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沼气所沼气技工有没有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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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工资和农户补助报账程序的规定
一、技工工资报账程序 1 、项目乡镇提供技工工资支付清单及电子文档、项目农户档案卡、沼气物资发放花名册。技工、农户、村负责人、乡镇验收人员在技工工资支付清单上签字,村委盖章。 2 、项目乡镇提供技工工资汇总表,施工单位或建池技工签字盖章,乡镇负
&一、技工工资报账程序
1、项目乡镇提供技工工资支付清单及电子文档、项目农户档案卡、沼气物资发放花名册。技工、农户、村负责人、乡镇验收人员在技工工资支付清单上签字,村委盖章。
2、项目乡镇提供技工工资汇总表,施工单位或建池技工签字盖章,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县农能办签字盖章,农业局分管领导签字。
3、项目乡镇办理技工工资支付凭证,乡镇负责农村沼气工作的人员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农能办签字盖章,农业局主要领导签字。
4、乡镇经办人到农业局计财股以转账方式办理技工工资,整理好软件资料并归档。
二、项目农户补助办理程序
1、项目乡镇办理技工工资后,到农业局、林业局办理农户补助(年巩固退耕还林农村沼气项目在林业局报账)。
2、项目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经农业局、乡镇抽查验收后,负责沼气的工作人员带上乡镇委托书、政府公章到农业局办理农户补助。
3、乡镇经办人填写农户补助支付凭证,并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农能办签字确认,农业局主要领导签字。财政局、农业局将补助资金转账支付到乡镇农村信用社、乡镇财政所。乡镇根据项目农户名册以&一卡通&或现金方式兑现农户补助。
4、乡镇将项目农户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农业局计财股做账。乡镇建立沼气项目财务专账,并收集整理好软件资料归档。
&&&&&&&&&&&&&&&&&&&&&&& 2012年7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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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旺苍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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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陕西省农业厅等&&本页面已被访问 6266 次
&&&&&&&&&&&&&&&&&&&&&&&&&&&&&&&&&&&&&&&&&&&&&&&&&&&& 陕农业发[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编办、人事、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局:  为了积极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 《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 精神,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以明确公益性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三项改革(以下统称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精干、高效、务实、专业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明确职能。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有效发挥其服务作用,提高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益。  2 、精干效能。整合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精简非专业人员,按照行业特点、产业发展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队伍。  3 、统筹兼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正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4 、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探索新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 、充实一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要向农村一线倾斜。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区域布局、充实基层一线、创新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稳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科学界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  1 、种植业。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或行政委托的种子、果树苗木、肥料、食用菌、蚕种、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植物病虫害、草原鼠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植物检疫;负责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农业投入品的检测和检验;提供农业信息服务,宣传普及农业新技术,开展农民培训教育。  2 、畜牧兽医。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负责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安全监测和动物药品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畜牧技术和畜禽良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咨询与普及推广;负责畜禽品种、饲草、饲料的检验、管理和推广;组织草原防虫、灭鼠。  3 、农业机械。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 农业机械 化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 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和以跨区域作业为主的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测;组织开展 农业机械 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 农业机械 新技术、实用技术培训; 指导示范户和专业户农业机械新机具作业, 引导、扶持农民 农业机械 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发展 ; 负责 农业机械 维修行业技术指导;为农民、农机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等信息服务;组织 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公益性职能。  (二)合理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1 、县级。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现有农业技术机构进行整合、调整,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1 )农业(种植业类,不含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将县级原单独设置的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试验站、园艺站、蚕桑站、能源(沼气)办、信息站等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机构合并,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果业、蚕桑等产业优势特别突出的县可设置果业、蚕桑技术推广机构。  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有条件的县可设置农村能源、农业信息机构。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设置。  ( 2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要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后的职能,在编制总额内核定。  ( 3 )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职能,名称统一定为种子管理站。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 1997 〕 6 号)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生产经营服务机构的改革进程。县(市、区)同时设有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的,要明确各自的职能,种子公司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管理工作,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对县(市、区)只设有种子公司而没设种子管理站或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设的,将种子质量管理公益性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公益性职能设置为种子管理站;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 4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根据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精神,整合 县级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研究所,合并设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县级原独立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继续保留,也可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合并,设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站。  ( 5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级已设立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予以保留, 隶属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乡(镇)将农经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后,业务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现有在编的 农村经营管理 人员,统一纳入乡镇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根据其本人身份和资格条件,参与乡镇工作人员竞争上岗与人员分流 。  上述农业(包括畜牧兽医、农机、种子)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6 ) 经市、县政府批准,已设立农业执法机构实行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的地方,可将由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委托执法职能,划归该农业执法机构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受行政委托承担执法职能。  各地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将农作物、畜牧良种等承担良种繁育推广和技术培训的场、站、所,进行资源整合,明确职能,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2 、乡镇。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各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地调整乡镇事业站所。  ( 1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规范整合乡镇农业站、农技站、农机站、农综站、果菜站、林果业站等机构,设立农业技术综合服务机构。可按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区域站。也可按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含农林水),承担 农林水等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以及病虫害及疫情的检测、预报、防治和处理;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小型水库、堰塘、泵站及农村人畜引水等基础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及综合防治的技术指导,基层防汛、抗旱、排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服务职责。  ( 2 )畜牧兽医站。可按畜牧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不设置区域站的乡(镇),也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乡(镇)站。  ( 3 )农业机械化管理推广机构。可按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作业量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在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设岗,配备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已批准实施的,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运行完善。  (三)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控制数以 1993 年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 陕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 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编办〔 1993 〕 62 号)下达农业系统的编制控制数为依据,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重新核定(核编标准见附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以及机构整合情况,按照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具体核编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编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平衡并征得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审批下达,各县落实到单位。  编制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防止在编不在岗和混编混岗现象出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乡镇站和区域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 2/3 ,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四)理顺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可实行以乡镇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以县为主管理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统一管理,负责在充分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后,任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调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 “ 一村一品 ” 推广规划, 开展技术推广、普及和培训,重大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推广经费、房屋资产及技术推广设备设施的管理。乡(镇)政府配合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执法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群众落实重大技术措施;管理农技推广人员的党团关系;提供农技推广人员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技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基地、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安全等。  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资质要经过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五)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转换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竟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要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岗位空缺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竟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现有正式工作人员中选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县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一般为 3 年,聘用期满后,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六)人员分流与安置  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主创业分流人员领取的生活费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持平的,以分流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当地财政负担;领取的生活费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若高于部分不足缴纳,差额部分和单位部分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各地在分流和安置工作中,可参照《陕西省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 ( 陕办字〔 2005 〕 51 号 ) 有关规定,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人员分流和安置:  1 、办理退休。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执行国家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2 、提前离岗。对男年满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以上(含 50 周岁)的农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对于提前离岗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不占编制。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3 、离岗培训。对现已在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暂不具备该专业技能的人员,可在尊重自愿的基础上离岗培训,获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择优聘用上岗。  4 、自谋职业。县乡农技推广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交发〔 1991 〕 121 号)规定,被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35 号)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 2006 〕 19 号)规定,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计算。  5 、严格清退临时人员。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严把人员 “ 进口 ” 关。对原借调人员、返聘人员、临时雇用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由地方财政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偿金。可按照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分流人员和清退人员欠发的工资,一律予以补发。  6 、下派到村组任职。对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下派到村组任职,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不变,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执行国家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七)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求,坚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全员考核,并不断创新考核办法。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其中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分值占 30% ,乡(镇)政府考核评价分值占 30% ,农民群众的评价分值占 40% 。区域站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分值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考核分值加权平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和评先选优、工资报酬挂钩。农技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 占 70%) 和业务津贴(占 30% )两部分,每月只发基本工资,业务津贴在年终根据岗位目标考核情况区别兑现。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发放业务津贴,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不发放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以乡镇为主管理体制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由乡(镇)政府牵头,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考核办法与上述制度相同。  (八)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必须通过由人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推广效果。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电子农务、农业信息网、电波入户等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要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加强农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培训教育工作,保障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级各涉农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学科建立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县、乡两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省、市、县(区)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农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1/2 ,力争每两年将县乡农技人员轮训一次。同时,每年选派 1000 名县乡农技骨干人员到省市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进行为期1年的业务研修。鼓励和支持基层农技人员通过在岗学习、外出考察、进修提高;组织优秀农技人员实施省、部重大科研推广项目,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十一)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资金投入,将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改革后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养老、医疗、住房等经费)要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应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于 2007 年底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 。 省上于 2007 年 9 月中旬出台《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改革工作。各市根据省上的《实施方案》于 9 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编办审批。  (二)实施阶段 。 各市(县、市、区)于 2007 年 10 月组织实施, 11 月底完成改革任务。  (三)验收阶段。 各市(县、市、区)改革结束后做好自查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前报省编办、省人事厅和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专题报告省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促进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省长牵头,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成,定期听取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中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农技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严格改革工作纪律,对涉及人员的进退去留等问题,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农业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各地根据保证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按照以下编制标准进行测算,重新核定各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总量。   一、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1 、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选择农作物种植面积(一年生作物为播种面积、多年生作物为栽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并分别设定其权重。   农作物种植面积指标值( A )和权重设定 0.5 ― 1.5 万亩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3 。 ① 人均耕地面积在 0.5 亩(含)以下的平原县、一般山区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0.5 。 ② 人均耕地面积在 1.5 亩(含)以上的山区县、一般平原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1.5 。 ③ 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A 设定为 1.0 。   农户数指标值( B )和权重设定 900 ― 1500 个农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5 。 ① 一般山区县,指标值 B 按 9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② 一般平原县,指标值 B 按 15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③ 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B 按 120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   行政村数指标值( C )和权重设定 2 ― 4 个行政村配备 1 名人员编制,权重为 0.2 。 ① 行政村规模在 200 户(含)以上的山区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2 。 ② 行政村规模在 500 户(含)以下的平原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4 。 ③ 行政村规模在 200 户以下的山区县、行政村规模在 500 户以上的平原县、山地面积和平原面积相近的平坝县、园艺产业发达的平原县,指标值 C 设定为 3 。   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 0.3A +0.5B+ 0.2C 。 本编制用于履行乡镇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职能的机构。   2 、县级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整合原单独设置的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试验站、园艺站、蚕桑站、能源(沼气)办、信息站等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机构,按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重新核定的县级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编制,包括履行农业技术推广、农村能源、信息、种子、果业、蔬菜、检测监测检疫、综合执法等职能机构的编制。   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1 、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选择服务区内耕地面积、农机总动力、农机户数量三个指标作为测算依据。设定权重分别为:耕地面积占 0.3 、农机总动力占 0.4 、农机户数量占 0.3 。设定指标值分别为:农机耕地面积 600 公顷 、农机总动力 3300 千瓦、农机户 170 户配备 1 名人员编制;农机总动力超过 20 万千瓦时,指标值设定为 5000 千瓦;农机户超过 1 万户时,指标值设定为 300 户。   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 编制数=耕地面积(公顷) ÷600×0.3 +农机总动力(千瓦) ÷ +农机户数量(户) ÷170×0.3 。农机总动力超过 20 万千瓦和农机户超过 1 万户的,调整相应指标值。 本编制用于履行乡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职能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职能的机构。   2 、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 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在整合原单独设置的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农机研究所和原合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乡镇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重新核定的 县级农业机械化推广与监理人员编制, 包括履行农业机械化推广职能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职能机构的编制。   三、 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1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根据家畜饲养量、规模养殖户数量、行政村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一类乡镇不超过 5 名,二类乡镇不超过 4 名,三类乡镇 2-3 名测算各县编制总额。   2 、县级 畜牧兽医 人员编制。 县级畜牧兽医人员编制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在综合设置 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机构 的基础上,按照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占编制控制总数的 80% 以上,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县级 畜牧兽医人员编制 包括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职能机构的编制。   四、核编程序   编制测算以县为单位进行,各县机构编制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测算,再根据本县的财力状况在测算数内拟定本县编制总量,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市在征得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审批下达各县的人员编制数。各市也可在本市的编制总量内在各县之间适当调整。各县在本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总量内核定各单位人员编制。   编制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防止在编不在岗等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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