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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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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目&&&&的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透明度时&&&&间二○○○年三月十六日证监发〔2000〕16号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证监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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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号颁布时间: 08:4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详见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一)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十三)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五)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4)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5);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协议复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合并、分立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计报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资格。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6);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详见附件7)。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8)。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9);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件11,一式2份)。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情形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证券资格失效,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交回证券资格证书。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证券资格证书后将终止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资格的情形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2,一式2份)。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批准设立机关
执业证书编号
主 任 会计 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通 讯 地 址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 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师&&& 人,其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含分所)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含分所)
&&&&&&&&&&&&&&&& 万元
分& 所 名 称
注册会计师
通过考试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最近三年是否有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含分所)、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后被撤销资格、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我所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签名并盖章)&&&&&&&&&&&&&&&&&&&&&&&&&&&&&&&&&&&& (盖章)
&&&&&&&&&&&&&&&&&&&&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后,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打印后填写,下同。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基准日&&&&&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会计师
考试全科合格证号
或考核(认定)
最近一次注册后连续执业时间
最近一次注册后在本机构连续执业时间
是否从事过证券业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1、应当按照担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顺序填写。
  2、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3、本表行数不足,请自行添加。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客 户 名 称
报告意见类型
收费金额(万元)
&&&& &&&&&&&&&&&&&&&
&&&& &&&&&&&&&&
   注: 1、业务类型栏内分以下情况填列:A: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B:年度报告审计C:中期报告审计;D:验资。如有其他类型审计业务,请自行详细填写。
2、收费总额满1600万元人民币时,可不再填写。
3、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合并后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合并基准日
主任会计师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
(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 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人,其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万元)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合并前各方名称
主任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人数
考试通过注册
会计师人数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分立后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分立基准日
主任会计师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
(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 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人,其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万元)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分立前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分立前会计师
事务所成立时间
主任会计师
证券资格证书编号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附件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主任会计师
做出名称变
更决议时间
其他需要说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主任会计师变更
原主任会计师
现主任会计师
股东(合伙人)变动
增加股东(合伙人)名单
减少股东(合伙人)名单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新设分所负责人
新设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附件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上一年度末员工总数(含分所)
上一年度末注册会计师&&& 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人,其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上一年度股东
或者合伙人
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万元)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含分所)
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收入(万元)(含分所)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职业风险基金
注册会计师数量变动情况
注册会计师人数(含分所)
考核取得资格注册会计师人数(含分所)
考试取得资格注册会计师人数(含分所)
考试取得资格注册会计师中
最近五年连续执业人数
注册会计师人数
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年业务收入
上一年度因违法违规
受到处罚情况(含分所)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附件10.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收费(万元)
   注:1、 为同一客户提供的不同证券业务服务应当分别填写。
2、 具体业务类型栏目按以下类别填写:A:证券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B:证券机构的中期财务报表审计;C: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D:盈利预测审核;E:内部控制制度审核;F: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G:其他业务。
  附件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取得证券资格时间
主任会计师
不具备条件的
(具体情况、原因,出现时间等)
整改计划: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附件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资格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原因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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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两融"扩军有利A股合理定价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贝格数据) 日期: 作者:.
&&& &&&&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上周末各自发布《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实施细则》,宣布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此举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券商就此表示,从长期看,两融业务发展有利于A股的合理定价,同时将推动市场投资风格转变。&& &&&&《细则》调整了融资融券标标的证券范围,上证所标标的证券范围扩大为上证180指数对应的180只成分股以及4只ETF基金,深交所标的证券范围扩大为深证100指数中的98只成分股以及3只ETF基金。&& &&&&根据沪深交易所安排,两市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本周五(12月5日)起正式扩大。不过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由于准备尚不充分,周五当天,调整后的两融名单只适用于融资交易,投资者若想进行全面融券交易,可能还要等上几天。&& &&&&“融资证券名单扩大很容易操作,我们把钱借给客户,客户买股票就行了,但融券则复杂得多。”华东某大型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表示,客户融券的券源,是券商自营部门,标的名单从原先的90只一下子扩大到近300只,很多券商自营部门并没有相关品种。“自营部门若想买齐所有证券,就要向公司合规部门进行申请,而这需要一个等待的过程。”&& &&&&据东兴证券测算,“扩容”后,278只标的证券的流通市值和总市值超过了全部A股的一半,成交金额占全部A股的比重从13.66%上升到了27%,几乎相当于目前“两融”标的证券的两倍。&& &&&&事实上,“两融”标的证券范围的扩大,只是管理层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转常规”的一个步骤。东兴证券预计,2012年或将新增60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到2012年年底,开展两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最终将达到4000家,是当前数量的两倍。”&& &&&&“合理定价”,是多家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谈论最多的话题。“两融标的证券范围扩大的消息短期不会对A股市场造成巨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两融业务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之后,有助于A股的合理定价。”&& &&&&考虑到融资融券为双边交易,其实质既包含了做多,也包含了做空,因此,从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的影响势必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为低迷的市场注入活力。融资交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避免市场持续暴跌;二是有效抑制过度投机。融券供给的增加,实际上为定价虚高的股票提供了做空机制。两者结合,可有效提高A股市场股票的定价效率。&& &&&&此外,业内人士普遍判断,随着A股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推进,未来市场的投资风格也将发生重大转变。&& &&&&“我们认为,投资者的习惯首先会受到影响。”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小组表示,融资融券业务深入开展后,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会改变其长期以来“持股待涨”的交易习惯,培育“价值投资”理念,构建多样化的投资策略。&&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转常规,将使得更多投资者可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可以极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在市场整体下跌阶段,投资者的选择不再局限于“坐等损失”或者“割肉出货”,而是可以在下跌市场中通过卖空获得丰厚的利润。&&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未来在获得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后,可通过构造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和设计出售各类对冲产品获利。交易策略也不再限于购买股票,对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资金和实力投资者,可以构造,诸如市场中性、Alpha对冲策略、130/30策略等交易策略,通过多种途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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