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如何做好标价签管理确保进货价为30元的商品相符避免价格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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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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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价格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深化, 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已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当务之急。如何规范价格行为,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有所作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已成为如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认真思考、研究和探索的主要课题与现实任务。
一、当前我市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以市场价格监管年活动为契机,以“强基础、反欺诈、倡诚信、促规范”为主题,以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服务”模式为载体,充分履行价格监管职责,统筹安排,重点推进,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县域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夯实基础,监管和服务举步共进。明码标价工作是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基础,只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管理,才能在市场价格监管上有所作为。一方面积极推行市场价格监管与服务网格化管理,实行“三定”,即:定人、定岗、定责,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拉网式排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常年紧抓明码标价不放松,不断深化价格诚信建设,大力促进明码标价工作得到全面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商场,进行价格政策宣传活动,把价格政策送到群众和商家的手中,把服务送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身边,帮助群众解决价格矛盾,帮助企业完善价格制度。通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和诚信经商理念,从而促使市场价格监管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据统计,几年来,共送达提醒函2800多份,发放政策法规宣传资料6500多份, 销售标价签达28万多张,市场明码标价普及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收到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二是积极探索,市场价格执法有所突破。几年来,我们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一改巡查巡视等表层性的工作状态,在检查处理方面也逐渐突破了仅限于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查处,着力向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方面延伸,主动关注市场动向,不断寻找价格执法的契机。积极通过密集的巡查、密切监测市场价格行为,在大型商超、房地产、通信、医药、服装专卖、影楼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主动明查暗访,获取线索,从而在价格欺诈案件查处上获得新的突破。如2013年通过价格巡查成功查处的综合商场价格促销虚构原价案、通过消费者提供线索成功查处的大型超市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等价格欺诈案件,使得我们在价格行为监管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也积累了难得的工作经验。
三是多措并举,行业集中整治效果显著。近年来,我们组织了以房地产、药品、商场、建材等市场行业整治为重点的市场价格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顶着各种压力,积极采取行政约谈、企业座谈、限期清退、定期通报、现场督办等形式,做到事先防范,监管前置,重拳出击,重点清理,全面规范。如在2012年开展的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对32个房地产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开户的价格行为,进行了重点清理,并深入到清退第一线现场协调清退工作。两个多月的整顿治理工作,共出《物价快讯》专刊26期,报送专题报告12份,接待上访业主3600多人次,检查处理各类小区(楼盘)56个,向全市4985户购房业主清退水电开户费,退款总金额共计1377.79万元,做到了反应快速,处置及时,受到枣阳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专项整治效果显著。
四是关注民生,价格举报窗口作用彰显。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把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开展服务,作为物价部门提升价格工作水平、转变价格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来抓。以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为目标,认真实践“有诉必理、有案必查、服务于民”的社会承诺,以程序合法、快速及时、便民高效作为处理价格举报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价格举报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协调、疏导化解价格矛盾,妥善处理了多起经营者乱涨价、群众反应强烈事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了骄人的业绩。如在2013年6月在群众举报家电补贴方面,我们深入到村组,向举报人和被举报方了解情况,向双方宣传价格政策对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等,通过细致的工作,最终达到双方面满意,得到了群众的赞誉,树立了维权形象。几年来,受理各类价格举报咨询案件753件,其中咨询 614件,立案查处 139件,退还用户21.38万元 ,均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结率为100%,价格举报工作已成为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为民排忧解难、服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平台。
二、当前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尽管工作形式不断创新,执法效率和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所以成为价格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认识跟不上、不到位。一方面是价格执法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有一部分检查人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比较粗浅,认为对放开的市场价格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不足以成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主流,把《价格法》和相关配套的价格法规、规章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条文来运用,没有真正纳入市场监管的范畴去掌握和实践,从而导致了市场监管还存在盲区,以至于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仍是不愿碰,绕着走。另一方面是经营者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95%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价格为主,觉得政府部门不会管、管不了或是走过场、走形式,形成了经营者不重视价格部门的监管工作,从而导致了部分经营者往往随意定价,不把价格政策当回事,甚至于对物价部门的提醒、告诫不放心上、不屑一顾,以至于形成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得不到深入的局面。
(二)政策上缺乏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价格违法行为呈现价格形式的多样化、行为的复杂化、违法手段的隐蔽化等特点,为了完善价格监管政策,国家先后相应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一系列与《价格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条文的解释文件等,但有些条文的规定还欠完善和可操作性。如《价格法》中规定价格暴利、价格欺诈、价格歧视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但超过了怎样的利润算做暴利经营却没有清楚的界定;《价格法》中价格歧视的侵害对象仅限定为“其他经营者”而不包括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却屡见不鲜。比如说现在市场上很流行办理会员卡,交易中会员价格比普通消费者优惠很多,这种现象算不算是对普通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价格法》中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市场价格促销、宣传等价格活动备案和处罚方面作出规定等等。由于价格政策还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性,监管手段的单一性、监管方式的欠缺性等问题,在调查取证、定性分析、事实认定等各个环节因为没有现成的操作规程,仍靠摸索和探讨,显然已经不能应对新形势下市场价格监管的需要,使得我们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产生了较大阻力,以至于形成市场价格行政处罚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局面。
(三)程序上存在局限性。现阶段,国家在价格行政执法方面出台了最新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等部门规章,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和证据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单就市场价格监管而言,还没有现成的操作规程,如果按照正常检查程序操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监管工作形成了制约。一是市场检查是否一定需要检查通知书,特别是在对明码标价检查方面,涉及太多的行业,每次都下达检查通知书显然是不太切合实际;二是市场价格检查中是否必须有调查询问笔录,若当事人不配合询问的应如何操作,因为市场价格监管过程中,见证人方面不太好找,检查人员不可能随时找公证人员陪同;三是明码标价的检查只有声像资料,能否直接作为证据定性,因为市场价格监管要求时限性较强,取得证据的主要手段是声像资料,若拍摄取证后当事人随即改正,我们提取的证据资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用于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四是证据的确认方面,若当事人不愿对监管人员提取的证据签字确认,能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等都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由此可见正是在程序的可操作性、时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不完善,因而制约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脚步,以至于形成了市场价格监管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局面。
(四)经营者抵触情绪大。随着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机制基本确立,很多经营者对物价部门的职责权限不是很理解,甚至模糊地认为物价部门不该管市场价格了,经营者往往随意定价、随意折扣、随意促销, “降价”、“特价”、“打折”、“返券”、“买一赠一”“满一百三十”等手段层出不穷,促销花样不断翻新,非常不利于我们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如商场服装打折中,经营者是以厂家的吊牌价格的打折,而不是以降价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为基准,进而实现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的目的。过于把经济效益看得高于一切,只要能赚到钱,什么都不顾,甚至认为价格法律法规影响了生意的发展。在经营活动中,漠视价格法律法规,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反检查意识也越来越强,有的甚至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是采取拖延、不见、拒接电话等形式,企图躲避检查和处罚,以至于形成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局面。
(五)处罚上存在说情风。市场监管的基础是明码标价的管理,现在市场案件的大部分是对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通过各种线索查处的价格欺诈案件占的比重很小。管理对象又是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检查性质上与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一个是与单位和部门打交道,一个是与企业或个体捉迷藏。在处罚方面也有很大区别,市场处罚的对象是个体,即使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下也是很难收缴到位的。主要原因就是人情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管理。现代社会说白了就是人际社会,谁的人脉广谁就能在现今的利益浪潮中呼风唤雨。市场价格检查实践中,监管人员刚进点检查,经营者就能通过各种渠道找人打招呼,要求少处罚或是不处罚的比比皆是。这样的现状带来了一种不良的反应就是经营者找人说情后,既不按照要求规范整改,又不理睬监管人员的督办意见,形成了找领导不理同志的恶习,造成了监管人员工作的消极情绪,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制约和压力,以至于形成了影响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良局面。
三、关于对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必须从加强价格监管机制建设入手,形成一整套于法有据、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监管市场价格,力争达到“六种效果”,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加大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必须重视价格政策的宣传。虽然我们每年都在大力宣传价格政策,但是没有结合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应长期地、不间断地对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适时曝光一些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例,对一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敲打,使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人心,让经营者在营销活动中能够约束自身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让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法规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共存的效果。
(二)加强培训,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必须重视监管一线人员的知识培训。近年来,我们虽然不断开展各项业务学习与研究,坚持开展每周一学的学习制度,但是就县级市场价格监管人员的培训而言,市场价格欺诈检查方面的经验还相对缺乏,现有的知识已经跟不上新形势下市场价格监管的步伐,需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多组织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培训,着重培训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方面的内容,传授一线人员查处价格欺诈的知识和应对市场复杂情况的技能,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从而达到能够从快从速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效果。
(三)加快步伐,出台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必须重视价格政策的可操作性。《价格法》以及依据《价格法》出台的一些法规和规章,虽对价格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有关对市场调节价格监管、价格应急机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均缺乏可操作性,手段也不完善。应针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出台专门的操作规定或是监管办法,着重在程序、取证、处罚等方面加以完善,重点对价格促销宣传、各类价格活动报备等方面作出规定,便于市场价格行政执法的操作,用于应对复杂、多样、隐蔽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达到市场价格监管有据可依、切实可行的效果。
(四)突出重点,开展行业整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必须重视市场行业的专项治理。现在市场上的各个行业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能再用过去单一的巡查模式来进行监管,应抛却“雷声大、雨点小、铺开广、收效微”的做法,重点针对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建材、家具、通讯、珠宝、旅游、服装专卖、药品零售、汽车维修、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床上用品等行业逐个规范开展专项治理,形成检查一个、处罚一个、规范一片的长效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监管手段,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从而达到监管有力、长期有效的整治效果。
(五)把握原则,抵制说情风气。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必须重视把握原则。查处市场价格违法案件的过程能不能一帆风顺的开展,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能否顶住社会上的各种说情风,能否顶得住压力、把得住原则,自觉抵制说情风,不让一些所谓人脉广、关系深的经营者有空可钻。应从切实站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出发点,提高一线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切实站在查处市场价格违法案件的中心点,维护市场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从切实站在为消费者利益着想的制高点,提供市场价格监管秩序的保障性等几个方面下功夫,敢于对说情风、关系风、人脉风说不,确保一系列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成功查处,充分展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开展的决心,从而达到维护物价部门积极有为形象的效果。
(六)部门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必须重视部门联动多方协作。价格部门如想真正实现诚实守信、公平竟争的市场价格环境,仅靠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应广借外援,寻求支持,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通过与工商、消协、民政、质监、公安、新闻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市场行为、价格诚信、行业协会、执法层面、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形成部门联动、共同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达到保持市场价格秩序长期稳定的效果。
总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我们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形势,顺势而为,锐意进取,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将工作重点和重心转移到市场价格监管上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为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更加优良的价格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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