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医保卡可以转到异地吗异地用吗

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自日起执行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实现整合后的居民医保各项业务顺利、平稳过渡,确保参保居民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将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各项业务具体经办过程中,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我处将对该业务程序进行完善和调整,以新的规定为准,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我处。    联系电话:5512655    附:《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试行)》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试行)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二)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1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居民到所在村(居)缴纳下年度医保费;超过当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医保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零星参保缴费(含新生儿)由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办理。    (三)资料保存    参保基础资料由各镇街人社所分类保存备查。    二、普通门诊    (一)管理方式    1.普通门诊费用以镇街为单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各镇街201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乘以每人每年70元确定,当年参保人数新增或减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再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当年年初下达,平均分配到每月,按月拨付,次年初决算;各镇街当月垫付门诊费用不足每月限额的据实结算,超每月限额的按每月限额结算,超支不补;超支后各镇街应继续为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费用由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查实的拒付(报)费用在定额中相应扣减。    2.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0元,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报销6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报销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实行单日处方限额:镇级门诊西药品单日处方不超过50元,中草药(含颗粒)单日处方不超过100元,超限额部分仍按正常比例报销,费用由就诊医院承担,村级门诊单日处方不超过30元。    (二)报销范围    仅限于滕州市内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就诊流程及报销方式    1.居民在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规定予以现场报销,过期不予补报。    (1)参保居民需持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就诊;(2)接诊医生需确认就诊患者参保身份;(3)建立普通门诊就医登记簿;(4)开处方(化验单、检查单);(5)交款开据发票;(6)打印门诊报销单、参保居民签名确认、操作人员在居民医保证上记录报销情况。    2.在参保镇街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予以现场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1)参保居民需持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就诊;(2)接诊医生需确认就诊患者参保身份;(3)建立普通门诊就医登记簿;(4)开处方;(5)交款开据发票;(6)填写报销单和汇总单、参保居民签名确认、操作人员在居民医保证上记录报销情况。    3.参保居民在参保镇街以外的镇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一个月内回参保镇街医保办按规定报销。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实行信息化管理之前,须建立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处方、发票、报销汇总单到本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四)费用拨付    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镇街门诊报销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处,市医保处依据各镇街最高支付限额(均分至12个月)拨付门诊报销资金,低于每月限额的据实拨付,高于每月限额的按每月限额拨付;年底汇总已拨付门诊费用未达到全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将各月超限额未拨付费用给予补拨,但总额不超过本镇街全年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五)资料保存    所有门诊报销资料由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分类按月存放备查。    三、门诊慢性病    (一)申报    1.参保居民持以下资料到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申报: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结算单、两张一寸照片等资料;    2.随时收取慢性病申请资料,每年鉴定两次,上半年鉴定合格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标准为相应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下半年鉴定合格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自次年1月1日享受,待遇标准为相应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待遇享受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管理方式    1. 实行门诊慢性病定点制度。 (1)活动性肺结核门诊定点医院为王开传染病医院、精神病维持治疗期门诊定点医院为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其余一、二类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为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三类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为一家滕州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市直定点医院,由本人自愿选择确定;(3)同时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按所患病种批准的最高级别定点医院作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4)日前鉴定通过的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人,可选择一家滕州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市直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5)本人所选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更换。    2.异地居住参保居民可选择一家居住地备案医院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医药费每年报销一次,于次年一月份到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3.患以下慢性病种经批准在滕州市外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门诊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其余病种滕州市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慢性病人须转外就诊的,须到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4.一、二类慢性病门诊单次处方额不超过30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三类慢性病年度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平均分配到四个季度,每季度内医保限额合计统算,报销额超过季度限额的不予支付。    (三)报销结算    1.慢性病医疗手册(慢性病医保卡)、明细处方、发票、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2.在滕州市内医院发生的慢性病医药费在就诊医院医保办当场报销;转外发生的费用3个月内(年度内)回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报销。    3.各医院医保办每月5日前将报销的门诊慢性病医药费汇总后上报市医保处,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费用拨付至各医院。    (四)资料保存    所有资料由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分类按月存放备查。    四、本地住院    1.医院应在住院处、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和入院证、入院须知等材料上明确告知参保患者须在住院3天之内带身份证明、医保证(社保卡)等证件到所住医院医保办办理登录手续。    2.医院医保办2天内到病房核实病人身份并拍摄床头照(无身份证的参保居民须与监护人共同拍摄床头照,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打印后作为报销资料留存。    3.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体内置入大型医用材料的须签订《医保自付费用知情同意书》。    4.参保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床头照、汇总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单等资料由医保办留存。    5.住院处与医保办分设办公的医院:参保患者出院结账后到所住医院医保办提供相关资料,医保办人员现场审核后,录入微机系统,打印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处与医保办合署办公的医院:参保患者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录入微机系统,打印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6.结算:(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院将住院报销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医保处,市医保处审核并扣除预留保证金后按各定点医院协议签订额度拨付,原则是总额控制、定额支付、节余留用、合理超支按比例分担;(2)预留保证金兑付:每年年初,依据对上年度定点医院考核结果,兑付10%预留保证金。    7.资料保存:所有住院报销资料分类按月存放在各医保办备查。    五、外地住院    (一)转院住院    1.须转院参保患者,由就诊医院接诊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携带此表和近期就诊资料到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开据协查函;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报销;特殊情况由市医保处办理转院手续。    2.因在外地急诊住院治疗的,三日内与参保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联系,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已办理转院手续对待,医保办应单独建立台账做好登记;    3. 转院申请表仅限一家医院一次住院,需要继续转往第二家医院治疗的,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书面转院证明;    4.出院后回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报销医药费,须提供以下资料:(1)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首页、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记录、各项检验报告单、长期及临时医嘱等内容并盖章);(2)体内置入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需提供材料商标复印件(住院病历中粘贴);(3)住院发票(住院收费票据)原件(盖章);(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章);(5)协查函(无协查函按未办理转院对待)。    5.资料保存    所有资料分类按月存放在镇(街道)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备查。    (二)异地居住住院    1.定点医院备案:异地居住人员可以提供相应材料到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备案登记手续,选择现居住地两家不同级别的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院(满一年后方可办理居住终止或定点医院调整),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按规定时间将收取的初审合格的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院申报资料上报市医保处,经批准由市医保处系统维护后发生的费用按定点医院对待。    2.医药费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3个月内回参保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报销申报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首页、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记录、各项检验报告单、长期及临时医嘱等内容并盖章);(2)体内材料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需提供材料商标复印件(住院病历中粘贴);(3)住院发票(住院收费票据)原件(盖章);(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章);(5)属省内联网医院的,住院后三日内与市医保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6)需转往其它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加盖医院章)。    (三)省内联网住院    参保居民到省内联网结算医院住院,带近期就诊资料到市医保处办理异地联网备案手续,并开据协查函,医疗费出院时在省内联网医院直接结算。市医保处汇总后与省内联网医院进行结算。    (四)滕州市外枣庄市内联网住院    1.我市参保居民在枣庄市立医院住院的,按照《关于各区市与枣庄市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医保发【2014】20号)文件执行;我市参保居民在枣庄市仁和医院住院的,可在院内联网即时结算;    2.我市参保居民在滕州市外枣庄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转院程序办理,回参保镇卫生院(中心)办理报销事宜,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照本地住院标准报销;    3.其他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五)费用结算    医药费报销拨付:对于转院、异地居住、外地急诊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由参保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审核后录入系统,按月报市医保处确认。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按规定时间将住院医药费报销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处审核拨付。    (六)资料保存    所有报销资料分类按月存放在各医院医保办备查。    六、意外伤害等非正常疾病管理    (一)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提供资料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等非正常疾病住院的,由参保居民或其家属填写《滕州市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表》,由所住医院医保办或市医保处予以确认;《滕州市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表》中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致伤机制(致伤物的性质、受伤时的姿势、位置、身体着地或受伤暴力的方向和部位)、救治情况等情形应详细填写,并提供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报销。    (二)调查方式及时限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申请报销者,应于入院后3天内到所住医院医保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滕州市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表》。医保办应在患者登记备案后2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医药费在2万元以下的由院医保办自行确认,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由院医保办初审,并作出初步结论后报市医保处确认。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天数少于规定时限的,应于住院期间完成上述程序。    2.在市外其他医院住院的:参保居民出院后,将居民医保证、身份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药费发票等资料交至参保镇街医保办,镇街医保办原则上15日内完成入村入户调查,并将调查记录和报销资料上报市医保处复核。市医保处原则上7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给镇街医保办。凡属居民医保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患者,镇街医保办应于调查终结后7日内按规定办理住院医药费报销。    3.参保居民对经办机构认定的结论存有异议的,由市医保处提交 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后确认。    4.经调查无法查清意外伤害原因的,由本镇街医保办在该患者居住的村(居)公示15天,无举报和异议后,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连同公示单一并上交市医保处审核确认。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无法确认参保居民意外伤害调查结果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自参保居民申请医药费报销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五是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四)资料保存    所有资料由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存放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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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业务结算流程、维护医疗保险秩序,经研究,现对定点医院医保业务办理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姓名不一致问题  (一)患者医保证件中姓名与医保信 ...
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业务结算流程、维护医疗保险秩序,经研究,现对定点医院医保业务办理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姓名不一致问题  (一)患者医保证件中姓名与医保系统中姓名不一致(医保系统显示联网不确认)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应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到社保服务大厅社保卡办理处修改为一致,然后办理住院医保联网登录手续。具体书面告知文书由医院自行印制。  (二)医保患者在住院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医院信息系统中首次登记的患者姓名与有效医保证件不一致(含白字、错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应告知患者亲属去住院处修改为一致,然后办理住院医保联网登录手续。  (三)对实行电子住院病历管理的医院,如果住院处无法修改,定点医院医保办应告知患者本人出具证明本人身份的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医保办核实人证相符后,给予办理住院医保联网登录手续,同时在医保系统备注栏中注明患者有误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出院后,由住院处将住院发票原件上的患者姓名修改为与有效医保证件一致,同时加盖住院处章。  二、无法提供住院发票原件问题  住院医保患者报销后,定点医院财务科需留存住院发票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留存住院发票复印件支出的费用视为违规费用、不予报销。  三、患者医保结算时限界定问题  医保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后,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医保办办理医保结算手续。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医保办应尽快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存告知证据(建议电话录音或纸质登记薄),对于超过出院时间五个月仍不来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医保办删除相关医保住院信息并留存纸质记录。  对实行“先治病、后付费”的定点医院,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结算时限。对于恶意欠费的医保患者,医院自行追讨欠费,并报医保处登记备案列入诚信黑名单。在该患者还清所欠医疗费之前,医保处暂缓支付相关医保待遇;当该患者还清所欠医疗费之后,可解除暂缓,但该患者黑名单不得删除,并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终身不享受“先治病、后付费”待遇、须全额交纳住院押金。  四、医保结算时间和出院时间的定义  医保结算时间是指患者办理医保出院结算手续、打印统筹基金结算单据的时间;医保出院时间是指患者实际出院的时间,即住院发票原件记载的出院时间。医保办在为医保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出院时间应按照住院发票原件记载的时间录入,医保结算时间可晚于出院时间。  五、医保患者住院期间未及时交纳医保证件问题  (一)定点医院应在入院通知单中注明“入院三日内到院医保办办理医保登录手续”的显著字样;病区责任医生和护士应履行医保患者三日内办理医保登录手续的告知义务。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三日未交医保证件的,需由患者本人出具书面说明,同时由患者所住科室责任医生和护士签署身份核实意见,医保办核对人证相符、留存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医保登录手续。具体身份核实意见书面文书由医院自行印制。  (二)对医保患者出院后(以打印出院发票为准)再向医保办交纳医保证件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对于急病抢救、急诊转院等特殊情况,需经医保处备案同意,院医保办核准后按超过三日未交证件的程序办理。  六、关于医保外伤患者入院登录及相关手续问题  (一)根据医保外伤患者管理规定,属于医院自行认定的,对符合支付范围的外伤情形,医保办应建立专门的纸质和电子登记簿,同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医院自行认定外伤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  1、排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排除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费用的;  3、排除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费用的;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居民等)发生的,致伤原因明确、住院病历记载致伤原因与病人或亲属叙述一致的外伤情形。  (三)对于需由医保处认定的外伤情形,医院应告知患者亲属提供经治医师签字确认的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院初步核实意见表(加盖医保办业务章),由病人亲属交至医保处。  (四)对于调查认定周期较长的复杂外伤,医保办应在认定结论出具后,按结论办理。  (五)医保外伤患者医疗文书书写要求及相关规定。  1、外伤患者医疗文书记录的内容,是确认能否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主要依据。  2、外伤患者入院时,经治医生要认真仔细地询问病史,并如实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描述外伤等病因及其经过。  3、经治医生在住院病历现病史中必须对外伤患者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受伤经过描述清楚,并注明由谁送到医院(如:110、120、家人或其他人并有联系电话)。例如:①交通事故的应写明交通工具,并明确乘坐情况(如:驾驶的、乘坐的);②对工作岗位上发生外伤的应写明是否工作时间以及出事故的主要设备(如刨床等);③对高空坠落的应写明坠落高度以及障碍物。不得在病历书写中出现“不慎摔伤”、“因外伤所致”等含糊用词。  (六)外伤患者住院后,医保办可不办理医保入院登录手续,但需对其住院过程真实性(核实)负责。对于由医保处认定且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处通过系统邮件形式告知医保办,医保办和医保处双方登记备案。  七、关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问题  定点医院应在门诊显著位置,张贴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结算流程,方便患者门诊就医和结算。对于符合慢性病种范围的门诊发票,定点医院应联网即时结算;对于慢性病资格生效之后、工作日之外发生的慢性病本人门诊发票,医院应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八、关于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及服用量界定问题  对于门诊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界定模糊的,在医保慢性病病种药品目录出台之前,由所在医院医生出具建议书,说明该药品属于治疗相应病种的药品,并建议将其纳入相应病种支付范围,建议书由医院留存备查。对于经医疗专家认定,建议书内容不实的,医保处拒付相关费用;未履行该手续的不予报销。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目录内药品服用量,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周量,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一个月用量。上次药品未服用完的情况下,不允许再次开具相同药品。  九、住院患者医保类别界定问题  目前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保证(绿色证件)、居民医保证(红色证件)、身份证、社保卡均视为有效医保证件。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就医的,医保办应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先行查实参保类别,然后签字确认,医保办按照患者签字确认的参保类别予以登录上传。在医院端读卡器未启用前,建议医保办留存医保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并注明其医保核查用途。  注:医保患者身份核实意见表中包含医保类别确认内容。  十、居民生育定额补助双方参保界定问题  成年女参保居民配偶参加枣庄市范围内的职工或居民医保,提供有效医保证件的,视为双方参保;配偶不能提供有效医保证件的、参加枣庄市外的各项医保以及参加枣庄市内新农合的视为单方参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后按双方参保对待);成年女参保居民生育住院以后,其配偶首次参加我市职工或居民医保的,视为单方参保。  十一、急诊观察等门诊医疗费问题  参保患者急诊观察后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之日前三天的门(急)诊费用合并至住院费用结算。药品、治疗费用限急诊观察使用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不合理的门(急)诊费用(用药与入院诊断不相符等)或超过急诊观察量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医保办需留存门诊药品费用的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生开具的治疗建议书等资料。  十二、住院医保患者身份核实问题  医保患者入住病房后,需由首次住院科室责任医生及护士,核实医保患者身份后和患者共同填写《滕州市住院医保患者身份核实情况表》(见附件)签名确认。医保办应定期复查,对查实的冒名住院患者不予结算,同时上报市医保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滕州市住院医保患者身份核实情况表》由各定点医院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对部分定点医院已按照该规定核实医保患者身份的,可继续使用医院自行印制的表格,但基本内容需与该表内容相符。  十三、医院端医保系统故障问题  定点医院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系统运行故障的,如属于网络故障,由医院自行联系商业运营商解决;如属于医保信息系统故障,由医院向人社局信息中心反映后加以解决。  人社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9。  十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备案手续的办理  符合转院条件且不拖欠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需转往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院的,可直接在市医保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纸质转院手续。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院名单见滕州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符合转院条件且医保欠费的参保患者,仍需按原规定办理纸质转院手续。  十五、上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不适用于原新农合制度的参合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参保居民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另行通知。  附: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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