,515,222股(含本数)。其中,百善仁和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05,737,705股(含本数);福建电子信息集团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8,313,817股(含本数);中色科金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6,463,700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贵州龙佳矿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王巍合计持有的北京顺山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贵州龙佳矿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清镇市暗流云峰铝铁矿山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以及收购完成后用于开展矿区勘探、扩能技改及偿还债务并补充流动资金。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计划投资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的方式解决。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7、限售期&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8、上市地点&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三)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象签署标的资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六)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七)关联董事景百孚、邹金仁、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联董事景百孚、汪清、臧小涵、李春雨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目前,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昂展&)持有公司22.22%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京昂展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将触发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为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九)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起止时间、具体认购办法、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若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 2、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 3、批准并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 & 4、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提交的合同、协议、决议等其他法律文件;& &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使用金额;& &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7、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登记和锁定等相关事宜;& & 8、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议案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雷波涛、李建辉、叶明珠三位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上刊登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
《实达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非公开增发不超过11870.46万股,进度:停止实施
涨停原因汇总:逾120股涨停无视打新抽血效应 电力板块掀疯狂...
主营业务:
房地产、打印机制造和有色金属贸易业务
涉及概念:
所属行业:
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
行业排名:
113/134(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综合评分 6.0
打败72%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9.81元,股价与成本持平。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短期趋势:
股价的强势特征已经确立,短线可能回调。
中期趋势:
回落整理中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
长期趋势:
迄今为止,共7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25亿股,占流通A股35.59%
一、原拟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
2015年5月公司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原方案:公司向北京百善、贵...
二、房地产
公司房地产业务经历多年的发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定位、开发、推广和管理方...
三、电子信息集团举牌
2013年9月,电子信息集团自9月13日到27日期间共计增持578.82万股...
四、有色金属贸易
2012年11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实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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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深一度实达集团(600734)-公司公告-实达集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股票行情中心 -搜狐证券
(600734)
实达集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二〇一五年三月
一、专项核查的法律依据 ........................................................................................... 3
二、专项核查范围 ....................................................................................................... 4
三、对于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核查情况 ... 5
(一)长春融创上城项目 .................................................................................... 5
(二)长春源山墅项目 ........................................................................................ 8
(三)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 .......................................................................... 10
(四)北京天竺杨林公寓项目 .......................................................................... 11
四、本次专项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 11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实达集团、发行人、公
指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 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的控股子公
烟台昂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的控股子公
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的
控股子公司
指 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本次申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北京百善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仁和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色科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2,201,405 股
指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
交相关报告的函》(上市一部函[ 号)
本保荐机构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有关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各列表中数字合
计与总额不一致的,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141475 号)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
号”文以及 2015 年 1 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的调整中对房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出的核查要求,对实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报告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中禁止的炒地及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
一、专项核查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称
“国务院 3 号文”);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 10 号文”);
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
下简称“国办 4 号文”);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
17 号,以下简称“国办 17 号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8、《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9、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专项核查范围
实达集团母公司本身不从事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是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长春融创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长春融创及其下属子公司在
建或拟建的房地产项目共 4 个,分别是长春融创的融创上城项目、长春嘉盛的源
山墅项目(又名“净月上城项目”)、烟台昂展的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和空港富视
的天竺杨林公寓项目。报告期内,长春融创及其下属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单位:万平方米
截止报告期
已确认收入
长春融创上城项
长春市高新区
长春市净月开
长春源山墅项目
烟台国际商业广
烟台市芝罘区
北京天竺杨林公 北京市顺义区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长春融创上城项目。长春源山墅
项目于 2013 年 7 月开始开盘销售,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将为公司带来销售收入。
北京天竺杨林公寓项目因规划调整尚未开工建设,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尚处于
拆迁阶段,该两个项目尚未实现销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贵州龙佳和王巍合
计持有的顺山矿业 100%的股权、贵州龙佳持有云峰有限 15%的股权以及收购完
成后用于开展矿区勘探和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对于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核查情
(一)长春融创上城项目
1、项目开发主体基本情况
长春融创上城项目开发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长春融创。根据长春融创现
持有的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26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869),长春融创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其住所为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 1877 号融创上城一期商业 D,法定
代表人为王扬,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为“房地产开发(在该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及商品房销售(按许可证核定
范围经营),房屋买卖、租赁居间代理,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首饰零
售,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品牌乘用车除外)、摩托车
及零配件经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
前不得经营)*”。
2、关于炒地及闲置用地的核查情况
2004 年 1 月 12 日,长春融创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长春高新区 585,368 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
长春融创,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终止日期为 2054
年 1 月 11 日。
根据长春融创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长春融创上城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
是否存在开发建设 是否存
实际(预 实际(预
用地面积占建设用 在中止 (如存在
(已完工、
地总面积不足 1/3 或延期 所列情况,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开发超 说明具体
投资额不足 25% 过 1 年
融创上城一
融创上城二
融创上城三
中止 规划调整
融创上城四
长春融创上城项目共分为融创上城一期、融创上城二期、融创上城三期、融
创上城四期进行开发建设,除融创上城三期项目仍在建设外,其余项目均已在
2011 年前完工。根据长春融创的陈述,除上城三期项目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中
止外,长春融创上城项目已整体完工,不存在闲置用地的情形。
根据本保荐机构前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走访情况,长春融创自 2011 年以
来能遵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
和炒地、闲置土地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保荐机构网上检索情况,未发现长春融创存在因炒地、闲置土地等行
为而受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长春融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炒地、闲置土地
的违法情形。
3、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通过对
比销售楼盘的预售证取得时间和实际开盘销售时间,本保荐机构检查了长春融创
上城项目是否于取得预售证后 10 日内公开销售房源和销售价格,其具体情况如
是否在取得
预售证后 10
创 住宅、商服 长房售证(2005)第 04HZ18 号
长房售证(2005)第 04H1Z18 号
长房售证(2005)第 83 号
A9 长房售证(2006)第 17 号
长房售证(2006)第 053 号
长房售证(2007)第 073 号
长房售证(2007)第 171 号
长房售证(2007)第 197 号
长房售证(2008)第 058 号
长房售证(2008)第 140 号
长房售证(2007)第 196 号
长房售证(2008)第 057 号
长房售证(2009)第 039 号
长房售证(2009)第 079 号
长房售证(2009)第 199 号
长房售证(2009)第 205 号
长房售证(2010)第 017 号
住宅、商服 长房售证(2010)第 035 号
住宅、商服 长房售证(2010)第 048 号
住宅、商服 长房售证(2010)第 079 号
长房售证(2010)第 198 号
长春融创上城项目在满足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后即进入了销售阶段,不存在
捂盘惜售的情形。根据长春融创提供的长春融创上城项目的销售合同明细表、相
关价格备案文件、认购意向书和房屋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
长春融创均按备案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且相关合同真实、有效。
根据本保荐机构前往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走访情况,长春融创
自 2011 年以来能遵守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长春融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的违法情形。
(二)长春源山墅项目
1、项目开发主体情况
长春源山墅项目的开发主体为长春融创下属子公司长春嘉盛。根据长春嘉盛
现持有的长春市工商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下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09),长春嘉盛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
其住所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 1572 号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402 室(租
期至 2015 年 8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扬,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
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2、关于炒地及闲置土地的核查情况
2006 年 12 月 20 日,长春嘉盛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时间为 2007 年 7 月 1 日,根据长春嘉
盛出具的说明文件、本保荐机构前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净月区分局的走访情况,
因政府部门土地规划调整原因,长春嘉盛未能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不属于闲置
用地。2011 年 6 月 23 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净月分团二期城市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确认进行规划
调整。据此,长春嘉盛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重新签署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净月开发区的 380,16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长春嘉盛,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其他商服用地,使用
年限至 2056 年 12 月 19 日。
根据长春嘉盛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的网上查询,源山墅项
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开发建设用
完工情况 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
实际(预计) 实际(预计)
(已完工、在 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
建或未开建) 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1 源山墅一期
2 源山墅二期
源山墅 A 区
根据本保荐机构前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净月区分局的走访情况,长春嘉盛自
2011 年以来能遵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
法违规用地和炒地、闲置土地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保荐机构网上检索情况,未发现长春嘉盛存在因炒地、闲置土地等行
为而受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长春嘉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炒地、闲置土地的
违法情形。
3、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通过比
对销售楼盘的预售证取得时间和实际开盘销售时间,本保荐机构检查了源山墅项
目是否于取得预售证后 10 日内公开销售房源和销售价格,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在取得预
售证后 10 日
源山墅一期
长房售证(2013)第 102 号
源山墅二期
长房售证(2013)第 218 号
源山墅 A 区一期 长房售证(2014)第 172 号
源山墅项目在满足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后即进入了销售阶段,不存在捂盘惜
售的情形。根据长春嘉盛提供的源山墅项目的销售合同明细表、相关价格备案文
件、认购意向书和房屋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长春嘉盛均
按备案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且相关合同真实、有效。
根据本保荐机构前往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走访情况,长春嘉盛
自 2011 年以来能遵守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长春嘉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的违法情形。
(三)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
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主体为长春融创下属控股子公司烟台昂展。根
据烟台昂展现持有的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下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8),烟台昂展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17 日,
其住所为芝罘区北马路 75 号 4 层 405-407 号,法定代表人为景戈平,注册资本
为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须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烟台昂展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将 8,976.2 平方米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给烟台昂展。根据北京昂展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7 年 4 月 11 日签
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将 1029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北京昂展,根据北京昂展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
《烟台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情况说明》,该 10,295 平方米土地归烟台昂展所有。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旧城旧居改造工作办公室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文
件,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自 2011 年 9 月启动,目前处于房屋征收阶段,烟台
昂展尚未取得该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不存在炒地及闲置土地的情形。
因未进入实质性开发建设阶段,亦不存在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情形。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网上检索情况,未发现烟台昂展存在因炒地、闲置土地而
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保荐机构认为,烟台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不存
在炒地及闲置土地的情形,亦不存在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情形。
(四)北京天竺杨林公寓项目
北京天竺杨林公寓项目的开发主体为长春融创下属全资子公司空港富视。根
据空港富视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下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7),空港富视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其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平,
注册资本为 2,99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为“投资管理;投资顾问;家居装饰;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房地
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于 2003
年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将 14,144.1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京花园别墅有限公司。2004 年 7
月,空港富视与北京花园别墅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2004 年 9 月 6 日,北京市顺义区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上述土地使用权下发了“京顺国用(2004)出字第 0197
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空港富视于 2006 年 3 月 21 日取得了“[2006]施建字 0345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于该项目周边单位对项目规划提出异议,空港富
视多次修改工程规划方案,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建设项目规划征求意见函》,于 2014 年 7 月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项
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2014)规(顺)复函字 0042 号”。目前,该项目相关
规划手续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开工建设。根据空港富视出具的说明文件,北京天
竺杨林公寓项目因规划调整事项尚未开工建设,不属于闲置用地的情形。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网络查询,未发现空港富视存在炒地、闲置土地而受到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保荐机构认为,因规划调整事项尚未开工建设,北京天竺杨林公寓项目不
存在炒地及闲置土地的情形,亦不存在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情形。
四、本次专项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
发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的长春融创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存
在国发[2008]3 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
[2013]17 号文等政策、法规中禁止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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