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税费费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
作者:徐贺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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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window._zcms_stat)_zcms_stat("SiteID=215&Type=article&CatalogInnerCode=000002&LeafID=286998&Dest=/Services/Stat.jsp");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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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八个细节 - 财税热点话题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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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八个细节
更多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使个人股权转让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笔者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细节进行具体分析。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
  二、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地点
  《》()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再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例: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计算分析: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①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 =2500(元)
  ②股权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20%=99500(元)。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正当理由的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六、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
  《》()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的处理
  《》()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原价回购已转让股权的处理
  《》()规定,原价回购转让股权已缴个税能否退还,需要根据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股权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是否收到过股权转让款等因素进行判断:
  1.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则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若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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