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保本和非保本工行理财保本产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哎呀,服务正在维护中……
休息一下,马上回来!当前位置:&&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双周盈第一期理财产品投资期49非保本人民币...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双周盈第一期理财产品投资期49非保本人民币14天滚动型产品(登记编码:C0)|
来源: 网络 时间: 热度:
产品点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于日至4月13日推出“信通理财”双周盈第一期投资期49非保本人民币14天滚动型产品。该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以14天为一个周期滚动投资,起点金额为5万元。投资方向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为投资于上述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计划等。)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0%。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主要面临信用风险产品所投资的投资品种,可能因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该产品适合稳健型投资者进行投资。产品特点1、预约滚动销售模式,投资者首次购买双周稳盈第一期理财产品后,如未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预约赎回期限内赎回理财本金,则默认将上一子投资期到期的理财本金继续投资下一子投资期的该产品。2、产品采用“无缝对接”模式,即上一子投资期到期日和下一子投资期收益起始日为同一天,因此上一子投资期本金和收益(如有)到帐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会立即按照下一子投资期预约情况扣划资金进行投资。产品类型发售期销售期至投资币种是否保本投资起点金额(万)起息日到期日还本付息方式赎回规定投资费用
银行理财 相关最新文章
相关最新新闻
银行理财 推荐阅读
2015年邮政银行最新理财产品有哪些?2014年互联网金融可谓是做的风生水起,赚足了人们的眼球,不少人纷纷加入...
2015年选择中国银行理财产品有风险吗?2014年年底的“抢钱大战”,为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带来一阵暖风。中国银...
2015年中信银行最新理财产品有哪些?2014年已经悄然过去,我们又迎来了崭新的2015年,在新的一年各大银行...
邮政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银行理财产品对于现在的普通老百姓已经不再陌生,邮政银行针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年底结算的开始,银行近期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也在不断的上涨。很多一直关注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投资者就会产生疑...
不瞒大家说,现在很多银行都推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不过作为普通的理财人来说,如果手里有一部分存款的话,是可以...
江苏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样?江苏银行是在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现代股份...
如何办理工行理财金卡?办理理财金卡有什么好处?银行不断降息,使得储蓄银行在传统原有的基础上下降0.4,使原来就...
微信看安心
扫描二维码添加安心贷
(anxindaiguanwang)
每日为您提供重要行业资讯,随时随地阅读。
安心贷手机客户端
移动理财,触手可及
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投标。
社区经典,随时阅读。
行业资讯,及时了解。
理财栏目 最新文章我国非保本理财产品之运作困境与制度设计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我国非保本理财产品之运作困境与制度设计
【副标题】 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证考察为主线【作者】 ,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10
【页码】 99
【摘要】 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暴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
【全文】【】 &&&&
  近年来,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新兴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非保本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主流)的创新发展势头迅猛。2013年,21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了理财产品4.3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28.6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增长40. 3%和29.5%,[1]超过信托业和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规模。然而,从已经出现的华夏银行“飞单”[2]、建设银行“证大金牛”[3]等案例看,银行理财业务惊人的增长速度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暴露出相关制度的法律漏洞。基于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实然的角度厘清现有法律制度下商业银行个人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运行困境,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应然模式。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概念解析
  “理财产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法学领域也未对“理财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基金、投资连结险、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被笼统地称为理财产品。
  我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日实施的《》(2005年2号令,2007年调整,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就是一种资产管理业务。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又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客境外理财办法》),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作出定义。其第2条规定,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种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性质上仍然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该办法中虽提到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但仍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理财产品”。此后,监管部门一直未对“理财产品”给出更具体的界定。日实施的《》(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也只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加以规制,依然回避直接定义“理财产品”。其第2条定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总之,在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都缺乏对理财产品的明确定义。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普遍借“理财产品”之名,行资产管理之实。从实际运作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投资群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向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销售的投资理财计划,既包括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投资群体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自营理财产品,也包括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的各类划分中,最权威的无疑是《暂行办法》中的划分,它按收益类型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4]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这种分类方式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唯一一种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式分类方式。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也称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5]
  二、我国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实践及困境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从个人理财业务起步的。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B计划”是我国第一款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被视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开端。随后,各商业银行先后“试水”,发行类似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进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试销”阶段。2006年起,我国从资本极度稀缺转变为相对宽松,中央财政转亏为盈、由弱转强,市场信用也在逐步建立,投资者日益多样化且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开始增长,加之相关法规的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已具备发展的经济条件与法律基础,个人理财产品市场逐渐成形。
  保本型理财产品[6]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建立初期的过渡产物,是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上的首次保守尝试。此类产品的投资人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而另一种情形,银行也可按照约定条件向理财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超出部分的投资收益则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对超出部分共同承担投资风险。[7]由于金融领域跨行业的合作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出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其个人理财产品资金大量流入票据投资类、货币基金类、债券投资类、证券投资类、资产投资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境外投资的QDII[8]类金融市场,并且出现同一个理财产品同时投资于多种金融工具的现象。投资组合的运用加大了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很难保证投资收益亦不愿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开始大量发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保本浮动收益型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将投资的风险与投资人共担或由投资人承担。于是,个人理财产品类型由以往固定收益类型理财产品向非保证收益类型,尤其是向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理财产品转变。
  (一)非保本理财产品之梳理:对2012年上海地区实证数据的考察
  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2012年上海辖内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仍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产品发行数量、理财产品期末余额、累计实现净收入等均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年末,上海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共发行27 565个,同比增加2 663个,筹集资金合计33 432.73亿元,同比减少3 501.35亿元,期末余额21 237.45亿元,同比增加7 554.2亿元,累计实现净收人24.56亿元,同比增加2.31亿元(参见图1)。
  而且,无论是在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中还是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个数及募集金额所占比例远远小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是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大趋势。截至2012年年末,在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类12 483个理财产品中,保证收益类1 372个,募集金额99. 3亿元;保本浮动收益类1 190个,募集金额59. 1亿元。与之相比,非保本浮动收益类9 921个,占此类理财产品总数的79.47%,募集金额19 150.39亿元,占此类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数的99. 18%。而在4 638个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类仅14个,其余4 624个皆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在募集资金方面,保本浮动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仅0. 8亿元,不足此类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数的3‰。从2012年的数据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流。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模式及运行困境
  随着非保本理财产品结构化程度越来越高,资金池已成为目前商业银行此类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模式。所谓资金池理财产品,是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的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9]资金池运作模式实际上包含两个“池”,分别是资金池和资产池。商业银行将募集的客户资金放人资金池,通过集合运作将资金池的资金投资于各类标的资产,形成集合性资产包放人资产池。资产池是商业银行某类资产科目的统称,它是指将某类资产捆绑起来放在一个科目内,起到集中信用和综合支付变现的作用。资金池运作模式具有大规模和连贯性的资金优势,通过整合管理可以提高理财产品的运作效率,[10]具体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上述资金池理财产品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11]其中,期限错配(maturity mismatch)[12]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也是资金池运作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所谓期限错配就是以“短借长投”的方式展开运作,最典型的就是短期融资投入长期项目。如某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中就明文规定,若理财产品配置债券期限超过理财产品期限,金融市场部门综合考虑债券市场情况、理财产品收益、交易账户限额和代客理财账户限额,通过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债券、我行自营账户购入债券、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保证客户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并且可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债券质押、出售未到期资产等方式解决理财业务的流动性(具体的期限错配情况可参见表1)。
  表1 某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期限错配情况一览表
  ┌──┬──────┬────┬─────┬─────┬─────┬─────┬───┐
  │序号│产品名称  │产品存续│发始日期 │到讫日期 │投资运用 │金额  │交易 │
  │  │    │期(天)│    │    │    │(万元) │对手方│
  ├──┼──────┼────┼─────┼─────┼─────┼─────┼───┤
  │1  │CY702号   │367   │││SZTRQ应收 │3 046.68 │SC  │
  ├──┼──────┼────┼─────┼─────┤ 债权项目│    │信托 │
  │2  │CY739号   │357   │││    ├─────┤  │
  ├──┼──────┼────┼─────┼─────┤    │3 375.274 │  │
  │3  │ZYZQ1190号 │367   │││    ├─────┤  │
  ├──┼──────┼────┼─────┼─────┤    │3 349.012 │  │
  │4  │ZYZQ 1215号 │365   │││    ├─────┤  │
  ├──┼──────┼────┼─────┼─────┤    │3 356.662 │  │
  │5  │CY1015号  │365   │││    ├─────┤  │
  │  │    │   │    │    │    │3 382. 834│  │
  ├──┼──────┼────┼─────┼─────┤    ├─────┤  │
  │6  │CY1013号  │364   │││    │3 489.538 │  │
  ├──┼──────┼────┼─────┼─────┼─────┼─────┼───┤
  │7  │ZYZQ1218号 │365   │││SZRQ应收 │4 000   │SC  │
  ├──┼──────┼────┼─────┼─────┤债权项目 ├─────┤信托 │
  │8  │ZYZQ1260号 │183   │││    │8 000   │  │
  ├──┼──────┼────┼─────┼─────┤    ├─────┤  │
  │9  │CY1256号  │173   │││    │2 077   │  │
  ├──┼──────┼────┼─────┼─────┤    ├─────┤  │
  │10 │CY1277号  │371   │││    │2 796.2  │  │
  ├──┼──────┼────┼─────┼─────┤    ├─────┤  │
  │11 │CY1278号  │189   │││    │3 126.8  │  │
  └──┴──────┴────┴─────┴─────┴─────┴─────┴───┘
  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必然造成借新迁旧现象。而通过新发行的理财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的做法,一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前期的投资人获得的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而是用后期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作为“预支收益”先行分配给了前期的投资人。这意味着后期投资人的资金并未投资于合同约定的项目,相当于挪用了后期投资人的资金,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理财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与自身投资权益无法一一对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通常为5万元,而产品可能投向的信托项目或者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认购起点金额通常为20万元甚至100万元。如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人认为自己购买了风险评级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但这些投资人的资金很可能投资到了远远超出他们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领域。这实际上是用低风险偏好客户的资金来追求高风险偏好客户的投资目标,让低风险偏好客户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同时让高风险偏好客户获取了不应有的收益。正因为如此,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的肖刚曾指出这样的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13]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现在:虽然投资者总是相信正规商业银行不会倒闭,[14]但当理财产品滚动发售的链条断裂,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就会无法继续下去。一旦市场偏好或者经济形势恶化,理财产品普遍无法兑现之前承诺的预期收益率时,客户便不再会盲目相信银行,新的理财产品就很难再滚动发行。当资金池没有后续的新增资金时,很可能引发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制度缺陷与法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归属于银监会,适用《暂行办法》等27项管理办法和通知。从这些管理办法和通知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监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暗藏金融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
  通过对表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就包括在主要由银监会颁发的部门规章中,不仅立法层级低、内容分散,而且还存在法律漏洞。
  表2 银监会公布的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5]
  ┌──┬─────┬───────────┬─────────────┬───────┐
  │序号│实施日期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备注    │
  ├──┼─────┼───────────┼─────────────┼───────┤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被银监办发  │
  │  │    │会令(2005年第2号)  │行办法       │[号  │
  │  │    │        │         │调整    │
  ├──┼─────┼───────────┼─────────────┼───────┤
  │2  ││银监发[2005]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
  │  │    │        │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     │
  │  │    │        │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     │
  ├──┼─────┼───────────┼─────────────┼───────┤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
  │  │    │会令(2005年第3号)  │监督管理办法     │     │
  ├──┼─────┼───────────┼─────────────┼───────┤
  │4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
  │  │    │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     │
  │  │    │        │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     │
  │  │    │        │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     │
  │  │    │        │法》的通知      │     │
  ├──┼─────┼───────────┼─────────────┼───────┤
  │5  ││银监办发[号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     │
  │  │    │        │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
  ├──┼─────┼───────────┼─────────────┼───────┤
  │6  ││银监办发[号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     │
  │  │    │        │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中国银行业监 │
  │  │    │会令(2007年第3号)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 │
  │  │    │        │         │令(2009年第 │
  │  │    │        │         │1号)修改   │
  ├──┼─────┼───────────┼─────────────┼───────┤
  │8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     │
  │  │    │        │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     │
  │  │    │        │投资范围的通知    │     │
  ├──┼─────┼───────────┼─────────────┼───────┤
  │9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第2条被银监  │
  │  │    │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办发[2009]  │
  │  │    │        │规定的通知      │172号取消   │
  ├──┼─────┼───────────┼─────────────┼───────┤
  │10 ││银监办发[2008]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  │    │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     │
  │  │    │        │关问题的通知     │     │
  └──┴─────┴───────────┴─────────────┴───────┘
  ┌──┬─────┬───────────┬─────────────┬──┐
  │序号│实施日期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备注│
  ├──┼─────┼───────────┼─────────────┼──┤
  │11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  │    │        │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  │
  │  │    │        │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  │
  ├──┼─────┼───────────┼─────────────┼──┤
  │12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
  ├──┼─────┼───────────┼─────────────┼──┤
  │13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  │    │        │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  │
  │  │    │        │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  │
  ├──┼─────┼───────────┼─────────────┼──┤
  │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
  │  │    │会令(2009年第1号)  │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
  │  │    │        │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15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  │    │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  │
  │  │    │        │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16 ││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  │
  │  │    │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17 ││银监发[2009]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  │
  │  │    │        │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
  ├──┼─────┼───────────┼─────────────┼──┤
  │18 ││银监发[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  │
  │  │    │        │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19 ││银监发[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  │
  │  │    │        │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  │
  │  │    │        │关事项的通知     │  │
  ├──┼─────┼───────────┼─────────────┼──┤
  │20 ││银监发[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  │
  │  │    │        │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  │
  │  │    │        │案》的通知      │  │
  ├──┼─────┼───────────┼─────────────┼──┤
  │21 ││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  │
  │  │    │        │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22 ││银监发[2010]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  │
  │  │    │        │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  │
  │  │    │        │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  │
  └──┴─────┴───────────┴─────────────┴──┘
  ┌──┬─────┬───────────┬─────────────┬──┐
  │序号│实施日期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备注│
  ├──┼─────┼───────────┼─────────────┼──┤
  │23 ││银监发[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  │
  │  │    │        │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  │
  │  │    │        │务的通知      │  │
  ├──┼─────┼───────────┼─────────────┼──┤
  │24 ││银监发[2011]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  │
  │  │    │        │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  │
  ├──┼─────┼───────────┼─────────────┼──┤
  │25 ││银监发[2011]9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  │
  │  │    │        │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  │
  │  │    │        │问题的通知      │  │
  ├──┼─────┼───────────┼─────────────┼──┤
  │2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  │
  │  │    │会令(2011年第5号)  │法        │  │
  ├──┼─────┼───────────┼─────────────┼──┤
  │27 ││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  │
  │  │    │        │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        │  │
  └──┴─────┴───────────┴─────────────┴──┘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
  1.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监管机构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确认为委托法律关系。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暂行办法》和《》答记者问时,有如下说明:“《暂行办法》和《风险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16]非保本理财产品当然也不例外。另外,根据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也只能为委托法律关系。《》第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该条虽有“除外”规定,但目前仍未有相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模式发售其自营的个人理财产品。因此,商业银行的自营理财产品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大区别就是:只能通过委托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上述银监会的部门规章,是银行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妥协。即便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某些特征,但受限于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与非保本理财投资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目前仍无法突破。
  2.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关系。在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运作中,商业银行对其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得资金的管理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委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理财产品的资金,如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二是商业银行本身担任资产管理人。此两种运行方式都会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其一,商业银行委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通常会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资金投资于某信托项目或者委托某资产管理机构。以中银财富―创富2012071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为例,其说明书中就明确规定该产品的受托人为天津信托有限公司(参见表3)。
  表3 中银财富―创富2012071期产品说明书
  ┌──────────┬─────────────────────────────────┐
  │产品名称    │中银财富―创富2012071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
  ├──────────┼─────────────────────────────────┤
  │产品代码    │ZYCF2012071                   │
  ├──────────┼─────────────────────────────────┤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
  ├──────────┼─────────────────────────────────┤
  │产品份额面值   │1元                      │
  ├──────────┼─────────────────────────────────┤
  │认购起点金额   │  初次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30万元,           │
  │       │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
  │产品名称    │中银财富一创富2012071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
  ├──────────┼─────────────────────────────────┤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40 000万元                 │
  ├──────────┼─────────────────────────────────┤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183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
  │投资收益起算日  │日(若提前或延期成立则以成立公告为准)      │
  ├──────────┼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似文献】  何家宝&《法学》&2005年&第10期& 李&《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本理财产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