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的上级缴纳机关是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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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不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 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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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7:38: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2012年中级职称考试的学习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东奥为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整理了学习方法和经验分享,让学习和进步成为生活的习惯。以后会有各个阶段的系列文章,持续更新。2012年,东奥会计在线与你,风雨同路。  
  知识点概述: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述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特殊行业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2009年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的调整事项如下: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于日后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1.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具体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年底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自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毁损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
  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3.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会导致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后者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二)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适用该办法的包括:
  1.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因其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5.企业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分摊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自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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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yun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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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北京市昌平地方税务局-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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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6874[ 字体大小:&&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52号文)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科。&&&&&&&&&&&&&&&&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企〔2007〕52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学习贯彻2006年的新文件、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重点是辅导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填报口径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及时、完整报送相关资料,为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各局要根据各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并根据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分项目的管理台帐。同时,切实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保障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各局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学习,在全面掌握《汇总表》数据口径、填报说明等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汇总表》的数据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重点是严格按照《汇总表》填报说明要求对表内逻辑关系及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既要审核《汇总表》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的合理性;也要审核独立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以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四、各局要不断提高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注重对《汇总表》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局将根据修订后的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汇总表》要求,修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表》汇总的有关系统程序,待程序修改完成后,另文明确《汇总表》汇总传输上报的具体要求。&&&&
五、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管理,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规定市局将另文明确。同时,市局将对各局《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责任编辑: 来源: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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