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业,可以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对了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合伙企业法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微信扫描启动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人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是(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C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是C|题型: 单项选择|分享到: 共有:127人答过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A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B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选项D错。[特别提示]2012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互为干扰项考多选题。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热点学习视频 论坛热点资料查看: 2854|回复: 14 金币127 UID8844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62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62, 距离下一级还需 38 积分 本帖最后由 spiderboy 于 20:49 编辑 项目中遇到PE的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请问与《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是否有冲突,抑或现在有新法规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了口子? 总评分:&金币 + 3& 金币966 UID2771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258注册时间 多个圈圈圈中人士 五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25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742 积分 建议楼主查一下《合伙企业法》。不过个人认为,一人有限公司也是个公司,即使是自然人股东也应该以出资为限,为什么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呢? 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管理、公司治理; 正在学习:新技术下业务模式的风险管理 金币98 UID27092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98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9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2 积分 joey123 发表于 建议楼主查一下《合伙企业法》。不过个人认为,一人有限公司也是个公司,即使是自然人股东也应该以出资为限 ... 可以的,我们工商注册了好几个这样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等都可以当普通合伙人 &有法律依据么?因为该操作与《公司法》第十五条是相冲突的& 金币96 UID20969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96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9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4 积分 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是中国特色的,典型规避无限责任的一种方式。。。 金币247 UID26291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531注册时间 四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531,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9 积分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照此规定,一个有限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金币103 UID44509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职业选择基金/信托公司(含外资)积分103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03, 距离下一级还需 97 积分 合伙企业法的表述拗口,但其真意是禁止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 金币61 UID29286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70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7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0 积分 本帖最后由 怀孕的蚂蚁 于 22:14 编辑 注册好像是可以的,但是是不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个人持保留态度 金币121 UID6335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91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91, 距离下一级还需 9 积分 本帖最后由 weekice 于 09:36 编辑 一定要分清楚究竟什么叫“有限责任”,什么叫“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记住,是出资额。 在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这个合伙企业,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当然包括连带责任),而不是以公司对该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而该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比如:该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出资1000万元。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出资2000万元。那么有限合伙人仅以2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可用于偿还债权的公司全部资产(比如5000万元)承担责任。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身份还是要比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要更大一些,也可以理解成是无限责任了。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在其中的地位几乎等同于自然人。其实自然人如果做为普通合伙人的话,仍然也是以个人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唯一根本的不同是,企业是可以以破产的方式规避需要偿还的债务的,但在个人破产制度还没出台之前,个人偿还债务是无期限限制的,即使你现在有证据证明无力偿还债务,但一旦你获得新的资产,将可以随时被责令偿还未偿还的债务。除非你可以象公司破产一样“死掉”。 在该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以外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而不是“全部财产”对该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指向《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所以,我认为法规并不冲突。现实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精彩!有理!其实就是把公司当做一个人来看. 有限责任的精髓所在 总评分:& + 25& 金币184 UID37416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84注册时间 二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84,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 积分 楼上能列举一下,何种情形下公司会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币965 UID45014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157注册时间 五级投行先锋会员, 积分 11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43 积分 感觉还是不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就是无限连责任,怎么看都和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啊 新浪微博: 联系电话: 微信帐号:投行先锋论坛 Powered by论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法大在线,西北政法大学,西法大,西政在线,政法,论坛,社区,BBS && 论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论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浏览次数:&&&&字号:&&&& 所确认尚须一段时间的争论。这同时也表明,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立法问题已逐渐引起人们关注并提上日程,而正是“草案”与《合伙企业法》的冲突,推动了关于在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探讨。  四、 关于我国确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论争  有学者曾谈到八届人大审议《合伙企业法(草案)》时删除有限合伙一章的理由 :1.我国缺乏对有限合伙登记和管理的经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形式,由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是一种例外情况,尚缺乏关于有限合伙登记的经验,须待《合伙企业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予以规定。2.有限合伙涉及问题复杂,不易规定。有限合伙存在与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相冲突,如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伙的限制规定,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不规定为好。3.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不符合合伙企业之名。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就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允许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存在,既有悖于合伙企业的名义,又与现行立法相冲突。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经不起严格法律逻辑的推导,甚至违背了立法的原则,因此不能构成否定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的理由:  第一,以缺乏相关管理经验为由拒绝立法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社会中,除非人类尚未认识到的,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事物或情况,有必要纳入法的规范中进行调整的,都应尽可能纳入法的规范中。而法规范制订与完善有一个过程,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中矛盾的暴露而逐步改进。同样,相关管理经验也是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逐步积累的,但其前提是“有法可依”。  第二,以有限合伙问题复杂,与国家政策相冲突等为由拒绝立法,反映了立法者的怠惰与畏难思想。关于国家政策,应肯定其积极作用:国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具有灵活性,更易于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政策的执行程序简便、效率高。但必须同时认识到,对于企业法律形式这一重要问题关系到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的资格,关系到主体经营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重要内容,其与企业的建立、存续息息相关。这类问题远非政策的手段所能掌握,也无法用政策的内容去涵盖,而从一开始就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由此首先应质疑的是:法律与国家政策相比,其效力层级应如何看待,当法律与国家政策相冲突时,恐怕国家法律优先于政策。其二,国家政策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政策体现了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宏观调控的方向和目标,但这种方向和目标的确立是否符合客观市场规律是有疑问的。政策的多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若前者占了上风,若此种政策的确立有违客观规律,那么一方面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将受到损害,而这笔损失也许难以用经济的损益来衡量;其三,即使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不可变更的要求,但立法完全有可能尽量与国家政策相协调,在与国家政策协调中进行一系列原则性的规定或特别性的规定;其四,立法的成果不在于创造一个完美无暇的花瓶,而在于其能有效地协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解决新问题,即法本身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第三,认为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不符合合伙企业之名因此拒绝立法,是误解了法律的原动力。其一,立法的原动力在于现实生活,立法的目的便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实践中已存在有限合伙,并已为人们承认和理解,而却无相关立法,便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其二,有限合伙立法及《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的立法规定均依据于实际,正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完善,才要通过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完善之,而有限合伙之规定因此是不可能与《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协调一致,而只能与之相冲突,这是立法发展的需要和必然后果;若以有限合伙规定与现行立法不一致为由排斥有限合伙的立法,则导致任何新的立法均被拒绝,法律便僵死而不会进化,然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进程又岂能为立法者的主观意愿所阻挡?由以上分析可见,规定有限合伙恰恰是从立法上完善合伙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对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立法不能采取畏惧和排斥的态度,而应站在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上,思考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构建完善相应机制。  五、 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  上文介绍了外国立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及相关论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已显示了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意义。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有效地吸纳资金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负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了最低资本金的限制,而合伙企业则无此限制,这就导致了一部分既想投资又想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由于难以组建公司企业而无法投资,影响了其投资的热情。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弥补了公司制度与普通合伙制度的不足。  第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维持原则的的体现。“企业维持是指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它是贯穿整个商事法的基本精神。” 有限合伙可以增强合伙的稳定性,在个别有限合伙人甚至是普通合伙人退伙或从事类似行为时,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易存续,原因之一在于有限合伙融资合色彩于企业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的人合企业的局限性。  第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体现了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不仅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私法和真正的市场经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其出资比例及责任承担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选择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保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就既满足了出资人的愿望,又与社会经济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前文叙述表明,各国立法中有关于有限合伙、两合公司的法律规定,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有待填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虽然立法涉及到一国的主权问题,但相应法律与国际社会一般规则的接轨是十分必要的,也便于外国投资者以丰富的企业法律形式在我国进行投资,同时尽量减少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第五,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现实的需要。我国已存在并事实上承认有限合伙,《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又对之进行了规定,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现实生活与立法发展的需要,是立法本土资源充分利用的结果。  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也有其现实可能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限合伙形式是立法过程的依据,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总结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立法成为可能;  第二,立法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已为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立法提供了参考借鉴,而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利弊得失,也将在新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第三,国外相关理论及实践大大丰富了立法内容,会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限合伙规定。  第四,法律学者对实践的观察和对理论的探讨,为制订有限合伙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我国制定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法律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立法时机比较成熟,应考虑将其立法提上日程。  六、 几个相关问题的解决  1、 关于法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地位  讨论法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地位,笔者意在区分法人用以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和用以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  而以往关于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尚存在激烈的论争。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而《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9条),实际上暗指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可能性;而《公司法》中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了限制性规定,形成了立法上的矛盾,并使有些人认为法人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回答上一问题必须先解决法人在普通合伙中的地位问题。反对法人加入合伙者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且与《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转投资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相冲突。持此种观点者主要是考虑与股东直接相关的是企业法人,即股东与合伙只是间接关系,这便潜藏了对股东利益的忽视性因素。而作为合伙人的另一方,若无权处分或不当处分了合伙企业的财产甚至从事了欺诈行为,比如以合伙企业名义向银行借得巨款后逃跑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若最终合伙企业承担了债务,则股东平白无故损失了财富,而企业法人也必将遭受巨大损失;  第二,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需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参加合伙或者无限公司及独资企业,则发生本来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再负无限责任的问题,而这些企业缺乏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  第三,法人加入合伙,法人的财产则构成转投资,一方面造成法人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影响法人对债务的清偿能力,使法人的债权人难以得到可靠的财产保证;另一方面又对股东的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  第四,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若成为合伙人,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以上理由看似合理,实际却混淆了许多概念与事实:  第一,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商事主体,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而对外转投资是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投资设立公司与法人设立合伙在责任承担的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  第二,上文持第一种反对意见者的见解有其合理性,但应当看到,此种股东与法人企业的损害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一则,并非所有的相对人与法人企业合伙均是为了进行诈骗或借法人实力而谋求不正当利益。二则,理论上讲,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诸如该企业法人是否参与合伙等,惧怕风险则其可以选择不参加合伙。三则,在由法人与相对人组成的合伙中,法人与相对人基于合伙合同而对合伙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故对合伙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为合伙人一方的法人企业,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最终还是来源于全体股东的意志,所以,股东与合伙并不是间接的关系,其在实际意义上与合伙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四则,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一方为了减少风险可以限定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而若相对人存在欺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人可能因连带责任之由承担了全部责任,但从逻辑上讲,其并非该项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从实际上讲,合伙的成立基于一种信赖关系,带有人合色彩,法人企业因合伙相对人的欺诈行为而受损,不得不说是其选择合伙人上有过失,这属于其应承担的风险的范围。也就是说,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其地位与自然人应无实质差别,即法人可以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五则,从另一个角度看,持第一种反对意见者过于重视了法人的权利保护,实际上未将合伙人各方视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其主观上存在一种假设:法人一方均为资产实力雄厚而管理、决策上无能的弱者,而相对人则为资产实力弱小而善于欺诈的小人。笔者认为这种假设的合理性颇值怀疑,但即使存在,也只是一种潜在危险或个别现实,更何况现实中存在的法人欺诈、法人犯罪并不鲜见。由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人企业究竟应否选择加入合伙,应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根据相对人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甚至可以建立经济学模型进行法人企业加入合伙前后的模拟分析,由企业自己作出决策。  第三,公司加入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无所谓有限与无限,这是因为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特指企业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企业本身的责任。任何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其自身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与无限问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企业成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公司加入普通合伙,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而这对股东债务清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并无影响。公司从事商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追及到公司这一独立人格体,而不会追及到公司内部的股东,法律关系不可无限推演下去,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以及法律调整的冲突。也就是说,公司加入合伙所负的财产责任同公司不加入合伙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在数量上完全一致,不会危及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以公司成为合伙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确立公司成为合伙人也是不妥的。这种担心虽然有一定道理,但这种现象应通过国有资产立法来规范、调整国有企业与公民组成合伙的问题,而不能通过禁止法人合伙的规定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我国法人不仅有国有企业法人,还有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法人,若同时也禁止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国有性质的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合伙人身份组成合伙,也太过偏激。由此可见,法人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应无疑问,而若法人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则应区分法人用以承担无限责任时的资产和法人用以承担有限责任时的资产,如右图所示,若该合伙为有限合伙,法人甲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则法人甲只以其B处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甲若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则以其(A B)部分的资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若此合伙为普通合伙,则法人甲以其全部资产(A B)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自是当然。这一点应予以澄清。  2、 关于立法体系的完善  前文分析了我国确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并试图解决目前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相应的,在立法上,也必须进行配套改革,使立法体系完善,在法律逻辑上达到前后一致,在实务操作中,也不至于因法律体系不协调或法律不统一而使法律实践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首先,《民法通则》中应对有限合伙有所体现,而同时,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则要求第52条关于合伙型联营的名称应有所改变,或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修正相应的子法来实现;  第二,应在合伙企业法中,单列一章规定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第三,适时将个人合伙与合伙型企业在有限合伙的基础上统一立法,即制定统一的合伙法;  第四,处理好相关法律的协调及税收问题,如合伙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公司法、财政税收法等立法的关系应进一步和谐。  3、 相关制约机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尚须确立相关制约机制:  第一,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确立国有企业转投资的数量限制或比例限制,而国有企业转投资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可以看作国有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投资,由此不应一概禁止国有企业加入有限合伙。  第二,对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应作出界定,比如,国家公务员,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由于其与合伙企业有利害关系,便有可能利用职权为合伙事业谋求便利。为此,最好应严格规定限制国家公务员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第三,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应严格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实名制,通过合伙协议明订并通过登记显明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目前应防止隐名合伙的出现,因其不利于监控。  七、 结语  以上分析了各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立法状况及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及相关制度构建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着手立法并协调相关因素;同时,学界也有必要对这一过程加以关注,预测、论证其间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法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
问题详情 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 悬赏:0&&答案豆&&&&提问人:匿名网友&&&&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针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C.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D.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发布时间:&&截止时间: 网友回答&(共0条)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6.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你可能喜欢的 [] [] [] [] [] [] [] [] [] [] [] []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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