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中国人民华夏银行查询密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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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网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不用再跑人民银行啦!
来源:百度经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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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江苏、四川、重庆等27个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31省份,9月27日,福建、宁夏、山西、西藏将成为最后一批次完成试点
  通过平台可查到信用记录包括: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比如是否有最近5年内的贷款、贷记卡逾期记录,以及准贷记卡透支超过60天的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则涵盖明细信息。
  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等。
  那要怎么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呢? 下面一起来看看。
  打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https://ipcrs.),点击用户注册。
  同意服务协议进入下一步。
  填写个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验证方式有2种,建议选择问题验证,接下来进入下一步设置问题验证内容.最后提交就可以了。
  设置密码的时候需要注意, 必须包含 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数字三种类容.
  提交成功之后,一定要牢记查询密码。
  24小时之内你的手机会收到激活短信,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登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了。
  输入登录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
  登陆进入后,点击左侧的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认证方式选择数字证书验证/问题验证,输入查询密码。
  然后你的个人征信报告就生成了!!!
  还可以打印成PDF格式的征信报告,以后贷款买车、买房的,查征信方便多了!!!
责任编辑:烟波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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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描二维码,体验微行情服务,速查股票、利率、贵金属行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对不属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以及其他被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所在地人民银行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反馈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材料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申报事项。根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完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软硬件提案配件是否安全适当,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等相关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可适时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相关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职能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软硬件条件等符合本指引规定、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项目已获核准的,允许其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不完全符合本指引规定、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项目未获核准的,不得加入。
 为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开业,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当建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谈话制度。同意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约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谈话,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见其相关负责人;
  (二)责令改正;
  (三)依法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项目;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情节严重的,所在地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金融管理与服务业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申请办理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银行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规定的办理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吉林省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2.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或系统类别
其他申报材料
审 核 标 准
金融管理与
服务职能部门
利率监测报备系统
1.加入利率监测报备系统的正式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1.新设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2.由于利率监测报备系统通过网间互联平台操作,考虑到涉密因素,新设机构必须专人专机,并确保利率监测报备系统使用安全。
  3.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货币信贷部门
金融市场业务监测报备系统
1.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加入金融市场业务监测报备系统的申请》,填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2.金融机构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吉林省金融市场业务监测报备系统数据传输员操作手册》。
1.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对口工作负责人和数据传输员,并配备A、B岗,对数据传输员及负责人进行备案;
2.接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建立的“业务信息交换平台”,访问“金融市场业务监测报备系统”;
3.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4.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货币信贷部门
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
1.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城市金融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2.银行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请获取《接口规范》。得到注册地人民银行确认后,银行携介绍信及移动存储介质领取《接口规范》,并按照《接口规范》要求进行相关系统开发;
3.银行系统开发完成后,以书面方式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出系统测试申请。人民银行确认银行接入城市金融网后,通知银行携带《RCPMIS测试用户申请表》领取测试系统账户及密码信封;
4.注册地人民银行会同上海总部对系统完成验收后,银行携《RCPMIS生产用户申请表》领取生产系统账户及密码信封。
1.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
2.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3.银行取得《接口规范》后,按照《接口规范》要求进行相关系统开发;
4.系统开发完毕后,以书面方式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提出系统验收申请并通过验收;
5.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货币信贷部门
风险监测数据报送
1.资本构成情况及相关数据;
2.高管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情况及联系方式。
1.数据应准确、真实、完整;
2.各项数据应于开业后10日内报送。
金融稳定部门
重大事项报告
1.按照《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长银发[2011]90号)规定,上报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
2.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责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并按《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说明和介绍。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后续情况。
金融稳定部门
内控制度文本(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度健全、内容完善,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应及时上报。
金融稳定部门
金融统计业务
1.银监会(局)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统计业务操作流程。
3.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信贷台账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4.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上述材料,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正式开业前至少半个月报送人民银行。
1.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成立金融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间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统计内部管理制度,赋予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按照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会计科目和信贷台账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3.执行报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的通知》(长银发【2011】7号)文件要求全面备案,内容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和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
4.建立银行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及时申请业务信息交互平台的业务用户及密码。
5.参与金融机构业务评价活动。新机构成立后,在次年必须参加金融机构业务评价活动,成立当年可不考核。
6.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调查统计部门
备案会计资料
1.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
4.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5.会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6.及时反馈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应用进展情况。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之后,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15日送达变更情况资料。
2.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资料。
 .财务与服务3.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 月30 日前送达。会计决算资料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基本会计决算报表种类,有外币业务的应加报外币决算报表,并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说明。报表应装订规范,加盖行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4.未应用XBRL的金融企业可不报送相关情况,具体报送情况暂不纳入考核评分范围。
会计财务部门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1.开业前1个月送达有关审核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企业经营范围说明;金融许可证、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书面申请应以文件形式报送。
2.涉及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1个月以文件形式报请调整缴存款范围。
会计财务部门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1.书面申请,附“银行(信用社)联网申请表”;
2.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3.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1.“银行(信用社)联网申请表”填写准确、真实;
2.根据TIPS接口标准规范、编码规则开发接口系统,并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能力和传输能力;
3.严格执行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
4.经办人员了解并掌握TIPS相关操作与管理,并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7.其它与横向联网有关的规定。
1.备案报告;
2.承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4.国债发行周报、兑付、持有量报表。
1.总行是否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资格;
2.承销网点是否向地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3.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持有量报表。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1.总行是否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
2.承销网点是否向当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3.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统计资料及有关报表。
法人金融机
构征信系统
准入的初审
与分支机构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3.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相关制度和规程条款准确严密,符合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能按要求设置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并对操作员设置A、B 角;异议处理制度和规程要对外公示。
2.客户的查询授权书符合规范,并设置相关的查询登记。
3.征信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接口规范、前置系统的操作使用等。
4.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5.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相关接口程序或安装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前置系统,并在系统测试环境中成功完成数据测试(仅对法人机构)。
征信管理部门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初步申请:
1.申请书。详细描述:机构简介(含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信息;加入系统必要性、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包括直接参与者名称、参与者行号、参与者属性、所在节点代码、开户人行行号、参与者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及所做的相关准备工作;
2.新设机构支付系统业务代理银行机构出具的书面代理业务评价报告;
3.岗位人员配置及支付系统业务培训情况书面报告;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文件的文件;
5.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
6.其他需求提交的资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增加支付系统行号信息表;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适合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4.开办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6个月以上;
5.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支付系统相关知识;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7.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8.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
9.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10.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通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及对高管人员谈话;
4.业务准备情况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考核验收;
5.技术规范接口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验收。
支付结算部门
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1.申请书。包括机构简介、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以及详细的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等内容;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岗位人员配置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或上级管辖行组织的业务人员技能培训记录;
4.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
5.其他需求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适合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4.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支付系统相关知识;
5. 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及对高管人员谈话;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付结算部门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接入模式)
初步申请: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其他相关资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4.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5.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高管谈话;
3.业务准备情况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考核验收;
4.技术规范接口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验收。
支付结算部门
加入境内外
币支付系统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3.其他相关资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4.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5.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6.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7.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8.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9.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高管谈话;
4.业务准备情况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考核验收;
5.技术规范接口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验收。
支付结算部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3.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材料。
1.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2.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3.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付结算部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1.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网上支付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2.拥有独立的小额支付系统行号;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5.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支付系统相关知识;
6.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付结算部门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文件正文内容应包括:申请成为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用户的银行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岗位人员配置及账户管理、联网核查系统业务培训情况书面报告;
4.《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
5.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6.其他相关资料。
1.申请书的填制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相关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5.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支付结算部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1.开户申请书。包括机构名称、账户类别及用途;
2.营业执照(正本)、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要素正确、内容完整,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核对一致。
1.申请书。包括机构简介、对账业务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账号等内容;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1.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账户;
2.已接入城市金融网;
3.具有独立的银行机构代码。
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1.申请书。详细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
2.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3.内部控制制度。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2.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满足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经批准加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需要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请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机构代码已被核准、填写无误,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经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提交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经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总行指定厂家购买,同时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同意该银行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
申请表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并需注明所购密押设备种类(密押服务器、密押卡)、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金融机构基
本信息报送
1.金融机构名称、地址、
2.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
3.反洗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报送资料正确、完整,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2.设立反洗钱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人员等资料是否完整;
3.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等。
 反洗钱部门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的报备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的报备。
是否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并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反洗钱部门
反洗钱内控
1.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6.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7.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8.反洗钱保密制度;
9.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0.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1.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12.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
1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1.组织机构、制度规程建立健全、符合要求;
2.人员岗位设置明确、合理;
3.内控制度是否包含: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反洗钱部门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变更)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变更)城市网内容、内部管理情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接入(变更)城市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金融业务准入批件;
3.接入(变更)城市网的联网方案;
4.接入(变更)城市网的机房、网络等环境;
5.信息安全措施;
6.系统应急预案;
7.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接入(变更)城市网系统的联网方案、机房网络环境、信息安全措施、系统应急预案有效、可行;
4.接入(变更)准备情况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验收。
金融机构信息编码申领
1.新增法人金融机构:
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并提交: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2.新增境内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应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并提交: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申请材料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1.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审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2.现金业务库建设与管理情况;
3.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现金整点中心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5.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1.申请办理现金交取业务的新设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
2.新设机构应已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清分复点等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清晰、合理,人员及清分复点设施的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实时监控报警系统配备及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有利于按需要进行调阅查证;
3.申办现金出纳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指引》;
4.业务库建设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调运车辆符合发行库机械化作业的需要;
5.确定相关工作岗位和经办人员。
货币金银部门
编制“假币”
1.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要求配置“假币”印章的申请报告;
3.办理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1.开办人民币业务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开业时间;
3.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内容符合法规制度要求。
货币金银部门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1.待培训考试出纳人员的数量、名单、计划等;
2.申请人民银行对其出纳人员进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的时间、地点。
新设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开办前应至少保证3名以上柜员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货币金银部门
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制)
1.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如上一级行不具备授权资格,可由跨级的上级行授权);
2.《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3.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
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收支部门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
境内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金融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信息要素填写是否准确、一致。
国际收支部门
国际收支处有关业务系统接入
1.已获取批准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已获取的金融机构标识码;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国际收支部门
进口付汇业务印章备案、银行基础档案信息核对
1.进口付汇业务印章印模;
2.银行基本信息。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
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印模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联样章;
2.印模样本。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
银行加入外汇账户系统
1.银行相关外汇业务资格取得的情况;
2.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合法名称;
3.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国际收支代码;
4.接口程序产生的银行机构的代码(即自编代码);
5.银行按照“接口规范”相关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的承诺,其中包括如果报送数据信息产生问题,银行应该及时修改“接口程序”。
1.金融机构必须取得国际结算业务资格;
2.金融机构必须取得银行机构国际收支代码;
3.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外汇局《外汇账户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接口规范”)要求开发好接口程序。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
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备案
1.备案申请报告;
2.总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经外汇局验收合格的文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操作规程。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
1.金融机构标识的申请结果通知;
2.个人结售汇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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