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把手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比如在财务管理是什么,人事管理,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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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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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华网河北频道 (
) &&&&&&&稿件来源:
定兴县政府门户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我县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本级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经政府批准依靠借款、贷款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建设的全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确立超前谋划制、项目管理指挥部制、项目预决算评审制、项目招投标采购制、拨款进度比例制、重大决策县长办公会议制(在项目的确立、项目决算、拨付质保金三个环节分别召开县长办公会议)、项目验收制、质保金预留制、项目完工审计制等管理模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县域内的土地开发、道路、广场、公园、桥梁、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美化、环卫、防洪、防空、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城区、各乡镇道路、桥梁修建及维护、农业开发、水利工程、城镇公益事业建设等生产性、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四)经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道路、排水、供水、供电、绿化、亮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域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项目。
&&&&(六)用上级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治理、饮水安全、城镇卫生、民政事业、行业扶持引导、基层文化教育、节能减排等根据资金性质经县政府领导批示或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确定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七)县政府确定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分类和确立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分为市级投资项目,县级投资项目,上级投资县级配套项目,上级投资乡镇(村)自筹项目,部门乡镇建设项目五类。
&&&&第六条 上级投资项目。各乡镇、部门拟上报争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事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分别报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经筛选后,可行的项目充实到县财政和相关部门的项目库备选。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县财政和相关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七条 县级投资项目和上级投资县级配套项目。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项目意向报主管县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将项目建设的意义、功能、规模、标准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重大项目同时报县委主要领导)。经审核同意的列为拟投资建设项目。对拟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主要领导的审核批复意见,由县政府责成各乡镇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经县财政局评审后上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设计方案及初步概算进行论证,得出结论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项目总投资额和资金来源报县长审核。之后,召开县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同意的确立为投资建设项目,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明确项目设计、审图、预算编制、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以及项目完工验收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上级投资乡镇、村自筹建设项目。在乡镇、村自筹资金确保到位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乡镇事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经筛选后,可行的项目充实到县财政和相关部门的项目库备选。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后上报申请上级建设资金。
&&&&第九条 乡镇建设项目。乡镇拟建项目,在自身财力允许且不形成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申请,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和投资概算,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确立建设项目。对于没有财力或财力不足的拟建项目,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申请,详细说明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缺口额度、筹资渠道、预计偿还期限等有关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确立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组织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经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明确项目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中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程序。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县财政局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将设计效果图、初步设计概算及设计方案报项目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图纸审核及预算编制程序。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设计,由项目指挥部按时间进度要求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和初步概算编制。之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具有审图、预算编制资质单位。施工图纸按审图意见修改完成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预算编制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按本地市场当时价格做出项目预算,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项目评审包括对项目概算、预算评审,评审项目由县财政局、住建局负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决(结)算由县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
&&&&(一)概算、预算评审:项目概算、预算评审是指对列入县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概算、预算的评审。需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承建方提供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投资预算及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主管县长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转财政局组织投资评审。县财政局经过现场踏勘及对项目概算、预算进行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后,按财政评审规程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县政府审批。
&&&&(二)决(结)算评审:决(结)算评审是指按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竣工后,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提供决(结)算资料,具体包括:政府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备采购合同文件、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竣工结算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竣工财务资料等。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审计结果由县审计局向政府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或跟踪评审,保障项目按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及评审预算的实施。
&&&&(四)为使财政投资评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财政投资评审接受县审计、纪检、检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招投标、采购程序。凡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履行招投标、采购程序。对县政府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我县相关招标、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招标后签订《中标合同书》。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中标合同书》组织项目单位或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一般不予变更。
&&&&(一)招标、采购内容:地质勘察、图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量预算编制、基础处理工程、基础检测、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大宗建筑材料等。
&&&&(二)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等。
&&&&(三)特定招标、采购形式的确定:按照项目建设要求,需要采取特定招标、采购形式的项目,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确认后通过特定的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或供应商。
&&&&(四)招标、采购人及合同签订主体:工程招标、采购人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或乡镇政府,此主体应在政府会议纪要中明确。
&&&&(五)《施工合同书》中涉及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工期、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资金拨付方式及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项条款。
&&&&(六)招投标、采购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过程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接受县纪检、检察、审计等各部门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及预算变更程序。
&&&&(一)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及预算变更。项目建设指挥部在确定工程设计、预算编制、审图、代理单位或机构时,应对其提出明确的责任要求。对上述单位或机构因设计或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变更增资的,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同时,项目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质监单位要提前介入,对设计图纸要精心研究,对项目建设的各分项工程及建设细节要详细了解。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将项目建筑风格、内部结构布局、材料标准等情况详尽地提供给主管县长,为县政府锁定预算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增项。
&&&&(二)工程及预算变更程序。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结构调整等因素确需调增、调减工程预算或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先由项目技术(或质量)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或变更方案上报项目建设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论证后同意变更的,由指挥部将变更方案上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施工方编制工程变更预算。预算编制执行河北省定额标准和本地时价相结合,以当地价格为主的方法。在预算组成上只计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现场管理费,其它不予考虑。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指挥部上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批转县财政局进行评审或委托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同意变更的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工程变更予以确认。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工程变更预算,由项目建设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文本,予以确认。财政局评审得出的评审结果,为变更增项最高限定额度。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指挥部或政府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按照预算确定的材料、数量、规格等内容进行量化验收,验收内容作为编制项目决算的依据,验收合格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县财政局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户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筹集。县财政局按照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对项目资金进行筹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模式。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和集中支付制度。对于乡镇、村自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有特殊情况的,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其他资金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项目管理不同,项目资金的拨付分为两种管理模式,即拨款制和报账制。
&&&&(一)拨款制资金拨付程序。拨款制管理项目主要指政府投入资金不直接与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的中标供应商及承建方结算,而是与负责此项工程的政府承建单位结算资金的项目。具体资金拨付程序为:
&&&&1、工程实施过程中,指挥部认为工程需要首期拨付资金时,可在慢于工程进度30%的情况下,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意见,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批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项目决算前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控制。
&&&&2、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前工程拨款进度不能超过工程投资的70%。验收合格后,县审计局组织决(结)算审计,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上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复后,县财政局按批复报告将剩余工程款拨付建设单位。
&&&&3、工程质保金的拨付。工程质保期满后,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局写出拨款申请,上报县政府,由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经县长办公会议研定,县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
&&&&(二)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程序。报账制管理项目主要指政府投入资金直接与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的中标供应商及承建方结算的项目。
&&&&1、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首次申请工程款时,需向工程指挥部提出报账申请,指挥部按慢于工程进度30%的额度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拨款意见,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审批后,施工单位开据合法报销票据,并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副指挥长、指挥长共同签字后,由县财政支付相关工程款。项目决算前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控制。
&&&&2、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前工程拨款进度不能超过工程投资的70%。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将决算资料报审计局进行财政投资决算审计,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上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复后,县财政局按批复报告将剩余工程款拨付施工单位。
&&&&3、工程质保金的拨付。工程质保期满后,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局写出拨款申请,上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经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县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征地项目补偿资金确定和拨付程序。
&&&&(一)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征地地块,以县国土局为主体,联合征地乡镇、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征地小组,负责对征地数量、征地区域、地上物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拟定征地方案。经县国土局、财政局、征地乡镇副职、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二)明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县政府确定的补偿金额,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拨付程序。被征地乡镇向县国土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县国土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并出具审核报告,县国土局联合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拨款意见,经征地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签字后上报县政府审批,由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补偿款拨付被征地乡镇政府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乡镇政府负责拨付(发放)到村、户。
&&&&2、土地报批费用拨付程序。按照土地报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三)征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征地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县审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征地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拆迁项目资金的确定及拨付程序。拆迁资金的确定由拆迁指挥部组织县财政、建设、土地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评估机构依法对拆迁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确认,计算拆迁补偿额度,形成拆迁方案上报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照纪要精神,拆迁指挥部提出拨款申请,经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县财政局负责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县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负责资金的发放、管理。拆迁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县审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拆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按照审计结果,召开县长办公会,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质保金要求。工程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土建工程一般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掌握,大宗设备购置按合同预留保证金和维修金,按不低于10%掌握,其它办公设备按具体情况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承担此项工程的甲、乙双方在工程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特殊工程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个试用周期(指一年以上)。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应以工程的性质决定,并在工程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四)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审图、监理、代理公司等相关机构,由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根据《中标合同书》组织项目单位或乡镇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在工程竣工前,支付相应服务费时应预留10%的保证金。因服务机构的原因,致使该阶段出现失误或丢漏问题,扣收保证金。没有出现问题的待整体工程完工后,予以结算。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程序。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合同扣留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由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和维修,出现重大问题的按法律程序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验收合格的由工程监理部门和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的认定书和证明,县财政局根据认定书和相关证明向县政府提出拨付质保金的申请,由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经县长办公会议确定,依据审计局出具的决(结)算报告,由县财政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上级资金投资项目,上级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财政局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和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向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设立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监督等环节中,要按照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部门责任。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等有关情况。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建立监测制度。
&&&&县住建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能。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县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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