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是宫外孕进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吗?能全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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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5:58 编辑
很多准妈妈们在经历了备孕之后,终于迈入了怀孕妈妈的阶段,妈妈们也陆陆续续开始了产检,这期间,妈妈们最关心的无疑就是生育保险报销了。很多准妈妈们都在问生育保险什么时候开始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什么时候到账?如果是异地分娩又该怎么报销?
应广大妈妈们的要求,小编搜集了一些在济南生育险保险的一些准备材料和流程介绍,希望对妈妈们有帮助;当然不同区域,不同医院办理流程可能有些差异,希望办理过相关报销流程的妈妈可以一起分享,帮助那些还在着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妈妈呦~
小编毕竟专业知识有限,更多问题亲们可以电联12333,咨询专业人士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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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7:27 编辑
电梯在这里,戳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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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6:32 编辑
 生 育 保 险 指 南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一、生育保险知识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 & 2、生育保险有哪些主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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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7:17 编辑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生育前在济南连续交纳生育保险 满12个月的在职女职工(生育二胎者还必须符合领二胎证后怀孕的条件)
二胎产假与一胎相同,但不享受60天晚育假。三、生育险保险标准1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①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300元;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③阴式手术产2000元;④剖宫产3800元。
2.&&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应当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未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引流、产及作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予报销,未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并发症不予报销。必须在生育定点医院生育才能支付并发症待遇& &27种并发症目录: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死胎,胎儿畸形,妊娠滋养细胞疾病,胎儿窘迫,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胎盘早期剥离,多胎妊娠,过期妊娠,母婴血型不合,胎儿生长限制,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子宫破裂,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羊水栓塞,早期产后出血,晚期产后出血,产褥中暑,产褥感染。
3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我& &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①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③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 上。& &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 一胎可以分三种情况
& && && &1、不侧切& && &1600+的生育津贴
& && && &2、& && && &&&2000+5个月的生育津贴
& && && &3、& && && && & 3800+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 &&&可以分三种情况
& && &&&1、顺产不侧切& && & 1600+生育津贴
& && && &2、顺产侧切& && && & 2000+3个月的生育津贴
& && && &3、产& && && && &&&3800+3个半月生育津贴
& & 引可以分三种情况
& && &&&1、不到& && &300+的生育津贴
& && && &2、不到三个月& && && && && & 300+20天生育津贴
& && &&&3、四个月以上& && && && && &&&1600+42天的生育津贴
& &如果女方没有缴纳但是男方缴纳了生育保险可以报销
& && & 1、顺产不侧切可以报销800元
& && &&&2、顺产侧切可以报销1000元
& && &&&3、剖腹产可以报销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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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6:37 编辑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为42天。(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三)、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领取生育险所带手续(一)女职工生育的手续:1、女职工本人济南建设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其上要注明联系电话、18位身份证号2、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3、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第一代身份证者需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4、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医院病案室提供的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原件7、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告知是否进行生育并发症的鉴定和报销)8、告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备注:  1、未婚先孕者先需要开具规定格式证明到生育证核发的计划生育部门盖章;二胎必须是在批证之后怀孕。  2、生育证是外省签发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只有在济南市定点医院生育才可进行生育并发症的鉴定,**医院不报销鉴定费用但**项目照常报销
(二)女职工引、流产的手续:1、单位介绍信;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帐号复印件(并注明女职工联系电话);3、未生育者须提供生育(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原件;4、医疗费收据原件;5、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6、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须医院病案室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三)女职工取、放环的手续:&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帐号复印件(并注明女职工联系电话);& &3、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病历复印件。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手续:1.单位介绍信;2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男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账号复印件(并注明男职工联系电话);3、生育(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原件需盖注册部门专用章);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还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费收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6、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7.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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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6:38 编辑
五、生育保险经办常见问题1、宫外孕哪种情况属于生育保险报销.& &根据济劳社险字[2001]13号文规定:女职工应于顺产和阴式手术后三个月内,剖宫产后六个月内采取有效节育措施.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后发生的异位妊娠,不属于生育并发症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已婚未育的,以及国家允许生育二胎,未生育二胎前发生的宫外孕由生育基金支付。
2.生育保险的并发症与医疗保险的合并症如何报销生育时出现了胎膜早破同时又切除子宫肌瘤或囊肿的.其生育并发症胎膜早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据实报销,切除子宫肌瘤或囊肿的手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手术费的85%报销.
3.因治疗疾病住院期间生育的费用如何报销怀孕女职工治疗疾病期间生育的,其生育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治疗疾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其相关规定报销。
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不报销的情况(1)保胎的费用。(2)治疗不孕不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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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16:39 编辑
六、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2.山东大学第二医院3.山东省立医院& && && && && && && && && & 4.山东省妇产医院5.山东省立医院(西院)6.山东省交通医院7.山东省千佛山医院8.山东省警官总医院9.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 && && && &&&10.山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11.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2.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医院13.济南市中心医院& && && && && && && && && && && && && && && && &&&14.济南市妇幼保健院15.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 && && && && && && && && && && && &&&16.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17.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 && && && && && && && && && && && & 18.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19.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 && && && && && && && && && && && & 20.济南市市中区人民医院2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22.济南市天桥人民医院
23.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 && && && && && && && && && && && && &&&2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25.济南市106医院26.济南森特医院& && && && && && && && && && && && && && && && && &27.济南市历城区中医院28.济南军区总医院29.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30.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31.长清区人民医院32.长清区中医医院33.济阳县人民医院 (仅限在济阳参保的职工)& && && && && && && && && && && & 34.济阳县中医医院 (仅限在济阳参保的职工)计划生育定点服务机构1.济南市槐荫区计划生育服务站2.济南市天桥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济南市市中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济南市历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5.机床二厂医院6.济南机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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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豆0 &妈豆117402 &地区:天桥区街道:北坦街街道宝宝生日&帖子9797&
关于生育险的几个问题解答:
1济南生育津贴是在什么时候领取?
育津贴在女职工生育后一次性领取。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六里山路46号市社保局医保服务大厅二楼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办理,带着要求的资料办理即可。提供材料后所报销金额于45个工作日后到账。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所在单位**代缴。
2、济南生育险报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生育保险没有报销时间的限制,你可以在休完产假后回济南市申领待遇。
3、济南生完孩子后多久能报生育险?
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没有时间规定,但最好在生育后尽快办理。建议最好由单位负责员工劳资社保的经办人员前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但是如果能从单位开出介绍信,职工个人也可以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4、济南生育保险与新农合可以一起报销吗?
会保险不允许重复参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待遇。新农合和职工生育保险您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5、济南生育保险报销是打到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的?
生育保险报销款打到申领待遇时留给经办机构的个人建行帐户上,请您留意查收。
6、济南人流生育保险最多可报几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没有次数限制。
7、济南按国家规定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合国际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生育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除不能按晚育享受晚育产假外,其余保险待遇与头胎生育一样,申领待遇的程序也一样。
8、济南交的生育保险,回老家生孩子,生育保险怎么报?
在济南市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可以在外地生育回济南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在外地生育的不能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9、济南产检单据丢失了还能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吗?
产前检查的费用票据丢失不影响报销生育医疗费,因为济南市对生育医疗费实行的是定额报销。
爱心豆49 &妈豆34254 &在线时间983小时&最后登录&帖子18997&注册时间&阅读权限70&积分86795&精华0&UID508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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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全了辛苦来自[]
#健康是福#
爱心豆0 &妈豆477 &在线时间0小时&最后登录&帖子0&注册时间&阅读权限31&积分317&精华0&UID&
爱心豆0 &妈豆477 &地区:街道:宝宝生日&帖子0&
这样自己没有保险从老公那申请的话,像我顺产没侧切只能报销800了吗?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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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话接通后请首先告诉代理人是通过「大家保网」看到他的。第一胎没参加生育保险后来才参保那第二胎能报销吗
我是生了第一胎后进了公司上班,后来批下来可以生第二胎,公司帮我买了生育保险。请问:生第二胎可以保销吗?
09-04-27 &匿名提问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财务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逐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参保人工资变化情况及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用人单位欠费次月向其发出催缴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用人单位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作停保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暂时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缓缴的生育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缴滞纳金。补缴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缓缴期满仍然没有能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用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转让、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称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2.皮下埋植术为15%。 3.流产术为30%。 4.引产术为120%,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四)诊断证明及费用凭据(异地或境外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明;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条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二)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三)费用凭据。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过18个月才来申领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起算)。 (二)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 (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人失去参保资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半年应将生育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参保人公布一次,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有关生育保险工作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生育保险费有关的人员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生育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处以骗取、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生育保险基金全额存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的。 (二)擅自更改参保人生育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增提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挪用、截留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险基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待遇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销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所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销职工在单位停保期间所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 (四)其他未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形。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人产假前月工资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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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有生育指标的,上了生育保险就能报销,享受待遇但是你没有那些晚婚晚育的奖励了,因为不是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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