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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
负责人李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星公司)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大学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外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外星公司诉称:星外星公司依法享有发行(总经销)进口音像制品萧亚轩专辑《我爱我》(包括逞强等曲目)和张惠妹专辑《你在看我吗》(包括我最亲爱的等曲目)的权利。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商场擅自销售非星外星公司发行但包括星外星公司发行曲目的音像制品《爱情逐梦令》,侵害了星外星公司对萧亚轩专辑《我爱我》和张惠妹专辑《你在看我吗》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及相关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丹尼斯大学分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星外星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479、486号公证书;2、萧亚轩《我爱我》、张惠妹《你在看我吗》CD专辑各1份;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3)宁秦证民内字第4458号公证书;4、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或得到发行授权及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二组证据: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706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三组证据:公证费、涉案光盘购买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及律师代理费,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答辩称,原告权属存在瑕疵,无法证明是独家授权,无权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出售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进行了合理审查,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2、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中州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向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3、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货清单。
经庭审质证,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对第一组证据中原出品公司授权书真实性有异议,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二组证据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封存实物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原告星外星公司对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无销售音像制品的资质。
经审理查明:星外星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周小川,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音像制品批发、省内连锁经营(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有效期至日)等。
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NO.0013624《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录音制品),其中载明:&出版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作品名称:《萧亚轩-我爱我》,出版形式:CD,合同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登记号:国权音字21-号,以上作品授权出版合同予以登记等&。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编号:音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其中载明:&进口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产地区:台湾,进口用途:用于出版,原出品公司: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载体:CD,节目名称及批准文号:《萧亚轩-我爱你》,新出音进字(号(授权期限:自日至日止),曲目包括3、逞强等&。日,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星外星公司享有《萧亚轩-我爱我》,版权号为:ISRCCN-F18-11-705-00/A.J6的发行权,星外星公司有权单独追究有关该专辑的侵权行为,授权期自日至日。日,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萧亚轩《我爱我》,中国音像编码ISRCCN-F18-11-705-00/A.J6,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且在中国大陆地区星外星公司独家总经销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上述音像制品的一切侵权行为。
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NO.0013135《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录音制品),其中载明:&出版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作品名称:《张惠妹/都什么时候了》,出版形式:CD,合同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登记号:国权音字21-号,以上作品授权出版合同予以登记等&。日,国家版权局出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登字(号《关于〈张惠妹/都什么时候了〉专辑更名的函》,其中载明:&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你单位所报的《张惠妹/都什么时候了》专辑,已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查并登记,登记号为国权音21-。现经你单位申请,将该节目中文名称变更为《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等&。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编号:音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其中载明:&进口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产地区:台湾,进口用途:用于出版,原出品公司: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载体:CD,节目名称及批准文号:《张惠妹/你在看我吗》,新出音进字(号(授权期限:自日至日止)等&。日,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星外星公司享有张惠妹专辑《你在看我吗》,版权号为:ISRCCN-F18-11-369-00/A.J6的发行权,并有权追究有关该专辑发行权的一切侵权行为。日,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证明张惠妹专辑《你在看我吗?》,版权号为ISRCCN-F18-11-369-00/A.J6的发行权全部属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日,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其中载明:&我司系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关联公司。声明如下:就附件所示由我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及/或取得专属独家授权的录音制品,系有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引进到中国大陆地区并委托广东音像出版社或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并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销。我司证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利,且得授权予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销并针对上述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盗版侵权行为采取诉讼法律行动。版权声明书之附件包括萧亚轩专辑《我爱我》,含逞强等曲目;张惠妹专辑《你在看我吗》,含我最亲爱的等曲目&。
星外星公司提交的《萧亚轩-我爱我》音像制品,该制品外包装封底处标注&制作:百鸿扬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大四囍),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出品人:庞维仁,新出音进字(号,国权音字21-号,ISRCCN-F18-11-705-00/A.J6,总经销: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信息,并标注了&03.逞强&等曲目信息,该制品内含有CD光盘1张,光盘表面标有&《萧亚轩-我爱我》,制作:百鸿扬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大四囍),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出品人:庞维仁,新出音进字(号,国权音字21-号,ISRCCN-F18-11-705-00/A.J6&等信息;盘芯处标注的SID码(来源识别码)为ifpik140。该制品内附有小册子1本及歌手萧亚轩照片数张,小册子上印有歌手萧亚轩的照片与歌词。
星外星公司提交的《你在看我吗-张惠妹》音像制品,该制品外包装封底处标注&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出品人:黄伟菁,新出音进字(号,国权音字21-号,ISRCCN-F18-11-369-00/A.J6,总经销: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信息,并标注了&我最亲爱的05&等曲目信息,该制品内含有CD光盘1张,光盘表面标有&《张惠妹-你在看我吗》,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新出音进字(号,国权音字21-号,ISRCCN-F18-11-705-00/A.J6&等信息;盘芯处标注的SID码(来源识别码)为ifpik118。该制品内附有小册子1本及歌手张惠妹照片数张,小册子上印有歌手张惠妹的歌词。
日,星外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杰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日,公证处人员与郝杰来到位于郑州市大学路80号名称为丹尼斯大卖场(左侧为鑫城宾馆,右侧为鸿鑫华城),郝杰在该超市购买了标注有&爱情逐梦令&及&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的光盘共计2盒,并取得丹尼斯大学店小票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各1张,该小票显示&丹尼斯大学店,外国音乐卡带,数量1,金额25.9元&等,该发票显示&收款单位名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付款单位:郝杰,商品名称:外国音乐卡带,单价25.9元,数量1个,金额25.9元&等。郝杰随后对该超市外部进行了拍照,并在购物行为结束后,对现场取得的发票、所购光盘的封面封底进行了复印,并对上述光盘进行封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70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光盘由星外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
公证处封存的&爱情逐梦令&CD光盘包装封底处标注&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F23-10-522-00/A.J6(情歌经典),出品人:梁彬杰,监制:赵传越,编辑:张智林,自编号:TT-676,ISBN978-7-&等信息,并标注&DiscA,10.逞强,萧亚轩;DiscC,11.我最亲爱的,张惠妹&等54首歌曲。该制品内含有CD光盘3张,光盘表面标有&爱情逐梦令、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版发、ISRCCN-F23-10-522-00/A.J6情歌经典、自编号:TT-676&等内容,DiscA、DiscB、DiscC三张光盘盘芯处标注的SID码(来源识别码)皆为ifpiv401。
另查明:1、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成立于日,营业场所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公司类型是分公司,隶属企业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等,不包括出版物零售,营业期限自日至日。
2、星外星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25.9元。
3、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如下: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南苑组团5-1-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刚,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出版物零售(凭许可证经营)、婚庆用品、婚庆礼仪服务等,营业期限日至日。日,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载明:购货单位为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音像制品,规格型号为CD,数量为15940,金额为79700元。日,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其中载明:客户为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发票号码;金额为79700元。
以上事实有(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479、486号、(2013)宁秦证民内字第4458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706号公证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系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关于原告星外星公司是否享有发行权的问题。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书、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明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版权声明书等相关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星外星公司经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授权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音像制品《萧亚轩-我爱我》、《张惠妹/你在看我吗》CD专辑的发行权,并有权以星外星公司的名义追究上述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未经星外星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销售的&爱情逐梦令&光盘包括萧亚轩的《逞强》、张惠妹的《我最亲爱的》2首歌曲,星外星公司享有作品发行权的CD专辑《萧亚轩-我爱我》、《张惠妹/你在看我吗》包含上述2首歌曲,因此丹尼斯大学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星外星公司的作品发行权。星外星公司请求丹尼斯大学分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丹尼斯大学分公司辩称出售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进行了合理审查,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丹尼斯大学分公司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被控影像制品的进货渠道的证据。本案中,被控音像制品的表演者为境外歌手,与正版音像制品相比,其销售的被控音像制品及外包装上欠缺有关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版权信息,作为信誉度相对较高的大型零售企业,丹尼斯大学分公司应当对其所销售商品履行积极的审慎的核查义务,但其未对相关音像制品尽到相应的核查义务,其所提供的进货渠道不足以认定为商品合法来源,因此,丹尼斯大学分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星外星公司支付的500元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25.9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星外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参考丹尼斯大学分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观过错、侵权后果、CD专辑《萧亚轩-我爱我》、《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的知名度,以及星外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1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一百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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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勤。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汉族,日生。
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声像公司)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声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被告丹尼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声像公司诉称:上海声像公司获准独家出版音像制品那英专辑《那又怎样》(包括:你不是说、变幻的时代、只因为你、天生不完美、那又怎样、我的幸福刚刚好等曲目),并享有独家发行该音像制品及获得正当利益的权利。丹尼斯公司擅自销售非上海声像公司发行但包括其发行曲目的音像制品《那英爱要有你才完美》,侵害了上海声像公司对那英专辑《那又怎样》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及相关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丹尼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上海声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那英《那又怎样》CD专辑一份;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232号公证书,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享有诉讼所主张的权利;3、上海声像公司对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授权书一份,该证据拟证明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享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4、丹尼斯公司工商查询档案;5、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678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6、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发票、购买涉案产品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复印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丹尼斯公司对原告上海声像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3、4无异议;2、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并未对公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能证明原告独家享有出版发行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系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开具,与丹尼斯公司无关;4、对证据6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是为本案支出。
被告丹尼斯公司答辩称:上海声像公司权属存在瑕疵,无权对丹尼斯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丹尼斯公司主观上没有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对商品均进行了合理的审查,销售音像制品均有合法的来源,丹尼斯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请求驳回原告上海声像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丹尼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1、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一份;2、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原告上海声像公司对被告丹尼斯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日,上海声像公司与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载明: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那英专辑《那又怎样》授权上海声像公司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出版发行,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得将以上录音制品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或渠道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授权期限为日至日,专辑共包括你的微笑、你不是说、AlwaysFriends、长镜头、变换的年代、只因为你、天生不完美、花一开满就相爱、那又怎样、我的幸福刚刚好10首歌曲。日,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其拥有那英《那又怎样》专辑著作权,并授权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出版发行。上海声像公司提交的《那又怎样》CD音像制品由新汇集团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版权提供为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人顾勤,朱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版号为ISRCCN-E04-11-360-00/A.J6,该CD包括你的微笑、你不是说、AlwaysFriends、长镜头、变换的年代、只因为你、天生不完美、花一开满就相爱、那有怎样、我的幸福刚刚好10首歌曲。
日,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向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全国范围对侵犯授权人拥有专有复制发行权的盗版音像制品进行打盗维权。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立宝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陈美、许阳与何立宝于日来到位于郑州市人民路2号名称为丹尼斯大卖场人民路店,何立宝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注有&羽泉我是歌手&光盘一盒,标注有&那英爱要有你才完美&光盘一盒,共计光盘两盒。取得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持卡人存根一张、丹尼斯大卖场人民路店小票一张及票号为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何立宝随后对该超市外部进行拍照。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67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光盘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进行封存,由上海声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持卡人存根显示:商户名称为丹尼斯公司、金额为70.3元。丹尼斯大卖场人民路店小票显示:商品名称为中国音乐卡带、中号收银袋,金额为70.3元,地址为郑州市人民路2号。票号为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显示:付款单位为个人、商品名称为中国音乐卡带、金额为70元、收款单位为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公证封存的&那英爱要有你才完美&光盘标注的出版发行单位为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品人梁彬杰,易文斌监制,条形码为ISBN7-,版号为ISRCCN-F23-10-553-00/A.J6,该光盘包括爱要有你才完美、山沟沟、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爱依然、船、反省、哭过以后、贪恋、等待、像我这样的情人、心甘情愿、再回不再见、争分夺秒、一切都变了、如今、干脆、北京祝福你、自己人、爱的旅程、不管有多苦、白天不懂夜的黑、一笑而过、雾里看花、山不转水转、梦醒了、梦一场、相见不如怀念、愿赌服输、我不是天使、你从未离开、爱要有你才完美、你的微笑、你不是说、AlwaysFriend、长镜头、变幻的年代、只因为你、天生不完美、花一开满就相爱、那又怎样、我的幸福刚刚好、心酸的浪漫、爱上你等于爱上了寂寞、放爱一条生路、征服、只要有你、出卖47首歌曲。
另查明:1、丹尼斯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经营范围:(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钟表、男女服装、儿童服装、针纺织品、服饰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文体、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家用电器、皮革制品、金银首饰(不包括毛钻、裸钻)、停车场、游泳、洗浴健身、美容美发及相关配套服务、劳保用品、代收水电气费用等。(二)根据外经贸部专项批准的进出口商品原则,进口经批准的本企业自营的零售商品,年度进口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组织经批准的国内部分商品的出口,出口额应大于进口额。(三)在国内组织部分自营产品的制作、加工、包装等业务。(四)少量与商场配套的餐饮服务及培训业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五)、部分商场设施出租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进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注册资本42180.12万元,营业时间自日至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函(2013)91号文件,民政部关于中国音像协会更名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批复载明:日决定准予中国音像协会更名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3、上海声像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35元。
4、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南苑组团5-1-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刚,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出版物零售、婚庆用品、婚庆礼仪服务、五金电料、电脑耗材、家电维修、家用电器、灯具灯饰、日用百货、办公文具、服装鞋帽、工艺饰品、劳保用品、电动自行车销售,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时间至日。
5、日,广州市星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购货名称为洛阳刘氏音像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音像制品,规格型号为CD,数量为15940,金额为797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声像公司与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及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声像公司对专辑《那又怎样》授权上海声像公司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境内享有作品发行权,该权利至日终止。因此丹尼斯公司辩称上海声像公司权属存在瑕疵,无权提起诉讼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丹尼斯公司未经上海声像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销售的&那英爱要有你才完美&光盘中包括你的微笑、你不是说、AlwaysFriends、长镜头、变换的年代、只因为你、天生不完美、花一开满就相爱、那有怎样、我的幸福刚刚好10首歌曲,因此丹尼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上海声像公司的作品发行权。丹尼斯公司辩称发票系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开具,但公证书载明的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持卡人存根显示商户名称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因此,丹尼斯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丹尼斯公司是否对商品进行了合理的审查、所销售的音像制品均有合法来源的问题。作为信誉度相对较高的大型零售企业,丹尼斯公司应当对其所销售商品履行积极的审慎的核查义务。本案中,与正版音像制品相比,其销售的被控音像制品及外包装上欠缺有关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丹尼斯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影像制品的进货渠道,但未对相关音像制品尽到相应的核查义务,其所提供的进货渠道不足以认定为商品合法来源,故上海声像公司请求丹尼斯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应当由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本院参考丹尼斯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观过错、侵权后果、CD专辑《那又怎样》的知名度,以及上海声像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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