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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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复[1996]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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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松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博主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案件,涉及贸易、金融、公司、担保、劳动、房地产、招投标、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曾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中国东方歌舞团、北京市红十字会、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公司、北京市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晨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网等上百家顾问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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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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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Abstract:'\r\n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鉴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目前实践中较为混乱,笔者试从1999年以来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政策分析梳理如下:\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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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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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的计算依据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的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自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由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应的批复或调整性规定,因此,出现了部分裁判结果还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确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相冲突,以致造成部分案件无法实际执行的后果。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最早曾为万分之五,后为万分之四、万分之三、万分之二.一。现在的规定不统一,给各个当事人和执法者带来不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但是,现在只能执行这种规定,至于是加收30%还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上有争议。本认为,当事人以最高额主张,法院应当支持。法院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之前,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的是迟延履行金。可现实审判实务中,部分判决将违约责任一直计算到债务人付清债务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标准。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生效之前,债务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本息或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了,而是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义务),债务人承担的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是实务中经常接触的两个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练掌握运用的。但在现实中对这两个概念却经常有一些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日利率: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多数人的印象中,这一数据应是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截至日)为6.57%(一年期),按加收50%计算,罚息为9.855%,换算成日利率为日万分之2.7,与日万分之2.1有所差异。
  逾期天数: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始之日
  在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该《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按照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6.57%×1.7=11.169%。则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比率为11.169%×2=2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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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小议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 2010 年 12 月 1 日
来源:广西法制网
作者:龙忠华
法制文萃报
法制与新闻
广西区高院蒋浦副院长到江南区法院调研指导立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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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号:桂ICP备号 国际联网备案号:57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_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比如说买方没有按期付款,双方又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那么这时候,卖方在向法院起诉时,针对违约金部分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呢?
&&&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变迁
&&&& 其实,最高法院曾专门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出台过四个司法解释:
1.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中,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为“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将这一标准变更为“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 日,最高法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其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4. 日,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经常造成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与现行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不一致的现象,最高法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上述1999年公布的批复中的最后一句,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删除。也就是说,从这个解释出台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跟随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浮动的。
&&& 二、现阶段的计算标准及问题
&&&&在采取了这种相对“灵活”的标准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又分为了两个阶段:
1. 日至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第六条的规定,自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在这期间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 日至今,由于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日起施行。因此,现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从一个确切的数值变成了一个模糊的范围。
由于上述人民银行的通知将以往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的方式,改为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的方式。使得在实践应用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是非借款合同的情况下,现行的司法解释就显得操作性不强了。这也给法官在实际审判中带来了难题:一方面,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利率已被明确废止,在名义上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又不具有可操作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最高法并未就此问题再出台任何新的司法解释。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几种做法
1. 仍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法释〔1999〕8号司法解释中,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参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规定,用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因此,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可以选择不参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所以,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情况下,选择一切照旧也不失为一个办法。
2.变通适用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至起诉之日,按违约时间同期的贷款利率加收30%~50%为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举个例子,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是1月15日,但买方到期没有付款,卖方于是在3月15日起诉买方,则截至3月15日,卖方的违约时间是两个月,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为4.86%加收30%~50%计算违约金。
3.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数水平不高的法官可能会以“原标准废止,新标准无法适用”为由,错误地拒绝保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法官和当事人注意。
【附】买卖合同付款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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