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小孩有低保上学有保险犯冲突吗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08-12-27 & 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原则上农村低保人数不低于农村人口总数的2%。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月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口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常德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条件具备的区县(市)要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春夏荒、冬令救济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0%比例安排的用于因灾造成的农村低保户的困难救助;募捐及其他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市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配套方案下达给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保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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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接受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核实。由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指导申请人填写《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初审。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村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4、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对公布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尝试社会化按季度发放。 四、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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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接受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核实。由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指导申请人填写《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初审。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村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4、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对公布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尝试社会化按季度发放。 四、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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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曹家坪村残疾小孩因户籍问题连农村医疗保险都没有(图)
时评人江国威 发表于 &09:46:43
『标签:&->&』
  接到 沅陵县大合坪乡曹家坪村孟子溪7组,杨流海先生反应。他现年46岁,右手残疾。小孩5岁先天性残疾。就是这么个家庭,小孩连户籍都没有,敢问沅陵公安是否问心无愧?沅陵县委县政府就是这么践行中央提出的群众路线的?他们没有低保、因为户籍问题小孩连农村医疗保险都没有。你们这是想干什么?如此事沅陵县委县政府置之不问,本人将追问到底!  杨先生联系方式:
沅陵县委宣传部:此帖已转至县公安局
  尊敬的发帖人:  您好!您发帖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转交县公安局,并建议按工作程序及时核处。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沅陵县委宣传部  日&&&
网友50:~~~
走群从路线,我看到了整个社会在轰轰烈烈的抄笔记,开会,检查笔记……
网友24:转发大合坪乡政府的回复
  关于“沅陵县曹家坪村残疾小孩因户籍问题连农村医疗保险都没有”的回复  感谢网友“时评人江国威”对我乡弱势群体的关注。乡党委、政府对该帖所反映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乡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小组,会同人口计划、公安、民政以及村支“两委”展开联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户籍问题  杨流海,男,46岁,沅陵县大合坪乡曹家坪村孟子溪组村民,身患残疾(已办理残疾证),常年外出务工。帖中所反映的5岁小孩杨康,是其与贵州籍妻子吴莲梅所生的第二个小孩,患有先天性疾病。经计生办核实,在该小孩出生前,杨流海夫妇因未能按计生法律法规提供办理准生证所需的相关材料,计生部门无法按程序为其办理准生证等相关手续,继而影响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上户手续,导致其小孩没有户籍。  二、关于低保问题  我乡按照县级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阳光低保政策”。即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移交给村民代表大会结合村内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评议。曹家坪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召开了村民代表评议会,已于今年4月下旬完成了低保扩面评议工作。乡党委、政府将继续通过其他各种渠道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  三、关于医保问题  由于杨流海长期在外务工,杨流海的母亲为杨流海本人及其大女儿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承担费用”,但查询不到其妻吴莲梅、小儿子杨康的缴费记录。  目前,我乡已与杨流海本人取得联系,并建议他本人回乡,到计生办、民政所、派出所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协助他共同解决好小孩户籍的遗留问题。  中共大合坪乡委员会  大合坪乡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沅陵县委宣传部:转发县公安局回复
  尊敬的杨流海先生:  您好!5月9日,您委托“时评人江国威”在红网发帖,要求公安机关为您5岁的小孩办理上户手续。接到网帖诉求后,我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告知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为小孩申办户籍。  5月23日,您在派出所专程为妻子吴连梅办理了从贵州至湖南的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机关根据您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了准迁手续。但办理期间,您未提及给小孩上户一事。当派出所民警主动问及小孩上户一事时,您说要等妻子户口从贵州迁入大合坪时再一起办理。当时,民警详细地告知了小孩上户所需要准备和办理的相关手续。  6月6日,您又委托“时评人江国威”在腾讯微博上发帖,反映您小孩没有上户一事。得知有关信息后,派出所民警再次主动与您联系,但此时您本人却已远在浙江。民警只好提示您为孩子上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手续。  6月7日,我们通过您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支书,再次转告您需要提交小孩出生有效证明材料,以便为小孩办理户籍。然而,您却以没钱去小孩出生医院(广州某医院)办理证明材料为由,一直没能按规定提供有关手续。  自您在网上发帖要求给小孩上户起,公安机关一直按规定竭力开展工作,想方设法为您排忧解难,但您总是以各种原因不配合,也不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小孩上户一事一拖再拖。作为户藉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事是我们的基本工作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各地非法拐卖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防范,公安机关和计生部门对小孩上户审核把关十分严格,必须按政策规定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不予审批。而您一直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导致您小孩的上户手续迟迟不能办理,我们十分想了解其中的原因。  需要澄清的是:其一,自从您在网上发贴之日起,我局从未接到您本人为小孩上户的正式书面申请;其二,我局在网上获悉有关情况后,曾多次主动与您联系,并反复告知您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您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其三,经我局调查核查,您所在的村级组织无法证明小孩是否为您与妻子所生,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也无法核实您孩子的出生情况,更无法获得为您孩子接生的医生证明;其四,当地派出所走访调查发现,您所在的村组也没有村民能证明您小孩的出生情况。  我们无法理解是:为孩子上户是父母责任之一,您本人为什么不配合公安机关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呢?即使在公安机关主动联系您之后,您的态度仍然消极。公安机关实在不能理解您一直在网上炒作的真实意图。  当然,无论您的动机是什么,公安机关还是友情提示:如果您真心实意持负责任态度为小孩上户,请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您确实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建议您和小孩到医疗机构做DNA亲子关系鉴定,并凭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到公安机关来为您小孩办理上户手续。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沅陵县公安局  日
时评人江国威:回复沅陵公安局
第一:大合坪乡派出所是否收到杨流海的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及查阅了他的原件?第二:大合坪乡政府计生办是否同样收到了杨流海小孩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及查看了原件?第三:残疾人家庭无钱做DNA亲子鉴定是否就属于不配合?践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是否包括帮群众解决难题?你们问他时候他是否说愿意鉴定但是没钱?为什么你们就不能给残疾人以及这个小孩一丝温暖呢?第四:关于炒作,一个五岁的小孩,先天性脊椎S形。父亲右手只有一个食指。杨流海两个大哥一个哑巴一个瞎还有一个80多岁的母亲是否属实?这样一个家庭炒作对他有任何意义?无非就是希望政府能给予些关怀,但是为什么就这么难?第五:沅陵县所有的父母官们,就这么样的家庭,他们有几个拿到了低保?你们的群众路线是深入了群众中还是富人中?第六:真心希望你们能实事求是的说真话办实事,本人无心炒作。只是看到五岁的小孩如此遭遇让人痛心,希望你们对得起头顶那四个为人民服务的大字。这个小孩的未来怎么办?读书怎么办?治病怎么办?他还是不是你们沅陵的子民?你们又是否帮过他哪怕一次?问问自己的良心吧。群众路线如果是这么走,无疑是形式主义!
按程序办不就结了:公平第一
公平第一,都按程序办事不就结了,在网上吵来吵去的。 真心看了一篇,感觉都很扯。 如果当事人按规定去办户籍,谁又会不让你办呢? 如果没钱做DNA,政府帮忙申请民政救助不就结了。 都很扯,能去浙江,结果没钱去广州。 打了那么多次电话,电话钱都够帮忙鉴定DNA了。 一群只会在网上扯的人,往往把事情弄复杂。
12:时评人江国威好事做到底
同意楼上的,一群大人在这里无意义的吵来吵去,最主要的是小孩上户的问题还是没解决。 小孩父亲想解决,时评人江国威想帮助他解决,公安局想配合他解决。 可是,小孩父亲没有钱解决问题,公安局必须按政策程序解决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关资料证明也解决不了问题。 时评人江国威你就好事做到底,帮助小孩父亲准备好相关资料证明交给公安局,不就完事啦。 完事了就不要再吵了!!!!
厚黑原理:按照厚黑原理
扯个什么呀?我是看明白了,炒作的目的就是全社会都给他家捐点钱,积少成多嘛,脱贫致富的好路子。时评人江国威,请你发微博要钱不?你从中拿好处费不?
关爱弱势群体:关爱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责任
关爱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责任。这个政府必须做好。 当事人应该配合公安局办户籍办理好,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 没有必要相互指责。 救助弱势群体是民政部门责任,而按程序办理户籍是公安部门责任。 不可能要公安部门去救助弱势群体,也不可能让民政部门帮忙办理户籍。 所以只要按公安部门要求办了户籍,再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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