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费可否扣除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费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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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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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2:28:31)转载▼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实务&&
作者:王冬生&&来源: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在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是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呢还是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目前各界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主管部门未规定可以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企业所得税之前,纳税人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助于防范税务风险。
目前,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技术转让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已纳入“营改增”范围。境外单位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有在中国缴纳增值税的义务,适用税率为6%,由境内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扣缴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来自我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由境内的支付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来自我国的技术转让收入、商标著作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负有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支付人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扣缴企业所得税该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呢还是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
在“营改增”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和商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就其全部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境内支付方在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从非居民企业的全部收入中扣除营业税呢?不可以。相关法规一再重申此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也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所以,境内支付方在扣缴非居民企业因取得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商标著作权转让所得在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的。
“营改增”后,境外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商标著作权收入由被扣缴营业税改为被扣缴增值税,再被扣缴所得税时,增值税是否可以从全部收入中扣除?
一种意见认为,应扣除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对境外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应包括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意见仅是一种理论分析,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扣缴所得税时,不应扣除增值税。其依据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公式中的表述是“价款”,这个“价款”是含增值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就此问题的规定都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作任何扣除。如果按照不含税价计算扣缴所得税,就相当于从“价款”中扣掉了增值税。
尽管将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导致重复征税,但是在“营改增”前,由于营业税不得扣除,实际也将营业税并入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了。由于“营改增”前的计税依据中含营业税,如果“营改增”后,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改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税依据会变小,将少征企业所得税。
从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看,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居民企业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不宜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分析,就得出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结论。
当然,具体应该按照哪种方法处理,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对于纳税人而言,在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所得税前,扣缴义务人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款扣缴企业所得税比较保险。
此外,如果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税款由中方承担,中方在计算扣缴所得税时,还应将外方的不含税收入还原成含税收入,不得直接根据不含税收入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本帖最后由 思考胜于唠叨 于
21:00 编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真是怪事... 已经这么明确了,还要明确?
这是什么样的税收环境啊?
税总[2013]9号公告
吓我一跳,我还以为我们做错了
还好税总再次明确下文以不含税收入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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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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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无论盈亏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着深圳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深化,在这个花园城市里生活的人越来越多。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虽然他们不是深圳的固定居民,但是他们的企业在深圳的经济发展中也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那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到底如何征收呢?本专栏将一一解答。&&非居民企业无论盈亏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罗湖区吕小姐: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有何规定?&&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深地税发〔2009〕109号转发)的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我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系统定于2009年4月1日启用,属于我局管辖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规可依&&南山区韦先生: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资料?&&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深地税发〔2009〕109号转发)的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纳税申报表&&可免费下载或领取&&南山区马先生:从哪儿能领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地税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网站(hrrp://www.s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可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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