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创业板上市条件放宽是什么???

创业板改革大幕拉开 盈利一年可上市|创业板|盈利|改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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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大幕拉开 盈利一年可上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调结构、转方式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证监会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推动创业板市场成为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平台。
  一是修订《》,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是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三是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强化再融资的市场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简化审核程序,完善并购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首发信息披露规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强化风险揭示,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六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抑制投机炒作。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快速退市,不允许借壳上市,明确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已于今日对《》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意见,对两个办法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并抓紧完善创业板的各项制度和配套规则。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答记者问
  1、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创业板为此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重点采取六项改革措施:
  一是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是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三是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信息披露内容与质量。
  六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不允许借壳上市,抑制投机炒作。
  2、问:首发办法修订财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创业板设立时,为确保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对企业有两套财务准入指标,要求企业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更为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显著扩大市场覆盖面。
  3、问:适当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市场要“放水”了?
  答: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首先,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次,放宽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可以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拓宽服务覆盖面;第三,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
  4、问: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放宽标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后,监管部门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强化风险揭示,全面、深入、具体地披露风险,让投资者明明白白。
  二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价值发现的作用。
  三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行为的约束。
  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快速退市,暂停上市的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5、问:再融资办法制度设计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再融资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制度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完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进行了补充,提供了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融资品种,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二是强调投融资功能均衡协调。要求再融资既要考虑到发行人的资金需求,也要重视投资者回报。公司须最近二年盈利,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满足资金需求的,不支持其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稀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三是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除设定资产负债率的最低要求外,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出入较大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业务发展,不得用于金融投资、资金拆借等非实业用途。
  四是合理设置各融资品种的发行条件,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对于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收购兼并的,可以适当放宽对盈利的要求。
  6、问:“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设计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中,设定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具体制度安排包括:
  一是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二是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是设置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制度,提高决策效率。
  四是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缩短股票发售至上市的间隔,降低市场风险。
  7、问:创业板定向增发在定价机制上有哪些特色?
  答:在发行定价上,创业板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定向增发的差异化的定价方式和锁定要求如下:
  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锁定;
  二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
  三是支持战略投资者定向入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
  8、问:本次改革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践证明,指引有助于发挥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市场的服务行业范围和包容度,我会拟停止执行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均属于创业板市场支持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产能过剩、高污染及高能耗行业的企业仍不能发行上市。
  9、问:完善创业板首发信息披露规则有哪些措施?
  答: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促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我会正抓紧组织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修订工作。一是披露内容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取消与投资决策不相关的冗余信息披露要求;二是结合创业板企业业务模式新、业绩波动大等特点,提出差异化的披露要求,重点披露商业模式、经营风险、财务分析和战略规划等信息;三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风险披露须全面、深入、具体,风险警示要直接、醒目;四是信息披露简明易懂。要求使用浅白语言,进一步提高招股书的可读性;五是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坚决打击虚假披露、恶意隐瞒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全面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意见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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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条件
  【 】什么是创业板?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什么?由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提供:
  一、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创业板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财务指标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三、其他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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