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保养老金的多少与平时交税的多少社保和工资有关系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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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第一篇& 社会保险征缴
社会保险征缴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审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
1、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开户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材料(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收回换发新证);③《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份),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材料(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③《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2份;④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4、换、补社保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期满或遗失,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换证、补证材料(一是换证提供的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二是补证提供的资料:①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原件;②《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1份),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缴费审核
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携带增加人员材料(①企业增加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原件;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提供编制卡、工资证明、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复印件),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携带减少人员材料(一是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减员的。企业职工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调令或相关文件复印件。二是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减员的。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提供:①加盖本人手印的退保申请原件、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社会保险手册。属于在职死亡的提供: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社会保险手册。三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减员的。在东营市退休的提供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档案审核情况表》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省管单位退休的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3、参保单位缴费
&&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参保单位每年度首先进行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申报。2012年已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号文件),进行缴费申报审核。
参保单位携带缴费材料(企业缴费提报缴费年度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示表》、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纸质及电子版;机关事业单位提报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工资表、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纸质及电子版),按月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或导入缴费信息数据,打印出《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参保单位携《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到银行窗口缴费后,到基金结算窗口打印发票。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①转移人员携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②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相关调转证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后,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转出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④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转入人员个人帐户,将办结情况通知转入人员或单位。
跨省、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图:
2、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五是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确定的原则是: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 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管理
一是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到新就业地参保,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通知书》后,为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二是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是临时缴费账户的终止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3、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①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后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 1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调转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打印转移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转移凭证一式三联,将凭证第二联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将凭证第一联、第三联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凭证列具的相关信息,并根据转移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补充完善相关转移信息后,将转移凭证第一联留存,第三联送给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图:
第二篇& 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退休(职)待遇;缴费不满十五年一次性支付待遇;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一部分& 退休(职)待遇
1、领取退休(职)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按目前的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职)年龄;二是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2、正常退休条件
(一)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按目前政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的,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办理退职的条件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
6、单位申报退休(职)需提报的材料
①《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表》(要求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一份;②本人档案;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⑤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交职工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档案资料;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7、退休待遇
根据鲁政发〔1997〕109号(简称老办法)规定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根据鲁政发〔2006〕92号(简称新办法)规定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8、退职待遇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规定: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发〔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
9、影响退休(职)待遇的因素
按目前的政策,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标准与退休前缴费时间的长短、历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个人账户总额以及城镇职工平均预期寿命挂钩。
10、缴费不足15年,但已到达退休年龄能否继续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申请一次性养老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原参军期间缴费年限认定
军人服役期间不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待遇时,原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12、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符,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3、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部分& 缴费不满十五年一次性支付待遇
1、一次性支付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一次性支付待遇组成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规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3、一次性支付待遇的申报
参照单位申报退休(职)需提报的材料进行申报。
第三部分&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1、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只能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火化证(单)原件及复印件;③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⑤法定继承人身份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⑥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有效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⑦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办理手续
市直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一)个人账户继承。可登陆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地点:山东加工制造业人才市场1楼大厅1号窗口,咨询电话:8088397。(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因上级未下发待遇标准,暂无法办理。
第四部分&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发[2005]38号、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核定相关待遇。退休待遇标准由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项目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2、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执行时间及终止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周期内,每月1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的当月养老金照发,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
3、企业离退休人员如何查询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当月养老金:一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查询,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所在企业查询;二是拨打离退休职工社会化服务科电话“8089796”咨询;三是可拨打我局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申报的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其亲属5日内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离退休职工社会化服务科,申报去世减员停发养老金待遇。申报材料主要有:去世人员的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资料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待遇核准表》。
5、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待遇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以下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救济金;3、符合纳入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范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去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
第五部分& 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1、正常待遇调整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正常待遇调整的范围一般为截止上年底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标准依据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规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现有数据资料即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将调整待遇情况发各企业核对无误后,按调整后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平均指数等因素造成养老金待遇变动的,由企业提报退休待遇核准表、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等资料,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企业职工退休时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进行待遇调整。
第六部分&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支付
1、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提报的材料
一是申报离退休人员材料(包括退休审批表、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资料)二是申报遗属材料(包括无固定收入证明、遗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
2、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月432元;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月360元。
3、遗属待遇执行时间及终止时间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执行时间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的次月,终止时间为遗属去世的次月。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确保企业离休人员遗属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在领取资格认证周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七部分&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资格认证范围
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去世离退休人员遗属),均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对象
2、资格认证的时间、形式
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每年的4月至6月期间,对企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本市参保本市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社保机构采用各种途径通知离退休人员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退休证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签名;对因重病卧床不起不能亲自认证的,可以由离退休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保机构申请,由社保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二是本市参保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社保机构以信函形式向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和《协助认证表》,离退休人员接到信函后,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保机构,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办理资格认证后,离退休人员将《协助认证表》寄回本市社保机构。
三是异地参保我市居住离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异地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机构进行认证,工作人员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由其本人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原参保社保机构。
3、在认证时间内未及时申报材料的如何处理
在认证时间内申报人员,待遇正常支付;未申报的,暂停待遇支付,待补办申报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暂停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
第八部分&&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什么是社会化管理服务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 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2、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意义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次,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三,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3、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一是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4、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本市居住或异地居住以及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5、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四)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五)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六)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七)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八)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九)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十)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第三篇& 机关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包括:离退休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一部分 离退休费
1、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伤残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后确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四级以下);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或参加工作年限不满10年)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文件具体内容请查询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dylss.。
2、2006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职)费计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满35年的为90%,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85%,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0%,工作满10年满20年的为70%,工作不满10年的(公务员)为50%。
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工作满20年的为70%,工作满10年满20年的为60%,工作不满10年的为50%。
3、如何领取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经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后,单位需当月20日前带《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到机关养老保险科办理申报手续,复核无误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单位应予审批次月15日后到机关养老保险科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卡)。
4、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出生日期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依据。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5、离退休人员失踪是如何规定的
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根据劳办险字[1990]1号、劳办[1993]63号规定:失踪后,下落不明6个月以内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养老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暂发困难补助费。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宣告死亡,改按死亡待遇处理。如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补发和恢复其待遇,但扣还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人员出境定居怎样领取养老金
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半年提供一份由当地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须经该国并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市社保中心机关养老保险科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其养老金。
第二部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遗属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和退休职工去世后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详细规定请查询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dylss.。
2、什么人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技校、中专、高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技校、中专、高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我市目前执行的标准:三县为380,市直和两区为410。
4、哪些遗属可以提高待遇享受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4、如何领取新增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单位于每月20日前带去世者死亡证明、经人社部门核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等材料申报遗属补助费发放,复核无误后,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单位应予审批次月15日后到机关养老保险科领取遗属人员的银行卡。
第三部分 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1、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如何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付手续
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实行一次性发放。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东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或《东营市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机关养老保险科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审核无误后,办理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付手续。
2、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待遇标准
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文件具体规定请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整。
第四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参保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待遇领取;经办管理服务。
第一部分& 个人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胜利油田所属居民由胜利油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管理。
2、缴费档次选择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3、参保缴费办理
各县区按年度集中进行参保登记和收缴保费工作。具体经办工作时间及相关手续安排从县区规定,可拨打后面公布电话咨询。
第二部分&& 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
1、集体补助规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12年1月起我市执行每人每月120元的发放标准。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对选择400-900元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10元,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20元。
3、特殊群体补助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
对城乡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双女父母或非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5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0元。
第三部分& 待遇领取
1、养老金待遇享受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养老金待遇确定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我市现执行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3、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丧葬补助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并在3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500元。待遇领取及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详情咨询各县区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第四部分& 经办管理服务
1、各县区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河口区:3659316&&&&& 东营区:8210296
广饶县:6456767&&&&& 利津县:5620702
垦利县:2522203&&&&& 胜利油田:8554052
2、市级管理机构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8080615
&&&&&&&&&&&&&&&&&&&&&&&
第五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第一部分 住院报销待遇共
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社会保障卡,领取并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医院医保办审批,最后交住院处留存。
市内定点医院都已实行联网结算,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急诊、危急病人实行先住院后审批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4、单位未及时缴费,出院时未能联网结算,如何报销住院费
单位足额缴纳医保费后,持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均为原件)、《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住院告知单》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外出就诊前需办理转院手续。由我市最高级别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转院审批表》(附会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出院后,持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均为原件)、《转院审批表》、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目前,我市与济南地区2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详细名单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参保人员转院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后,到异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交住院处,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人员持异地居住证明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定点医院,在所选的医院住院后,如果不能联网结算,出院后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总费用清单(均为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异地安置备案表》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如果所选的定点医院是上述济南21家联网医院之一的,住院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因探亲、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并就近就医,需在住院三天内电话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所住的医院不能联网,需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总费用清单(均为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如果所住医院是上述济南21家联网医院之一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比例及限额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具体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请登录上述网址进行查询。
第二部分&& 门诊慢性病待遇
&&& 我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共有47个病种。具体病种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和精神性疾病等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每月下旬集中办理慢性病证。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并提交住院病历等材料。
除特殊门诊慢性病外的其他病种每年鉴定两次,参保人员在申报期(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提交能够体现病情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按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门诊慢性病鉴定不设行政收费,但患者检查化验所需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门诊慢性病人可以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须在当年12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在居住地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医、取药,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即可。
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垫付。缴纳医保费后于每年的1月中上旬和7月中上旬持发票、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单及社保卡复印件(要求正反面复印)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持发票、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单及社保卡复印件(要求正反面复印)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如需变更定点医院,应于每年12月下旬,持由原定点医院盖章签字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转移申请单》(从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管理科室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及门诊慢性病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门诊慢性病窗口办理。
1、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日用量。居住在远离市区无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市区选择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一次开药可达60日用量。
2、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
3、与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病种无关的用药及检查,不能通过由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需要而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检查、诊疗项目及用药,由治疗医师提出建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外出就医或购药,相关费用由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与患者报销,并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每年规定的慢性病报名日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参加复审,通过复审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部分 个人账户(门诊及购药)
社保卡的支付功能有三个,一是用于在定点医院门诊看病、买药或在定点药店买药;二是用于支付住院费自付部分;三是支付门诊慢性病自负部分。
企业单位及未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45岁以下(含45岁)每月按缴费基数的3%划拨,45岁以上每月按缴费基数的4.5%划拨,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6%划拨。
公务员及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45岁以下(含45岁)每月按缴费基数的5%划拨,45岁以上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5%划拨,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8%划拨。
医疗关系转移人员持有效证件及银行卡(工行、农行、建行任一种)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卡注销及医疗账户结清业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退休审批期间未划拨个人账户的人员,由单位持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及《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录情况登记表》汇总上报,业务经办人员按照退休审批表上核准的退休工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录。
第六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报销住院费用;报销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普通门诊费用;大额医药费补偿。&第一部分 参保缴费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3、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缴费期:每年9月1日-10月31日内到其代收代缴单位统一办理。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的代收代缴单位为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其他城镇居民的代收代缴单位为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
4、对连续参保的居民有何奖励措施
参保人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第二部分& 住院报销待遇
1、在市内住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报销手续
参保居民凭医保手册或社会保障卡领取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由参保居民所在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然后报医院医保办审批,交住院处留存。
市内定点医院都已实行联网结算,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2、急诊未办理手续住院需要补办的手续
对急诊、危急病人可实行先住院后审批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3、未联网住院费用怎样报销
持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均为原件)、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限工、农、建)复印件,其中未成年人无银行账号的需提供:同户口本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索引页、银行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需异地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转院审批表》(附会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代缴费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5、外地医院如何联网结算
目前,我市可与济南的21家医院进行异地联网报销,(详细名单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完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联网医院直接报销。
6、长期驻外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定点医院。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后,如果所选医院不能联网,需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均为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盖章)、《异地安置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限工、农、建)复印件,其中未成年人无银行账号的需提供:同一个户口本的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如果所选的定点医院是上述济南21家联网医院之一的,住院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7、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报销限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比例及限额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8、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9、居民生育费用能报销吗
自2009年10月19日起,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住院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三部分 门诊报销待遇
1、东营市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包括哪些病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精神分裂症、尿毒症、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和系统性红斑狼疮七种疾病。
2、门诊大病证怎样办理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凭借住院病历等材料随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患有精神分裂症、尿毒症、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人员每年集中鉴定两次,参保人员在申报期(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大病鉴定申报表》,提交能够体现病情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按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3、门诊大病医药费报销的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
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按每季度100元,费用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时联网结算。
4、门诊大病患者可以选择几家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门诊大病患者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大病患者,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门诊大病用药有何规定
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尽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并在专用病历上标明每次开药的详细情况。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或诊疗项目,不得使用专用病历。
接诊医师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天用量。
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
与门诊大病鉴定通过病种无关的用药及检查不能通过门诊大病报销。
6、普通门诊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比例及限额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第四部分 大额救助
1、怎样才能享受大额救助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补偿范围,由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偿。
2、大额救助怎样报销参保居民符合大额救助的住院费用及时提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等集中报销大额医药费。
第七篇& 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东营市工伤保险共18家定点医疗机构,1家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科根据《山东省医疗、工伤药品目录》等核发待遇。所需资料如下: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参保单位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24小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保险科填报《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保险科电话:8327529、8327659);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核对章);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6)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
(8)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设施、技术力量达不到治疗条件,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的工伤职工,需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报《东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工伤保险科审批同意后转到转诊医院治疗。
参保工伤职工需康复性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并提出意见,填报《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经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康复确认,同意工伤职工康复的,需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有计划的工伤康复治疗。所需资料:《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向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科同意后,持工伤保险科出具的《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级别的,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科申请伤残待遇。提报材料: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申请。提供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向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填报《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同意后,持工伤保险科出具的《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通知书》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配置确认,并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科安排,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每人每天15元、市外每人每天21元;
(2)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乘坐公交长途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城市轨道、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的实际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规定的部分自理。
(3)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住宿费用标准: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时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时限为5天,时限内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转外就医途中、院外等待住院期间和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住宿费用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50元执行,限额标准内的据实报销。
第八篇&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统筹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企业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4、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2)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600元;(2)剖宫产的,定额为2850元。
7、女职工患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报销
女职工患有生育并发症时,其生育医疗费在正常产或剖宫产定额基础上,还可以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即:(1)正常产且有并发症的,在66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2)剖宫产且有并发症的,在785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8、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定额为100元;(2)人工流产术,定额为160元;(3)引产术,定额为800元;(4)绝育手术,定额为1000元;(5)复通手术,定额为1500元。
9、男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0、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的条件
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企业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且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女方为城镇居民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
11、男职工配偶患有生育并发症的,其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男职工配偶患有生育并发症时,其生育医疗费在生育补助金基础上,还可以按2500元限额据实报销。即:(1)正常产且有并发症的,在3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2)剖宫产且有并发症的,在3925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12、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情况
(1)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保险待遇;(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3)治疗妊娠合并症的费用;(4)治疗生育之外其他疾病的费用;(5)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各项费用;(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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