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农村2015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和外省社会2015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可以一起退休吗

京政发〔2007〕3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四)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区(县)应按年度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保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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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社保未满15年,可以转回户籍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者待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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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追问描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能否跨省市异地年审?如何办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能否跨省市异地年审?如何办理?
一、问题由来
0、本人父母是重庆永川人,农村户口;
1、本人父母只有我一个子女;
2、本人现在广州定居工作;
3、本人父母需要长时间和我一起在广州生活,很难保证每年回一次永川老家,而且随着年龄增长,长年生活在广州将成为一种常态;
4、我父母亲此前都参加了重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父亲目前已经开始领取,我母亲即将开始领取。
二、问题内容:鉴于以上情况,我父母能否在广州办理他们每年领取养老保险需要办理的年审?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办理?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解答我疑问,谢谢!!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获悉。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的规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可以在其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或所在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协助认证,不必回重庆认证(初次采集指纹、人脸除外),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即每年生日当月)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认证表》可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给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协助认证表》等事宜请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也可在我局网上下载http://218.201.89.116:7001/finger/download.html。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问题详细
在外省缴纳养老保险到本地如何续保?
编号:20581&&发表人:testadministra&&受理单位:大化县人民政府&&提问时间: 23:12:37&&浏览:3007次
&&&&我以前在广东省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九年之久,目前回河池老家大化自己创业,请问在外省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移回本市,本人又将如何续保?
回复单位:大化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 11:56:27
&&&&网友testadministra: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条款: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根......&&&&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满意:3&&基本满意:0&&不满意:1
回复单位:大化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17:54:52
&&&&已移交县人社局答复。......&&&&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满意:0&&基本满意:0&&不满意:0
网友评论&&&&
testadministra:&&(<font color="#FF-5-22 19:07:01)
谢谢县长,
蓝瑞轩:&&(<font color="#FF-5-22 12:27:59)
这位网友,你好。欢迎你回乡创业并希望事业有成。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执行区域统筹,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筹,各统筹区域的标准也不一样。当前,还不能跨省互转(区域内可以互转)。据此,建议:一、继续申请在广东续保,至少要连续交足十五年。办养老保险不会亏;二、回到本地,可积极参与新农村养老保险,有年交一百、二百、三百、四百、五百、一千、两千七个档次,政府对参与五百以下的投保人给予扶持。希望每个公民都能像你这样关心自己的未来。祝身体健康、事业兴旺。
没能及时回复你的询问,这是包括我在内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在此,谨以个人名义并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向你道歉。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蓝瑞轩
请网友对该问题及回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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