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年内最近上市的新股有哪些所有股票有哪些

IPO新政这一年:创业板申报扩容 借壳上市成新途径 _ 股票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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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政这一年:创业板申报扩容 借壳上市成新途径
  一、新股这一年  日,上市,成为新股发行暂停一年半之后首只上市的股票,打响了IPO开闸的第一枪。12月31日,、、、和5只新股携手上市,这也是2014年最后一批上市的新股。5只新股均顶格开盘涨20%,开盘后毫无悬念的秒停。需要指出的是,与原本也将于本周开启申购,但因市盈率偏高问题而被推迟至年。  年初以来,共有125只新股发行,实际募资达668.89亿元。其中,43家在上交所上市;82家在深交所上市,其中31家挂牌,51家登陆。   此外,浙江唐德影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苏州柯利达装饰、广州维力医疗器械、武汉中博生物、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苏州天孚光通信等公司则将于12月31日上会。  二、IPO新政关键词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所有的改革都在资本市场得以体现。改革红利的释放,是A股不断走强的主要动力。在资本市场,2014年的改革也是深入推进。在多重利好之下,A股加速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成熟与完善。   (一)、注册制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启动,IPO开始了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加快市场化改革等10条办法。3天后,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公开表示,证监会将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要求,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抓紧研究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对于注册制具体实施时间,投中研究院表示,注册制的正式实施要等到《证券法》修改之后。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证券法》的修改需在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后才能获得通过,因此注册制的出台最快可在2015年下半年实现。  (二)、“堰塞湖”  在IPO陆续“放行”时,“堰塞湖”现象也不容忽视。根据证监会12月18日的数据显示,目前排队企业共647家,其中上交所 270家,中小板 134家,创业板 219家,中止审查 24家。在这647家中,有31家已经过发审会。  投中研究院则预计,2015年首发上市的企业数量将在200-300家之间。在2014年IPO刚刚重启、改革力度逐渐加大的环境下,全年仅100家出头的首发速度较为缓慢,远未能满足市场对IPO的渴求,大量的存量积压项目在2015年面临去库存。  (三)、“一签难求”  虽然新股上市后持续上涨,极低的中签率造成了打新“一签难求”的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2014年发行上市的115只新股中,网上中签率不到1%的有64只,中签率最低的只有0.28%,中签率最高的也仅为4.87%,则位居第二为2.77%,鼎捷股份则为2.59%。网下中签率同样偏低,有65只新股中签率低于1%。的网下中签率最低,只有0.06%,、、、、和股的网下中签率均低于1%。  (四)、创业板扩容  5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除了盈利门槛降低外,还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了信息披露约束,并且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九大行业。创业板包容性再一次增加。  (五)、借壳上市  由于IPO堰塞湖现象严重,借壳上市成为不少公司选择登陆资本市场的另一途径。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明确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并且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  三、新股六宗“最”  上市首日涨幅最高――  按照沪深两市最新规则,目前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可高开20%,当日可以出现两次10%的涨停,也就是第一天涨幅可以达到44%。2014年上市的新股绝大部分都达到了44%左右的涨幅,与“涨停跑输”的原因类似,全通教育成了表现最好的新股。  125只上市新股中仅有的四只首日涨幅没有超过43%,分别是34.06%、29.58%、18.67%、陕西煤业13.75%。  上市以来涨幅最高――  兰石重装是2014年发行价最低的新股,仅为1.68元,发行市盈率21.73倍。由于上市前三年业绩连续滑坡,其甚至曾被批为“最差新股”。然而,兰石重装不仅在上市当天“顶格”上涨44%,之后连封23个涨停,刷新A股历史上新股连续涨停记录,股价最高时曾达到28.57元,是发行价的17倍之多。  令人叹为观止的还有中科曙光,该股发行价也是处于下游区间的5.29元,在所有新股中排名倒数第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上市首日后连封21个“一”字涨停。  上市以来涨幅在400%以上的个股还有、、、花园生物以及。  发行市盈率最高――全通教育  全通教育以51.37倍的市盈率领衔所有新股,这与往年动辄一百多倍市盈率的市况显然无法相比。在IPO井喷的2010年,330只新股中有215只市盈率在50倍以上,10只个股发行市盈率超过100倍。  除此此外,纽威股份、、以及的市盈率则介于40-50倍之间,而年初发行新股的市盈率多是20倍以上。  发行市盈率最低、网上中签率最高――陕西煤业  陕西煤业是唯一一只发行市盈率只有个位数的新股,仅为6.23倍,网上中签率达4.87%,比第二位的海天味业高出2.1%,显示在所有新股中投资者对其申购热情最低。作为2014年的冷门板块,陕煤的发行规模达到10亿股,仅次于。  募资金额最多――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的发行股数高达12亿股,发行价为每股5.83元,发行市盈率为22.97倍,募资总额达到69.96亿元。除此之外,陕西煤业募资40亿元,、海天味业、春秋航空、、、、、以及的募资总额均在10亿元以上。  发行价最高――炬华科技  炬华科技和海天味业发行价均超过50元,分别为55.11元和51.25元,两家公司的发行市盈率都在30倍以上。  不过,“高处不胜寒”,2010年以历史最高148元发行的和2012年60元发行的早已跌破发行价,2011年发行价为90元的华锐风电正在退市边缘艰难保壳,而炬华科技则是2014年表现最差的新股之一。  除此之外,125只上市新股中仅有,上市以来累计跌幅分别为57.83%、21.17%、21.19%以及20.67%,仅上涨1.4%,其余新股涨幅均在10%以上。  四、2015再继续  证监会主席肖钢刚刚在12月11日证监会委召开(扩大)会议上表示:“将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保持每月新股均衡发行、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增加新股供给。”  随着证监会主席肖钢的表态,新股审核的频率就立马加快,12月31日就有10家公司的IPO申请扎堆上会接受审核,这也是2009年以来证监会单次审核新股申请数量最多的一次,业内人士同时认为,目前排队等待审核的拟上市公司超过600家,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2015年的新股发行频率进一步提速。  申银万国投资顾问谭飞指出,按照2014年的新股上市频率,要想完全消化掉积压的600余家拟上市公司,至少需要4年。不过2015年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频率可能会提速,一方面201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在IPO首日回报表现方面都领先其他市场;另一方面,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将逐步向注册制转变,企业发行新股时间将由企业根据自身与资本市场情况确定,初期将加快A股排队企业的发行节奏,长远看市场化的IPO制度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在A股上市。  华融证券投资顾问李佳则表示,预计在2015年实施新股注册制前,拟申请上市的存量新股将优先考虑加快审批和发行,判断从2015年2月份开始每个月的发行规模将远超当前每月12家左右的新股发行,新股供应数量和规模2015年很可能会大幅增加,特别是在新股注册制真正实施后,当前新股供求关系将出现逆转,全年发行的新股总量可能在200只左右。
(责任编辑:DF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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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票发行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第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1.面值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2.时价发行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
3.中间价发行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4.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
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
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
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
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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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交易所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性&&&&质上市国&&&&家中国
发行人申请首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香港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香港创业板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 的20%-25%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创业板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8000万新币
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美国创业板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
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
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元;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在100万股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800人以上;公众持股多于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无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
(一)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简要比较
国内创业板(建议)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须具备两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二)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分析: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中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1、股本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按照目前中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
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
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
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
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
(1)创业板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
(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1]。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一、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
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二、讲究信息的实效性
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
三、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风险是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点。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产品、技术、市场走势比较确定,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竞争对手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争夺。 因此,《主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风险只须常规披露。但由于创板公司行业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因素,《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拟上 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 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另外,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 究开发简要历程;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等。[2]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1、何时开始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投资者最早自7月15日起可以向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具体受理日期请按照证券公司的内部安排而定。 2、是否需要“尽早”申请开通?  答:自15日起一直到创业板正式推出后,投资者都可以随时到证券公司办理创业板交易的开通申请手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和到现场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但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声明必须到营业部的现场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不必赶在7月15日开始几天“扎堆”去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也尽量不要等到创业板首批前才抢着去办理,而应有序地分期分批去办理,避免因拥挤而带来长时间的等待和不便。 3、具体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流程大致分为四步: 一、投资者应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二、投资者要通过网上或到证券公司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三、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如果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投资者应审慎考虑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四、投资者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 4、如何确认自己的交易经验?  答:证券公司将依据提供的数据对投资者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此外,投资者也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对本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5、如何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开通申请后需认真阅读并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6、交易经验未达两年如何开通?  答:对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原则上不鼓励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果投资者审慎评估了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坚持要申请,则必须在营业部现场按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证券公司在5个交易日后为其开通交易。 7、是否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  答: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可作特殊情况。 8、是否必须到原先开户的营业部办理?  答:投资者原则上应在目前进行交易的开户营业部办理开通手续,但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也可以受理在该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投资者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9、为何要提供个人情况和风险偏好等信息?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帮助投资者判断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提示风险。此外,一般还会要求申请人在办理时留下个人影像资料。 10、转托管后原开通申请是否还有效?  答: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最新鸣锣成立的二板市场当属香港创业板市场。日,酝酿10年之久的终于呱呱坠地。它定位于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高成长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务。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网络、电脑、电信企业。一家公司若想在上市,最近3年必须有5000万港元的盈利,但创业板不设盈利底线,只需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如果创始人在业界已是名声鹊起,那么这个两年的“纪录”也可以不要。香港联交所权威人士曾风趣地说,如果出来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创业板会马上愉快地接纳。 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的融资问题,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融资的市场。 回顾创业板的发展历史,20世纪60年代可以称为创业板的萌芽起步时期。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当日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与美国NASDAQ市场的起步几乎同时的是,日本开始了创业板的脚步。1963年,日本设立了针对的第二板,并正式起用了场外市场制度。不过,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场外市场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到现在。1971年,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建立了一个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NASDAQ),开始对超过2500种柜台交易的证券进行报价。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准,从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证券与在柜台交易的其他证券区分开来。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国市场,并开始发布实时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额才达到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场真正得到迅速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专家普遍认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是创业板市场的历史使命。同时,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也为创业板市场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创业板市场培育和推动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业板市场满足了自主创新的融资需要。通过的建设,建立起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资机制,可以缓解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可以引导风险投资的投向,可以调动银行、担保等对企业的贷款和担保,从而形成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第二,创业板市场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资本市场通过提供股权和计划,可以激发科技人员更加努力地将科技创新收益变成实际收益,解决有效激励缺位的问题。
第三,创业板市场为自主创新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甄别。就是通过风险投资的甄别与资本市场的门槛,建立预先选择机制,将真正具有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推向市场;二是事后甄别。就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机制,将问题企业淘汰出市场。
28家创业板公司造82位亿万富翁
资本市场的创富神话一直在上演,最新的乌鸡变凤凰的故事将在创业板上演。28家创业板公司本周将发行完毕,一旦上市,至少有82位将登顶成为亿万富豪。
第三批创业板公司中,最高的是红日药业(300026),该股的发行价达到了6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9.18倍。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该公司33.93%的股份,身价将达到7.2亿元。另外,曾国壮、、伍光宁三人身价也将超过亿元。红日药业上市成功后,将产生4位亿万富翁。另外,金亚科技(300028)的发行价确定为11.3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5.2倍。这意味着周旭辉、、王仕荣、郑林强4人的身价都将过亿。其中,周旭辉是温州乐清人,是不折不扣的浙商。两家杭州创业板公司中,杭州华星创业通信将诞生程小彦一位亿万富翁,其身价将达到1.95亿元。银江股份的王辉、夫妇身价超过5亿元。的上市,也将诞生、王红艳两位亿万富翁。宝德自动化大股东身价也将达到4.77亿元。此外,大禹节水(300021)的发行价为14元/股,对应市盈率为53.85倍,身价将超过5亿元。机器人(300024)发行价确定为39.8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62.90倍。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块。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出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新颁布 的标准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同时通过了一个拟建单独的高科技股票的决议。
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
2001年初,纳市神话破灭,且国内股市频传丑闻,建议缓推创业板。
2001年11月,高层认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顿主板,创业板计划搁置。
2002年,成思危提出创业板“三步走”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
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中小板。
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时称“新八股”。
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此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让路。
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闸。
2006年下半年,尚福林表示适时推创业板。
2007年3月,深交所称创业板技术准备到位;尚福林要求积极稳妥推进。
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
2007年7月,深交所称正紧张筹备创业板,权威人士称2008年正式推出。
2007年8月,称尽快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创业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日起实施。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投资者可在7月15日起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将于9月17日召开首次创业板发审会,首批7家企业上会。这七家公司分别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拟融资总额约为22.48亿元。目前共有149家企业的创业板IPO申请已被受理,预计募集资金总量为336.05亿元。
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数据显示,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达到81.67倍,远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
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该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该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创业板首先应是投资者的福地
一个以“创业”、“创新”名义即将开启的市场,赢得了热烈掌声。
掌声来自“直接利益关联者”:它们是上千家排好队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将为它们带来成本低廉的宝贵资本,为创业者带来丰厚回报;它们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资本,创业板开启了它们退出的绝佳通道;它们是、销售渠道等所有为市场服务的中介,新市场意味着新机遇、新的盈利空间。
掌声也来自宏大的诉求和期许。这些期许包括,经济危机背景下,创业板的开启将扩大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将直接受惠,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缓解就业。这些期许还包括,创业板为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有利于推动。
正是上述“意义”的存在,创业板诞生才具备迫切性和合理性。但是,所有的意义和价值都必须通过一个常识衍生出来,就是这个市场首先必须是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的地方。
如果把和中介看成“卖方”,所有即将参与这个市场的投资者就是“买方”。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历史局限性,中国证券市场的设计者们更多只是从“卖方”角度出发,设计了一个背负沉重包袱行走十余年的主板市场。这段历史中,“买方”利益屡屡遭遇侵犯,证券市场几度丧失融资等基本功能。创业板在总结主板市场十余年发展历史基础上设立,比较主板市场,创业板风险更大、监管更难、评估等技术含量更复杂,这也是这个市场屡屡被推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个市场即将开启之际,有必要提醒监管者和所有“卖方”,“买方”应该得到更充分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应该更大。爱护投资者是这个市场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创业板承载着推动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负,落实这些宏大诉求,关键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当人们给予某些企业特殊资格,让它们获得更低成本资金,以便更快更好发展时,必然要求这些企业具备某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被“上市条件”所定义,具体包括它们的规模、持续盈利能力等历史记录,以及它们未来增长潜力的评估和描述。
投资者不会因为响应产业升级而参与市场,资本追捧的是盈利能力和成长空间。正是资本的这种禀性,实现了资源向成长性企业聚集,的目的。
因此,定义“上市条件”时,应该更多站在“买方”角度而非“产业升级”等宏大诉求。具体而言,“产业升级”可以通过、土地优惠等方式加以引导,如果符合产业政策,“买方”只需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描述即可。说到底,创业板承载的宏大诉求必须通过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才能实现,如果反过来把宏大诉求作为前置条件,以确定谁能否上市,则完全可能事与愿违。
创业板能否成为投资福地,需要在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更多制度性创新。从10年前设计创业板市场开始,有关方面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已经作出巨大努力,但是,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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