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权现不足622848开头是什么银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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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到银行把手机号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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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还是那个号码
的人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的风格
我现在用的是建行手机银行。只要输入身份证跟下面的密码就可以登录
跟我的不一样
那你输入手机号,然后下面点否,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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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 预授权套现,银行损失上十亿
2013年年底,由持卡人利用带有预授权功能的刷卡机(机)套取发卡银行额外信用额度,涉案数十亿元,导致发卡行利益受损,现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什么是预授权?中国银联的网页上如此定义预授权:预授权类业务指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取得持卡人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构进行承兑的业务。通俗讲就是先冻结银行卡内部分资金用作押金后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的业务。一般而言,冻结金额不能超过预授权交易金额的。行内生成“超限”,其实就是利用一部带有预授权功能的机以及一张额度完整的信用卡例如万元额度,现将倍额度的资金存进卡内,即万元溢缴款,然后利用机上的“预授权”功能冻结交易金额的,并马上完成预授权交易,实现溢缴款超限部分,即按套现。由于事先存入了倍额度资金,的比例被放大倍,因此相对于原有万元额度完成套现。对于此事件,银联方面表示,风险爆发以来,其协同发卡,收单机构共同应对,建立了涉及此类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及不法商户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并牵头就事件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动。银联多次集中协调要求发卡行、收单机构明确先集中精力减少损失的总体处置原则,同时协同配合、全力进行持卡人追款工作以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通过各种措施将可能形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击右上角的选择发送给您的朋友。选择分享到您朋友圈。获取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订阅号:CKING嘀付手机服务号:C'KING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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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鑫e动是上海农商行专门为手机客户打造的手机银行平台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拥有手机号转账、网银授权和他行卡支付三大特色功能,操作简单,同时具备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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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e review
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鑫e动是上海农商行专门为手机客户打造的手机银行平台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拥有手机号转账、网银授权和他行卡支付三大特色功能,操作简单,同时具备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功能介绍个人手机银行作为新一代的电子银行服务,是您真正的贴身银行,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为您提供全面、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个人手机银行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贷款、信用卡服务、银证转账、网上支付管理、缴费充值等。企业手机银行可助您随时随地掌握企业资金状况、进行账户管理,满足您移动办公的要求,我行企业手机银行实现了对企业网上银行交易的移动授权,建立了多渠道的联动服务机制,提供全方位的便捷移动金融服务。企业手机银行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网银最终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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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南阳银行“鸡飞蛋打”白白给国家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南阳银行“鸡飞蛋打”白白给国家造成损失200余万元(811点/1回)
竞得土地不开发
荒废几年被没收明知标的有争议
还要转卖坑害人法判退款赔损失
银行两审输官司南阳银行“鸡飞蛋打”白白给国家造成损失200余万元河南省检察院领导称,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渎职罪本报南阳(河南)7月8日电(曾庆朝
王倩)今日,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下发,不仅宣告了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海昌公司)与南阳银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彻底终结,同时又宣告和证实了南阳银行相关责任人在这一案件中,由于渎职,白白给国家造成损失200余万元的事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称,该行相关责任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依法应立案严惩。得地后“鸡飞蛋打”日,南阳银行的前身——南阳市商业银行下属的特殊资产管理部将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东星工业大道北侧一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南阳海昌公司得知后,竟得了该块土地使用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南阳海昌公司竟得的土地,成交价格为197万元,南阳海昌公司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费用。南阳银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南阳商行特资部)将该块土地的《土地证》原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了南阳海昌公司。合同签订前,南阳海昌公司于日向南阳商行特资部支付210万元。日,南阳商行特资部又退回南阳海昌公司13万元。南阳商行特资部所转让的这块土地使用权系该行科技支行经执行万宁市宁远工贸有限公司欠款债务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现仍登记在万宁市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用途为工业(万宁宁远速冻厂)。可是,早在日,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海南日报》上发布公告,认定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土地证所登记名下为闲置土地。日,万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拟无偿收回该公司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公告。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及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均未按照规定投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已满两年以上为理由,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日,得知此情况后,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决定维权,遂与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杜宇律师办理对万宁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事宜,花了代理费为20万元。后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南阳海昌公司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万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为此,南阳海昌公司又垫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又为办理本案先后支出差旅费143260元。南阳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南阳银行。法庭之上还强词由于南阳海昌公司未得到该宗土地,又白白遭受了一系列经济损失,遂多次派员找南阳银行索赔时,该行上至行长,下至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均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拒不退钱和赔偿。无奈之下,日,南阳海昌公司在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温东旭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南阳银行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南阳银行立即退还买地款197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其他损失另行主张。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迅速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发送被告南阳银行,此案很快进入了审判程序。哪知,被告南阳银行在接到应诉后,该行行长贾继红委托律师在法庭之上辩称:“一、我行与南阳海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而且当时该土地的全部情况和瑕疵,南阳海昌公司是熟悉的,为此,没有办来过户手续,责任在原告,我行不同意退款;二、假定原告所诉属实,那么原告的诉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起诉,判决原告败诉。”法判退款赔损失日,一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地审理后认为,一、南阳海昌公司与南阳商行特资部之间所签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交易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词题的答复》(法函 [2003]3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南阳海昌公司、南阳市商业银行双方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原为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享有,该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该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更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006年,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将该块土地抵偿给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后,该块土地的性质并未改变,科技支行作为该块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及时变更土地过户手续,并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科技支行在未完成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再次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南阳海昌公司、南阳市商业银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南阳市商业银行转让给南阳海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部门收回,因此,南阳市商业银行应当返还南阳海昌公司向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97万元。同时,南阳海昌公司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垫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该费用南阳市商业银行应予支付南阳海昌公司;南阳海昌公司支付差旅费143260元,合同无效南阳海昌公司、南阳市商业银行均有过错,因此,南阳市商业银行应承担该费用的50%为71630元。关于南阳海昌公司请求的利息问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南阳海昌公司、南阳市商业银行双方签订合同后,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此时南阳海昌公司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故南阳海昌公司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南阳银行的辩称理由,法庭不予采信。遂判决:一、南阳海昌公司与南阳银行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南阳银行在十日内返还南阳海昌公司购地款197万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南阳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阳海昌公司垫支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171630元。上诉二审被驳回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南阳海昌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有关支出费用明显有悖客观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其中50%责任明显不公。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万元。对上诉人支付所余部分,上诉人将另案起诉。南阳银行辩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让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承担为其自己的利益且不符合实际的差旅费的一半,但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为被上诉人利益的律师代理费让上诉人全额负担,相互矛盾,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同时,南阳银行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银行的上诉请求。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南阳海昌公司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支付差旅费为118901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2006年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将该块土地抵偿给南阳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后,该块土地的性质并未改变,科技支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及时变更土地过户手续,科技支行在长达数年之久怠于处置,致使该案的标的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回。上诉人南阳银行明知该案的标的物将被收回的情况下又与被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易,应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南阳海昌公司与南阳银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南阳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南阳海昌公司197万元及利息具有法律依据。庭审中,中院查明,南阳海昌公司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支付差旅费计款118901元,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因此,南阳海昌公司应承担该费用的50%为59450.5元。据此,中院依法予以变更。综上所述,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支付的差旅费未严格审查,应予纠正。于是作出:改判南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南阳海昌公司买地款197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南阳海昌公司垫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0元,由南阳银行承担47666,由南阳海昌公司承担654元的终审判决。相关人构成渎职罪本案中所涉及这一块土地系南阳银行在执行海南省万宁市宁远工贸公司欠款所得,作为债权方,南阳银行有权进行开发或转卖,但在长达几年中,拒不开发建设或利用,致使该块土地闲置荒芜,成为废地,被当地政府收回,南阳银行又退还了南阳海昌地产公司购房款及赔偿了损失,造成“鸡飞蛋打”,债权款197万元丢失,又白白退回购地款197万元,并赔偿律师费15万余元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47666元,合计4137666元。扣除收取的197万元本金,下余2167666元,即南阳银行白白给国家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笔者有理由相信,南阳银行作为我国五大银行之一,绝不会是普法的盲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这不能不令人痛心!是南阳银行追债人不多?或者南阳银行本身就是慈善机构,故意对海南方面的债务人扶贫?这里有何内幕?有何不为人知的秘密,人们不得而知。对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副检察长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南阳银行相关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几百万重大损失,当地的司法机关,依法应以渎职罪予以立案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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