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投资是否符合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之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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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1753万买高档酒
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557.15万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金元集团和成套公司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高档酒,金额合计1753万元。截至2013年底,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557.15万元。
原标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1753万买高档酒
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557.15万元。中粮集团违规投资4亿元对原培训中心进行改扩建,实际建设内容比批复多出占地265亩的小型高尔夫球练习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金元集团和成套公司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高档酒,金额合计1753万元。
此外,这次审计还发现多起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且经济损失巨大。对查出的这些问题线索,审计署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昨天,审计署公布了14家中央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具体案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花1557万元超标配公车
2009年1月,下属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将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林白铁路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截至2014年7月底,林白铁路完成投资15.14亿元,因配套建设电源项目进展滞后,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
截至2013年底,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55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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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28):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本表适用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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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修改点评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便函《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以下简称21号便函)。21号便函根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个别错误内容作了十余处修改,每一处修改都切中要害,尤其是对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所作的两处修改,更是体现出所得税司依法治税、求真务实的态度。
  这两处修改究竟有何精妙处,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该居民企业的免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被投资企业都是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确认股息、红利的分配比例,这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是没有争议的。但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还能否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呢?由于税法并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说明,因此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各路专家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任何的投资都是为了收益。股东投资被投资企业也是一样,即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作为对其投资的回报。日新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股东可以用任何财产出资,但该财产必须要“可以用货币估价”,这与现行的会计准则“货币计量”的会计假设是一脉相承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防止虚假出资,使得经营能够脚踏实地,但在客观上忽略了股东经营经验、名誉或商誉等实际影响公司发展的因素。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同时指出“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以看出,《公司法》充分尊重全体股东的意愿,不死板地做任何形式上的要求,既承认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也承认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
  有了《公司法》的认可,再来看税法。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对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因为这些股息、红利本身就属于税后利润,股东已经间接负担了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将其定为免税收入,其本意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企业使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不论股东之间是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所有股东享受的免税股息总额都是一定的,减免的税款也是不变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应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尊重实际情况,承认不按比例分红的合理性,为投资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发布之前,众多业内人士翘首以盼,希望总局对此问题有所界定。但遗憾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所附的填表说明,股东只有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享受优惠,也就是间接否定了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的利润分配。
  正当业内讨论之声再起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以便函的形式对部分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在21号便函中,新的填表说明明确,无论股东是按照投资比例还是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只要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都可以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面对这样的修改,不得不发自内心地说一个字,“赞”!
  同样需要赞的还有对表列“减少投资比例”的修改,对于这个修改,这里以一个简单的例题来说明。
  假设甲、乙、丙三家公司,每家公司出资400万成立A公司,三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33.33%。两年后,丁公司因看好A公司的发展,希望对A公司投资。投资后,甲、乙、丙、丁均持有A公司25%的股份。经商议,丁公司需投资500万,才可以享受25%的股份,丁公司同意,并完成了投资。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丁公司投入的500万,400万为实收资本,100万作为资本溢价。
  2014年,丁公司因自身资金问题,决定对A公司进行减资,减资200万,分回财产280万。这200万对A公司而言减少了12.5%(200÷%)的投资比例,但对丁公司而言减少了50%(200÷400×100%)的投资。这一切看似都没有什么问题,但丁公司在填报表A107011的时候,问题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所附的填表说明,第3列“投资成本”应填报500万,第11列“减少的投资比例”填报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也就是填报12.5%,在计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时,只能确认62.5万(500×12.5%)的成本,这是非常错误的,企业也吃了大亏。好在21号便函及时将第11列的口径改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也就是50%,这样,确认的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就变成了250(500×50%)万,完全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彻底纠正了错误。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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