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报告隐患自查自报表二怎么填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 信息内容
关于推行我县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计划的通知
公开责任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阴安监〔2014〕19号
信息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金龙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有效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市局《关于推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排查隐患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生产本质安全,确保我县高危行业安全、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范围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以下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必须证照齐全):
1、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
2、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储存、经营、使用企业);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含经营批发企业);
4、机械、冶金、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分工制度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保障专项工作经费。
(3)要制订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与工作总结分析,并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12月底上报所属乡镇,再由乡镇上报县安监局。
(4)积极参加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月报表填报水平。
(5)采取员工、班组、车间(部门)、企业领导四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
(6)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如实填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表》(附件1),每月2日前报所在乡镇(此表一式3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2份);报表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盖章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代为签字盖章。
(7)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按照目标任务、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六落实&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10日内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确保事故隐患可控、可防,最终消除。
2、乡镇安监站
(1)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具体抓,乡镇安监站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整改月报工作。
(2)乡镇安监站对辖区内的企业要进行检查监督,对一般安全隐患督促企业现场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企业拒不执行整改的报县安监局。
(3)每年组织一次辖区内企业参加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培训。
(4)收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并按规定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整改月报工作进行计分汇总,填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反馈汇总表》(附件2),于每月3日前上报县安监局。
3、县安监局
(1)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机构,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业务股室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县综合法规股负责汇总统计。各业务股室负责督促各职能范围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2)指导乡镇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督促辖区内高位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落实。
(3)分块、分类、分行业、分区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填报人员、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安监站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操作程序培训。
(4)每月采取计划执法、明查暗访、专项整治、日常督查方式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高危行业数量不少于10家,企业总量少于10家的必须全部核查,核实检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重点考核生产经营单位自报报表的真实性,乡镇对企业记分的正确性,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进行记分汇总和处罚。对被扣8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5)对企业、乡镇报告的事故隐患,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移送相关业务股室依法处置。
(6)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处罚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安监局。
(7)对乡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对乡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累积扣分处理制度
年初,生产经营单位初始状态默认满分12分,按照下列情形逐项扣分。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2)未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
(3)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知识培训或会议的;
(4)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的;
(5)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的;
(6)上报报表无任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工作敷衍应付的;
(7)未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年度统计分析材料,制定了但未按规定上报年度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年度统计分析材料的。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2)未按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生产经营单位被核实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
(2)有拒绝和阻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核查抽查行为的。
(3)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为的。
对被扣3分以上(含3分)6分以下(不含6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监局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取低限处罚,限期整改,并纳入重点核查抽查对象。
对被扣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监局予以通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停产整改。
对被扣12分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市安监局进行通报,依法给予顶格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申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手续,并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须经县安监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重新恢复初始满分12分。
(三)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将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在安监局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后,到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安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抽查中,未依法履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局机关各监管股室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精心组织,确保信息报送到位。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装备,保障经费,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三)严格执法,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局机关监管股室要加大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对不执行本制度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奖惩考核。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业务监管股室和各乡镇安监站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实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奖惩到位。
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8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
&&&&&&&&&&&&&&&&&&&&&&&&&&&& &&&&&&&&&&&&&&&&&&&&&&&&
&&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汇总表
&&&&&&&&&&&&&&&&&&&&&&&&&&&& &&&&&&&&&&&&&& && &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记分处罚汇总表
&&&&&&&&&&&&&&&&&&&&&&&& && &&&&&&&&&&&&&&&&&&&&& & &
【字体:】【】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湘阴县政府办政务信息中心 承办
技术支持:湘阴县政府办政务信息中心
本站资源未经政务信息中心许可不得转载附件:.doc_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旬报表(表一).doc__word文档免费下载_煤矿设备
相关Word文档:
Word文档搜索:
附件:.doc_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旬报表(表一)_煤矿设备
【Word文档《附件:.doc_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旬报表(表一)》正文文本内容概要:】Doc格式word文档免费下载地址见本文末页
附件: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旬报表(表一)(本统计表数据统计区间:日―― 月日)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签发人:序号 汇总项目 实际工作情况与数据1 本级政府(部门)安全大检查工作部署情况 本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日期: 月日;参加人数: 人.本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行政分管领导参加动员部署会议人数: 人.本开发区、镇、街道、部门乡镇(街道、基层机构)动员部署情况:共 个乡镇(街道、单位)动员部署;参加总人数 人.本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书面工作方案: 个. 2 本级政府(部门)领导参加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安全大检查 人次;行政分管领导参加安全大检查 人次.2.监管职能部门出动安全大检查 人次;检查企业 家次;发现各类隐患 个处;其中重大隐患 个处.3.当场责令整改各类隐患 个处,估计整改资金 万元;其中当场责令整改重大隐患 个处,估计整改资金 万元.4.本地区(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制度: 个. 3 本地区(部门、领域、行业)基层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本地区(部门、领域、行业)基层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 家,发现和报告各类隐患 个处,已整改 家.其中:重大隐患 个处,目前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个处(应与表三总数相同),已经按照国发23号文件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家.2.基层单位(企业)已经建立隐患自查长效制度 家. 4 本地区(部门、领域、行业)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执法种类2011年以来其中:6月份以来实施经济处罚万元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家家责令停业整顿家家吊证和责令关闭家家现场检查意见书份份1.今年内还将依法关闭停产企业数 家.其中:化工企业 家,中小企业 家,其他 家.2.已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的企业 家.其中:矿山 家,化工企业 家,建筑施工 家,烟花和民爆 家,冶金企业 家,其他企业 家.3.本地区查处非法建设 起、非法生产 起、非法经营 起; 已依法打击非法建设 起、非法生产 起、非法经营 起.备注: 2、本表由各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分别于6月29日、7月09日、19日、23日上午11时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传真:,联系电话:08826.高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行业排查隐患情况汇总统计旬报表(表二)(本统计表数据统计区间:日―― 月日)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签发人:本地区检查各类行业企业及发现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单位:家、个处、万元) 编号 生产经营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建筑施工 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 消防领域 道路交通 其他 合计化工 冶金 矿山 职业危害企业 民爆和烟花爆竹 其他 道路运输 水上运输 交通施工 其他单位 建筑施工 拆迁工地 其他工地 特种设备 重大危险源 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消防单位 其他 工程车 学校校车 道路设施共检查企业总数 1发现各类隐患总数 2其中:重大隐患数 3已完成整改隐患数 4其中:重大隐患数 5已经投入整改资金 6未整改各类重大隐患(同表三总数) 7拟列入明年挂牌整改数 10备注:1、表中编号:2=4+7=8+9;10<7;编号7合计数应与表三统计的隐患总数相同.2、2、本表由各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分别于6月29日、7月09日、19日、23日上午11时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传真:,联系电话:08826.
转载本word文档请注明出处:
如本word文档无法正常下载,请检查浏览器弹出窗口设置;或鼠标右键菜单选择“另存为”。后缀为doc格式的word文档可用word97、word2003、word2007、word2010、wps等浏览;
后缀为docx、pptx、xlsx等格式的office文档可用word2007以上版本浏览,word2003及以下版本需安装Microsoft Office Word、Excel 和 PowerPoint文件格式兼容包FileFormatConverters.exe。
全站word文档tags
相关word文档免费下载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安〔2014〕32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总结《江西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赣安〔2012〕3号文印发)实施以来的工作经验,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登记制度、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并明确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制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组织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登记建档。
(四)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可以采取电子网络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报送(格式见附件)。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实行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实行事故隐患等级管理。事故隐患分为三个等级,即三级事故隐患、二级事故隐患、一级事故隐患,其中,三级、二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一级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省安监局近日制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试行)》(正式文本请从江西省安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栏下载)。该《指南》涵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参照该《指南》规定,制订发布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到位。
1.三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现场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三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并现场监督落实。三级事故隐患往往体现为管理上的小漏洞、技术上的小瑕疵,但根据事故统计分析看,很多特大、重大事故的直接原由源于三级事故隐患,不可不慎。
2.二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不需要停产停业,并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经过一定时间能够整改消除的隐患。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二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改正期限满后,监管部门应当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一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在监管执法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级事故隐患: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失效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二是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设施设备的;三是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重大缺陷,必须停产维护,方能消除的;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周边安全距离等问题。凡是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都应当列为政府和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
(二)实行事故隐患行业分工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行业和领域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隐患,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监管。
(三)实行事故隐患分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上下联动和分工协作,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作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委托形式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厂、矿)、车间(分厂、区、队)、班组等不同层次,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保障安全。
(二)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和县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设区市部门每月向省对口部门和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省级部门每月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其中,中央企业按照监管关系每月向所在地对应级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排查发现的隐患数量、隐患具体内容、隐患治理情况和对尚未完成治理隐患采取的措施等。
全省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后,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要求定期登录信息系统并填报有关事故隐患信息。
(三)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部门24小时内向设区市对口部门和县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设区市部门24小时内向省对口部门和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如重大事故隐患构成或导致事故险情的,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其中,中央企业按照监管关系向对应级别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专项报告及应急救援预案自重大隐患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送。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情况。
四、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跟踪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二)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或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预计整改期限较长、整改难度较大的,由设区市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上一级政府或者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上级政府安委会报告,确实属实的可以不提级挂牌督办,仍由原督办单位挂牌督办。其中,中央企业按照监管关系向对应级别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注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编号、基本情况、完成期限、督办人员、督办方法等。
(三)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制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治理的目标和任务,落实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治理的时限和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治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挂牌督办单位销号。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奖惩考核机制。将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二)重大隐患经挂牌督办仍发生死亡事故的,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安〔2014〕12号)规定,视情对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
(三)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通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拒不整改事故隐患的,要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管理、国土资源、证券监督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强化动态监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报告事故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自查自改自报的事故隐患,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五)凡未向省安委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纳入省级事故隐患整改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六)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级安监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职责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
&&&&&&&&&&&&&&&&&&&&&&&&&&&&&&&&&&江西省安委会
&&&&&&&&&&&&&&&&&&&&&&&&&&&&&&&&日
同类下暂无推荐的资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